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与三元工业是否创造价值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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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是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发展。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斯密对生产劳动有二重解释:一是从劳动与资本间关系角度,认为生产劳动是同资本交换的劳动。马克思评价斯密的第一种解释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给生产劳动下了定义”,“触及了问题的本质抓住了要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48页。)。二是从劳动与商品间的关系角度,认为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马克思评价斯密的第二种解释是“越出了和社会形式有关的那个定义的范围”(注:同上书,第153页。)。 但马克思也指出:“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基本的元素形式。因此,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比起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资本的劳动来,符合更基本得多的观点(注:同上书,第165—166页。)。”同时,马克思也无情地批判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把一切活动都看成生产性劳动的谬论。马克思分别从劳动过程一般的角度,从商品生产的角度以及资本生产的角度对生产劳动作出了专门分析和阐述。具体地:

(一)从劳动过程一般的角度阐述生产劳动。马克思从劳动过程一般的角度考察生产劳动时,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接着,他在分析社会分工时,又提出了“总体工人”的概念,指出在协作劳动下,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生产,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接间地作用于劳动对象。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5、556页。)。”由此,马克思将生产劳动定义为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或生产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

(二)从商品生产的角度阐述生产劳动。商品是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它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马克思从商品生产的角度指出:“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关系时,可能假定,整个商品世界,物质生产即物质财富的一切领域,都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生产工人即生产资本的工人的特点,是他们的劳动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这样一来,生产劳动,除了它那个与劳动内容完全无关,不以劳动为转移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之外,又得到了与这个特征不同的第二定义,补充定义(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42页。)。”此外, 马克思还考察了“服务”这种特殊商品。他指出:“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有什么区别。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11、435、149 页。)。”由此,马克思得出生产劳动不仅表现为物质生产劳动或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还要通过使用价值的交换转化为形成价值的社会劳动。

(三)从资本生产的角度阐述生产劳动。马克思从资本生产的角度,区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他说:“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他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里,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区分的,不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区分的,……”“这种区分的基础在于,劳动是同货币的货币相交换,还是同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而“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区别毫无关系(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8、439、431 页。)。”由此,马克思得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就是指与资本相交换,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各种形式的劳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和第二产业中的就业人数在就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日趋缩小,第三产业的比重则日趋增大。第三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第三产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第三产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另一种则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故是生产劳动。我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应弄清什么是第三产业,它包括什么样的行业,以及马克思对第三产业的产品和劳动的划分。

所谓第三产业,是除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商业、金融业、运输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旅游业、文化、教育等为生产服务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的一切部门的总称。第三产业的许多部门都属于为生产服务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服务劳动可以物化,“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56页。)。”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另一种服务,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58 页。)。”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9 页。)。”马克思将官吏、军人、艺术家、牧师、法官、律师、教师等归入“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是纯粹的服务。但这种服务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作为使用价值,就是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作为交换价值,就是艺术家通过服务取得报酬,以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艺术家的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成为艺术品,是物质产品了。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

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59页。)。”

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警察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67—168页。)。

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之所以有人会认为只有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生产劳动,马克思以为应对物化问题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他说:“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像亚当·斯密斯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63—164页。)。”马克思以运输劳动为例,指出运输劳动是一种生产劳动,但运输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商品自身上是丝毫看不出来的。他说:“有这样的产业劳动部门,在那里,劳动的目的决不是改变物的形式,而仅仅是改变物的位置。例如,把商品从中国运到英国等等,在物本身谁也看不出运输时花费的劳动所留下的痕迹(除非有人想起这种东西不是英国货)。因此,决不能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去理解劳动在商品中的物化(注:转引自《试论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64页。)。”

由以上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理论和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对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即不能全面肯定,也不能全面否定,而应对第三产业的劳动进行具体分析。

[收稿日期] 199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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