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问题与“科斯定理”的伦理问题_外部性论文

“外部性”问题与“科斯定理”的伦理问题_外部性论文

“外部性”问题与“科斯定理”的伦理追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理论文,伦理论文,科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6)05-0025-05

一、“外部性”背后的道德问题

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效应是指在生产和消费中,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收益时,外部经济效果便发生了;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1] 这就是说,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的行为和选择对另一个主体造成直接的影响。如果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成本或者减少了他人的利益,就是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相反,如果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收益或者减少了他人的成本,就是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在这里,“直接”二字很关键,它意味着一个行为主体通过市场对其他主体所造成的影响不能称为外部性。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他把这个概念从个人之间扩展到个人与社会之间[2]。可见,外部性涉及人们的行动,而且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即交易。在交互行动中,人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某个人或某些人可能会承担或获得另一些人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因而从伦理的维度来看,外部性问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有关利益的互动关系。

根据外部性的来源和后果,新制度经济学把外部性分为四种类型:即生产者正外部性、生产者负外部性、消费者正外部性和消费者负外部性。因此从理论上讲,外部性问题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既有可能个人为社会做贡献,也有可能个人的活动由社会来承担。前者被称之为“外部经济”,后者被称之为“外部不经济”。但现实中前者出现的概率极小,多数情况下的外部性问题指的是后者。造成外部性问题的原因在于大于个人成本的那部分社会成本没有进入市场,由于无法为它们定价,所以社会不能让这些个人为自己的行为支付代价。造成这部分成本不能进入市场的缘由是其产权不明晰,从而无法向他们索取补偿。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划分产权,使个人必须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支付成本。

由此可知,外部性的实质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相等。所谓私人收益,即一项私人活动所产生的对实施这一活动的私人的净收益;社会收益则是这项活动对实施个体和社会中的所有其他人的净收益之和。当一项活动的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我们就会观察到这项活动的过度供给,此时,存在负的外部性;反之则会产生供给不足,此时存在正的外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的外部性不能为市场所涵盖,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产生种种扭曲,其结果是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具体表现为:

(一)正外部性与资源配置不足。在存在正外部性的情况下,某人采取某项行动的私人收益(可用Vp表示)小于社会收益(用Vs表示),即Vp<Vs。如果这个人采取该行动所遭受的私人成本(用Cp表示)大于私人收益而小于社会收益,即Vp<Cp<Vs,则这个人显然不会采取这项行动,尽管从社会角度看,该行动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没有实现,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采取这项行动,则他所受损失为Cp—Vp,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得到的好处为Vs—Vp。由于Vs—Vp大于Cp—Vp,故可以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到的好处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行为者的损失。结果是使社会上的某些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这就是帕累托改进(人人受益的改进)。

(二)负外部性与资源配置过多。负外部性意味着某个人采取某项行动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假定某个人采取某项活动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分别为Cp和Cs,则有Cp<Cs。如果这个人采取该行动所得到的私人收益大于其私人成本而小于社会成本,即Cp<Vp<Cs,则这个人显然会采取该行动,尽管从社会观点看,该行动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也没有得到实现,还存在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不采取这项行动,他的损失为Vp—Cp,但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避免的损失却为Cs—Cp。由于Cs—Cp大于Vp—Cp,故如果以某种方式重新分配损失的话,就可以使每个人的损失都减少,即每个人的“福利”都增加。

由此我们得到的伦理启示是:一方面,从经济活动的个人来看,他所从事的任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必定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如果说,这种成本的支付完全由他自身来承担,那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增加,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如果他所支付的成本只有一部分由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由他人来承担,并且实现的经济利益又由个人所独占,这便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即他人支付成本,而自己得利的情况,由此形成了某种天然的不合理。当然,问题还有极端性的一面:如果个人从事的经济利益谋取活动,几乎所有的成本都由他人支付,自己尽享全部或是部分收益,那么,这是绝对的天然不合理。因此,经济道德的评价标准取决于谋求经济利益中成本由谁来支付,这种分析我认为可以表达为“成本支付的外部性”分析。

另一方面,按照“帕累托最优状况”,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当一个人最优状况的任何改善都将影响到他人的最优状况时,此时的经济体系也就达到了最优或是最大化状况。通俗地讲,就是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任何个人经济状况的改善都不能够使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状况有任何改善时,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经济状况的改善只能通过他人经济状况的恶化来实现,整体的经济状况并不由于这样的“一加一减”而得到改善,整个经济体系也就是“帕累托最优状况”了。帕累托这一学说实际上深含有一般性的经济道德价值判断在内: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一个人的最优只有不影响到他人的最优时,也就是不仅能够增加自己的经济收益,而且能够增大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收益时,这才是道德的;相反,如果一个人的最优是通过影响他人的最优得到的,这时,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状况并没有任何改善,就是不道德。因此,“帕累托最优状况”作为一个经济体系里经济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又作为一个经济体系内个人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基准,使得它有了清晰的经济道德评价的功能。

结合“成本支付外部性”分析和“帕累托最优状况”学说,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只有那种能够增加整个体系的经济收益、改善整个体系的经济最大化目标,而且成本的支付是由自己承担的个人的经济利益谋取方式与谋取行为,才是道德的;相反,那种并不能够增加整个体系的经济收益,不能够改善整个体系的经济最大化目标,且成本的支付部分或是全部由他人来承担的个人经济利益谋取方式与谋取行为,是不道德的。

外部性问题虽然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但这一经济问题背后却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它实质上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相等。这种成本的外部化带有一种损人利己的倾向,它使一些人可以逃避和推脱责任的成本,即当使用者使用成本时,他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而且这种成本在总产出的范围内与使用者的收益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非规范,甚至是同比增减的关系,这就会导致付出与收益的不对等和不公平。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是社会道德所不提倡和不允许的。

二、“外部性”与现实道德问题

从经济伦理的视角看,外部性在我国现实中的主要表现有:

(一)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

在外部性问题中,一个很典型的事例是环境污染问题。很多企业在生产中常常有污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当企业的排污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时,这种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实质上应是该企业生产中的成本,企业应该追加投资,防止或治理这种污染,或交费给有关部门来统一治理。但现实中有些企业会在既不追加成本也不交费的情况下完成生产,偷偷排污。这样一来,企业获得了收益,环境却被污染了。环境污染对社会的危害为所有企业(个人),包括没有排污的企业所共同承担,但排污的收益则仅为排污企业所单独享有。这种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一致和不对称的外部性问题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建设中为数不少。如一些污染环境的违规造纸厂、水泥厂、炼油厂的存在。

(二)成本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问题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行为人对公有资产不负责任地使用,逃避责任及对消费者的成本转嫁或是利益侵占。

首先,在国有企业内部,企业资产为国家所有,而使用者是行政部门或国家任命或委派的企业经营者,于是,外部性问题就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对企业产出利益的争夺,即企业或经营者力图使更多的收益归企业,特别是个人所有,而成本(资产)所有者——国家当把成本委托给使用者使用后,却无法得到应得的收益。这样,对企业或企业经营者来说,对应于其额外获得的那一部分收益的成本就是外部成本;对国家而言,其付出了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行政人员收受企业贿赂,在使其个人收益增加的前提下,利用权力不合理地改变企业的经营环境,如减免税、特许经营、允诺不规范的贷款、通过某种证明或检验、透露内部信息等等,导致国家利益或其他企业的利益受损或成本扩大。又如,国有企业的亏损使得企业员工总体上利益受损,但部分人员(主要是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使其个人实际收入大大增加。最近几年连续揭露出的各种“豆腐渣”工程,使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资产赤裸裸地成为一些人的掠夺对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上种种成本外部化的表现,其核心是国有资产或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成了某些个人获取自身收益的成本。

其次,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转嫁成本,即通过市场交换中的非正规手段,如假冒、劣质、欺骗等,使消费者比规范条件下多付出成本(价格),或在相同价格水平下却获得较低的消费效用。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多付出的价格或服务费对消费者来说是增加的成本,它是生产者或出售者转嫁的。特别是在一些行政性垄断部门,通过垄断价格使得其收益非正常地增长,导致在一定消费水平下消费者消费效用的下降,或在一定量的消费过程中消费成本上升,都是成本外部化的典型事例。

三、“科斯定理”——对传统思路的伦理追问

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外部性”问题,可以引入政府干预加以解决。具体措施有两种:一是可以利用政府力量给产生和造成正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以补贴或征税,提高该产品的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以满足社会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① 相等这一实现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的原则,从而解决外部性问题。二是政府直接限制具有负外部性产品的产出量,将它限制于社会所认可的资源配置点,或者干脆禁止与其有关的生产活动。对于以上两种措施,第一种措施在各市场经济国家中更具典型性。福利经济学家皮古提出,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政府应提供相当于外部收益的财政补偿,以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鼓励其将产出量扩大到社会最大效率的水平。对于负外部性,皮古提出可以通过修正税,即利用税收办法,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的资源非帕累托最优配置问题。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对皮古以税收和补贴作为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方法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提出了异议,而且从伦理的角度进行了追问。他说:“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皮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工厂迁出居民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适合,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3] 科斯认为,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不太可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达到提高整个社会收益的目的。因为:

首先,外部侵害问题具有相互性,制止了甲对乙的侵害,同时也影响了甲的资源配置。他说,“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到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3] (4)。

其次,皮古税以管理层对企业监管为前提,而监管成本很高且纳税排污相当于花钱就有权排污,这违背环境伦理。

再次,他认为解决企业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的出路不在于改变企业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倾向,而在于改变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方式,通过制度的变革使得企业行为由损害社会的利益转移到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上来。也就是说,在不改变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合适的制度环境,使得企业这种本性的实现可以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利益。为此,科斯提出通过产权制度的调整,将排污企业的有害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将企业的排污量降到最低限度的“科斯定理”。其基本内容是:1.在交易费用为零以及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私人之间所达成的自愿协议可以使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从而解决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2.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里,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3.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科斯定理”的提出为解决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措施,它深刻地揭示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它对人们的启示是:任何制度安排和交易形式都不会十全十美,在各自运行和彼此转换替代时都会承担不同的社会成本,因此,在产权配置的选择和调整中,在政府考虑外部性的解决对策时,就要求人们对预期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全面的比较,妥善地加以安排。当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时,到底是通过政府干预还是通过市场交易,必须重视并衡量、比较这些不同方法的实施成本,即要考虑社会成本的节约。这具有道德意义。

由此可知,解决外部性问题不仅要从经济,也应从伦理的维度进行思考。从经济上要尽可能明确产权界限,使人们的行为尽可能有产权上的约束,即从产权制度上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责任,使逃避责任的行为在产权制度的约束下尽可能减少。“使经济主体所付出的成本与所得的收益真正挂钩,防止别人‘搭便车’或不劳而获。”[2] (56)在无法明确产权界限的领域,当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但除了制度的匡正外,外部性问题更需要道德的帮助。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生活中总会存在外部性问题,而这些问题有时又难以通过制度解决,这就不得不需要道德的支持。否则,有损他人和社会的外部性问题必然蔓延,不仅社会经济秩序会受到破坏,而且精神秩序也会崩溃。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追求效用或利润最大化是人的本性这一基本前提出发来看待经济主体的行为,其经济逻辑的基本特征是尊重而不是改变人的本性,但强调“外部性”会损害整个社会效益,引起市场运行失灵,导致资源不能有效配置,既是一种不经济的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其次,他们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时考虑成本和效益应考虑整个社会的成本和效益,应谋求个人与社会效益的一致,而不仅仅是个人或局部的收益。即如果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察一个企业经济行为的效率时,关键不在于企业的成本—收益如何,而在于这些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是减少还是增加。如果企业的行为加大了社会交易的成本,那么,无论企业收益多大,从整个社会来说,则是没有效率或低效率的,这具有道德的合理性。

四、“科斯定理”的伦理缺陷

“科斯定理”论证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不同的法定产权制度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即任何产权分配状况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科斯定理”却忽视了不同的产权分配状况必然造成不同的收入分配。他坦言:当存在正交易费用以及使契约包含各种可能性的费用过高时,伴随法律改变而出现的财富分配变化,也同样可以忽略不计[3] (319)。对此,有西方学者评论到,“科斯定理的假设条件是:收入上的影响很小而交易费用又可以忽略不计,这两个假设条件在实践上不大可能是正确的”[4]。以工厂烟尘为例,倘若工厂拥有排放烟尘的产权,那么,安装除尘器的费用会由居民支付,如果居民有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除尘器的费用便要由工厂主偿付。两种情况虽然都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在前一种情况下,居民的支出增加了,收入减少了;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工厂主的收入则降低了。即使“科斯定理”是对的,它也只能保证两种情况都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不能避免产权的分配所带来的收入分配的改变。可见,“科斯定理”所追求的只是最低的成本和最大的产值。至于谁来支付最低的成本或享用最大的产值则不在该定理涉及的范围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科斯定理”所追求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是纯粹经济学的,并没有像科斯自己所说的要研究现实中的人,没有包含人的价值尺度上的效率意义。实际上,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当人们说市场经济有效率的时候,必须分析这种效率究竟是谁的效率,它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是如何为社会所利用的。如果市场经济创造的财富只是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那么这样的市场经济即使是事实性的,也是不合理的,因而不具备普遍社会效率的价值意义。

实际上,收入分配与经济效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分配不合理必然会妨碍经济效率的提高,使科斯所追求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无法实现。这是因为:第一,收入分配悬殊会导致穷人的购买力降低,使他们的有效需求低于实际需求,引起生产扩张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的矛盾,乃至爆发经济危机,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第二,收入分配不公平会削弱经济运行机制,如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作用,使经济主体的活动脱离已经明确界定的产权的要求,降低产权的应用功能,使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第三,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将挫伤部分管理人员和大多数劳动者的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下降,甚至还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这正是科斯在谈论产权界定对效率的影响时忽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

为什么科斯会忽视收入分配问题呢?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家德姆塞茨认为,其原因在于科斯简单地将相互影响的双方皆视为生产者,是一些农民、牧民或铁路的所有者。在科斯的论述中,作为消费者主体不见了,因此,他没有考虑生产者财富的改变对于消费模式的重要性以及分配改变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这种解释并没有真正找到根本性的原因。其实,从更深的层次上探析,这是由于科斯完全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当成天然的社会前提,而且不愿意也不敢接触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不平等产生的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因而有意回避了由它造成的分配不平等关系。

所以,科斯第一定理强调在零交易费用下,自由市场交换对经济效率的巨大影响,显然就忽视了产权在法律上的初始界定与公平的关系,实际上包含着与财富分配及其公平状况无关的思想。科斯第二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不同的产权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从而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不同的影响。但他突出的只是交易成本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实际上强调的是:对财产法定所有权最初的分配要尽量提高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科斯自己也承认:“我运用交易成本概念来证实法律体系可以影响经济体系运转方式,除此以外,别无他求。”就是说,“科斯定理”主要探讨的是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却闭口不讲产权对公平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科斯定理”的一个伦理缺陷。因为我们知道,不同的产权界定意味着不同的财富分配,在两种不同的初始产权界定下,收入分配是不同的。很显然,谁拥有产权,谁就能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谁不拥有产权,要得到这种产权就必须为此付费。因而,谁拥有的产权多,谁的收入就高,反之,则低。因此,产权的界定和收入分配不同必然要涉及分配的公平问题,而“科斯定理”却没有对此加以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和遗憾。

注释:

①边际成本是当“产量”增加一个单位时所增加的成本,边际收益是当“产量”增加一个单位时所增加的收益。假定个人的目标是最大化净收益(如利润),那么,如果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增加产量可以导致净收益的增加;如果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减少产量可以导致净收益的增加;因此,最优的产量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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