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学与语法--100期“汉语学习”出版的祝贺_汉语学习论文

语义学与语法--100期“汉语学习”出版的祝贺_汉语学习论文

语义和语法——祝贺《汉语学习》出版100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语义论文,语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语义的界定

语义可以界定为语言形式的意义。“语言形式”既包括离散的语言单位,也包括各种结构关系。对于什么是“语言形式”,总的说来,人们较少争议(尽管不是完全没有争议),而对于什么是“意义”就大有争议,甚至似乎很难说清楚了。不过就语义和语法的关系而言,语言学界更多的争议可以暂且不予考虑,也许只考虑传统意义上的语汇意义和语法意义就可以了。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来限定讨论的范围,有可能什么都无法讨论。但是,什么是语汇意义,什么是语法意义,就典型的例子来看似乎不难分清,要是就一些中间类型的例子来看,也并不是一清二楚的。从原则上来说,语汇形式的意义是语汇意义,语法形式的意义是语法意义。那么什么是语汇形式,什么是语法形式呢?回过头来又说语汇意义的形式是语汇形式,语法意义的形式是语法形式。从理论角度看这没有问题,可是这就成了循环论证,难以操作。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先确定哪些形式是语法形式,那么相应的意义就是语法意义,除了语法形式以外的语言形式是语汇形式,相应的意义就是语汇意义。

对形态比较丰富的语言来说,要确定哪些形式是语法形式比较容易,而对形态不那么丰富或缺乏形态的语言来说,要确定哪些形式是语法形式就比较困难。一般的做法是从参照别的语言已经确定了的语法形式来着手考虑哪些可能是自己语言的语法形式,然后结合相应的意义加以论证,最终确定哪些是语法形式及其相应的语法意义。现代汉语中“了”、“着”、“过”作为语法形式的地位就是参照西方语言中表示时体的形态来确定的。有时候也可以从语法意义着手,先参照别的语言已经得到确认的语法意义来假定同类的意义也可能是语法意义,然后去寻找相应的语法形式。如果找到了相应的语法形式,那么就可以最终确认这同类的意义也是语法意义。如果找到的只是语汇形式而不是语法形式,那么这同类的意义在这种语言里只是语汇意义,而不是语法意义,事先的假定不得不否定。前一种情况如现代英语名词已经失去了主格和宾格的形态变化,但是仍然有施事、受事的区别,The man beat the boy(那个男人打了那个男孩子)和The boy beat the man(那个男孩子打了那个男人)不是一回事,并且恰好在动词前面的名词都是施事,在动词后面的名词都是受事。这说明施事和受事是由语序决定的,所以语序就是一种语法形式,进一步就可以确定在这一类句子中动词前面的名词是主语,动词后面的名词是宾语,因为在形态丰富的西方语言中主格名词是主语,大多是施事,宾格名词是宾语,大多是受事。实际上,现代汉语的主语和宾语也是这样来确定的,并不是语序本身有某种先验的语法意义。后一种情况如西方语言所谓的“虚拟语气”,在形态丰富的语言中是通过谓语动词的语气变位形态来表示的。汉语也可以表达“虚拟”意义,但不是通过语序、虚词等语法形式来表示的,而是通过“如果”、“假如”、“要是”等连词来表示的,所以汉语就没有“虚拟语气”这样的语法范畴。连词是明显的语汇形式,不是语法形式,所以在汉语里面“虚拟”也只是语汇意义而不是语法意义。

从语法确定的历史来看,最早得到确认的语法形式及其相应的语法意义是一些语言实体,也就是形态变化及其相应的意义。从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到十九世纪,绝大多数语法学家只承认形态变化才是语法形式,相应的意义才是语法意义。随着十九世纪对现代英语研究的深入,人们才开始认为语序、虚词、语调、重音也是语法形式,相应的意义也是语法意义。但直到今天,仍有少数保守的语法学家不承认这些新的语法形式,而只承认形态变化才是真正的语法形式。近几十年来,有人认为动词谓语和名词之间,乃至所有实词之间的潜在的句法组合关系,也就是分布特征,如所谓配价关系或格关系以及选择、限制条件也是某种语法形式,因为这些句法组合关系是有规律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是可以预测的。对于这种所谓隐性的语法形式是不是语法形式,人们的意见更为分歧。我们认为现在没有必要花很多精力去争论这个问题,“正名”可以留待将来去解决。

事实上,语法是对各种不同的语言单位在相互组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在不同层次和范围上的抽象和概括。语法抽象和概括的层次越低,范围越小,就和有关的语言单位的语汇意义的关系越密切,以至于不容易分清这种现象究竟是语法问题还是语汇问题。因此,语法学家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服务对象,在各自不同的语法体系中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2 语义和语感

语法学家在研究本民族语言的语法或自己非常熟悉的某种语言的语法的时候往往是从语感着手的,首先判定某一类句子是合乎语法的,另一类句子是不合语法的,某种用法是合乎语法的,另一种用法是不合乎语法的,然后再加以研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语感可以说是一个人在长期使用一种语言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的感性认识。语感只能对具体的用例作出“通”和“不通”、“能这样说”和“不能这样说”一类的直觉判断,但是不能说明为什么“通”,为什么“不通”,为什么“能这样说”,为什么“不能这样说”。但是语感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可以说包含了和在社会中实际使用的一种语言有关的全部知识内容,既有语法、语义、语用方面的感性知识,也有有关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知识和历史文化知识,还有一般生活常识和个人可能有的各种专业知识。凭语感对具体的用例作出的判断是一种综合的反应,语义因素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因此语感并不等于语义。

强调形式分析的语法学家经常批评其他一些语法学家是根据意义来分析语法的,是不科学的。其实,这是他们把语义和语感混为一谈了。事实上,过去语义研究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很难根据语义来分析语法。语法学家不依靠形式分析语法,实际上依靠的是语感和某种语法理论。连公开声称根据“意义”来划分词类的语法学家也不会把现代汉语的“战争”和“思想”划归动词,这就说明他们依据的不全是词语的意义而是语法学家本人的语感。再如“这个人很大方”通,“这是一个大方人”不通,“这是一个很大方的人”通。这显然不是凭语义作出的判断,而是凭语感作出的判断,因为语感也包含了对不同词语的各种用法的感性认识。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过去有的语法学家是所谓根据意义来分析语法的,但也八九不离十,不完全是不着边际的原因。这就说明他们根据的主要是语感而不单纯是意义。尽管语感是一种说不清的感性知识,但是语法学家研究语法最初都是从语感着手的,而且最终还要接受语感的检验。单凭语感虽然不能作出任何确定的分析,但是任何不符合语感的分析都肯定是有问题的。

语义指的仅仅是语言形式的意义,不论是语汇意义还是语法意义。语义并不能包含语感的全部内容,而且语义本身最终还得依靠语感来确定。语义的逻辑分析和特征分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纯客观的方法,说到底还是以本民族的人的语感为基础的。明确区分语义和语感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是有好处的。首先,“语感”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语言能力”的直觉反应,所以有的西方语言学家就称之为“直觉”(intuition)。如果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要揭示“语言能力”的内在机制,也就是语感的内在机制,那么,显然不能局限于语义研究,因为语义不等于语感。其次,如果认识到过去有的语法学家主要是依靠语感和某种语法理论来研究语法而不是完全依靠语义来研究语法的,后人就会对他们取得的成就多几分理解,因为任何一个语法学家的语法研究都是以语感为基础的。

§3 语义和逻辑

很多人认为,词语的意义是概念,而句子的意义是命题。当然,这只是就词语和句子的理性意义而言的,并没有忽视词语和句子可能有的各种附加意义和感情色彩,但是理性意义毕竟是词语和句子的核心意义。例如,“手”是“人体上肢腕关节以下的部分”,“走”是“人或鸟兽的脚交叉向前的位移动作”等等;“他是中国人”是断定“他”归属于“中国人”这一类别的命题等等。这种观点还是有根据的。但是措辞显然是不够精确的,容易导致不正确的理解和不正确的进一步推论。问题出在“是”很容易理解为“等于”,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恰恰就是这样理解的。事实上,词语的意义并不“等于”概念,句子的意义也并不“等于”命题。词语的意义,或者说词语的语义内容,除了一些专有名词和单义的术语以外,即使就单个义项的语义内容而言,也是相当复杂的。表述词语的语义内容的往往是复杂概念,而这些复杂概念的限定成分中往往还包含了命题。其次,词语的语义内容有浓厚的民族性和时代性,且不说还有鲜明的地区性和社会性,而逻辑概念恰恰相反,具有更多的普遍性,所以才有可能用来表述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阶层的语言的词语的语义内容。就其理性意义部分而言,句子的意义(或者说句子的语义内容)大致和命题(包括复杂命题)相当,但句子的语义内容还包括情态、语气、时态等等因素;而命题一般不包括这些因素。再次,命题有真值问题,而句子的语义内容并不一定涉及真值问题。因此,简单地说词语的意义是概念,句子的意义是命题容易导致误解。更确切的说法应该是:词语和句子的意义都可以通过概念和命题来表述。

由于把“词语的意义是概念”误解为“词语的意义等于概念”,而概念具有科学性和普遍性,从而推论可以通过概念系统来沟通不同语言中对等于同一概念的词语。在这种假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概念系统作为中介语的跨语言翻译系统工程在浪费了大量财力和人力以后,才发现不同语言词语的民族性和复杂性从根本上就排除了对等于同一概念的可能性。即使在同一语言内部,具有普遍性的科学概念和多数普通人理解的词语的语义内容也有出入。上文提到的“手”的概念和普通人的理解比较一致,“走”的概念和普通人的理解就有出入。有时概念和普通人的理解就很不一致,如“看见”的科学概念应该是“光线照射到物体上,反射到人的眼睛里,通过视网膜作用于大脑视觉中心产生一定的视觉形象”,其中“看”是“把眼睛对准光线的反射源”,“见”是指“在大脑视觉中心已经产生了视觉形象”,而根本不是什么“使视线接触人或物”和“看的动作产生了结果”,因为客观上不存在什么“视线”,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使视线接触人或物的动作”。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词语的语义内容反映的是当代普通人对主客观世界的认识以及已经凝固在词语的语义内容中的历史上前人对主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是现代科学对主客观世界的认识。不同语言的词语的语义内容对主客观世界现象概括的角度、方式和范围各不相同,所以除少数场合以外,不可能都和同一概念相对应。

词语之间的搭配,不少人往往归之于语义问题或者是逻辑概念之间的相容性问题。词语之间的搭配关系和语义有关,也和逻辑概念之间的相容性有关,但还不能说搭配关系就是语义问题或者就是逻辑概念之间的相容性问题。常常用来说明这种观点的例子是“四边的三角形”和“热冰”。这两个例子的确能说明这种观点,但是还不足以证明这种观点是完全正确的。首先“语义问题”太模糊,而把词语之间的搭配关系简单地等同于逻辑概念之间的相容性问题实际上又是把词语的语义内容和逻辑概念等同起来了。其次,这种观点完全无法解释为什么汉语可以说“大雨”、“小雨”,而英语不能这么搭配,只能说“heavy rain(重雨)”、“light rain(轻雨)”等。可见,词语之间的搭配关系也一样有民族性和约定俗成的因素,而不全是逻辑问题。

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语义研究又成为关注的重点,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现代语义学已经不再局限于研究词语的意义及其历史演变,而是同时也研究句子的意义以及各种其他因素对句子意义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也不再局限于主观的内省方法,而使用了一些在不同程度上可以客观验证的方法,如义素分析、语义因子分析、语义特征分析、句子成分的配价分析和格关系分析等,并且找到了某些形式化的表达方式。当代语义研究的特点是:广泛运用了现代形式逻辑的成就,特别是在句子的语义表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需要正确理解语义和逻辑之间的关系,避免把语义和逻辑简单地等同起来,从而避免理论上的失误,那样才能更有效地运用现代逻辑的方法和手段来改变语义研究长期滞后的局面。

§4 语义和语法

语义是语言形式的意义,也就是各种语言成分的形式以及各种结构关系的意义,而语法则是语言成分的组织规律,所以语义和语法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从人类认识主客观世界的过程和语法的形成历史来看,语法自有相应的语义基础。可以设想,在语言形成的最初阶段,语义和语法之间的关系是比较直接的,对当时的人来说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语法系统的相对稳固性,语法和相应的语义基础之间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脱节现象,而更由于历史的久远、文献的不足征、不同语法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原因,有些语法现象的语义基础在今天已很难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尽管如此,多数语法现象至今还能令人感觉到自有相应的语义基础,这就是为什么语法范畴总是以语义范畴来命名而且在多数场合导向是基本正确的原因。不论在词法领域,还是在句法领域,情况都是这样。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因为语法自有相应的语义基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了表达的形式。认知语法正是从这样的角度来研究语法和人类或特定民族对主客观世界的认知方式之间的联系,从而对语法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

任何语言形式都必然要有相应的语义内容,因此,在语法研究中必须坚持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不可分割的原则。一般说来,语法学家在认定某种语音实体是一种语法形式的时候都会同时注意到认定相应的语法意义,尽管有可能一时还不能十分确切地描写这种语法意义。因为在不少情况下,有关的语法意义本身就十分复杂,在没有认定相应的语法形式的情况下,语法学家匆匆忙忙认定某种意义就是语法意义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这大概和语法研究最早是从形态丰富的语言开始的历史传统有关。忽视或无视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不可分割这一原则的现象经常地发生在句法研究领域,如句子成分或某种句法结构作为一种语法形式,凭形式认定后没有相应的语法意义,或者凭意义认定后没有相应的语法形式。一定的语法形式可以没有相应的语法意义,一定的语法意义可以没有相应的语法形式,这就给句法分析带来极大的任意性,并且除了主观认定以外也就没有任何客观标准来检验这种分析的是非了。

在句法研究领域忽视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不可分割的原则是有某些客观原因的。一则是要确定句法领域内一定的语法形式的相应的语法意义或一定的语法意义的相应的语法形式,难度都比较大,所以不得不暂付阙如,因为在句法领域内的语法形式负担很重,往往表达的不止一种语法意义,一种语法意义也不只限定用一种语法形式表达。二则是以往的语法研究大多是为母语教学服务的,本国人是“先理解,后分析”,只是“讨个说法”而已,很少有人去追究相应的语法意义或语法形式。但是随着第二语言教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处理自然语言的发展,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全面贯彻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不可分割的原则,并且同时也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来验证我们的分析是不是符合语言实际。计算机处理自然语言只能是“先分析,后理解”,而且只能根据“形式”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所得的句子结构和短语结构推导出相应的语义解释,也就是逻辑表达式,这样才真是“理解”了。根据分析所得的语义解释可以逆向生成理性意义相同的句子。语义解释是根据句法分析的结果推导而来的,如果句法分析有误,或者语义解释规则有误,那么就无法推导出正确的语义解释。很显然,任何一个违背了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不可分割的原则的语法体系都通不过这样的检验。

语法研究的历史走过了一条一个时期偏重意义、一个时期偏重形式的反复转移重点的道路。当然,重点相似的后一时期并不是前一时期的简单重复,而是在更高阶段上的发展。这是因为形式和意义不可分割原则是一种理想的原则,要全面贯彻很不容易,而重点在形式和意义之间反复摇摆正说明语法学家的不懈追求。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语法研究的主流强调形式。由于摆脱了主观内省的意义的纠缠,缩小了研究范围,语法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在方法论和形式化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但是偏重形式的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又出现种种消极现象,然后重点转移再一次悄悄开始。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就其主流而言,和以往每一次重点转移一样,这一次转移也是在充分吸取前一时期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当代的语义研究不再是单凭主观内省来分析语义,而是充分考虑到形式因素,还在不少领域采用了形式化的表达方式。国内的情况却有所不同,尽管到八十年代偏重形式的研究已经处于主流地位,但国外不少形式研究的新方法、新成就国内很多人还不熟悉。同时,偏重意义的研究在国内历史较长,而且没有真正经过形式研究的洗礼,还保留不少主观内省的传统因素。因此,估计这两种研究方向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会并行不悖,形成一种互补的局面。

在形式研究居主流地位的时候强调要结合意义研究,在意义研究越来越受重视的时候强调要结合形式研究,这总是不受欢迎的,可以说是不识时务的。不过,这恐怕是力求贯彻形式和意义不可分割的原则的唯一的办法。现在国内偏重意义的研究刚刚起步,但是已经有人指出划分汉语词类的标准只能是意义,还有人主张撇开一切句法分析而从语义网络或概念系统着手直接获得句子的语义解释。这样看来,提醒一下在深化语义研究的同时不要忘了结合形式研究也许不完全是多余的。

附言:按理文末应该附参考文献,但是和本篇类似的一组探讨语法理论的短文并不是在参考哪一派哪一家的论著的基础上写成的,也不是为了和哪一派哪一家的观点进行论辩而写作的,背景比较广泛,要开列的参考文献就太多,因此暂付阙如,请读者谅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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