县级财政总预备费的设置和动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县级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们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县级财政在总预备费的设置、动支等管理环节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编制预备费预算。《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但县级财政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年份没设置,有的年份只是象征性设置,达不到规定比例。二是预备费的动支不报方案。财政部门只以科目调剂的帐务处理作为依据,没有明确、具体、完整的计划方案。三是预备费动用时间偏早。有的年份上半年动用,有的年份预算批复刚完,追加支出便直指预备费。这样一但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急需动支预备费时,却钱财空空,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急抓乱调。四是预备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预算法》明确规定,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从审计情况看,预备费多数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而作为一般财力追加使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客观原因:县级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县级财政收入少、支出大,收支矛盾突出,难以维持平衡,也就忽视了预备费。另一方面是主观原因:法制观念不强,对预备费认识不够,认为预备费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在支出上,哪里需要往哪里支。
从认真执行《预算法》,规范总预备费管理出发,特提出如下建议:(1)应按法定比例设置总预备费,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大审批预算草案时,应将其作为审查的内容之一。(2)预备费不得随意动支,动用时间应发生在自然灾害之后。(3)动支预备费,应由财政部门编制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经政府专门会议研究,下达正式文件执行。(4)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预备费。预备费应集中用于救灾支出。建议有关部门细化具体使用范围,使执行更具操作性。(5)审计和上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预备费的管理监督,通过外部约束,促进预备费运作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