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的发展逻辑与制度路径--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为分析对象_两型社会论文

“两型社会”的发展逻辑与制度路径--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为分析对象_两型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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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9X(2008)03-0005-05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解决危机无法求助于产生这一危机的思维方式”。[1]同样地,作为传统的以“高消耗”、“高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等困扰人类生存、发展的危机是不可能凭借传统的发展思维方式来寻求解决之道的。要走出不可持续的发展困境,就必须更新发展观念,推动制度创新,从而在科学的发展观念和制度规范引导之下改变社会行为方式,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传统经济运行模式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张力及其消解之道

产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迅猛发展。诚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描述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多,还要大。”在藐视自然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和“烟是繁荣的象征”的粗放发展口号之下[2],凭借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手段,资本主义世界的人们以征服者的姿态在高消耗、高污染中复制着财富梦想。然而,“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而人之欲无极”[3]。无节制的财富追求冲动下的人们借助野蛮的力量所带来以GDP数字为标志的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危机。[4]上世纪中期开始,资源耗竭和环境恶化的迹象已经显现,震惊世界的能源资源危机和环境公害事件层出不穷。人们已经感受到了经济增长模式正走向“极限”[1],卡逊女士所预言的“寂静的春天”其实并不遥远[5]。严峻的环境形势迫使发达国家开始思考人与环境、经济与资源间张力的消解之道。它们一方面投入巨资,努力恢复生态以增强环境的自净能力;另一方面则通过各种政策技术手段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水平、减轻环境负荷。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凭借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发达国家已经初步实现了生态环境改善和自然资源利用率不断提高的近期目标。但是,这种“末端治理”模式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首先是其治理的成本巨大,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根本不具有普遍的推广价值;其次,由于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逆转性,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实际恢复效果并不乐观。近年来影响全球的能源危机和温室效应、酸雨、臭氧层破坏等环境灾害现象频繁出现就是例证。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在工业发展思路上实现从传统的“从摇篮到坟墓”到“从摇篮到摇篮”[4]93的转变,从而在本源上构建一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行为模式。从内涵上看,这一行为模式非常接近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它一方面将节约的理念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则强调人类必须将其生产和生活强度规范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状态,实现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其目的不是要牺牲发展,更不会阻碍发展,而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间的矛盾,提高发展的质量,是一种满足“又好又快”要求的新型发展模式。因此,它一经提出就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和践行。

“两型社会”发展模式所践行的发展逻辑与传统的工业化模式存在着显著区别。首先,它倡导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指导原则的循环经济发展理念[6],摒弃传统社会以资源浪费换取经济增长的粗放发展模式,提倡对稀缺资源的节约利用、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开发新型可再生资源,不断提高其在资源消耗中的比例,使资源节约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是一种节约发展模式;其次,它将环境伦理观、生态价值观纳入经济价值核算体系,通过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生态恢复和环境改善创造条件,因而是清洁发展模式;再次,它冲破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桎梏”[7],从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重视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双向互动[8],通过以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内容的全面变革从根源上消除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给人类带来的生存威胁,是一种安全发展模式;最后,“两型社会”不以单纯的经济增长指标来衡量发展水平,它通过发展思路和行为模式的调整化解经济、人口增长与环境恶化、资源耗竭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体现了质和量二维并进的“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既满足了当代人的福利需要,也为后代保留了发展选择,从而公平地维护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基本权利,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新型社会模式。[9]

由此可见,以循环经济为核心内容的“两型社会”摒弃了传统的以资源消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代价换取物质财富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是一场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的重大变革,因而需要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同时还要看到,这种参与绝不能是一哄而起式的自发和盲目的行动状态,而必须是在政策的正确引导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之下反映科学发展规律和集体行为理性的选择过程。

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制度内涵

从整体上看,武汉城市圈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处于重化工初级阶段,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表明“高消耗”、“高污染”是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间的矛盾突出。然而其所面临的环境资源严峻现实决定了它不能复制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必须顺应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科学发展的道路。因此,基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之上的循环经济模式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是实现相对落后地区跨越式发展的不二选择。恰恰是在面临发展道路选择的巨大挑战时期,国家将“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权给了武汉城市圈,这无疑是为武汉城市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梦想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驱动机制。发展是人与环境的物质和能量交换过程,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建立在对地区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之上,努力使经济社会行为与地区环境保持协调。[4]111这一科学发展真理也体现在中央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试点的批准通知中。根据中央的要求,武汉城市圈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率先走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要素集聚能力强、产业布局和人口分布合理的新型城市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推动全国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这一系列要求实质上就是为武汉城市圈制度创新指明了政策方向。

我们也可以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四个功能描述词汇中领悟其制度创新思路。所谓“综合”就是指两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因此在制度设计中需要综合各种有利与不利因素,趋利避害,全面推进;而“配套”则说明两型社会建设是以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内容的重大社会转型,它涉及产业、体制、机制、基础设施等方方面面,需要动员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全体市民等多种力量,协力推进,在制度设计上既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同时也需要中央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改革”一词旨在启发我们两型社会建设不可能从传统的体制衍生出新的发展机制,它需要革新思想,转变观念,用制度创新来突破旧体制的约束,构建适应两型社会建设需要的体制与机制。而“试验”二字则说明适应“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必须靠踏踏实实的实践探索,它没有现成的框框,没有现成的经验,更不能指望凭借简单的逻辑演绎来为两型社会建设指点迷津,只能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适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成功道路,同时也为全国的两型社会建设积累可供推广的经验。

作为一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的根本性变革,武汉城市圈的“两型社会”建设不可能依靠市场规律自然演化,它所追求的又好又快发展目标需要依靠外部力量来推动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因而是一个全社会普遍参与的创新系统工程。在这一创新系统中,制度因其对各类生产、生活方式所具有的评价、引导、规范和保障功能,因而其地位具有决定性。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也表明,要排除既得利益的干扰、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外部性较强的社会改革领域,就必须把制度创新放在战略优先位置。其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点建设需要动员政府、社会、企业、市民等各类主体的力量,从观念到行动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这必然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和利益重新分配。因此,若没有必要的制度保障,势必难以推行。再者,环境问题具有外部性,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将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负外部性的成本内部化以降低污染的排放和资源的滥用,并将正外部性的收益内部化,使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达到社会最优的供给水平,以恢复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建设“两型社会”,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制度创建机制,使两型社会建设“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标落实到位,还必须加强制度能力建设。制度能力是一个社会有效实施法律、法规的能力,是政策推行的保障。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多数与缺乏制度能力有关。如一次性用品的限制使用、废电池的回收、垃圾分类等。

可以说试验权是中央给予武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突破现行体制的“尚方宝剑”,是最大的优惠政策。[11]这意味着武汉城市圈在“两型社会”建设试点过程中拥有较大的制度创新自主空间,因此,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之下,用好用活自主权,本着“又好又快”的战略思想,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推进多领域的制度创新,激活发展动力,营造发展环境,尽快形成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

三、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制度创新思路

“两型社会”建设既是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基本内容,也是武汉城市圈未来经济发展的政策方向,即由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为特征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向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循环经济模式转变。与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成渝试验区相比,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一大特色就是要在跨越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展开,它意味着武汉城市圈首先要解决如何突破原有的行政区划和层级体制问题,否则,后续的“两型社会”试验必然会遭遇体制障碍而无法展开。这是一个近三十年改革尚未触及的体制性难题,势必会引发诸多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决策机制就无法引导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试验工作必然难以推进。因此,构建“统一、高效”的决策体系就成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实验区制度创新战略选择的首要之举。其中决策体系的“统一”内涵包括统一权限和统一思想两个层面,统一权限就是要建立一体化的决策机构,统一对城市圈的建设规划和方针、政策作出决策,并在城市圈的范围内统一执行;统一思想就是要理清城市圈建设思路,将其统一到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导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认识路径上来,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规划城市圈的经济社会发展。“高效”内涵则包括决策机构自身高效运作和政令畅通两个方面,前者要求机构本身必须符合机构精简、反应灵敏、决策科学的基本要求,是决策能力的具体表现;后者则要求确保决策信息能够在圈内及时传递到适用领域,并得到有效遵循,是执行能力的基本保证。

要构建高效统一的决策体系,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首先完成以下两个方面的根本转变。其一是完成从“城市本位”向“区域本位”的转变。长期以来,武汉城市圈各城市制度运行中各自为政的特点明显,各城市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价值导向具有封闭性;同时,城市圈内的“1”与“8”之间经济联系不紧密,要素流通不畅,城市间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地区间分工协作不足等问题也十分突出,产业布局中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囚徒式非理性竞争剧烈。这种相互分割,利益分配缺乏协调的制度现状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制度创新首先需要面对的难题。因此,必须立足于区域本位,科学合理地设计城市和乡村的经济社会功能,加强城市间、城乡间空间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规划管理,着力解决城市发展空间、基础设施共享、生态环境与自然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区域市场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等问题,实现城市圈内劳动力、技术、资金及各种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流动与整合,使其成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聚合体。其二是推动“行政区经济”向“城市圈经济”的转变。行政区经济是建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条块分割为特征,依靠行政命令系统来协调干预的封闭运行模式。[10]这显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格格不入,是多年来困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及其调节功能发挥的障碍所在。由于地处内地,武汉城市圈的行政区经济特征依然明显,所以,武汉城市圈的“两型社会”建设必须突破行政体制束缚,提高开放性和相容性,在环境、经济、社会、人口、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制度设计中统筹规划,在充分利用核心城市具有的地区经济增长“极点”条件,发挥其经济扩散和辐射作用的同时,加强其他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功能联系和利益整合,通过制度来规范政府调节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的运用,从而引导区域一体化进程,实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圈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概而言之,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制度思路就是要在统一决策主导之下,在关键领域重点突破,大胆创新。笔者认为,就武汉城市圈目前的制度供给体系而言,需要重点突破的领域主要包括:

第一,建立以国土资源统一规划和集约利用机制为重点的城市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拆除行政区划壁垒,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特别是要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用地机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规划,提升规划的效力等级,将其作为产业发展、经济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依据,完善规划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维护规划的稳定性、权威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完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制度,完善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强化环境监管与执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标准,将其纳入政府和企业绩效考核指标,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用绿色杠杆转化国有企业产能和释放民营资本活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引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兴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立法;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推进现代化与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机统一,加强山体、湿地保护;深化水环境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加快建立环境自动监控网络,提高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完善行政责任立法,降低行政成本和提升行政效能,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政策执行能力;完善社会立法,明确企业、社会中间组织、社区和居民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权责关系,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积极调动全社会参与两型社会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第四,加强节能降耗管理、监督立法与执法,全面实施“批项目、核能耗”制度,严格控制高耗能建设项目。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构建绿色壁垒,在投资目录、生产工艺和质量体系中建立更加严格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节能减排监管的技术水平,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重、占地多、效率低的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扶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兴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五,完善以科技创新和环境资源领域的产权保护和交易立法为重点内容的产权立法,激活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利益机制。特别是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环境容量的产权化管理和排污权交易体制,探索利用产权约束机制和市场交易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工作,调节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路径。

第六,完善自身的财政、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立法,强化经济杠杆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引导生产、生活方式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变。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的财政、金融、税收、对外开放等政策支持,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创造更加丰厚的政策基础和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收稿日期: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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