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我国政府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张升[1]2004年在《我国政府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文中认为新时期我国林情决定了林业需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变革,从而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由于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不但实现了林业建设主体的多元化,为林业发展注入了大量的资金,而且非公有制林业具有关系明晰、利益直接等特点,所以非公有制林业适应了我国林业发展变革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需要,在我国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并成为促进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方式之一。 但是非公有制林业在发展过程却受到许多问题的层层困扰,限制它的进一步发展,其中制度性障碍是关键。由于政府既是制度安排的结果,同时政府也在“产出”制度,并保障制度的运行,所以我国政府如何发挥其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功能,从而为我国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扫清制度上的障碍就成为本文研究的核心。 本文在引出所需研究的问题之后,然后详细的界定了什么是非公有制林业、国外私有林(作为非公有制林业的一种形式)发展现状、我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最后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从产权理论、国外政府宏观调控私有林发展和我国部分地区政府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实践叁个角度探讨我国政府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所需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政府对非公有制林业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政策上的建议。

李红星[2]2009年在《中国林业利益机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既是人口大国,又是少林国家,经济和社会对林业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并使生态需求成为第一需求。但现实林情是,我国的森林为了生态保护的目的,一棵树不砍也不够用;为了用材的目的,一棵树不留也维持不了多少年。林业资源匮乏的直接原因,不仅仅在于历史上的过度采伐、无节制利用和林木生长周期长、恢复慢、所需投资大,更在于林业生产力落后,突出表现为林地利用率低、生产效率低、林地产出低,林产加工业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高,木材综合利用、保护利用、节约代用产业和林下特色经济、林业现代服务业都没有得到充分发展,部门办林业的羁绊也始终没有冲破,整个林业经济仍在封闭、低速、低效的状态下运行。尽管国家展开大规模的林业建设,实施林业六大重点工程,并推进国有林区和集体林业的林权制度改革及配套改革,但林业资源匮乏的状况未见根本好转。究其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在构建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不注意研究和运用利益机制,缺乏与改革和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动力系统,导致林业经营特别是营造林活动比较效益低,林业微观主体缺乏活力,多元社会主体不愿进入,也无法进入。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容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达到政府与林业微观主体的目标函数趋向一致的林业利益机制,实属当务之急。本文以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为研究背景,以森林资源增加、林业叁大效益兼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多元社会主体、多元社会资本办林业为研究目标,以利益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为研究主线,按照激励相容的思路(即林业微观主体在利益机制激励下的理性逐利行为客观上起到资源增加、生态改善和产业发展的效果,实现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统一),重点研究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利益协调问题、国有林业企业市场化取向改革中的利益支持问题、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的利益激励问题以及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利益整合问题,最终以利益机制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利益导向调动各方面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还从利益激励角度,就国有林区改革模式、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的建管模式、经济限伐机制、分类经营改革功过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适度涉及了林业产业政策、对外经贸合作、木材市场宏观调控等相关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利益激励与协调角度出发,通过政府选择利益手段、设计并向市场输入利益参数,凭借市场机制的自动传导功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导向,诱导林业微观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理性预期和自主行为决策,形成社会资源在林业领域的积聚效应,从而协调林业两大效益间的矛盾,深入推进国有林业企业市场化取向改革,加快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支撑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利益机制理论分析到结合林业发展与改革实际的利益机制运用,从林业经济主要问题到林业新型利益机制的具体构建和运行,层层递进。通过研究力求构建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利益协调机制,国有林业企业改革的利益支持机制,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利益激励机制,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利益整合机制等四项利益机制模式。构建每一个利益机制大体上都从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革或发展思路、构建利益机制促进改革或发展思路的实现这样一条逻辑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分别把握每一个问题的全貌并系统提出利益激励对策。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创新:一是奠基林业利益机制理论与应用方法:二是打通多元社会主体进入林业资源经营领域从事营造林活动的渠道;叁是设计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建管体制的改革模式,探讨投资主体换位、建设主体换位的具体办法,研究使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建管活动获得与商品林经营等同的产业属性的对策;四是探索出以经济限伐机制取代行政限额采伐制度的合理性和操作模式。在我国,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林业木材生产定位的长期影响,系统研究林业利益机制问题仍属新的领域,可依成法不多,但这类研究却极富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理论意义上看,可以实现林业利益机制理论的完善与创新,寻找推动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动力。可将“机制设计理论”在我国林业改革发展中找到现实落脚点和简捷路径,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林情的利益激励理论体系、利益激励方法和技术路线,为我国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新的理论支撑,为以利益导向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方法借鉴。从实践意义上看,林业利益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可以通过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破除政府林业、部门林业的羁绊,多方筹措林业建设资金,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增加林业资源数量和提高质量,是摆脱林业“叁危”(可采林木资源危机、林业企业经济危困、林区职工生活危难)困境的现实选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从而推动国有林业企业的市场化取向改革:有利于创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姚顺波[3]2005年在《中国非公有制林业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提出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林业建设加快林业跨越式发展,建设秀美山川具有重要作用。本研究运用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及现代林业经济理论,分析非公有制林业制度障碍的形成和机理,以财产权制度为核心,以成本—收益为主线,界定非公有制林业补助和非公有制林木补偿的概念和范畴,按照市场经济效率原则,建立一套符合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制度,为消除非公有制林业制度障碍,协调非公有制林业和公有制林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全文共由8 章内容构成第1 章,导言。本章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界定了研究范围,简要综述了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了研究思想、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第2 章,非公有制林业制度创新概述。本章主要界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阐述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内涵、外延,介绍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说明了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意义;介绍了制度及制度创新的概念、制度的功能和制度创新作用、制度创新的程序及方法,分析了非公有制林业制度创新的阻碍及制度创新的内容。第3 章,现行非公有制林业制度梳理。本章对现行影响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要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目的是为非公有制林业制度创新做一铺垫。首先介绍了非公有制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由来,评述了实施限额采伐制度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指出限额采伐制度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其次分析了非公有制林业税费制度,简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的林业税费种类及其征收比例,指出林业税费太多, 致使营林生产无利可图,导致林业生产要素,特别是资金无法流向林业生产,主张借鉴国外林业税费政策,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林业税收制度。分析了非公制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介绍了我国目前试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指出目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忽视了非公有制林业的补偿。我国应根据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实际,制定出激励性非公有制林业补偿制度。最后对林业投资制度进行了评价,介绍了我国林业投资制度历史、现状,分析了林业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

王心同[4]2007年在《中国林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和再生产的物质基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生态效益。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断增加,森林资源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威胁。这直接导致了“温室效应”、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干旱缺水、洪涝灾害、物种灭绝等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成为21世纪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之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工作,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为加快林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启动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其中充分肯定了林业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以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中的重要地位,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但是,由于林业既可以是一种天然资源,也可以进行人工培育,既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所以,林业资源的培育,既不可能仅仅靠市场来完成,也不必完全由政府来承担。但在林业经济领域,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林业进行支持和调控。正是基于上述的认识,本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经济学基本理论、政策学、林业系统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为指导,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以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借鉴,同时借鉴森林经营学的理论与方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的林业经济政策展开研究。本研究基于林业发展,从宏观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主要林业经济政策的产生背景和影响,并进行相应的评价,在此基础上设计了我国林业经济政策的总体框架,提出了实施上述林业经济政策的具体对策建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基于我国林业发展状况,对林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发展的影响,林业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林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作用等进行深入分析。二是对我国的林业产权改革政策、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政策、林业流通和市场化政策、林业税费政策、林产品贸易政策、林业重点工程政策、封山育林政策、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政策等主要的林业经济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并对这些政策在林业发展中所发挥的绩效进行分析和评价。叁是设计我国林业经济政策的总体框架,并提出促进林业发展的相应对策建议。本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1)系统梳理了我国的林业产权改革政策、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政策、林业流通和市场化政策、林业税费政策、林产品贸易政策、林业重点工程政策、封山育林政策、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政策主要的林业经济政策,并对这些林业经济政策在我国林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全面地分析和评价;(2)设计了包括林业产业政策、林业财政政策、林业税费扶持政策、林业产权和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政策、林业贸易政策和林业国际化政策等促进我国林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的总体框架。(3)提出了在现阶段具有现实操作性、推动我国林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林业财政投入、产权改革、国际化、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等具体政策措施。

肖艳[5]2007年在《东北国有林区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制度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东北国有林区林业所有制形式单一,造成经济运行效率低下,可采资源枯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林业应运而生,已成为林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实践证明,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实现林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必要举措。然而,现阶段东北国有林区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其中,制度障碍最为关键。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为东北国有林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制度运行保障,对促进非公有制林业科学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所界定的非公有制林业是指从产权角度出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林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林木资源享有所有权的一种林业所有制形式,即以是否拥有林木资源采伐权为标准来判断林业所有制形式。国有林区包括国家直属森工企业和地方政府所属市、县地方林业。由于东北国有林区国有森工企业,以林木资源采伐权为主要标志的林权改革才刚刚起步,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系东北国有林区地方林业系统,即吉林省、黑龙江省林业厅所辖市、县地方林业系统的非公有制林业。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制度变迁等为理论支撑,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在剖析东北国有林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状况及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以期为东北国有林区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首先,在文献分析和实际调查基础上,分析了东北国有林区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问题。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林权纠纷较多、合理采伐权受限、税费负担重、融资困难和社会化服务滞后等方面。其次,创新性的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法)对东北国有林区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研究,构建了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制度体系框架。研究结果表明:影响东北国有林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依次是产权、采伐限额、税费等制度因素。在定量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制度体系构建的目标和基本原则,阐述了制度体系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制度体系运行的外部保障。最后,构建了以林权制度为核心,采伐申报制度、税费制度、融资制度和监督制度为保障的制度体系。在剖析现行林权等制度缺陷及成因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产权明晰化为基础、以产权安全性为保障、以产权市场化为关键的林权制度;从森林采伐申报、审批和验收等环节构建了森林采伐报审制度;从税费项目和税率水平等角度构建了轻税赋多扶持的税费制度;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角度构建了融资制度;从监督立法、监督机构、监督方式以及监督队伍等方面构建了监督制度。并分别阐述了实施各项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总之,东北国有林区非公有制林业的科学持续发展有赖于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其中,明晰、安全和市场化的林权制度是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核心,实施森林采伐报审制度是落实处置权的关键,实行轻税赋多扶持的税费制度是落实收益权的保证,建立多渠道筹资的融资制度是增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后劲的有力支撑,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督制度是其他各项制度得以有效落实的保障。

包玉华[6]2009年在《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森林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扩大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资源在改善环境、调节气候和涵养水源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是一个贫林的国家,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叁大效益,是我国目前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为了尽快实现我国林业的发展目标,国家提出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保障非公有制林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造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林业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法律的调整和规制。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是指通过非公有制林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确立下来的一系列具体调整和规制非公有制林业活动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产权有限分离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物权理论和林业分类经营理论是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林权改革的林业“叁定”和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化五个阶段。从目前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现状来看,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非公有制林业物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法律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现有的森林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制约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缺失和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实施的外部保障机制不健全。解决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在立足于国内的基础上,还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美国、芬兰和日本属于私有林法律管理制度的先进国家,其值得我国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借鉴之处在于:稳定的林权、健全的法制、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适应林业发展的分类经营政策、完善的森林保险法律制度和政府促进私有林发展的扶持政策。在完善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方面,首先应当明确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中林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则的确立在于指导法律管理制度的设计。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以非公有制林业物权法律制度为核心,以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法律管理制度、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和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管理制度体系。非公有制林业物权法律制度是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建立既必要又可行。非公有制林业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应当明确主体的范围,从物权体系角度出发,非公有制林业物权体系包括非公有制林业所有权、非公有制林业用益物权和非公有制林业担保物权。林权流转法律管理制度是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管理制度,对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林权流转应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的主体、客体、内容和程序。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是落实经营权的重要保证,应当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不同经营,公益林应实行国家购买和补偿制度,商品林采用采伐报告备案制度。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保障森林资源免遭损害的重要手段,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必须创新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保险法律制度。此外,为了保证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法律实施的外部环境而言,还必须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配套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指导机制,经济激励机制和社会服务机制。

曾玉林[7]2006年在《中国林业社会化变革与发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研究综合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系统的与层次的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当前我国林业经济制度的现状及其“部门办林业”的制度历程,揭示了当前我国“部门林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当代中国林业社会化变革的客观必然性,进而研究了林业社会化条件下林业经济、资源与环境不同组合方式及其协调发展的内在机理;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研究林业社会化发展的策略模式和在该模式下的制度革新,以期为政府制订林业社会化发展的政策与法规提供有价值的依据和支持。论文研究认为:(1)必须将林业用地和农业用地分层次地规划出来,在林业用地内进一步将生态林业用地和商品林业用地分层规划;通过对稀缺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法制化约束、分类化经营,来提高林地的利用率和改善林业生产经营中的土地资源不确定性状况,以此确保林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2)必须对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实施国家定向合同购买或代理(社会)合同购买的办法来校正林业生产的外部性。论文提出了通过建立国家对生态林实施“生态效益(产权)合同购买”、对商品林实行“林分生态等级财政补贴(补助)”制度的激励强刺激,来推动中国林业社会化的快速发展;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法律约束”的制度来加强国家对于林业社会化发展的宏观控制。(3)必须通过制度革新,建立起多元林业主体对林业投(融)资的激励机制、以市场为核心的资源配置机制、以产业为载体的发展动力机制。林业的产业化不仅包括商品林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当前更要创新实现生态林业的产业化。当代中国林业社会化发展,应该确立以“地类规划、资源定位”为基础、以“法律约束”为保障、以“分类经营”为手段、以“生态效用产权购买(或补贴)”为刺激、以“合同管理”为约束、以“多元化投资”为动力、以“产业化经营”为载体、以“市场化运作”为方向、以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制度体系。在本课题研究中,界定了林业社会化概念的内涵与特征,界定了“社会办林业”与“部门办林业”概念的内涵与制度区别,研究了林业社会化发展的内在规律,分析了当代中国林业社会化变革和发展的制度目标,提出了中国林业社会化发展的总体策略框架,研究了在该策略框架下的相关制度革新目标,从而初步构架出了当代中国林业社会化发展的制度体系。

雒文虎[8]2011年在《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林业作为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随着林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特别是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已经成为加速林业跨越式发展、解决林区“叁危”问题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黑龙江省虽然是国有林区占主导地位的省份,但是非公有制林业在不同的时期依然得到了不同的发展,研究探索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的运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论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林业分类经营理论和资源配置理论等为理论基础,以国外私有林业发达国家的私有林业运行的模式为借鉴,对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轨迹进行了系统阐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努力探寻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影响因素,预测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趋势,构建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良好有序运行的制度环境。美国、芬兰、瑞典、韩国等私有林业发达的国家,都采取积极的措施推动私有林业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私有林业运行,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私有林主的积极性,通过积极的扶持政策提高私有林主的经济效益。由于国有林占主体,受到长期以来我国对重点国有林区政策的影响,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历程和运行方式具有独特性。在文献调研、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找出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影响因素,并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的权重。在科学构建层次结构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通过指标的重要性,预测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趋势,即运行主体由分散经营为主向现代企业形式的集约化发展,运行目标由突出追求经济效益向追求生态效益等多效益发展,运行环境由政府管制为主向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上发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主要内容是运行主体、运行目标、运行规则和运行环境。运行主体的发展趋势是第一产业向个体合作制、第二产业向公司制、第叁产业向专业公司制发展。运行目标的定位是在初级阶段要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高级阶段要在追求经济效益中突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运行的经济规则必须要保障有效竞争,市场规则必须要保障契约执行,环境规则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制度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运行环境要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完善和构建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制度环境。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制度性障碍既有制度供给不足也有制度供给过剩。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制度需求包括正式制度需求和非正式制度需求。要在产权保障、税费补贴、融资保障、保险支撑、政府职能转换、林业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完善和构建正式制度;要在思想价值观念塑造、林业生态文化构建等方面构建非正式制度。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系统阐述了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轨迹和现状,科学预测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趋势,提出保障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健康快速运行需要构建和完善的制度内容,特别是重点研究了林业生态文化对于推动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的作用和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发展的重点。

马明[9]2006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林业生态建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林业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和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日益增长的新形势下,我国林业发展的现实还远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所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特殊阶段,要求林业必须跨越式发展。没有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中国的生态环境建设速度就难以与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相适应。加快林业生态建设的步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林业的特殊要求。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既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更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当前我国的林业生态建设处于治理与破坏的相持阶段,这一阶段表现出来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反复性和艰巨性,更是迫切要求加强林业生态建设。 本文分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林业生态建设的要求,总结了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林业生态建设中的“绿色GDP”、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非公制林业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等四个重点问题,从这四个方面着手来加强我国的林业生态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的跨越式的发展。 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重要性认识的逐渐加深,尤其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关注自然生态成本”成为社会共识,“绿色GDP”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推行“绿色GDP”制度对实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叁赢”目标,对于我国林业生态建设,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文中介绍了生态建设中“绿色GDP”问题的提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开展“绿色GDP”核算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绿色GDP”核算及其森林核算的内容与方法。通过“绿色GDP”问题研究,来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林业生态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公益林的建设费用投入的总量严重不足,缺口很大,并且公益林建设重点区大多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很难为公益林建设投入足够的资金。各级林业部门经济实力薄弱,要为公益林投入资金也确有难度。如果没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公益林建设将难以保障。确保稳定的资金投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为了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所需的资金,全面抓好公益林建设,持续发挥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必须建立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本文通过对森林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力求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好的途径。 我国林业生态建设要想有大的发展,要求非公制林业要有一个快速的发展。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需要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国家制定的林业六大工程规划主要解决了林业生产力布局问题,但在理顺生产关系,制定相关林业政策时,使林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其中一项战略

李利权[10]2006年在《改革与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林业建设和发展已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党和政府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林业的建设和发展,林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被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下发后,我国开始全面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努力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但我国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质量与速度离我们的目标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此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资金来源问题是当前发展中国林业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使资金快速且有效率地流向林业的相关体制和制度,具体讲就是要采取有效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推进和加入WTO的宏观环境之下,就改革与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对策问题开展全面、系统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多角度介绍和分析投融资理论和现代林业理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林业投融资和林业投融资体制的概念和内涵。在回顾我国投融资体制和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历程的同时,从林业投资总量、林权改革、林业投融资主体结构、林业资本市场发展、政府职能等方面客观地对目前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为了解决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改变目前林业投资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的不利局面,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必须正确认识林业投融资主体和林业投融资客体的特性,认清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市场经济原理,依据客观规律,建立起高效的林业投融资体制。林业投融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林业投融资客体是林产品,包括两大类,第一大类各种类型的人类经营培育的森林资源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第二大类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生产的木材和以木材为原料的各种产品属于“私人产品”。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政府与林业企业(个人)之间的博弈叁个层面对林业投融资主体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根据人类经营培育的森林资源产品的公共产品程度不同可将其分为甲、乙、丙叁类,并根据不同林产品的特性,提出与其相适应或计划或市场的主要经济机制和适合的投融资主体,并提炼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林业投融资主客体关系表。在理论分析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林情,从建立现代林业企业制度、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林业投资环境、完善林权流转法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个方面系统分析了改革与完善林业投资体制的对策。从建议组建中国林业发展银行主营林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加快商业银行林业商业信贷创新步伐、在林业项目中引进BOT系列融资模式、加快林业资本市场建设四个方面分析了改革与完善林业融资体制的对策。建议组建中国林业发展银行主营林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方面,阐明组建我国林业发展银行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组建我国林业发展银行的具体设想;加快商业银行林业商业信贷创新步伐方面,客观地分析了我国发展林业商业贷款的基础和前景,指出我国发展林业商

参考文献:

[1]. 我国政府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D]. 张升. 北京林业大学. 2004

[2]. 中国林业利益机制问题研究[D]. 李红星. 东北农业大学. 2009

[3]. 中国非公有制林业制度创新研究[D]. 姚顺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5

[4]. 中国林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D]. 王心同. 北京林业大学. 2007

[5]. 东北国有林区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制度体系研究[D]. 肖艳. 东北林业大学. 2007

[6]. 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研究[D]. 包玉华. 东北林业大学. 2009

[7]. 中国林业社会化变革与发展制度研究[D]. 曾玉林. 北京林业大学. 2006

[8].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运行研究[D]. 雒文虎. 东北林业大学. 2011

[9].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林业生态建设问题研究[D]. 马明. 东北林业大学. 2006

[10]. 改革与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对策研究[D]. 李利权. 东北林业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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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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