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动力渐成与运行机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农场论文,渐成论文,动力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相比,我国农业发展略显滞后。如何使传统农业蜕变为现代农业,使之成为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部门,是各个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对于农村人口众多且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中国,又显得更为重要。
社会学家们通常更为关注农业社会自身存在的价值,他们甚至认为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代表了一个千年文明——农业文明的消失,当然,农民本身也随之消亡了。[1]在这一领域,农村互识社会作为整体的情感和道德可能是制约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蜕变的主要因素,或许,这就是制度经济学家们所强调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对人的经济行为的影响。对农业的研究应是综合性的,它代表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综合的领域。虽然社会学的研究对于理解传统农业及其向现代农业的蜕变是有益的,但经济理性及经济激励仍是分析的关键。
现阶段,需要弄清楚以下问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投资,农业的投资才是有益的?或者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农民才有动力对农业进行投资?关键在于,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或者什么样的农业生产方式才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生产方式?历史的经验表明,家庭农场,特别是适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中国式的家庭农场,是合意的中国农业生产方式。
一、农业、农业生产方式及二者的关系
农业(传统农业)是有其自身结构及运行规律的平衡系统,这是不同领域的学者基本达成的共识。这句话包含了双重含义。一方面,相对于工业社会生活方式的运行逻辑而言,农民的乡村生活有其自身的运行特征,而这一点在传统农业中更显如此;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特指“农业活动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周其仁,1985)。因此,组织农业生产或是农业生产方式的生成必须符合农业自身的运行特征。
(一)农业及其生产活动的特征
很多学者都谈到了传统农业的“内卷化”,其实,内卷化不仅表达了传统农业生产的单一化和简单重复,而且也特指整个农村生活方式的长期复制过程。这一特征也许是除了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之外,其他领域的学者所关注的,如社会学学者。事实上,农业、农民和农村是相对于城市来限制自身的,如果没有城市也就无所谓“三农”,当然,如果整个社会都城镇化了,或是完全地被工业逻辑所改造,那也就没有“三农”问题了。所以,“城—乡”或是“工—农”间的比较才会使问题更有意义。
传统农业社会是作为互识社会而存在的,有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情感的纽带和道德的因素可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农业和社会生活是在一些能够感受得到的,但通常是无法簿记的世俗框架中组织起来的。所以,人们行为在最小的细节上,甚至是一举一动都受一种道德律令的支配,后者可以对此作出评判。特别地,传统农业社会中的角色、组织和社会状况的配置状况是与革新格格不入的,只有掩饰在缓慢的社会变迁形势下的革新才能被接受。[2]也许,这就是这样的社会形态被称为“传统”农业社会的缘由。
和上述传统农业社会的运行机制密切相关的是农业活动本身所具有的根本特征——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因为,农业活动的载体动植物、土壤及其利用的人的自然形态的劳动等,都是农业活动必须利用的有生命的自然力。所以,任何人类可控的自然力、技术力以至社会结构中的经济力,无论多么强大,进入农业过程时都不能代替其核心构造的作用,都只能适应而不能违背农业有机界的规律。这是从事任何农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二)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历史演变
遵循农业生产活动所具有的根本规则是基本的前提,之后便是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或者说,什么样的农业生产方式更有利于利用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从而使农业生产更具有效率。
新中国成立以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家庭农业生产在中国农村已经延续几千年,到这一历史时点,中国大部分地区仍在实行的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上都是在宋代形成的。然而,随着1952年土地改革的完成以及农业合作化的推进,家庭经营(家庭农场)逐渐成为历史。到1955年,中国就已经存在三种先后出现的且合作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合作化生产组织形式: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
从1962年开始,合作化的程度出现了一种逆转——合作化程度下降,最终形成了一种处于初级社和高级社之间的合作化组织,并一直持续到1978年。
农业合作化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分水岭事件,同样,1978年亦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分水岭——合作化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家庭经营的再次崛起,即之后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么,为什么家庭经营又再次成为主导的农业生产方式呢?原因在于,缓慢的农业增长掩盖不了合作社所带来的农业生产低效率。从1978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性变革,如价格改革、制度改革以及市场化的改革等。尽管这些改革曾引起一些担忧,特别是1985年农业增长率的放缓,但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是适合这一历史时期的农业生产方式,最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与之相匹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制度的形式在中国确立下来,一直延续至今。
(三)农业与农业生产方式的关系
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农业活动是必须利用有生命的自然力的过程。事实上,不仅动植物本身是有生命的,而且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也是有生命的。作为一种自然的延伸,任何其他自然力的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度,都要受到生命自然力构造的支配、限制和约束(周其仁,1985)。由此便决定了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例如,农业生产活动有严格的时空限制;农产品生产是受光照影响且依赖于土壤肥力的连续生命过程,并且面对自然条件的变化,农业生产者还必须作出迅速的决策。任何农业生产都必须以遵循这一最根本的特征为前提。因此,以什么样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农业生产方式适合这一特征就会带来效率,反之则意味着低效率。
为什么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会带来显著的农业生产效率的变化呢?这是因为,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得密切的劳动监督成本极其高昂,以至于不可能实现,因此,合作化生产组织中劳动监督是非常粗糙的,大致接近于没有监督的状态。更为重要的是,劳动监督是保持劳动激励的关键因素,进而在一个生产队中,如果对组员贡献(努力)的计量是不完全的,那么组员的劳动激励就比较低。[3]所以,合作化生产组织的生产率水平比较低,由此便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此外,在具有不同的偏好、能力和资源禀赋成员间实行的平均主义,也对合作化组织中的经济激励产生了负面影响。相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家庭经营或农作制的回归显然不会产生高昂的监督成本,于是形成了一种有效的替代——经济激励没有像在合作化组织的监督困难中被淹没。这也就说明了,家庭农场的重新确立所带来的激励结构的改善,促使农业生产率得以显著改善。
总之,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决定了农业生产的高监督成本,而能否形成一种有效的替代,或是改善高监督成本下的激励结构,就需要有适当的生产方式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相匹配。很显然,合作化是不合适的,而家庭农场是合意的。由此可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家庭农场或农作制是得到经验验证的能够显著改善中国农业生产效率的合意的生产方式。事实上,家庭农场并不必然带来农业生产的高效率,因为,家庭农场本身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是不断变化着的农业生产方式,并且其生产效率的发挥要受制于一些因素。迄今为止,学术界没有对家庭农场本身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率及其制约因素
尽管家庭农场是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但由于农地的严重细碎化,农业的经济规模一般都是比较小的且是低效率的。数据显示,1995-2011年,中国人均经营耕地的数量仅为0.141公顷,其中,2011年达到了最高的0.153公顷。因此,一个家庭的经营规模为0.424公顷(3口之家)~0.707公顷(5口之家),即使假设一个家庭拥有10口人的耕地,那么均等化的耕地分配原则下,这个家庭最多也就拥有1.533公顷土地。而这对于规模经营来说,仍显不足。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经验上,经营规模都是制约某种生产方式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存在着一个临界的状态,或是一个最优经营规模的区间,在这个临界状态,或是这个区间内,农业的家庭经营是有效率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家庭农场不仅可以实现精耕细作,而且也可以有效引进工业和技术因子,从而改造传统农业。在这方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农业适当规模是如何形成的,很显然,土地的产权制度是根本的制约因素。也就是说,农业的根本特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规模、土地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效率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当然,以上提到的这些因素本身也是其他一些重要因素的函数。
(一)农业生产效率和工业化之间的辩证关系
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使蒸汽机将其自身的逻辑强加给工业,并进而强加给整个社会。因此,像其他生产领域一样,农业也必然要服从经济社会中的工业及其技术逻辑。农业的现代化意味着农业的改造将追随工业的足迹——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改造,是农业中引进工业及其技术的必然结果。当然,工业社会的逻辑是同工业社会的价值体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世界观一起发生作用的。
一般来说,农业的工业化及现代化是通过农村社会的集体消化、吸收完成的,即通过村庄里有影响的人的示范效应来完成的,这就是集体主义的运行机制。[4]然而,与这种引进机制相对应的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强制性的计划方式,将工业化因素强行的引进到合作化的农业生产组织中,即通过改进生产力的方式,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的。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前苏联。前苏联在半个世纪中取得了工业生产和国防建设的巨大成就,这也是前苏联在“二战”后能与美国争霸的力量源泉。然而,前苏联却难以满足自身农产品的消费需求。经验表明,“尽管他们建立了集体农庄、公社、合作社和农业城,他们总是与他们的农民存在争执,农业是他们经济的薄弱点。令人奇怪的是,生产土豆和肉食品似乎比制造火箭和卫星更困难。”[5]从经济理论来看,集体农场中引进拖拉机等工业化因素源于规模经济及要素的不可分性。但在舒尔茨看来,“在许多国家里把传统农业改造成高生产率部门的计划之所以遭到失败就是由于建立大规模农业经营单位的决定。”[6]与此同时,“认为农场必须非常大才有效率的学说把拖拉机作为现代要素不可分性的象征。”[7]舒尔茨将其称之为要素“假不可分性”。
以上分析表明,工业及技术因子的引入并不必然带来农业的高生产率以及农业的现代化。是什么原因促使具有现代机械设备的农业生产反而产生的是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呢?直觉告诉我们,这是矛盾的。因为,人们总是倾向于从技术的角度来认识和改造传统的农业,却忽视了农业生产中的组织方式是否适应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有生命的自然力的构造(周其仁,1985)。
(二)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率和生产规模之间的辩证关系
小规模的分散土地持有制——这是大多数人口密集型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常常被认为是机械化、灌溉、作物保护、投入的有效配置等的重大障碍。[8]也就是说,农业生产规模通过制约农业生产方式本身的演变,进而影响着农业生产方式或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效率发挥。在这里,与农业生产规模相关的规模经济及要素不可分性对于农业的改造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来说,仍然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农业生产方式不适应农业的根本特征而引起的调节困难,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农业生产方式效率的发挥与农业生产规模是密切相关的。农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必须以遵循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为基本前提——家庭经营是合适的选择,而家庭经营能否带来农业生产的有效率就必然要依赖于农业生产规模大小。此时,从规模经济中获得的收益,就不会被合作化生产组织中所引起的监督困难所淹没。也就是说,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合意的生产组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需要规模经济效能发挥,而相关要素的不可分性又对规模经济的获得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引入拖拉机等机械设备和对灌溉设施等再生产性资本进行的投资,都是农业生产规模的函数,因为,只有生产达到一定的规模,这些要素才能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因此,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的理性的经济行为必然会将生产规模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决定性的变量。
拖拉机等机械化设备的要素不可分性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早就得到了经验上的验证。举例来说,在日本,要使自立农业经营得以大规模展开,还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即农业生产必须存在规模经济效益,或者说大规模经营的生产效率大大高于小规模经营。从技术的角度看,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大型机械化已经为这一前提条件的确立做好准备。[9]然而,虽然在理论上和经验上都证明了大型机械和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但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即农业生产规模得以扩大的途径、动力和方式是什么,其制约因素是什么。
(三)农业生产方式、经营规模与土地制度之间的关系
尽管在舒尔茨看来,农业中的制度结构并不是传统农业的本质规定,换句话说,制度结构并不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制约因素,比如,农地的产权制度结构,然而,无论是理论还是经验都没有佐证这一观点。在理论方面,制度经济学特别是产权经济学的兴起在理论和逻辑上否定了这一点;在经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实践,特别是建立在不同的农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农业经济绩效或是农业生产实践都在经验上验证了这一点。
农业机械化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匹配越是普及,农业生产就越有效率。应该说,如果没有土地基本产权制度上的限制,土地必然要逐渐地走向集中和规模经营。因此,农业中的制度结构,特别是农地的产权制度结构对于农业生产效率的发挥以及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观点认为,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对土地作为农业生产核心要素的流转、集中以及农业的规模经营,甚至是中国农业面临的种种问题而言,都构成了制度性的障碍。所以,当前关于中国农业的转型问题,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颠覆中国农村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产权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农地的“私有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农地自由交易、规模经营以及效率的获得,甚至是“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等都统一于农地的私有产权之下,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强制性逻辑。然而,情况真的如此吗?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约束下的农地私有化真的会有这样的功效吗?或者,是否存在在产权制度本身之外其他的可供参考而且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决定着产权制度变革的性质和方向?答案是肯定的。理论在逻辑上和经验上的正确性并不总是意味着真理,真理是相对的,真理的相对性源于其自身的有条件性和有限性。事实上,农地私有化会带来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特别是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其后果可能会远远大于私有化所带来的收益。[10]
农地私有化只是土地流转和集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正如黄少安所指出的,在维持现有基本土地产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在法律严格保护下的无限延长的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含义并没有什么差别。[11]因此,在维持现有的基本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制度创新,可以使农地流转起来,进而走向集中和规模经营。虽然人多、地少、土地均分造成的农地细碎化是基本的事实,但一些地区已经或正在探索不同方式下促成农地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
事实上,中国的一些地方已经在探索,并形成了适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即被称为“小大户”的家庭农场。这种家庭农场的形成,使一些人从社会分工体系中分化出来,变成了“职业农民”。当然,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以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为前提的。皖中地区的一些乡镇在这方面已经作出有益的探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土地流转的启动阶段,地方政府通常倾向于提倡上千亩的大户经营,但令人惊讶的是,经营数千亩不等的种植大户在经营几年之后,都转向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大户”①。与此同时,这些“小大户”都来自于相对集中的区域,因此,在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等方面都颇为类似。“小大户”生产方式以家庭农场为主,主要经营者是夫妻双方(余练,2012)。从生产规模上看,“小大户”的经营规模一般集中在13.33公顷至20公顷之间,这一经营规模不仅能够实现精耕细作,而且能很好地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用②。
(四)农地流转的动力
如果没有了农地流转的制度性障碍,那么农地流转的动力在哪里呢?不难分析,农地流转的动力在于流转所带来的经济激励的变化。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因为,农地流转改变的是转出方和转入方两个行为主体的经济激励。
对于转出方而言,流转能否发生主要取决于农民对土地流转前后所带来收益的比较分析。若农地流转的地租收益现值和大于或等于农民长久经营农地所带来收益的现值和,则农民作为理性经济行为人必然要作出出让土地的决策。当然,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农民在流转土地之后,可以将农地没有流转之前的劳动用于其他的经营活动,从而获得额外的收入。所以,地租收入和额外节省劳动力收益现值和若大于或等于经营农地的收益,那么农民必然乐于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对于转入方而言,农民是否乐于承租或接受别人转出的土地,必然取决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只有足够的经济激励,才会带来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这时规模经济和要素的不可分性可能会起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而且这一收益在弥补了土地流转等相关的成本之后,必然要大于或者至少要等于农业劳动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这时农地流转和集中才可能会发生。
(五)工业化和城镇化与农业发展的动力
一般观点认为,传统农业中存在着边际生产力为零的过剩劳动力,这就是著名的“农业劳动零值假说”。舒尔茨用令人信服的例子,说明了“农业劳动零值假说”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尽管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大量农业劳动人口的国家而言,如果其仍然以传统的生产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的话,那么农业中就不会存在边际产品为零的过剩劳动力。因此,需要对这样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进行修正。
这种修正的动力来源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农业的影响。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下,城市中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要远高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其结果是,农业中的劳动力面领着不同的经济激励,而工业与农业之间的经济激励差别,对农业中的劳动力形成了强大的吸力。因此,农村劳动力在空间中不断地向城市和工业流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只要这种差别存在,那么这种流动就不会停止,一直持续到两者之差消失为止。经验告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农业生产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了稳步的增长。似乎这种现象证明了必然存在着过剩的劳动力,但情况并非如此,农业的增长源于生产方式的变化和新的生产资料的引入,例如,化肥的大量使用。此外,工业化的力量早就渗透到了农业领域,也就是说,农业中机械设备的引入导致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产量的增加。
事实上,正是农业中这些缓慢地变化才导致了所谓的“农业劳动力零值假说”在中国的适用性,而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的中国农业中并不存在过剩的劳动生产力。工业化因子引入导致了对劳动力的替代。更为重要的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给予农业的动力,提高了农业劳动(相对于工业)的经济激励,并促使农业中大量的劳动力离开了土地。这就为农地的流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前提。
(六)制约农业生产方式效率发挥的其他因素
为什么农业投资滞后,是否就是舒尔茨认为的收入流来源的价格太高,从而在要素供给端使投资行为成为不可能呢?显然,情况并非如此。当今的中国显然与传统的农业社会不同,工业的力量早就开始向农业领域渗透,而化肥、良种和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要素的供给是充足的。原因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农业要素市场也相应地建立起来了,因此,人们是否投资于农业生产要素完全取决于农业中的经济激励。
为什么一个拥有0.67公顷地的家庭不能为了改变传统的犁杖耕地的生产方式,而将自身的储蓄投资于农用拖拉机?问题就在于,投资收益太低,或者投资带来的收益根本就不能弥补投资的成本。低的投资收益率并不是因为要素价格太高,而是农业产出的货币收益太低。上文重点探讨了与要素不可分性和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农业生产规模,也探讨了土地产权制度对农地流转和集中的影响,接下来转而探讨哪些因素制约着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或是有哪些因素对农业的投资收益还会产生影响?
事实上,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创造或改变经济激励。原因具体如下:
1.农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
学者们关于人力资本对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作了大量的研究。人力资本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同样,人力资本也是农业生产率提高和增长的主要源泉。在农业生产要素供给给定的前提下,农民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对生产要素进行投资的决策。事实上,这里隐含着一个重要的条件——农民作为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必须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面对这些要素,而这是与农民的教育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密切相关的。具体而言,农民需要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到要素市场去寻找适合自己的新的农业要素——搜寻和匹配的过程,要学会接受以及能以什么样的速度接受新的生产要素。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要学会如何使用新的生产要素。
不可否认,农业劳动力自身素质的提高必然有助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但过分地强调这一点可能会遭到质疑,在此,作一个简单的比较静态分析,来回应这个问题——假定中国农业中拥有的土地存量和其他再生产性的投入与现在相同,再进一步假定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均被他们的父辈或是祖辈(大多没有接受过教育或是接受过很少教育的人)所取代(子一辈的人要从父辈那里学习到千百年来积累的务农经验),那么,很显然,这会对农业的生产产生及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换句话说,人的因素是不同时期农业生产差别的关键变量,即农民所获得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差异。
2.非营利性农业组织及政府的重要作用
对于新一代的中国农业劳动者而言,九年制的义务教育以及从父辈身上习得的传统农业的知识和技能仍然是不够的。所以,需要对农民,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进行各种各样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使农民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在面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时候,而这就需要发挥市场之外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教育和培训需要政府或一些公益性的组织作为第三方来提供。例如,农民对农业机械设备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使用和维护所需要的短期培训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著名的丹麦农民学校就在这一领域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对于农业而言,信息的获得、评价和决策机制等同样是重要的。一方面,信息可能来源于亲友、村民,特别是邻居的谈话;另一方面,信息来源于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等媒介,当然,这些信息必须通过交谈进行探讨、解释和评价,而后才会被理解最终被运用。信息的供给者是农业研究院、推广站、试验站以及各种各样的合作社和互助社等组织形式。正是这样一些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组织提供了信息——具有公共品属性的重要产品。
3.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和补贴
具有公共品属性产品的私人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公共部门应加以提供。农业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重要的领域,这些公共品对于农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墨西哥是少数同时实现了工农业现代化,而且又从农业中获得了国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国家之一。原因在于,政府不仅对水坝和灌溉等农业设施(依靠洛克菲勒基金会的援助投资于农业科学)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而且道路和交通设备也有了很大的改进,从而使许多现代农业要素得到了采用。[12]
此外,政府还可以给予农业补贴。农业补贴方式的直接结果是改变了农民的收益率,以及农民对农业进行投资的激励结构。这是发达国家政府农业政策所采用的通常做法。例如,日本政府就给予其农业以巨额的补贴,1986年,世界各国发放的农产品补贴总额约为1100亿美元,其中,日本占33%以上,达到了400亿美元。这就为日本农业的现代化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13]尽管就中国而言,现在仍不能效仿发达国家对于农业的巨额补贴,但是在工业反哺农业的背景之下,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补贴的力度,以改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投资的经济激励。
三、结论和启示
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可以称为“传统农业”[14]。总体而言,中国农业仍留有传统农业的痕迹,这些痕迹不仅意味着中国农业的落后状态,而且本身亦是制约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蜕变的重要因素。然而,中国的农业已经不是或不完全是传统农业落后的生产状态,而是处于向现代农业蜕变的过程之中。
事实上,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的农业生产方式,可以通过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家庭经营到合作化农业生产再到家庭经营的转变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无论如何,农业生产方式必须符合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
纵观世界农业发展史,家庭农场不仅能够适应农业及其生产的根本特征,而且是能够带来生产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就中国农业的发展而言,家庭农场是未来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或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必然选择。但是,家庭农场本身也是历史的变化着的,如何使家庭农场成为真正的适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农业生产方式,从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以及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仍受制于诸多因素。尽管皖中地区的一些乡镇已经形成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但这种农业生产方式远没有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主导方式。因此,探讨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形成动力、机制以及阻碍因素仍是首先要做的。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中国式家庭农场才能成为适合中国农业的生产方式。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中国式家庭农场形成机制研究》。
①“小大户”是当地农民对职业农民的一个形象称呼。经营规模数百亩上千亩的农户,被称为“大户”,而主要依靠自家劳动力进行较小规模(一般是6.67公顷~20公顷)经营的包地农民被称为“小大户”。由此根据规模的不同形成了大户-小大户-小农三个经营主体(余练,2012)。
②“小大户”的经营规模与法国农民维持家庭生活合意的经营规模相近。因此,无论是国别比较看,还是从“小大户”自身的经营状况看,这都是一种具有合意经营规模的农业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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