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_矿产资源补偿费论文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_矿产资源补偿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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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908(2003)02-0016-0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矿产资源如何有效地按市场规律运行,加快矿业权市场与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已成为改革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也是建立我国现代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随着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更是适应国际矿业经济竞争的关键问题。笔者在实践中深深感到,对我国现行矿业权市场的现状特征、内涵规律以及发展方向作一个全面分析探讨,对改进矿政管理工作思路,加快矿业权市场的进程,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矿业权的资产管理

矿产资源财产权是通过矿业权资产管理实现的,矿业权作为他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经济属性。因此,对矿业权的资产管理已成为矿政管理的重要问题。矿法公布以来,我国对矿业权的资产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的形成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对于从事具体矿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来说,对我国现行矿业权资产管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尤为重要,这对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推进矿业权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矿业权的资产管理是建立在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税费共存的制度之上的,因此,对权利金的管理是矿业权资产管理的重点。权利金是外国的通常叫法,我国矿法将权利金规定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反映的是矿产资源的经济地租概念,其征收的目标是使国家从采矿人采出及销售的矿产品中得到合理的收益。我国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办法是从价计征。即在销售收入中按不同矿种的不同费率提取资源补偿费。既然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本身的补偿,体现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按矿法规定,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应全额就地及进入国库,但考虑征收部门的费用未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所以目前采取的是按目标任务入库的暂行做法,但这绝没有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

容易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相混淆的是矿产资源税,这里需要对资源税的性质作一详细说明。资源税从本质上讲,也是源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是采矿权人因开采自然禀赋特别好,能产生级差地租的矿产资源而向所有权人的支付,它是权利金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超权利金。正因为如此,有些国家将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合起来征收,我们国家则是分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矿产资源税是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由于两者的分开,就存在同一权利金两种税费统一协调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现状是资源补偿费过低,资源税过高,这种矿业权资产管理中不合理的剪刀差,应随着入世逐步减小,通过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

矿业权使用费是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开征一种新费种,它是一种矿业权租金,反映的是“矿地租”概念。虽然它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积征收的,但它与土地权属无关,也是源用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采矿权人开始生产之后征收权利金,但在尚未开始生产时(如勘查阶段)则征收租金。明确地说,探矿权租金是必须缴纳的,采矿权租金有的国家包含在权利金范畴,不另行收取。我国实行的是采矿权租金和权利全都要收缴。从这个意义上说,矿业权租金是权利金的一种特殊形式或补充,相当于一种最低权利金。确切地说,正确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比采矿权使用费意义重大,目前我国不加区别地征收矿权使用费,而且采矿权使用费高于探矿权使用费,则是不合理的,应该逐步加以完善。

红利也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财产收益之一,并且可能认为它只是权利金的一种特殊的一次性缴纳的形式。红利的经济内涵十分复杂,它是矿业权价款的形成要素,是建立矿业权价格体系的重要环节,笔者将在矿业权价值评估部分中重点介绍。

游离于权利金之外的一项重要资产是地勘工作经费补偿。矿产资源从发现到开采需要大量的高风险资金投入,这些投入资金的回收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与所有权别无关系,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则以特殊的矿业权人出让矿业权,并回收前期的勘查投入。在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的过程中,如何回收国家勘查费用的投入则是十分重要的课题。这也是矿业权价款的重要组成部份。需要认真研究。

从以上分析和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矿业权资产管理框架是建立在以权利金为核心的基础上,其他税费都是围绕着权利金展开的。尚未介绍的矿产品营销中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构成矿业权资产的因素之一,只不过这些税收与普通商品流通的税收没有差异,所以不另加分析。

二、矿业权价值评估

在市场体系中,任何商品都是以价值规律为前提进行等价交换的,这些商品的价值量一般是以社会活劳动量为依据的。而矿业权这种特殊商品既不能单一以社会活劳动量为依据确定交换价格,又不能单纯从供求关系为出发点来确定交换价格。因此,对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则成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

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投入而可能产出的投资收益额(即前面说到的红利),这种收益额,影响的因素很多:①不同矿产资源的生成条件不同,找矿投入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量不同;②同一矿产资源赋存情况不同,找矿投入的物化劳动量也不相同;③不同矿种的本身价值不同,同一矿种其丰度情况不同本身价值也不相同;④不同时期供求关系不同,对矿产资源价格影响也不同;⑤矿产地的外部条件(如交通、地形、水源等)不同,勘查开采的成本也不相同,如此等等变量都直接影响到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因此,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资料,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尽可能地消除变量因素的影响,得出较为结合实际的价值量,这就为矿业权价格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矿业权评估主要有收益、成本、市场三种途径。

1.收益途径。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能被估计并量化。收益途径能在客观、合理地确定评估参数的情况下,得到与市场交易比较接近的评估值,相对公正,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有:①贴现现金流量法;②收益法;③简易收益法;④约当投资一贴现现金流量法;⑤粗估法。

2.成本途径。此途径仅实用于探矿权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较低,储量的可靠性差,不宜使用收益途径评估时,才采用成本途径对其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时应明确: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并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二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无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的价值关键取决于勘查所获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实际效用和意义。成本途径评估的方法一般有:①重置成本法;②地质要素评序法。

3.市场途径。市场法也称为市场比较法,其途径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系数,从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途径。一般地讲,市场途径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有效途径,但使用这种途径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一个发育的矿业权市场,与被评估矿业权相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容易获得;二是参照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有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市场途径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可比销售法。可比销售法与市场法、现行市价法、市场比较法的含义原理基本相同,应该说利用可比销售法评估矿业权价值,更接近于市场价值。

影响评估途径选择的因素主要是矿业权的类型和信息资料,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也主要是被评估矿业权的特征和资料,这要看评估人员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矿业权价值评估机制的确立,就使本来抽象,无形的矿业权市场变为具体,有形的矿业权市场,使抽象的矿产资源价值通过他物权流转得以实现,适应市场体制的矿业权市场就会健康地迅速向前发展。

三、矿业权市场结构探析

研究和把握我国现行矿业权市场结构,对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推进矿业权市场迅速发展壮大,搞活矿业经济尤为重要。基于建立规范性垄断市场和有活力的竞争市场出发,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的一级市场和以供需关系为核心、靠经济利益驱动的二级市场。

国家出让的一级市场,是两权流转制度的第一个环节。市场具有垄断经营性质,两权呈纵向流通,即由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把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投入市场运行,表现为政府与矿业权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二级流转市场,具有经营性质,矿业权呈横向流通,即经营者之间的平等转移,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反映的是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经营价值为基础的企业价格,是市场行为。它是一级市场的延伸和扩大,起繁荣市场和促进市场发育的作用。

我国出让矿业权的方式主要有申请授予、协议、招标、拍卖等。申请授予是矿业权申请人直接向代表国家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偿使用矿业权的申请,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优先的原则,将矿业权出让给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一般适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不清的地区的勘查工作。协议(委托)出让是指矿业权的申请人直接向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偿使用矿业权的申请,由地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和协商出让矿业权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一个矿业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已投资进行过勘查且有远景的找矿区或已找到矿床的地段的情形。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一地区探矿权或采矿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矿业权使用者的出让方式。这是一种既能体现国家客观调控资源合理使用又能体现商品交换原则的可取方式。拍卖又称竞投,是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人到场,就所出让的矿权公开叫价竞标,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我国矿业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出售、交换、作价出资、赠与和继承几种形式,其中出售和作价出资是主要的两种方式,在此简单作以介绍。(1)出售。这种出售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招标或拍卖成交。但应该指出的是,这种转让只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即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且永远是国家。因此,矿业权的出售要经过国家矿业权管理部门审批,这是矿业权“非融通物”的性质决定的。(2)作价出资,即矿业权人将自己的矿业权或者作为注册资本金或者作为股份投入到一个新的经济实体中,从而获得矿业权人的利益。这将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形式,特别在对外合资、合作情形下,此时矿业权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合资企业之中,即发生了矿业权的转让。但此时的矿业权要受合作合同的限制。

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都必须订立合同,矿业权的转让是以矿业权的出让为前提的,因此转让合同也必然以出让合同为前提,国家与原矿业权人的关系,随之转移成国家与新矿业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转让合同而转移,如果新的矿业权人要改变出让合同的规定,则要向矿业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新的出让合同,不管转让经过多少次,均应如此。

四、矿业权市场体系的完善

我国矿业权市场是从长期全封闭的计划体制下脱胎而来的,其经历的时间还十分短暂,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其主要的问题表现在:

1.矿业权人和管理者存在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淡薄、矿业权市场观念不强、资源性资产观念缺乏,这些思想观念上的差距,造成矿产资源所有权错位,矿业权乱位,管理权越位,市场要素缺位。其结果,不仅使矿业权市场扭曲,而且严重阻碍着矿业权市场的发展。

2.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没有根本好转,矿业权市场环境不好。通过多年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矿管秩序有了很大改善,但非法采矿的行为屡禁不止,矿业权的非法转让时有发生,搅乱了一级市场。

3.市场主体脆弱,政府管理乏力。目前大多数矿业权人都存在资本不雄厚,技术不先进,管理不科学,缺乏竞争力和购买力的问题,不仅影响了矿业权市场的发育,而且导致生产要素市场极为落后。没有完善的要素市场,也就难以形成完善的矿业权市场。

部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计划指令性的方式管理市场,依法行政水平低,没有形成高度集中统一,办事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服务不到位、执法不到位,势必影响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

4.市场规则不适应市场。现阶段我国市场运行的规则是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来规范的,由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过渡时期的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现行法律法规与开放型矿产资源市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世贸规则还存在一些差距。

为了逐步克服以上问题,迅速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笔者认为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矿业权市场的进程:

(1)抓住入世的机遇,加强法治教育,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进矿业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切实把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工作放在矿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位置上来,力求矿业权市场建设工作得到尽快发展。

(2)生产要素市场化,矿业权市场体系化。在矿业权市场体系的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与矿业权相关的生产要素市场滞后于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市场,更滞后于商品市场和消费的市场。矿业权市场化与要素非市场化的矛盾,影响了整个市场体系中调节功能的实现。矿业权市场和矿业权生产要素市场存在着最紧密的有机联系,相互依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资金、人才和矿产是矿山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矿山企业在产权交易中,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给矿山企业增添活力,这是发展矿业经济的有效途径。所以,在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同时,还应加强矿业权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建设,这样才能使完整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在矿业经济中发挥调节作用。

(3)加强矿业权市场运作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有了市场,就必须有规则。没有标准、规范和程序,矿业权市场就难以运转。我国目前的矿业权市场标准、规范和程序还很不完善,这些工作亟待政府去完成。矿业权市场运作过程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主要有:①与地质调查评价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②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③与矿产勘查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④与矿产开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⑤与矿产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⑥与矿业资本运作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⑦与矿山环境管理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⑧与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这些方面是互为补充、互为联系和支撑的。是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4)加大矿业权招标出让、缩小(杜绝)国家对矿业权的授予。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是市场化的最佳选择,它可有效地解决矿业权财产权问题,体现了矿业权出让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这方面各地都有成功的经验,值得推广。国家对矿业权的授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应尽量缩小甚至杜绝对矿业权的审批发证,这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市场的需要。矿业权管理部门要从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转移到对矿业权招标拍卖的管理工作中来,这样才能使矿政管理工作与时俱进,创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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