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绩效与问题——基于安徽省农民工状况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安徽省论文,绩效论文,权益保障论文,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工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规模巨大的特殊群体。这个群体对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全社会都开始关注他们。从2003年10月底至2004年2月初,历时3个多月,我们对安徽省的阜阳、六安、蚌埠、淮北、巢湖、安庆、黄山等7个市(县)1400余名农民工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经过统计分析,发现了农民工群体一些状况的改善以及仍存在的许多问题。
一、政策保护下农民工状况的改善
安徽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劳务输出大省,常年在外务工人员有600多万, 在全国各地,几乎都可以看到安徽农民工的身影。这次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输出地在江苏、上海、浙江东部沿海省市的占58.6%,在本省各大中城市的为17.2%,在以北京为中心(含在北京市区)的天津、山东、河北等省市的比例为10.4%,其他如在广东、海南的为8.7%,东北为2.8%,西部地区为2.4%。
(一)政策疏导鼓励,农民工不再“盲流”
2001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为700多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六分之一, 全年农民外出务工总收入260多亿元,分摊到全省农民,人均500多元,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4.5%。而同期安徽省全年财政收入仅为309.5亿元。换句话说,就相当于在国家没有一分钱投入的情况下,700 多万外出务工的安徽农民工在经济上“再造”了一个安徽。
针对这种形势,安徽省政府制定了劳务输出工作的方针:“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培育主体、搞好服务、引导创业”。具体目标是:从2003年起,全省每年新增外出务工人员35万,逐步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到2007年,全省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达到800万。安徽省建设厅在上海、北京、天津、新疆、和江苏5个省市设立了建筑管理机构,在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管理、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向建筑劳务企业提供了人力资源信息渠道。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劳务输出计划。
调查结果的分析表明,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全省大多数农民工由原来的盲目流动开始了有序输出的转变。
(二)农民工工资相对有保障
农民工辛苦劳动所挣的工资,能否按时兑现曾经是最令农民工担忧的普遍现象。自从2003年底温家宝总理为一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的事件报道后,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农民工的权益,全国各大中城市纷纷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这次在安徽的调查,发现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据统计,工资按月支付的占45.2%,半年或全年结算的占34%,而随要随支取的也占到20%。调查得知,雇主强行扣除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基本上没有了。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还是存在的,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状况
分类比例(%)拖欠工资额(元)所占比例(%)
无拖欠工 71
100-450
11.4
500-1000(<1000) 10.3
有拖欠工 291000-2000(<2000) 5.2
资现象 2000-3000 1.1
3000以上 0.9
从上表可知,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额多在1000元以内,从总体上来说,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对于2.8%年收入仅5000元(调查中获得的数据)甚至更低的农民工来说,这笔钱的拖欠对他们生活也有很大影响。调查中还得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现象相当严重,几乎86%的农民工都选择“工程结束时才能领到工资”,也有农民工反映存在“工程一结束,包工头就跑得不见人影,一年的血汗钱分文拿不到”的恶劣欺诈现象。
(三)雇主方劳动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近几年来,政府对雇主方无劳动保护措施、农民工屡受伤害的行为实行严厉惩罚;工伤事故的理赔,法律站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一边,这些都强化了雇主方的劳动保护意识。本次调研数据明确地证实了这一点。雇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比较规范的占34.6%,有一些劳动保护措施的为41.5%,仍没有的占22.3%。尽管有1/5之多的雇方法律意识淡薄,为降低劳动成本而把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不当一回事,但相对于几年前民工劳动保护几乎谈不上的境况,有了很大改观。当然,其中仍有问题存在:一是还有部分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二是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左右,有的达到18小时,严重地摧残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在国家和政府政策保护下,农民工这个特定阶层、弱势群体的一些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也是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农民工群体的几个问题
“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减少农村人口。由于传统体制下的户籍制度的束缚,农民工被置于城市“边缘人”的地位。没有获得真正“城市人”的身份,在城市中仍受种种歧视,农民工的很多权益都处于被动状态。在调研中,我们认识到,这个群体中还有一些特别突出的问题亟待政府制订政策加以规范和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子女在务工地教育落实难
这次调研结果显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年龄大多在20—49岁之间,其中20—30岁的占40.6%,30—49岁的占50.3%,而20岁以下与50岁以上的只占9.1%(20岁以下的为3.2%,50岁以上的为5.9%)。20—49岁之间的农民工的子女正值就读小学、初高中阶段,近87%的农民工感受到城市高质量的教学水平,而希望把子女带到他们务工地所在城市的学校就读。但由于农村户口的限制,其子女不能到务工地的学校上学。尽管少数地方允许农民工的子女借读,或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但费用高昂,非一般的农民工承受得起。调查中发现,农民工外出务工有65.6%的是自己一人,妻子或丈夫一同外出的为25.6%,而子女随同的仅占8.8%。上文已指出绝大多数农民工很希望把子女带到城市读书的,但现实条件不许可,农民工的子女随同率之低,已充分说明其子女难以在务工地落实教育的问题。
(二)农民工身体素质整体愈下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能进入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他们所从事的较多是脏、重、累、险的粗活。调查表明,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有38%,13.4%从事加工业,12.8%从事制造业。这些工作往往是一般的城市劳动者所不愿为的,因而成为农民工的最集中的工种。长年累月的从事如此繁重的体力劳动,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纠正,在整体上,农民工的身体素质肯定会每况愈下的。事实上,其原因有二:首先,农民工没有充分的休息时间。他们的生活规则是工地——食堂——工棚这样的“三点”循环,民工们普遍反映他们的劳动时间在12小时左右,更有甚者超过18小时。其次,农民工的营养水平低下。繁重的劳动,超时的工作,他们却没能得到相应的报酬,他们的劳动报酬是相当廉价的,因而其收入低微。据统计,农民工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比例为2.8%,5000—8000元的为45.2%,8000—15000元的为36%,15000元以上的为15.5%。除去日常生活、子女上学、人情交往、 赡养父母等项开支后,农民工的家庭积余所剩无几。所以,农民工们平时只有省吃节用,每月生活费开支在300元以内的居大多数。调研中,很多农民工说,他们不追求吃的质量,只求吃饱,不敢在吃上多开支。一个“敢”字,道出了农民工的辛酸,尤其是老年农民工那双浑浊的眼睛,催人泪下。表2是这次调研的一份统计数据。
表2 农民工的年积余、月开支情况 单位:元,%
年积余月开支
金额比例 金额 比例
负收入-0元 10.4 100元以内 3.2
1000元以内 7.8
100-200(<200)
13.7
1000-2000(<2000)
10.8 200-300(<300)4.4
2000-4000(<4000)
20.4 300 23.9
4000-5000(<5000)
14.7 350-450(<450)
17.5
5000-6000(<6000)9.8 500 17.8
6000-8000(<8000)9.3 500-600(<600)
10.4
8000-10000((<10000) 9.8 600元以上 8.1
10000以上及没填写的 7.0 没填写的 1.0
合计100.0 合计 100.0
由上表可以看出,每年负债或是无积余的农民工就占10.4%,年积余5000元以内的为53.7%。月开支在300元以内的农民工比例为45.2%,这里有一点必须说明,表中月开支在500元及其以上的,绝大多数都是夫妻二人一同外出务工或是子女随同的总开支。超常人的体力劳动,如此低的生活水平,可想而知,农民工整体身体素质没有保障的程度是令人惊讶的。我国社会保障专家郑功成先生曾说过,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将会缩短。当然,农民工群体健康恶化也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一大因素。[1]
(三)希望有养老保险,但顾虑重重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保持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即使是那些在事实上已经非农化的人口,也依然被排斥于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长期工作在城镇,深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优越性,他们把自己老年时的生活质量,也寄希望于养老保险。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在21.3%的农民工“不知道”、34.5%的仅“听说过”的情况下,他们在了解养老保险内容后,仍有87.8%的农民工“希望”有养老保险措施。调研中,农民工对自己年老时的生活设想(多项选择),有66.2%的农民工选择“经济充足”,选择“精神愉快”的占71%,“生病时有保障”的为66.4%。可见,农民工们对生活追求层次的提高,寄希望愉快的晚年生活于养老保险之中。然而,农民工群体在希望有养老保险的同时,仍顾虑重重。表3中的信息是从这次调研中获取的,反映了农民工们的这一整体心态。
表3 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态度(多项选择)
养老保险原因
比例(%)
经济上富裕了,有经济能力交养老金 35.3
农民也应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55.6
减轻将来子女的负担 60.7
希望
顾 养老金交上去可能会被基层干部挥霍掉 56
(87.8%) 虑 到时能不能足额发放到农民手里42
政府政策会不会变化 65.9
不希望 经济上不宽裕37.6
(12.2%) 养老还是靠子女 26.4
自己存钱养老30.7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在增强,传统的“养老靠子女”的观念在减弱,这是一种好的现象,有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农民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顾虑,也不是没有道理,其中在养老金交上去可能会被基层干部挥霍掉、政府政策会不会变化等方面表现最为强烈。可见,农民工阶层至少在参加养老保险方面,对政府的政策、对政府干部的信任度正在走向低谷。
三、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在我国政府政策的保护下,已有一些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开始产生良性循环。“三农”问题的核心要减少农民,就必须在根本上使得农民的“先头群体”(农民向城市转移就业的先锋,即农民工)的权益与城镇居民的权益接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几个“低谷”,笔者认为,农民工权益保障仍需政策大力呵护,这几个问题的解决是政府的当务之急。过去城乡“二元格局”已给我们在诸多方面带来了很大被动,今天农民工这个“似农非农、似工非工”群体的权益保障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如果我们还不主动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力度,在不久的将来,加上农民工群体“一元”的“三元格局”局面不一定不会出现。为此,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就必须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一)适当放宽“民工子弟学校”的准入条件。2003年9月30日国务院转发了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但是,农民工子女就学难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必须加大立法力度,增大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接收民工子女就学方面的违规成本,同时,设立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准入条件要酌情放宽,让更多的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不能让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程度整体降低。否则,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而导致他们受教育质量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未来国民的素质。
(二)实行最高工作时限和最低工资立法。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的限额,以及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办法。[2] 这对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具有非常意义。我国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针对农民工工作的范围、种类和时间,也很有必要实行最高工作时限和最低工资制度立法,防止部分雇主见利忘义,置农民工身体健康与经济利益于不顾,保护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最高工作时限可以全国统一标准,但最低工资因我国地区经济差别大,可以以省为单位划定。这些规定要让农民工们了解,农民工集中的各城镇应成立“农民工权益维护中心”,以便当民工权益受到侵犯时投诉,维权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尽快地给予妥善处理。地方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维护中心”实施监督、考核制度,将农民工权益维护真正做到实处。
(三)对农民工实行司法保护。在安徽省农民工状况调查中,虽然发现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有所好转,但就全国而言,情况并不尽然,尤其建筑行业更不乐观。鉴于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淡薄、工资收入的低微,所以,要立法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保护。农民工就雇主方拖欠工资等问题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免收其诉讼费用,以降低农民工打官司的经济成本和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忍气吞声的心理成本。
(四)为农民工首先建立工伤、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分类分层多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设想,[3] 首先要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本着“赔偿优先”原则,替遭遇工伤的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使得农民工家庭免于太大的动荡而绝望;对在城市工作多年并已有自己住房的农民工,可以纳入所在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其他流动性比较强的农民工则可以实行“一卡制”,卡号为其身份证号码,目的是方便农民工跨省、跨区转移,促进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政策不在多,而在实;制度不在新,而在稳。工伤、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得到落实体现,相信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还会更高。
最后一点也是相当重要的。在社会宣传与政府制定政策对农民工保护时,总是以一副“保护者”的面孔出现,如果说在“善待农民工”的开始阶段有其合理性,那么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仍保持这种面孔就没有其理由了。众所周知,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无可替代,就连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离开了农民工都存在缺憾。所以,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城市居民中间,大力提倡“民工为我服务,我为民工服务”的平等理念是非常必要的,以改善农民工与当地城市居民的关系,同时提高政府公务人员为农民工办事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