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代云南金银货币与实物货币的流通_货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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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的发展在元代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元朝统一中国后,在货币政策方面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钞锭政策,即各省赋税皆以钞锭为准。然而,云南特殊的历史进程和历史上形成的独特货币体系,使得元朝努力推行的钞锭政策在云南行省遇到了重重困难,并最终迫使其给了云南特殊的货币政策。

元代云南的货币体系十分独特:以贝币为主要通货,且元朝允许以其折纳赋税,同时云南金银产量甚丰,虽大部分以金、银课的形式上缴中央,然而仍有部分进入了流通领域。更甚者,在一些偏远的边疆民族地区,由于交通不便,甚至连贝币也未能使用,在商品交换中被用来充作一般等价物的却是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盐块、缯帛等实物。对于元代云南贝币的研究成果较多,①但极少有学者从元朝给云南特殊货币政策的视角去研究金银货币和盐币、缯帛的流通。笔者认为要研究元代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对云南行省多元化货币流通格局及其形成的原因进行探讨十分必要。

一、金银货币公开流通

元朝曾多次明令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②但在云南金银进入流通领域的现象并不少见。云南以银作货币始于汉代,时称朱提银;③南诏、大理国时白银开始作为大额贸易的支付手段;元代云南地方铸造过“元宝”,白银用作货币已较常见。至于黄金,元代云南甚至是以黄金作为税赋征收标准的。

(一)金银产地、产量及金银币的形制

云南白银生产在元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元史·食货二》载:“产银之所……云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由于云南白银产量丰富且成色好,故元朝对白银生产给予了高度重视,立银场官开矿便是中央政府重视银矿生产的体现。元代,云南白银生产位居全国第一。天历元年(1328)全国银课之数,云南省为“七百三十五锭三十四两三钱”,而全国包括腹里、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四川、陕西、云南八个地区总共上缴的银课为一千五百五十锭十两余。④云南银课几近全国总数的二分之一,可知云南银矿比其他省份更多,产量更高,是为元代云南白银能够流通和元朝在云南赋税征银的前提条件。

就黄金而言,元代云南产金地区分布极广,产量亦丰。《元史·食货二》记载:“产金之所……云南省曰威楚、丽江、大理、金齿、临安、曲靖、元江、罗罗、会川、建昌、德昌、柏兴、乌撒、东川、乌蒙。”⑤当然,云南金矿当不只上述数地,但当时开采纳税的,基本上限于上述诸地。《马可波罗行纪》中也多处记载云南产金,其《重言哈剌章州》中有:“此地亦产金块甚饶,川湖及山中有之,块大逾常,致于交易时每金一两值银六两。”⑥《金齿州》中有:匝儿丹丹(金齿)之人,“此地之人皆用金饰齿;别言之,每人齿上用金作套如齿形,套于齿上,上下齿皆然”。⑦《下一大坡》中有:“盖彼等有金甚饶。”⑧不难看出,当时云南产金地是非常多的。马可波罗记载的云南产金之地,与前面《元史·食货二》的记载基本相符。

云南产金多,有厚利可图,故而政府专门设置官员管理其事。《元史·世祖记》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七月,“云南参知政事怯剌言,建都多产金,可置治,令旁近民炼之以输官,从之”。可见,政府之所以在建都设官,完全是基于此地产金多之故。《元史·世祖纪》还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九月,“遣使括云南所产金,以孛罗为打金洞达鲁花赤”。

从金银货币的形制来看,元代云南市场流通的金银货币有固定的铸形。这一时期,白银在云南虽为计价标准,但主要是供纳赋税之用,民间虽然流通白银,然数量有限。云南上解的银锭形制也是按朝廷规定铸造的,如元代云南的元宝,其形制与内地的差发银锭完全一样。

黄金在元代云南主要以两种形态出现,一种是“金锭”,另一种是“金叶”。前者为沿袭前代而来,后者为元代首创。云南上缴朝廷的“贡金”,规定一律铸成“金锭”,其成色为99%,重量分为五两、十两两种。⑨这种足色赤金元宝,其形态与当时通用的银锭一样,只是作为货币流通的较少,而主要作为朝廷库存的黄金。一般说来,“贡金”上面大的(十两)刻字,小的不刻字。云南金叶的铸造和流通自元代开始,“省会……金箔铺能造金箔、银箔,以金所用为广,仅昆明有数家,子孙世传,密不授徒……云南金箔之制造,盖始于元也”。⑩

(二)金银货币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虽然云南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是贝币,但是在一些大宗交易或部分地区金银仍然介入了流通,只是相比于贝币而言其数量较少而已。基于金银是财富的象征,因而大量被用于赏赐、贿赂,而其大部分则以赋税的形式上缴给中央,成为了元代中央府库金银储备的主要来源。

1.支付手段

马可波罗在《下一大坡》中载:“仅见有一重要处所,昔为一大市集,附近之人皆于定日赴市。每星期开市三次,以其金易银。盖彼等有金甚饶,每精金一两,易纯银五两,银价既高,所以各地商人携银来此易金,而获大利。”(11)以其与《元史》的记载相印证,不难得出如下结论:首先,以银易金,犹如元朝用贝子折纳金银一样,有厚利可图。其次,既然“每星期要开市三次”,而且“各地商人携银来此易金”,足见携来之银在当地应是可以作为货币使用的,否则仅作为实物不需如此之多。再次,金银有较固定的比价,则说明金银在当地多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而非实物。

黄金在元代云南的流通领域也用作货币。马可波罗在《金齿州》中说:“其货币用金,然亦用海贝。”(12)不过,黄金用作货币,当是以大宗交易为主。马可波罗在《秃落蛮州》中说:“此地有金甚饶,然使用海贝,如前所述。上述诸州若班加剌、交趾国、阿木等州,亦习用海贝、黄金。其地商人甚富,而为大宗贸易。”(13)由此可见,不但秃落蛮州以海贝、黄金为币,而且班加剌州(后指缅甸“八莫”,为缅甸蒲甘王国属地)、交趾国州(治所在今越南河内)、阿木州(临安府,即今蒙自、建水一带)等地也习惯用海贝、黄金为币。只不过黄金更主要是用作大宗贸易的支付手段而已。

此外,从政府罢金箔贸易来看,金箔在元代云南也用作支付手段,不然不会有罢金箔贸易之举。《元史·纳速剌丁传》载:至元十七年(1280),“建言三事:其一谓云南省规措所造金箔贸易病民,宜罢”。《元史·世祖纪》载:至元二十年(1283)十二月丙午,“罢云南造卖金箔规措所”。至元二十二年(1285)十二月戊子,“罢哈剌章打金规运所”。之所以接连罢金箔贸易、造卖金箔规措所、打金规运所,无非是所铸金箔在贸易中“病民”而已。而这恰好说明当时金箔是在流通领域内使用。

2.金课、银课

云南铸造的银锭、金锭主要是以赋税的形式上缴中央,省内虽部分流通金银货币,但以课税形式上交者更多。

(1)差发征银

以户为单位的差发银政策,当是元朝在内地推行后向云南的进一步推及,具体而言是兀良合台镇守云南期间将这一政策推行于云南全省的。《元史·世祖纪》载,兀良合台镇守云南时实行了以户口和民田数量为单位征收赋税的政策:“凡八籍民户,四籍民田,民以为病。”王文成认为,“虽然史籍中未明言兀良合台在云南征收赋税的种类,但从所征赋税以户为单位及后来云南征收差发银的事实来看,所征赋税中当包括差发银”。(14)实际上,差发征银是蒙元统治者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并为当地民族所接受的赋税征收政策。云南多银,银价总体低于内地,在省内银价也有高低之别。差发征银,对于银价较高地区百姓而言,交纳银两比交纳贝子要有利得多。

元代文献中也有云南免征差发银的记载。如武宗继位时,大赦天下,“云南、八番、田杨地面,免差发一年。其积年逋欠者,蠲之”。(15)这无疑说明差发征银的政策在云南得到了实施。

(2)赋税征银

云南行省建立后,赋税征银逐渐成为定制。元朝通过鼓励民户以银纳税和在生产领域里直接征银的方法,使云南的白银流入内地。

首先,以银纳税为政府所鼓励并被民户所接受。“云南税赋,用金为则,以贝子折纳”(16)的赋税征收方法,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允许云南流通贝币,但实际上也是鼓励用金银纳税的手段。从马可波罗所记载的金、银、贝之间的比价来看,由于云南产金银多,金银价比中原地区低,元朝可通过以贝易金银的手段从中赚利。赋税征银一事在许多文献中有记载。《元史·刘正传》载,大德元年(1297),刘正出任云南行中书省左丞,“云南民岁输金银,近中庆城邑户口,则诡称逃亡,甸寨远者,秋季则遣官领兵往征,人马刍粮,往返之费,岁以万计……征收金银之数,必十加二,而拆阅之数又如之。其送迎馈赆,亦如纳官之数,所遣者又以铜杂银纳官……始至官,储贝二百七十万索,白银百锭,比四年,得贝一千七十万索,金百锭,银三千锭”。不难看出,刘正理财才四年,白银储蓄就从百锭增加到三千锭,而这只是财政支出后的结余,其征收的白银总数应当更多。对于在常税外增加的一些赋税同样征银。《元史·文宗纪》载:至顺二年(1331)三月甲戌,“景东甸升军民府,常税外,岁增金五千两,银七百两”。可以推测其他各地也应有类似的征收。

其次,元朝专门派官员考察云南银矿,直接从生产领域征收银课。《元史·世祖纪》载:至元二十年(1283)五月,尚书省遣人行视云南银洞,“获银四千四十八两”。仅行视一次就收获如此之丰,故而尚书省专门“奏立银场官,秩从七品”,从而建立了由元朝直接经营的官营银场。

元朝征银的覆盖面也十分广泛,不但在云南行省直接管辖的地区征银,而且在一些边远的土司地区也鼓励交纳白银,且被当地民族所接受。如大德元年(1297)二月“蒙阳甸酋领缅吉纳款,遣其弟阿不剌等来献方物,且请岁贡银千两及置郡县驿传”。(17)

(3)金课

云南的黄金产量甲于全国,其所产黄金大多以金课的形式上缴中央,故金课之数甚巨。云南金课的设立,自世祖时就已开始,此后不断增加。《元史·食货二》载:“在云南者,至元十四年,诸路总纳金一百五锭”;天历元年(1328)云南金课为“一百八十四锭一两九钱”,为全国之冠。在天历元年全国金课总额中,云南金课约占全国总数的33%左右。又《元史·地理志》载:曲靖路“岁输金三千五百五十两”。可见元代云南征金课十分普遍,而且征收数额十分巨大。云南金课数在中央财政收入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3.赏赐、贿赂

由于金银还有贮藏功能,金银也多用于对有功之人的奖赏以及对他人的贿赂。

用白银赏赐有功之人,在《元史》中多有记载。至元八年(1271)二月,大理等处宣慰都元帅宝合丁、王傅、阔阔带等,协谋毒杀云南王忽哥赤,为火你赤、曹桢揭发,朝廷“赏桢、火你赤及证左人金银有差”。(18)至元十七年(1280)二月丁丑,诏纳速剌丁将精兵万人征缅,“乙酉,赏纳速剌丁所部征金齿功银五千三百二十两”。(19)以黄金奖赏官员,在《元史》中也有记载。忽哥赤被杀事件后,大理等处劝农官兼领屯田事的张立道被召入朝,帝问其去向,史载“立道等奏:愿留事陛下。于是赐立道金五十两,以旌其忠”。(20)

以金贿赂官员更是常有之事。《元史·世祖纪》载:至元二十年(1283)十一月,“禁云南管课于常额外多取余钱”。这说明在常课外多取余钱已是盛行之事,故而才有禁令之说。

元代云南已经形成了较固定的金、银、贝之间的比价。《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云南税赋,用金为则,以贝子折纳,每金一钱,直(值)贝子二十索”。可以说,元代云南金银的货币地位有了空前的提高,仅从云南行省流通金银货币和元朝允许其流通两方面来看,是内地各行省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在大宗交易和对外贸易中,绝大部分是以金银充当的支付手段,足见金银在元代云南贸易中的重要性。

二、盐与缯帛等实物货币的流通

云南商品经济的发展比中原地区缓慢,且省内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些更边远的民族地区其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部分地区在流通领域出现了盐、缯帛等比贝币更低一个层次的实物货币。

(一)盐币

有关以盐为币的记载,在唐代即有。唐代樊绰《云南志》说:“颗盐一两二两,有交易即以颗计之。”(21)元代云南也有以盐作为货币的记载。如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说:“金齿百夷,交易五日一集,旦则妇人为市,日中男子为市,以毡布盐茶互相贸易。”(22)时约为大德五年(1301),所记录的是滇西南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市场上毡布、盐、茶都可以作为实物货币使用,属于物物交换形式。马可波罗在《建都州》中说:“其小货币则用盐。”(23)在《土番州》中说:“境内无纸币,而以盐为货币。”(24)也可证盐是作为货币使用的。法国人沙海昂在给《马可波罗行纪》做“注”时说:“用盐作交易货币,在缅甸、掸种诸国及云南等地,昔颇风行。”(25)可见不仅在云南,与云南相邻的国家都存在以盐为币的现象。

当然,不是所有的盐块都可以作为货币使用,盐币有其固有的形态,并须经官府许可。据马可波罗记载,盐币的制作过程大致如下:“取盐煮之,然后用模型范为块,每块约重半镑,每八十块值精金一萨觉,则萨觉是盐之一定分量。”(26)而冯承钧据剌木学本(27)说得更为具体:“此国中有咸水,居民取盐于其中,置于小釜煮之,水沸一小时则成盐泥,范以为块,各值二钱。此种盐块上凸下平,置于距火不远之热砖上烤之,俾干硬,每块上盖用君主印记,其印仅官吏掌之。每八十盐块价值黄金一萨觉。第若商人运此货币至山中僻野之处,则每金一萨觉可值盐块六十、五十,甚至四十。”(28)可见,盐与黄金的比价视当地居民距城远近而异,那些距城较远而不能常售卖其黄金者之地,则盐块价值愈大。即使如此,当地的采金之人因产金多也能获利。而对于商人而言,以盐易金获利更大。

盐币对于偏远地区的居民来说,是以其使用价值作一般等价物的,因而其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其他货币。需要说明的是,盐在市场上参与以物易物活动,在其他省份也有存在,但是有固定形制、盖官府印的特殊盐币,却只在云南出现过。

(二)缯帛

元代云南流通的实物货币除了海贝、盐以外,还有缯帛。以缯帛为币,最早的记载见于唐代。《新唐书·南蛮传》载:“以缯帛及贝市易。”(29)缯帛的单位为“幂”,林文勋根据《云南志》“帛曰幂,汉四尺五寸”的记载,将唐代的尺换算成今天的度量单位,认为一幂等于133.2厘米,并考证出其在唐代的主要流通区域是分布于南方丝绸之路上的重镇永昌城(今保山)的北部、西北及东南部。(30)唐代以后,缯帛仍在局部地区作为货币流通。

元代,在金齿百夷所居住的地区(今保山、西双版纳一带),缯帛仍然充当货币。李京在《云南志略·诸夷风俗》中说:“金齿百夷……以毡布盐茶互相贸易。”(31)可知在当地布帛是可以作为货币进行流通的。《袁嘉谷文集》的作者说:“云南史记,本土不用钱交易,以缯帛云某物色值若干,幕然不如用贝之多。”(32)虽然用缯帛交易没有用贝普遍,但缯帛在元代有流通是可以肯定的。以布帛为币与以盐为币一样,主要看重的是它的使用价值,从侧面反映了当地商品经济发展的落后。

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云南历史上货币的发展不但存在多元化,而且又有阶段性。古代云南文明的出现(特别是青铜文化)与中原地区的差距并不大,但是,云南地理条件复杂,交通闭塞,从中原的视角看,长期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边疆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差距不断拉大。同样,在云南省内,不同地区间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也极不平衡。然而,从外部的视角来看,云南很早以前即与周边的沿海国家和地区交往密切,又体现出了其开放性的一面,其货币经济的发展受到周边国家和地区影响极大。

云南省内多层次的经济状况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多种货币形态,而元代云南流通领域里多种货币形态并存的现象,无疑与全国统一的钞锭政策相悖,故而元朝也曾试图将钞锭政策推及云南,但最终以失败告终。在云南历史发展中,有两股外部势力的拉动作用十分重要:一是中央王朝的势力,一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势力。就元代而言,云南行省的建立,云南在政治上直接隶属于中央王朝的管辖,文化认同方面也取得重大突破,经济发展中中原元素的影响越来越大,即中央王朝的力量在云南政治、文化、经济发展上已经居于主导地位。但是,惟独在货币经济发展方面,云南仍然受周边国家的影响较大。元代云南之所以出现了特殊的货币流通格局,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当时云南的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到以钞锭为交换媒介的地步;二是元朝行钞之前云南的货币体系与中原地区不同,却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和地区同属于一个货币经济圈。可以说,内外因共同阻碍了元朝在云南推行纸币的进程和效果。

①代表作有方国瑜:《云南用贝作货币的时代及贝的来源》,《滇史论丛》(第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②元代曾在至元二十一年十月(《元史》卷13《世祖纪》)、至元二十四年(《元典章》卷20)、至大二年九月(《元史》卷23《武宗纪》)三次禁止金银的买卖。

③《汉书·食货志》载:“朱提银八两为流,直(值)一千五百八十文。”朱提银即今云南鲁甸县乐马所产。

④《元史》卷94《食货二·岁课》。

⑤《元史》卷94《食货二·岁课》。

⑥[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版,第290页。

⑦[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295页。

⑧[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304页。

⑨参见汤国彦主编:《云南历史货币》,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6页。

⑩汤国彦主编:《云南历史货币》,第37页。

(11)[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304页。

(12)[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295页。

(13)[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314页。

(14)王文成:《元代云南赋税征银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1期。

(15)《元史》卷22《武宗本纪一》。

(16)《元史》卷12《世祖纪九》。

(17)《元史》卷61《地理志四》。

(18)《元史》卷7《世祖纪四》。

(19)《元史》卷11《世祖纪十一》。

(20)《元史》卷167《张立道传》。

(21)樊绰:《云南志》卷7《云南管内物产》。

(22)参见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3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23)[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282页。

(24)[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277页。

(25)[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116章《建都州》“注”,第285页。

(26)[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282页。

(27)冯承钧在译《马可波罗行纪》时,还参考了当时所能见到的几个重要版本,如颇节(G.Pauthier)本、剌木学(Ramusio)本、玉耳—戈尔迭(H.Yule-H.Cordier)本。其中,颇节本为原写本代表,剌木学本为改订本代表,玉耳本为合订本代表。

(28)[意]马可波罗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283页。

(29)《新唐书》卷222上《南蛮上》。

(30)参见林文勋:《南诏货币流通分析》,《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31)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3卷,第244页。

(32)袁嘉谷著、袁丕厚编:《袁嘉谷文集》第3卷,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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