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增长中的融资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经济增长论文,融资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营经济增长中的融资现状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民营经济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度日益提高。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民营经济发展变化的大致趋势看,自1996年开始,民营企业的总产值基本保持了年均30.66%的增长势头,企业投资者人数也达到了平均24.12%的增长率。民营经济在促进市场竞争、创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等方面作出了贡献。然而,民营企业规模偏小、寿命较短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近期一项企业调查,民营企业最发达的浙江省,企业平均寿命只有7年[1],以每户企业平均从业人员表示的企业规模变化并不显著,平均增长率仅为0.008%。在2008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有35家企业入围,而唯一的民营企业联想集团首次入选,排名499位。由于民间融资的规模无法满足民营经济增长的需求,而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较弱,民营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其获得金融资源的份额极不匹配(如表1所示),投资热情受到严重抑制,民营经济发展受到融资制度约束。
二、融资制度分析
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主要原因在于国有金融制度垄断融资市场造成企业进行正规融资需要支付远远高于民间借贷的成本,因此被迫转入民间市场。对于民间金融供求双方来讲,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出现风险时的还贷更多依赖双方的谈判,非正规合约执行的交易成本过于高昂,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贷款高2~9厘,贷款利率的范围一般在5%~20%之间。尽管民间借贷的资金成本相对较大,但是从正规金融机构筹资除了要支付规定的利息,还要承担资产的抵押成本、担保成本、不能及时取得贷款的机会成本等。对于融资决策而言,资金可获得性方面的成本往往比名义资金成本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因此民间借贷常常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2]根据全国工商联2008年上半年多次去江苏、浙江等地区的调研,发现目前“东南沿海民营中小企业在银行的实际融资成本普遍比过去增长50%左右,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足额的贷款,大量的中小企业被迫转向民间融资”。根据李建军[3]的调查和宏观模型推算,2003年整个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8164亿元之间,2006年是7.5万亿元,2007年底是9万亿元,2008年第一季度接近9.5万亿元,2008年6月份在10万亿元左右。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抽样调查也显示,浙江、福建、河北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贷款总量的15%~25%。2007年浙江省的民间融资规模已达到1300亿~1500亿元。民间资本形成对于民营经济成长壮大至关重要。
在民间金融逐步成长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借贷的高风险性(高利率)折射出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民营经济的成长受到约束。数据表明,继承家业和利润积累等内源融资比例占到65.2%,而银行和信用贷款只占10.7%。由于沿海地区民营企业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内陆企业面临国有企业改制等问题,外源融资的严重不足使民营企业无法达到意愿的投资水平,民营企业后续的生产扩张和追加投资受到极大抑制,因此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后来者的地位,外资企业率先进入某些行业和产品市场,凭借其先发优势获得市场垄断地位,从而限制了新的国内资本的进入。
三、融资机制转换和金融支持结构
(一)国家供给主导性融资制度安排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为了早日实现现代化,实施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由于重工业不符合要素的比较优势,安排了超过“自生能力”的城镇居民就业,许多企业只有通过国家的计划扶持才能生存下来,因此在融资体制的安排上就形成了高度垄断的金融体系。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金融制度,向承担了大量社会性政策负担(如安排职工就业、为职工提供养老、医疗等福利)的国有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4]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银行业的垄断拥有了市场势力,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银行作为国家在金融领域的代理人,完全服从国家的目标函数,因此所追求的目标就不是单一的利润或经济收益,而是宏观经济的增长、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信誉等等。国家通过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提供刚性信贷支持,事实上造成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从而把国有银行的信贷视作国家的所有权注资。当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国家通过国有银行向其提供信贷支持的风险就会进一步加剧,倒逼央行超经济发行货币,最后形成通货膨胀,由居民承担损失,最终威胁国家经济稳定。国有金融中介通过分散化,最大限度地对风险进行打包,却在贷给国有借方后无法对风险进行拆分。而民营企业的经营绩效普遍较好,产权结构较为完善,资本结构因依托于内源融资机制也较为完备,却因抵押和担保机制不完善得不到国有金融中介的信贷支持,不能在众多的私人借方之间分散风险,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断裂,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十分低下,无法实现帕累托改进。
随着民营企业增量改革和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国有经济成分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迅速下降,民营经济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逐步增强,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以缓解。例如,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较小,竞争力较强。有关数据表明,浙江有33.61%的被调查民营企业能够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远大于湖北、四川和吉林三省的比重。在温州经济中,由于国有成分较低,即使是那里的国有银行也获得了良好的经营绩效。当地方政府面对一个低国有化的经济时,一定较少有胁迫国有银行“干这干那”的激励。因此,银行需要做的是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以及更加良好的监管,而不是更多的竞争。由于企业的低国有化为国有银行提供了一个有效运作的微观经济基础,客观上使得政府官员减少了把信贷资金配置给关联企业以便从中获利的激励,有效缓解了单纯利用政府配置金融资源的低效率,为利用市场配置金融资源、逐步实现自下而上的渐进式金融改革提供了依据。
(二)民间需求诱致性融资制度安排
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在选择信贷资金支持对象时,不论其资金支持国有还是非国有,一旦确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它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发展状况、盈利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在民营经济的成长过程中,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的民间团体的推动以及地方政府作为共容利益主体的支持直接启动了民间金融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使民间金融逐渐向正规民营金融转化,如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
在民间金融自发创新的过程中,由于未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民间商业性金融组织不断遭到来自上层的侵扰,在同依然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展开竞争时,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自2003年以来启动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国家的意图是将农信社办成真正具有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力图通过规范合作制的改革来扭转农信社的亏损,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然而国家以行政命令要求城市信用社硬性合并、纳入农信社体系管理,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化重组、调整股权结构等措施,背离了合作金融制度体现农户对“生存经济”这一信贷需求的初衷。由于原机构间存在的产权、效益差异,这种行政性的强行重组、合并,势必引发利益冲突,增加管理成本,弱化激励机制和经营积极性。政府的涉足使得原先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机构演变为官办的金融机构,丧失了原有的制度优势。因此,单纯利用市场配置金融资源容易受到上层的侵扰,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需要政府伸出援助之手。
(三)地方政府参与市场形成的中间扩散性融资制度安排
经历了30年的市场化改革,大量的金融资源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近几年来,国家自上而下的注资行为依然无法有效推进金融改革,民间力量因此无法真正成长壮大并组织集体行动。黄仁宇[5]用一个“立”字来比喻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他认为,经过数代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社会已成功建立起上层建筑“⊥”和相应基层组织“_”,但中间的两个撇“丷”字却从未真正立起来。由于极强国家/极弱社会型的社会结构,单纯利用政府配置金融资源的效率很低,而单纯利用市场配置金融资源又容易受到上层的侵扰。因此,需要一个中间结构作为连接上层结构与下层结构之间的纽带,而这一中间结构需要具备缓冲和过渡作用。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开发性金融作为史无前例的制度探索,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寻找到了一种新的金融均衡,用市场的办法经营政府信用,将政府的组织优势与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成为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大特色,为推进渐进式金融改革提供了典型例证。
分权化改革对于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激励作用十分显著,在发达地区尤为明显,支持市场形成中间扩散性融资制度安排。[6]地方政府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由政府组织专家评议申请加入信用担保机构的企业信用状况,确定贷款企业,进行信用担保;由地方政府按照产业政策和地区战略规划,选择确定项目,推荐申请开发性金融借款,尤其重视商业金融难以介入、有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开发性金融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对象履约情况,以及信用复核情况放贷,进行开发性金融运作,在政府协调下以融资推动项目建设和市场建设,逐步完善治理结构、法人、现金流和信用等四大建设,加强金融支持功能,同时由贷款担保机构向开发性金融组织缴纳一定保证金,以此控制风险,承贷企业以资产抵押等方式向担保机构反担保;借款人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并由担保机构进行监督验收;最后,依据四大建设的进展情况,针对借款性质、用途和使用情况设计不同的偿还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开发性金融的盈利性和可持续发展性。通过与地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借款以政府信用为依托,资金运用以市场规则为基准,组成政府、企业、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信用主体,体现了开发性金融“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市场出口”的特点(如图1)。在金融市场机制逐渐完善,市场主体日益成熟之时政府因素退出,避免了市场自然演进的时间成本,克服了激进化改革可能带来的“水土不服”和“橘逾淮而枳”效应。有了开发性金融的信贷“铺垫”,理性的私人投资往往会迅速跟进。
图1 开发性金融融资模式
(四)金融支持结构
随着转型改革的推进,金融制度安排逐渐形成三元支持结构:上层制度安排称之为政策性金融,主要目标是提供中长期贷款项目,这些中长期项目是长期见效的最优项目,需要具有较远视界的政策性金融承担国家的社会责任。下层制度安排称之为商业性金融,不受政府干预,实行市场化运作,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多数由民间金融通过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演变而来,具有内生性,本身产权较为明晰,具有合理的资本结构。当中国的制度转型完成之时,成熟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这时的民营经济产权更加明晰,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抵押和担保机制更加健全,进而成为商业性金融追逐的对象。但是,在市场不太成熟的经济中,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需要借助于中间结构,这一中间结构需要政府的参与来培育市场机制,弥补市场信息不对称,为市场资源配置起到润滑剂作用。在金融市场机制逐渐完善,市场主体日益成熟之时政府因素退出,最终将企业推向市场。开发性金融作为中间过渡因素,起到缓冲作用,为民营企业在转轨时期的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9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的开发性金融以其政府信息优势和信用担保进行制度安排,将信息不透明和无抵押担保的民营中小企业与正规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既以低廉的交易成本给予民营企业和乡村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又保护本机构的贷款得以收回,为解决这一对长期困扰政策性金融组织和商业性金融组织的难题找到了有效路径。
四、融资制度安排
对于已经初露端倪的金融支持结构,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完成金融支持机制的渐进转换,成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制度保证(如图2)。
图2 开发性金融在民营经济融资中的作用
第一,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主要面向中长期最优项目,为大型民营企业及承担战略性任务的国有企业提供融资需求。1994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60%的政策性业务并成立了三大政策性银行来接管;1998年及2003年底,国家又在坚持金融控制的前提下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因此,金融改革一开始就面临着“市场化悖论”[7]。国家可让其中一块继续承担国家赋予的社会责任,因此需实施更为严格的金融控制,而让另一块进行彻底市场化改革,放弃金融控制权,也不再承担相应的金融风险,成为一个相对规模足够大的由市场主导的提供私人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逐步化解“市场化悖论”。
第二,开发性金融是介于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的一种金融形态,可以利用商业化的运作方式实现政策性的支持效果。初创的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融资机制不健全,与银行的交易成本过高,造成融资市场上的市场失灵,可由政府参与市场形成过程,提供信用支持与抵押担保,既满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又减少融资风险,搭建市场平台。作为过渡因素,金融中间结构的形成对处于转型期民营企业的融资安排意义重大,能够缓解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在金融市场机制逐渐完善,市场主体日益成熟之时政府因素退出。
第三,市场主导的商业性金融,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市场主体日益成熟、政府因素从金融支持领域退出之时,向具有信息透明的正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短期信贷支持。这一商业性金融主要由民间金融和区域性银行发展而来,其资本结构较为合理,产权较为明晰,而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规模过于庞大,在进行“制度分解”后可以放弃其中一部分金融控制权,不再承担金融风险,转制为商业性金融。
从中国经济改革的长期进程来看,走出传统国有金融体系的政策支持逻辑转而步入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逻辑,将是一件具有重要转折意义的事件。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道路的选择不是某个权威部门的单方面偏好使然,而是首先与金融改革发展过程具有紧密利益关系的各个利益主体、依据各自的效用函数分别进行局部制度选择,然后通过这些局部制度选择间的利益博弈和相互竞争,最后导出最大限度包含各个利益主体利益偏好的金融制度框架和金融发展模式。一种稳定而有效的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一定要经过有关利益主体的反复博弈和较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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