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论点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论点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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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对“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的错误理解,会导致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错误结论

列宁曾说过:“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P237) 有人认为,列宁的话表明,由于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和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是背道而驰的;从而主张: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而“由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一对相互依存的范畴,对立的一方已不存在,另一方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从而推断出,阶级斗争理论以及建立在该理论之上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一种“过时的、落后的理论”[2]。看来, 如何正确理解列宁的这一论断,对我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不受资产阶级法律的约束;新的社会主义的法不适合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那就应该修改、废止

就历史上的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而言,他们从来不是依靠剥削阶级颁布的法律,而是依靠自己同剥削阶级进行斗争,取得胜利而获得政权的。因此,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旧法律的约束比较好理解,革命就是要推翻旧制度,自然不受维护旧制度的法律的约束。为什么说不受任何法律约束?难道无产阶级专政不需要法律吗?难道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可以不遵守吗?不是。我们认为这段话的意思,除了前半段说明无产阶级专政是受阶级斗争的规律制约、靠暴力获得和维持外,后半段强调的是:如果新的社会主义的法不适合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一样应该修改、废止[3](P136)。但这决不是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也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一个概念;相反,这些机关和人员,必须极严格地接受法律的制约。事实上,就其本质来说,只有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是真正要求并有可能实现法治的国家。列宁说过:“极小的违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4](P149) 列宁还指出,任何法律规范都有可能被躲避而不执行,但是“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4](P365)。这表明法律往往不会轻而易举地被认真执行, 而是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必须为克服这些阻力作出不懈的努力。有鉴于此,1918年上半年,列宁强调:“我们已经用法令规定的事情还远没有充分实现,而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全力,认真地切实实现那些已经成为法令(可是还没有成为事实)的改造原则。”[5](P164)

严格遵守法律并不就当然地意味着墨守成规。列宁写道:“如果旧的规定不合用,那就应该改变,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1](P224)

三、列宁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论断,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1.列宁这一论断,是针对无产阶级政权的形成渊源来说的。要在经济文化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里实现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进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通过暴力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律体系,建立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列宁认为,建立新型的民主制度,对于实现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新型的民主制度下,“无论是警察,无论是官吏,都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他们完全服从于人民”[6](P312)。而为了达到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并通过这种革命政权的力量,使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获得可靠的政治保障。因此,列宁揭示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指出:“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它的一种形式)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和扩大了的,正是对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1](P247) 苏维埃是被剥削的劳动群众自己的组织,它便于广大群众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建设国家和管理国家。通过革命,“在俄国,则完全地彻底地打碎了官吏机构,赶走了所有的旧法官,解散了资产阶级议会,建立了正是使工农更容易参加的代表机关,用工农苏维埃代替了官吏,或者由工农苏维埃监督官吏,由工农苏维埃选举法官。单是这件事实,就足以使一切被压迫阶级承认,苏维埃政权这一无产阶级专政形式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1](P250)。所以,建立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前提。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列宁才认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P237)

2.列宁这一论断,是针对考茨基等机会主义者的攻击而说的。考茨基等机会主义者曾攻击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和苏维埃政权仅仅是暴力。列宁回应他们说:无产阶级为了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必须采取暴力的手段,“但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的主要实质在于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唯一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7](P375)。更重要的是,“无产阶级专政同其他阶级专政相似的地方在于,这种专政之所以需要,同任何专政一样,是由于必须用暴力镇压那个失去政治统治权的阶级的反抗。无产阶级专政同其他阶级专政(中世纪的地主专政,一切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产阶级专政)根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地主资产阶级的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大多数人即劳动人民的反抗。相反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剥削者的反抗,镇压极少数人即地主资本家的反抗”[1](P492)。同时,由于无产阶级专政还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实行最广大的民主,“因而这个时期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8](P33)。

针对考茨基的攻击,列宁进行了有力的回击:“考茨基带着饱学的书呆子的博学神情或者说带着十岁女孩的天真态度问道:既然拥有多数,还要专政干什么呢?马克思和恩格斯解释说:——为了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为了使反动派恐惧,——为了维持对付资产阶级的武装人民这个权威,——为了使无产阶级能够对敌人实行暴力镇压。”[1](P253) 这样的有力回答,对目前一些人关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一个国家已不存在就天真地质疑人民民主专政存在的必要性,仍然是有力的回应。

3.列宁这一论断,是针对新政权建立之初复杂的阶级斗争形势而言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和任务,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无产阶级专政刚刚建立的最初几年,列宁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主要强调了专政的暴力属性和镇压职能。正是在这种特殊的形势下他才说:“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又说:“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他强调:“国家是个阶级概念。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使用暴力的机关或者机器。在国家还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使用暴力的机器的时候,无产阶级的口号只能有一个:破坏这个国家。而在国家成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时候,在它成了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使用暴力的机器的时候,我们就要完全地和无条件地主张坚强的政权和集中制。”[9](P310) 他还说:“这个专政必须采取严酷无情和迅速坚决的暴力手段来镇压剥削者即资本家、地主及其走狗的反抗。谁不了解这一点,谁就不是革命者,就应该取消他的无产阶级领袖或顾问的资格。”[7](P375)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在俄国国内,刚被推翻的剥削阶级不甘心自己的灭亡;在国外,俄国剥削阶级的联盟不愿意看到俄国革命能够成功。他们以十倍的努力、百倍的拼命向无产阶级新生政权进行疯狂的反扑。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曾发生了以邓尼金、高尔察克、尤邓尼奇等为首的多起白匪的叛乱,给新生的红色政权制造了相当大的麻烦。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时期,必须坚决镇压这些剥削阶级的反抗。因此,就有必要强化政权的镇压职能,强调政权的暴力属性。

但是,在成功击退阶级敌人的进攻以后,在形势日趋稳定的条件下,列宁转而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性。他更强调的是:“无产阶级的目的是建成社会主义,消灭社会的阶级划分,使社会全体成员成为劳动者,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现象的基础。”[7](P375)

四、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当形势需要的时候,任何政权都可能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权

是不是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才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呢?显然不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当形势需要的时候,任何政权都可能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权。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旦法律约束了国家任务的实现,国家政权必然就会修改或废止它。

以美国为例。“9·11”事件发生后第45天, 美国国会几乎没经过什么辩论就通过了《PATRIOT Act》(“爱国法”,也有人称其为“美国反恐法”)。根据法案,美国严格限制个人和组织的言论、出版、结社和其他权利。可见,美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当形势需要的时候,一样不受自己原有法律的限制,一样要通过国家主权意志改变它,制定新的法律。

美国不仅用通过国家主权意志制订新法律的方法突破自己现有法律的限制,而且还经常突破现存国际法的限制,或突破外国现行法律的限制。如已经成为历史的突然袭击巴拿马、逮捕和审判巴拿马共和国国家元首诺列加将军并判处其40年监禁的事件,还有近几年来,先后出兵阿富汗、伊拉克,活捉伊拉克共和国总统萨达姆。为了保卫美国的安全,美国大兵到阿富汗多少还能说出一点理由,但仅仅凭着对伊拉克可能正在研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揣测,就大举进攻一个主权国家,活捉一个主权国家的在任总统。显然,美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政权。当然,我们并不赞成这种违反国际法公认原则、侵犯别国主权的行动。我们的问题是:既然美国的国家主权意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如此地不受法律约束都不影响其建立法治国家,为什么提出并一贯认真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只是因为主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了呢?

五、前苏联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是:从原来的夸大阶级斗争搞阶级斗争扩大化到完全放弃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社会主义运动史上有过轻易抛弃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深刻教训。尽管苏联曾经取得过巨大的成就:把一个落后的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变成了先进的现代化工业国家,工业产值曾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取得了卫国战争的胜利,为打败法西斯侵略、早日结束二战作出了重大贡献。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同时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后,苏联共产党认为,作为无产阶级专政而产生的国家,在新的阶段已发展成为了全民的国家。苏联共产党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处的历史阶段,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取得的成就,认为阶级斗争在苏联全境已经不复存在,民族问题也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因此完全放弃了阶级分析,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苏联的最高领导人从原来的夸大阶级斗争搞阶级斗争扩大化到完全放弃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有这些,正是造成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共产党被解散、苏维埃联盟被肢解的主要原因之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是工人阶级和被压迫人民、被压迫民族认识社会、找准自己的实际地位和寻找解放之路的锐利武器。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的核心,也是马克思、恩格斯一贯的和最根本的思想之一。他们在总结法国1848年和1871年革命经验的过程中,特别是在1852年致魏德迈的信、 《哥达纲领批判》和1891年的《〈法兰西内战〉导言》等一系列著作中,一再明确地阐发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可以说,是否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者同一切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水岭和试金石。在人类社会尚未发展到最后消灭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阶段之前,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武器是不能轻言丢弃的,更不能随随便便就说它是过时的和落后的理论。

六、结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正确的国家观、法律观;而要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就要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具体观点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宝库博大精深,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着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一系列精辟的见解;包含着许多普遍原理,即带规律性的科学结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进行理论研究,包括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都必须掌握和运用的。也就是说,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我们必须坚持,必须掌握和运用,不然就会迷失方向,就可能会发生错误。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不少具体观点,有很强的针对性,是针对当时、当地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提出的,对于这些具体的观点,我们既不能生搬硬套、生吞活剥,也不能寻章摘句、抄引演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如果是这样做,也容易发生错误。总之,一定要做到四个分清,即分清哪些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哪些是需要结合新的实际加以丰富发展的理论判断;哪些是必须破除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哪些是必须澄清的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

目前,虽然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在我国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此,“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和进行有效的斗争”[10](P65)。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既不能把无产阶级经典作家针对特定时期的论断扩大适用到一切时期,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既不能把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受法律约束理解成任何时候都不受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因为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否定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相反,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正确的国家观、法律观,坚持必要的、正确的阶级分析方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具体到当代中国,也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快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才能确保社会主义中国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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