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向个争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经济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引起了争论。这是好现象,有利于推进理论研究。但我认为,这不是一般理论问题的争论,而是关系到对十五大精神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正确理解。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对于统一认识,正确贯彻十五大精神,做好当前工作,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现就见闻所及,试陈鄙见,共同探讨。
一、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上述两种提法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两种提法有区别,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我认为,上述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必须从区别与联系的辩证统一中来理解。所谓经济关系,指人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的关系,即生产关系。在这些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起着决定性的基础作用。有怎样的所有制,就有怎样的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分配等关系。生产决定分配和消费,分配和消费又会反作用于生产。不同社会经济形态是由不同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力水平所结合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制度与经济关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必须注意,在这里,经济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是有区别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所有制制度,即所有制结构,它是决定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东西。经济制度除包括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外,还包括分配制度以及其它经济制度等等。我看过篇文章,把分配制度也包括在基本经济制度之中,这是不妥当的,这是混同了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区别。只有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才能在弄清楚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弄清楚基本经济制度与其它经济制度的关系,才能正确认识其它经济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是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包括社会主义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第六条也早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最近,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又指出,“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说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坚定不移的。但是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反映社会主义本质以外,还要由初级阶段的国情来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在公有制为主体以外,还要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这说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有区别的。因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贯串于整个社会主义的始终,既存在于初级阶段,也存在于高级阶级或中级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着重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到中、高级阶段如何发展变化,这是一个有待实践的未来的问题。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又是密切联系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的一种经济制度,而是包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中。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其中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表现,如果离开公有制为主体,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经济。但是由于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必须共同发展,这就又具有初级阶段的特色。看不到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不妥的,看不到二者之间的联系也是不妥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为共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为个性,共性不可能离开个性存在,而是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即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正如人是共性,张三李四是个性,张三是人,离开张三以外寻找抽象的人是不可能存在的,作为人的共性则寓于张三这个特殊性之中,因此,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去寻找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在当前,要按照十五大的指引,着重研究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因此,就要着重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研究时,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即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也要重视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充分重视和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这就是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辩证统一体中来理解,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必须从当前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
二、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有人认为,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看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是一致的。我认为,也要从它们的区别和联系的辩证统一中来理解。社会主义经济是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运行与发展,不断改革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经济是指这种经济的社会性质。只要是社会主义社会,不管是初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都是始终存在着的。市场经济则是一种经济体制,它表示,通过市场调节使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小平同志指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与市场只是一种经济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简单地说,市场经济本身不能反映社会性质。但能否象有些人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性质呢?又不然。市场经济不可能脱离某一社会形态而独立存在于真空状态中,市场经济必须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结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但在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则又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则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表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通过市场竞争达到共同发展。至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市场经济如何与高级阶段的实际相结合,甚至于到那时是否还存在市场经济(我认为还是存在的),那是要通过实践的遥远的未来,现在不宜作主观臆测。总之,社会主义经济是反映经济的社会性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反映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应该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但是也要看到,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主义经济,不能脱离现实在真空中存在,必须通过经济运行和发展等诸种不同形式表现出来。而经济运行和发展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经济体制来表现,在现阶段,必须通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来表现。一切经济运行,经济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实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社会主义经济也可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者是一致的,只不过社会主义经济是本质的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社会主义经济表现的形式,二者之间的关系,实际是经济本质和经济运动形式的关系,这是二者之间的联系。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客观的具体存在,社会主义经济又必须透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表现出来,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而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从这种意义上看,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都处于一个辩证统一实体中。由此可见,既要看到它们的区别和联系,更要看到它们的辩证统一体。如只强调区别,或只强调联系,都是不全面的,这也就是要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八个字统一地来理解的实际含义。这里还要附带说明一个问题,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社会主义经济是指经济的社会性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则是指在这阶段里存在的各种经济形式。我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社会主义经济确实是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的,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既反映社会主义性质也反映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决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在发展规律所决定的,是人们认识了并利用它来制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从我们正反两个方面实践的经验教训就是有力的证明。如果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只是形式,或者说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经济形式,完全可以凭人们的主观意志来决定,今天可以运用它,明天可以取消它,不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这是既不符合十五大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客观实际情况的。当然也不能据此说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却可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表现社会主义性质,又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这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客观规律的反映,有其客观必然性,并不仅仅是经济的表现形式问题。
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只能是公有制,非公有制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有的同志正相反,主张非公有制也应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础。表面看来这两种看法是针锋相对的,但我认为,这其间并没有多大的距离。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五大报告、宪法第六条、以及江泽民同志最近的讲话(如前引文),都已充分肯定,坚定不移。但必须注意,这里说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贯彻社会主义社会始终的,包括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在内的经济基础。十五大报告和宪法所说的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但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他们都没有明确涉及。经济基础亦即经济结构,与经济制度相类似,经济基础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制度,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构成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既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它们也都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因此必须划清两个概念,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前者由公有制构成,后者由多种所有制经济构成,即由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构成。但在初级阶段实际经济生活中,只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则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包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之中。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既包含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也包含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马克思就说过,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和生产力相适合的对生产力起着促进作用的,它们既是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是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说得通的。记得,我国五十年代,当时就有单一经济基础论和综合经济基础论之争,后来大多数同志是赞同综合经济基础论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综合经济基础是客观存在的,更何况已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不能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但应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之中。这就是既要看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区别,又要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更要看到它们处于辩证的统一体之中,这个问题就不难解决了。
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问题。有的同志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看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不是说它的社会性质。不能把地位和作用与社会性质混为一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既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也要有非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竞争,共同发展。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能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还有一定的进步作用,还要支持和发展,因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一定的地位;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围之内。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它们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的性质,是由该成份内部生产关系状况、主要是由生产资料决定的。个体经济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以个人劳动为主,基本上不剥削他人劳动的私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则是企业主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剥削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凭借生产资料私有制无偿地占有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外资经济则是外国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剥削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经济。(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则属于混合经济)。虽然它们在有无剥削、或在剥削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私有制经济,即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有着明显的不同性质,怎能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看成是它的社会性质呢?如果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就会混淆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差别的原则界限,这也是有人所主张的公有私有都可作为经济主体的奇谈怪论之由来。当然,我们说非公有制经济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绝不是说它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就不存在了。正是由于它们对生产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还应该鼓励、支持其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创造条件。当然还要注意另一种观点,认为鼓励支持发展私有制经济就是鼓吹私有化。所谓私有化,主要是指私有制经济大量存在并占据主体地位的意思。虽然不必要像人们所说的化得彻头彻尾彻里彻外,但大量存在并占主体地位则是无庸置疑的。我们现在鼓励与支持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公有制在量上仍占绝对优势,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与繁荣,和私有化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能把它曲解和等同起来呢?这是对十五大精神的错误理解。破除这种错误观点,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稳定而健康地发展扫清障碍,才能正确贯彻党的有关政策,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总之,对上述争论问题,我的总体思路是:第一、从方法论上看,既要注意区别,又要注意联系,更要注意从现实存在的辩证统一体来理解。第二、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八个字的统一来理解,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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