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罪犯分类理论与实务研究——罪犯动态风险评估的“智能平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罪犯论文,中国论文,监狱论文,实务论文,风险评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制度大约产生于16世纪末。一般认为是1595年、1597年荷兰建立的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这种依照性别划分罪犯类型的模式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很大。16世纪中期,英国相继建立了矫正院、感化院,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感化,也被认为是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这种初创模式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 19世纪末,当中国清朝政权摇摇欲坠之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狱制度的改良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一些日本著名的法学家、监狱学家成为改革(改良)的指导老师。在当时,一部部法典(草案),与其说是带着浓郁的日本法典特征,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日本法典的抄本。 如今,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国监狱罪犯静态(性别、年龄、罪名、性质、刑期、健康状况等)分类实践已经积累不少经验,但罪犯动态分类的理论与实务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正在全国四个地区开展“创建高度戒备监狱(区)”的试点。各地(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监狱管理局及基层监狱都在积极研发罪犯评估工具,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一、罪犯动态分类功能及现状 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诞生。该《草案》虽因辛亥革命而未能颁行,但在中国近代监狱制度建设史上却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一笔。其中,对罪犯分类方面的规定明确、具体,既注重了罪犯的性别、年龄、罪质及个人特点的划分,又强调根据自由刑的种类设置徒刑监、拘留场、留置所,实行分房制。尤其是《草案》要求接收囚犯时必须“调查其人格及个人关系”,即调查囚犯的相貌、年龄、出生、职业、经历、性格以及社会关系等等,生动地再现了日本对罪犯静态和动态分类的理念、方法及制度。这些做法和制度,对于当时的清政府监狱制度而言,罪犯的动态分类还属于相当陌生的领域。 依据不同的分类目的,可以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本文主要关注罪犯动态分类的理念、制度与监管安全和分类矫正之间的关系,即罪犯动态分类是为监狱戒备等级划分提供合理依据,更好地为矫正罪犯提供思路和方法。 (一)我国监狱罪犯动态分类面临的困难 1.仅仅构建了罪犯静态分类标准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着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因此,非常注重对罪犯的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的划分。1954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直至196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各类罪犯分别编队、分别关押、区别对待,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1]这一规定仍然注重的是对罪犯静态分类标准的构建。至于当时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人格调查”“精神状况”“性格”等元素,均未纳入新中国罪犯分类标准的视野。 1991年,我国监狱系统开始尝试罪犯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试点工作,明确了“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的原则。当时,罪犯的静态分类问题再次受到整个监狱系统的关注。在技术层面上,连同种犯罪类型之间的“纯度”问题,都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复研讨。或许,正是过分强调“纯度”之后暴露出难以克服的问题,才促使这场原本轰轰烈烈的罪犯分类试点不久就终止了。该阶段里,依照犯罪类型、性质再次成为分类机制的关注要点。关于监禁罪犯的动态分类,仍然未能提上议事日程。 1994年《监狱法》实施后至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定了监狱罪犯的分类标准,即把全体罪犯划分为暴力型、财产型、性欲型和其他等四个类型。这种分类法尽管在统计犯罪类型方面发挥了大量归类的作用,与过去《刑法》中制定的“口袋罪”有类似功效。但这是一种依照刑法类罪名的划分方式,在行刑实践层面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划分标准过于简单、不能反映不同罪犯心理、性格方面的问题、无助于提升教育改造的针对性,难以真正了解罪犯的特征,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监狱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均作了诸多探索和尝试。但是,在规章制度乃至立法层面,尚未出现确立新型分类标准的积极回应。尤其是罪犯的动态分类,无论是分类方法、制度、队伍建设还是工具开发,均处于空白。 2.罪犯动态分类难以实施的因素 由于犯罪性质和犯罪类型历来是新中国监狱识别、区分在押罪犯的重要标准。因此,无论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20世纪90年代,罪犯分类制度改革总是在刑法理论类罪名的框架之内寻找路径,难以突破固有的思维定式。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监管工作中产生了进行新分类的需求,尤其是出监评估的需求。为了了解即将出狱的罪犯究竟具有多大程度的再犯可能性,就需要从动态(人格特征、反社会心理、人身危险性)的视角进行分类。但是,由于探索的理念、方法、途径均局限于传统的研究思路,即局限于犯罪性质和类型,突破的路径面临着重重障碍。 若从理念根源上看,我国实务界和学术界并非不了解国外的罪犯动态分类方法,只是在长期的阶级斗争、国家机器等意识形态的引领下,并不认可国外(资本主义国家)对“人格”“心理”的研究探索,且认为大多是虚无缥缈的,难以切实把握。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在理念和管理上要凸显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便始终坚持从犯罪性质和类型上着手构建罪犯分类制度。半个世纪以来,监狱改造罪犯的成绩似乎也佐证了这样的做法能够行得通,照样能够实现我国监管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然而,这样“大而粗”的罪犯分类制度,有碍于科学认识罪犯,不利于从反社会人格、心理等方面预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监管安全工作因此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这种仅仅坚守罪犯静态分类阵营的做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监管罪犯之需求,改革势在必行。 (二)国外监狱分类及罪犯动态的功能作用 步入21世纪后,我国刑事法理论界对于罪犯人格的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高度,诸多学术论文、专著的出版,心理学知识的普及,尤其是心理咨询工作引进监狱之后,罪犯人格、罪犯心理逐渐成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和监管安全关注的内容。 国外罪犯分类工作的显著特征,就是罪犯分类与监狱分类高度相关。因为,国外的监狱多依照戒备等级而建,若不进行罪犯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综合分类,戒备等级的划分就会丧失其意义。 1.监狱分类与罪犯动态分类的法令 例如,英国监狱局第0900号指令(Prison Service Order 0900)《罪犯的分类与分配(Categorisation and Allocation)》在该指令引言部分专门就分类目的进行了明确阐述:“罪犯的分类与分配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有效地将罪犯划分为正确的戒备等级以及将他们分配到合适的监狱,有助于确保他们不脱逃、不潜逃或者不对监狱的控制构成威胁。它还意味着不能将罪犯关押在比所需要的戒备条件要高的戒备条件下。 分类、再分类与分配对于罪犯的刑期管理也非常重要。在安全问题与罪犯需要方面取得平衡的正确的分类与分配,可帮助罪犯建设性地利用刑期,矫正其犯罪行为,为释放做准备。”[2] 2.国外监狱分类实例 (1)美国监狱分类。联邦监狱根据警备程度分最高到最低五个层次,各州监狱自成体系,没有统一模式,有将警备程度分为七级的,有分为三级的,但至少有一个以上的高度戒备监狱。各州监狱规模也不同,有的州多达130个,有的只有3个。高度戒备监狱的犯人大多2人一间囚室,重刑犯单独囚禁,罪犯不出囚室,每天放风1小时。中等戒备以下监狱犯人都参加劳动,管理相对宽松。[3]有学者指出:“美国监狱分类制度的发达,其实肇始于其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4] (2)英国监狱分类。英国根据警戒度等级将监狱分为4种类型,其中A类监狱关押逃跑之后会对公众、警察、国家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的犯人;B类监狱关押不需要采取最严格安全措施的犯人;C类监狱关押不适合关押在开放式环境中,但是又不能认定有明确的逃跑企图的犯人;D类监狱则关押值得信任、适合在开放式监狱中服刑的犯人。[5] 目前,英国共有138个监狱,其中公立监狱127个,私营监狱11个。隶属于司法部的国家缓刑局是对罪犯决定实行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在10个行政大区的42个区设有地方缓刑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罪犯的社区矫正。[6] 随着我国监狱系统对外交流机会的增多,国外监狱分类、罪犯动态分类和监管人员分类的资讯不断冲击人们的视野和观念,反观我们的罪犯分类制度缺少什么时,静态的监狱分类、静态的罪犯分类、监狱人民警察“全能型”“全才型”的画面,便开始一点点地引起我们的反思。 (三)构建我国罪犯动态分类制度 根据罪犯动态分类的目的,大致可划分为监管分类和矫正分类两种类别。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分类,心理、人格和风险评估技术的应用都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对罪犯动态分类的研究 (1)设立罪犯调查分类中心。加强对罪犯分类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主要职责是对新入监罪犯进行综合考察、人格鉴定,建立新入监罪犯的档案(包括心理档案),并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分类。监狱也可以成立罪犯分类管理中心,根据罪犯人格、心理、行为的矫正情况,狱内自杀、脱逃的可能性高低,再犯可能性大小,及时调整矫正工作的计划与力度、调整监管羁押的警戒级别。 (2)完善规章制度。推进罪犯分类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要逐步做到将罪犯分类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分类调查的标准、运作程序等问题;考虑到犯罪人再犯可能的动态变动的特点,建立犯罪人分类的动态机制。在人监初期、服刑中期以及出狱前,再次进行犯罪人分类调查及风险评估。 条件成熟以后,还要明确公安、检察、法院对监狱系统罪犯分类工作的协作义务,建立犯罪人资料、信息的共享制度,以方便监狱罪犯分类调查工作的开展。 (3)加强对罪犯分类问题的理论研究。罪犯分类制度的建立、完善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撑。从法治发达国家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来看,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完善都有大量优秀的理论研究人员为其提供智力支持。罪犯分类理论的不断深入为监狱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推动罪犯分类工作的不断深化与创新。当前,我们在罪犯分类制度领域的研究比较落后,应当尽快扭转这一落后局面。 2.构建罪犯动态分类机构、队伍 在发达国家,罪犯的动态分类工作是由专门的罪犯分类调查机构即罪犯分类委员会完成的。分类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是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医学、法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且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罪犯分类工作。[7] 《意大利监狱法执行细则》第28条第3款规定,罪犯人格观察工作人员除监狱工作人员外,必要时还应当由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精神病学、临床犯罪学的专家等专业人员执行。[8]英国一些监狱的评估小组的成员由监狱安全部门负责人、缓刑官、心理学家和监狱长级别的官员组成。 未来的罪犯动态分类必将是更加专业、更加科学、更加综合的一项工作,需加大对监狱干警的队伍培训机会和力度,多造就专家型干警;同时,还应当采取引进来的方式,创造条件聘请社会上的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精神病学家参与罪犯分类工作,为加快监狱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而我国监狱对于各类学科知识的汇集、对于评估人资质的重视培养,尚未达到应有的程度。心理和人格的评估一般也只是作为参考,甚至不太重视。实践证明,由具有何种资质的人从事罪犯动态分类工作,对于科学合理认识罪犯特征意义非常重大。 另外,长期以来,监狱工作中涉及罪犯的评估时,首选是综合性,集中各个部门的看法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我们认为,专业性应当是首选的,其次才是综合性,两者的结合才是评估工作质量的最佳保障。 二、国内监狱研发罪犯评估工具概况 通过调研,我们课题组了解到以下几个单位的评估工具开发状况:北京市女子监狱借鉴上海青浦监狱开发的“日评估”工具;江西赣州监狱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联合开发的“狱内危险性评估系统”;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开发的《罪犯心理认知行为量表》和《罪犯需求评估量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和浙江省司法警官学院联合开发的“罪犯自评”系统;上海市青浦监狱开发的“罪犯风险评估系统”;上海市南汇监狱研制的“罪犯自杀风险评估表”。 以下分别就这些评估工具的研究方法、制作量表、信度效度分析、建立常模和鉴定等几个部分作简要介绍。② (一)“罪犯再犯风险自评”工具——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团队③ 自2003年11月开始抽样以来,2008年3月到2010年9月,浙江十里丰监狱对浙江刑释人员再犯状况进行了再调查,通过确定预测因子,制作了四种再犯预测表。这次调查中的实验组与对照组分别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出狱的5年内重新犯罪的313名和未重新犯罪的288名浙江籍刑释人员。 重新犯罪的313名调查对象分别来自浙江省第一监狱、第四监狱、第六监狱、南湖监狱、女子监狱在押的,全部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出狱又再次入狱服刑的浙江籍罪犯(4名罪犯因外出就医或其他特殊原因未作调查)和金华监狱、乔司监狱部分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出狱又再次入狱服刑的浙江籍罪犯(占该两所监狱符合条件押犯的55%); 未重新犯罪的288名浙江籍刑释人员来自中国监狱学会回归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和浙江省司法厅基层处追踪监测的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鄞州区、绍兴市绍兴县、舟山市等十八个县市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回归的浙江籍刑释者。④ 目前,正在将已制作的预测量表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进行试测,试图在该监狱循证矫正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在下一阶段加以修改完善。 (二)《罪犯狱内危险等级评估量表》——江西赣州监狱团队 罪犯狱内危险等级评估量表根据罪犯各种因子得分情况,将罪犯危险性划分为自杀危险、行凶、脱逃危险。此量表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公共部分;第二部分:行凶脱逃危险加分项目;第三部分:自杀危险加分项目。⑤ 同时,量表根据罪犯各种因子得分情况,将罪犯各种危险类别划分为四个危险等级,即极高危险(1级)、高度危险(2级)、较高危险(3级)、一般危险(4级)。罪犯最终危险等级按最高危险性类别的等级认定,比如:某罪犯有极高自杀危险同时又有较高行凶危险,则评定该犯属于极高危险等级。2012年4至5月,《罪犯狱内危险等级评估量表(试用版)》首次对3250名罪犯进行了全面危险性评估。 在罪犯中应用危险性测试量表进行心理测试,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罪犯的危险性,但收回的罪犯参加心理测试的问卷中往往废卷很多,测试信度和效度都不高。因此,设计的量表主要由管组民警通过观察和在管理中发现情况,收集罪犯既往资料,采用客观评定的方式给罪犯确定危险等级。也就是通过罪犯既往和现在的行为表现,以及现在的处境及心理状态和受到的应激事件情况,来判断罪犯的心理危险状况。心理测试仅仅作为其中的小部分内容出现。目前,“罪犯狱内危险等级评估量表”在实践中运行效果很好,受到司法部领导和部监狱管理局领导的肯定。 (三)《罪犯需求评估量表》——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12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编制开发了符合我国罪犯的《罪犯需求评估量表》(The Criminal Needs Assessment Scale),简称CNAS量表。 1.研究方法 罪犯需求评估量表研制过程中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问卷调查,即采用让罪犯填写问卷的方式——罪犯自陈答卷取得。 2.分析步骤 首先,分析初犯与再犯对各测试项目的阳性应答(对题目作肯定回答)比例,检验再犯与初犯在各测试项目上是否存有显著性差异。检验的方式为:分类别的项目运用X2检验,对连续数运用平均数方差分析。本研究界定P<0.05时为显著水平。 3.样本选择 以江苏省监狱所有在押犯为总体,参照全省监狱押犯构成和关押分布情况,进行分层随机抽样,分别在重刑犯监狱、普通犯监狱、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抽取样本数1100人。其中,550名为具有二次以上服刑经历的罪犯,即再犯组;350名为第一次服刑的罪犯,即初犯组。⑥ 4.需求评估表的编制 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制作对罪犯进行罪犯需求分析的评估工具表。所编制的评估表包括六大类罪犯需求和46项罪犯需求指标。评估表对每一类罪犯需求,还设置了需要因素的评价、是否需要干预、参与矫正动机和干预内容等四个后续评估项目,以提高该评估表的应用性。目前,江苏省镇江监狱和江苏省未成年管教所正在试点,收集资料和数据,以便进一步完善量表的各项功能。 (四)上海市青浦监狱的探索实践 上海市青浦监狱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成熟的危险性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国际上最广泛使用的危险性评估工具之一——加拿大的 LS/CMI,创建了中文版的危险性评估工具,并验证了该工具适用于中国罪犯。 1.借鉴加拿大罪犯风险评估量表 加拿大等地对罪犯进行再犯评估,经过三十多年发展,目前体系与工具都较为完善。如“第二代”评估工具“再犯统计信息”(The Statistical Information on Recidivism,SIR),开发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早期,源自于经验判断,在过去的数十年时间里它的稳定性已被充分验证。组成量表的条目有15个,包括:现行犯罪,收押年龄,以前判刑次数,附条件释放的撤销,逃跑,警戒程度分级,第一次成年判决的年龄,以前因伤害被判决,收押时的婚姻状况,刑期长度,以前对性犯罪的判决,以前对非法闯入并入室(盗窃)的判决,逮捕时的就业情况。最终形成具有五个不同再犯可能性的组别。 “第三代”评估工具为“服务级别目录-修订版”(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LSI-R),其由54个条目组成,围绕10个领域进行排列:犯罪历史(10)、16教育/就业(10)、经济上(2)、家庭/婚姻(4)、住处(3)、休闲/消遣(2)、同伴(5)、酒精/毒品问题(9)、情感/私密(5)、态度/倾向性(4)。大量研究已经证明LSI-R预测的准确性,与第二代工具不同的是,第三代预测工具中体现了动态评估的要求,已摆脱依赖静态指标预测的窘境。 而最新对罪犯风险开展评估的工具则是“服务级别/个案管理目录”(The Level of Service/Case Management Inventory,LS/CMI),整合了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实践方式,增加了对罪犯优点的评估。 加拿大等地罪犯评估工具,大都具有显著特点,譬如评估因素兼顾动态与静态两方面;评估因素采集涉及多个领域,即犯罪历史、教育就业、家庭婚姻等;对评估结果的应用,设置“例外原则”,⑦允许专业判断超过风险需求结果,以使结果更符合实践特征;再犯风险评估与罪犯管理实践关系紧密,评估结果贯穿监狱罪犯矫正工作始终等,这些可作为我们探索罪犯再犯风险评估工作的经验与财富。 2.修订中文版罪犯风险评估量表 修订工作得到了上海市心理学会常务理事、心理统计与测量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师范大学教授顾海根为组长的鉴定小组的高度评价。 3.开发中国监狱罪犯风险评估量表 在此基础上,青浦监狱的干警进一步通过对罪犯资料的分析、罪犯的深度访谈、问卷调查、评估人员的座谈等多种形式,编制了包括12个维度77个题目的本土化评估工具。该工具综合了国外成熟的危险性评估工具的内容和我国监狱干警多年罪犯改造工作的经验,更加适用中国罪犯。 开发工作通过严谨的测量评估和统计分析,对工具的测量学指标进行了检验,初步验证了工具对罪犯再犯的识别能力(一定程度的预测效度)。青浦监狱在我国监狱系统危险性评估工具的开发实践工作方面走在了前列,在这个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具体而言,评估工具的主要成就是: (1)理论框架:评估工具的理论构建既结合了国外权威的评价危险性的RNR(风险-需求-反应性)原则,又充分考虑中国罪犯犯罪的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特征,建立了涵盖犯罪经历、早期社会化问题等十二个方面的评估工具,较为全面地评估了罪犯的危险性因素。 (2)开发工作:该项研发工作严格按照开发心理测评工具的步骤进行,做了项目分析和主要的信效度检验,考察了各维度内部一致性以及整个工具的因子结构,并验证了工具对初犯和累犯的区分度。整个工作流程符合规范,并且结果基本证明了工具的有效性。 (3)另一个特点是:与国外和港台地区主要依靠专家进行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不同,评估工具条目的表述绝大多数都简洁易懂,并且工具的使用指南清晰地描述了每个条目的评价标准,具有一定教育改造工作经验的监狱干警通过培训基本都可以掌握,其更适合我国监狱罪犯风险防控和假释等工作的实际情况。 (五)研制《罪犯自杀风险评估表》——上海市南汇监狱团队 1.前期的研究基础 罪犯是自杀高危人群,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事先对罪犯进行自杀风险的评估和诊断是预防罪犯自杀的关键和重点。南汇监狱课题组在前人研究罪犯自杀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设计编制了《罪犯自杀风险评估表》,同时在专家的指导下,以该监狱在押罪犯为主要被试,实施大规模测量。在对量表进行综合因素分析、项目分类、项目赋值和警戒度设定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一套结构合理、赋值准确、评估科学的《罪犯自杀风险评估表》。 2.研究的理论支持 根据“三元交互作用论”把人的个体因素、外在环境与行为三者之间看成是互相独立、相互作用又互相决定的关系。在这三者之间的每两个因素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决定的,三者共同构成了人类动因的互动系统。(见图1)我国监狱罪犯分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罪犯动态风险评估的“智能平台”_制度理论论文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罪犯动态风险评估的“智能平台”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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