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债务应该转换成股票?_债转股论文

什么样的债务应该转换成股票?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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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水泥厂首例债转股的开始,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问题日趋明朗化。10月25日,负责处理中国银行不良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与江西凤凰光学仪器(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债转股框架协议,这是这家资产管理公司10月中旬成立以来签署的首个债转股协议。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之一, 其主要业务是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通过综合应用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回收资金。

根据签署的协议,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将9000多万元的债权转为对凤凰光学集团的股权,从而使该集团的负债率由原来的69%降低到41%,每年节省财务费用700万元,为企业脱困创造了条件。 更重要的是,通过债转股及配套的产权明晰、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等措施,促进企业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股的原则,债转股框架协议也明确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在今后利用股权置购、利润回购和股权转让等方式逐步减少对企业的持股并最终退出。

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政策主张在论战中被选择

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一直以来经济学家们各有观点,有的认为首先要改革国有银行体制,把国有资本变债权,非国有资本变股权,由此实现投资主体的大换位,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有人提出中国国有企业——银行债务重组的设想。先将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换成中央财政对中央银行的债务,然后将财政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财政对企业的股权,由财政部委托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经营。这种方案主要是针对由于财政原因而造成的那一部分企业债务;国家体改办提出运用中介机构推动债权——股权转换的方案,即债权托管方式。

在各种政策主张的纷争中,周小川先生等人提出的债转股思路,成为当前决策层的选择。但是,我国的专业银行在产权制度和商业化改组没有取得显著进展之前,还不能成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主体,这一点与日本的主银行体系不同。并且,银行直接入股企业,可能形成金融垄断。理论上并没有“银行不能参股或控股企业”的绝对结论,国外的银企关系也有不同模式。但是根据中国国情,国有专业银行即使商业化,如果直接成为企业股东,仍然很有可能形成金融垄断,企业成为银行的附属物。当两者关系过于密切时,银行可能在资金流向、流量上向其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倾斜,而这种倾斜方向和倾斜度不一定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一致。因此,国家体改办提出的通过中介机构实现债转股,就是必然的选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诞生。

债转股试点企业:“当期效益”与“账面效益”

“当期效益”的概念是从财务指标中提出,作为判断可以实施债转股以解困国企的一个条件。

当期效益概念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现行会计制度中“利润总额”指标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当年真实盈利能力而提出的。年度利润总额指标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效益,必须用“当期效益”指标判断一个国有企业是否具有年度盈利能力的标准。用公式表示如下:当期效益=主业收益+副业收益-与当年有关的管理费用-与当年有关的财务费用。

据国家经贸委对吉林省长春市20户困难国企的调查,以“当期效益”的标准衡量, 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期效益好的企业。 这类企业有12户,从账面效益看,有6户企业微利,6户企业亏损,12户企业盈亏相抵净亏损0.15亿元。只要将这些企业承担的不能参加正常周转的银行贷款挂帐停息,按照“当期效益”测算,12户企业全部可以盈利,可实现利润总额1.1亿元。第二类是努力可以实现“当期效益”的企业。 这类企业有3户。只要将不能参加正常周转的银行贷款挂帐停息, 按照“当期效益”测算,这些企业全部可以盈利。第三类是没有当期效益、扭亏无望的企业。即使将全部银行债务挂帐停息,这些企业仍会亏损。这类企业有5户。

债权转股权,就是减少企业当期财务费用的一种方法。当然,能够实行这一改革试点的国有企业,必须是具有“当期效益”的国企。

银行:在债转股中的地位

根据有关部门的安排,各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今年都有100 亿元的债转股额度。具体到哪些债务可以转为债权,则要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商定。正因为此,各家银行与各管理部门的矛盾便开始暴露出来。

银行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被列入今年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仍具有偿付贷款利息的能力,每年的这笔数字对于银行来讲是十分可观的收入。如果将这些债务转为股权,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不仅不能得到改善,相反还会进一步恶化。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的方式解决银行长期以来存在的坏帐问题,是中国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国企解困的一项重大决策,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将付出很大的代价。在剥离不良贷款的范围和规模方面,有关方面规定,已经形成的呆帐仍留在原银行,用每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逐年冲销,对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逾期一年的呆帐贷款,可以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控制剥离不良贷款的总额。但是,假如实施债转股仅仅使企业得以轻装前进,而银行整体经营水平得不到提升,那就丧失了推行这一举措的意义,有可能又淤积了新的金融风险。

至于为何有关部门要将一些尚可继续偿还的债务转化掉,人们多难以理解。据分析,有人考虑到国企解困问题的急迫性,对债转股的期望值甚高,因此有些操之过急,忽略了银行经营上的实际处境。而各家银行对于债转股对象的确定等重大决策,又显得有些过于被动,缺乏应有的发言权。

因此,一些分析家指出,应当强调银行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独立地位,使其在选择企业、实际操作等方面,可以根据企业状况、市场法则进行合理运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保持银行的独立地位,也可以使企业真正树立起信用观念,对银行的资金作到有借有还,这是中国经济在市场化道路上前行的重要一环。能否真正防范道德风险,债转股是块很好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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