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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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分配领域也出现了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的现象。根据中国社科院发表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中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65,逼近0.47;而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调查,中国基尼系数目前已高达0.53或0.54。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城市家庭的贫富分化”课题组2003年对北京、广州、南京、哈尔滨、兰州五城市三百户穷人和富人家庭的调查,中国城市家庭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如何看待我国目前收入差距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热点话题。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党中央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之一。2004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而收入又是构成社会财富的重要部分。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因此,收入分配不合理必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合理调整收入分配,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

刚刚闭幕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理、合法、合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目前不合理、不合法的,特别是群众深恶痛绝的按权力分配、按关系分配,甚至大量违法乱纪分配造成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背离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解决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意义重大。

二、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水平从总体上看有了很大提高。1978年到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长到2936元,增长了20.9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增长到9422元,增长了26.4倍,扣除物价因素后,分别是1978年的5.54和5.88倍(注:国务院扶贫办公室2005年4月3日最新公布数据。)。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增加,1978年城乡居民储蓄总额为211亿元,人均不到22元;而到2004年底储蓄总额为119555亿元,人均近9200元,(注:国务院扶贫办公室2005年4月3日最新公布数据。),人民生活质量由尚不能温饱提高到小康水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城乡居民之间、不同地区居民之间和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以及行业或部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一)城乡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中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表现,其对中国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最为深远。这是由于:第一,城乡居民涵盖我国居民的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状况反映了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总体水平,其它各种收入差距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状况。第二,社会主义本质是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基础上,通过消灭贫穷和防止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因此,为实现这一目的,中国所进行的许多改革和出台的诸多政策措施都与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密切相关。第三,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根本上讲,不是城镇居民绝对收入水平过高(2004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不足1200美元),而是相对于城镇居民而言农民收入水平过低(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相当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1.2%)(见表1、图1)。中国要完成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却严重受制于“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民的低收入水平状况。

表1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变化表

城镇居民家庭人农村居民家庭人 城乡居民

年份 均可支配收入 均纯收入 收入倍数

(元)*

(元)

1978 343

134 2.56

1979 412

160 2.58

1980 478

191 2.50

1981 492

223 2.21

1982 527

270 1.95

1983 564

310 1.82

1984 651

355 1.83

1985 739

398 1.86

1986 900

424 2.12

1987 1002 463 2.16

1988 1181 545 2.17

1989 1376 602 2.29

1990 1510 683 2.21

1991 1701 709 2.40

1992 2027 784 2.59

1993 2577 922 2.80

1994 3496 12212.86

1995 4283 15782.71

1996 4839 19262.51

1997 5160 20902.47

1998 5425 21622.51

1999 5854 22102.65

2000 6280 22532.79

2001 6860 23662.90

2002 7703 24763.11

2003 8572 26223.27

2004 9422 29363.21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这里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是工资收入。另有学者还将城镇居民所享受的有关福利和医疗补贴、财政补贴以及实物补贴等与之加总构成城镇居民的全部收入。如果这样,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还会扩大。

附图

图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从表1和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4)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增幅显著上升、二者收入差距逐步缩小阶段。这一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都很迅速,而且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较之城镇居民提高得更快,增幅更明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比由1978年的2.56倍缩小为1984年的1.83倍,缩小近30%。

第二阶段(1985-1991)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继续提高但增速下降阶段。这一阶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增速较缓,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较之城镇居民绝对数提高缓慢,年均增长率下降幅度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逐步拉大。城乡居民收入比由1985年的1.86倍扩大到1991年的2.40倍,差距拉大了22.5%。

第三阶段(1992-2004)为城乡居民绝对收入额迅速提高、但绝对收入差距迅速拉开、相对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阶段。这一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迅速扩大,基本维持在2.5倍以上(除1997年为2.47倍),从2002年以来,这一比例超过了3倍。虽然2004年由于国家相继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粮食价格上涨和农民税费负担下降,使得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是今后几年城乡收入差距比仍然有扩大的可能。

(二)城乡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从表2、图2的数据可以得出结论,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高于同期城镇居民。2001年与1978年相比,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由0.16提高到了0.32,增长了100%;农村居民基尼系数由0.2124提高到了0.3223,增长了52%。自1978年以来,农村、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基本上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表2 我国农村和城镇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

年份 农村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收入

分配的基尼分配的基尼

系数

系数

19780.2124 0.16

19790.237 0.16

19800.2407 0.16

19810.2406 0.15

19820.2317 0.15

19830.2461 0.15

19840.2439 0.18

19850.2267 0.19

19860.3042 0.19

19870.3045 0.2

19880.3026 0.23

19890.3099 0.23

19900.3099 0.23

19910.3172 0.24

19920.3134 0.25

19930.3292 0.27

19940.321 0.30

19950.3415 0.28

19960.3229 0.28

19970.3255 0.29

19980.3369 0.30

19990.3361 0.295

20000.3536 0.32

20010.3223 0.32

数据来源:转引自《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进及其对收入差距变动的影响》,《江汉论坛》2005年第2期,第32页。

附图

图2 1978-2001年农村和城镇基尼系数

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2001年在我国各类金融机构8万多亿元的人民币存款中,80%的存款掌握在20%的入手里,而其余80%的人仅掌握了20%的存款,且中国最高收入的10%的人拥有银行存款的三分之二。这说明,中国城乡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巨大的。

(三)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居民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在各国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数据显示,1985年城镇居民年收入最高的5个省(市、区)是西藏、青海、甘肃、上海、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依次分别为1967元、1664元、1345元、1344元和1343元;收入最低的5个省是四川、湖北、河南、江西和安徽,职工平均工资依次为1035元、1027元、997元、966元和950元,工资最高省份的职工平均工资为最低省份的2.07倍(中国统计年鉴,1986)。

1997年城镇居民年收入最高的5省(市、区)是上海、北京、西藏、广东和浙江,职工平均工资依次为11425元、11019元、10098元、9698元和8386元;收入最低的5个省(区)是贵州、陕西、内蒙古、江西和黑龙江,职工平均工资依次为5206元、5184元、5124元、5089元和4889元,工资最高省份的职工平均工资为最低省份的2.34倍(中国统计年鉴,1998)。

2004年城镇居民年收入最高的5省(市、区)是西藏、上海、北京、浙江和广东,职工平均工资依次为30873元、30085元、29674元、23506元、22116元;收入最低的5个省是吉林、贵州、河南、江西和湖北,职工平均工资依次为12431元、12431元、12114元、11860元和11855元,工资最高省份的职工平均工资为最低省份的2.60倍(中国统计年鉴,2005)。

从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来看,我国各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都呈扩大的趋势。并且除西藏(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外,收入较高的省份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收入较低的省份集中在中西部地区。

(四)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除了表现为城乡之间差距、城乡内部差距、地区差距外,还表现出明显的行业性差距的特点。不同行业部门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也越来越明显。

在改革开放以前,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在居民收入分配政策上实行平均主义,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行业之间的差距表现得并不明显。但改革开放以后,在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仍然对一些行业未能全部放开,对一些行业准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电力、邮电、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致使这部分行业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垄断地位,并依靠这种垄断地位,获取了大量的垄断利润和垄断收入。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拉大也越来越明显(见表3)。

表3 部分行业工资比较(单位:元)

行业 合计农林牧渔 电力、煤

交通运输

金融业科研技批发零

最高与最低

年份气、供水

仓储邮政售业

1978 615

470

850

694610

669

551

1.81

1985 1148 878

1239 1275

1154 1272 1007 1.45

1990 2140 1541 2656 2426

2079 2403 1818 1.72

1995 5500 3522 7843 6948

7376 6846 4248 2.23

2000 9371 4832 12830 12319 13478 13620 7190 2.82

2001 10870 5741 14590 14167 16277 16437 8192 2.86

2002 12422 6398 16440 16044 19135

-

9398 2.99

2003 14040 6969 18752 15973 22457 20636 10939 3.22

2004 16024 7611 21805 18381 26982 23593 12923 3.55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从表3可以看出,1978年以来,处于最高工资水平的行业为电力、煤气、供水及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而处于最低工资水平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并且行业收入极值比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近年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差距呈扩大趋势,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这种差距还会不断扩大。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已过大,超出了合理、合法、合度的界限,如果不尽快解决,又可能会为社会制造不和谐声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多种,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历史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出于种种原因,我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

作为一个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国家,我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主要是: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低价收购农产品,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利润,再通过严格控制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把工业利润转化为财政收入。

此外,国家还通过农业税收入和农业储蓄等渠道获得了大量资金积累。根据周其仁(1994)的估计,在1952-1982年期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农业税和农业储蓄净流出三条渠道,从农村获取6127亿元的剩余,相当于1982年全部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

同时,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成为政府的长期制度,户籍制度把农村劳动力禁锢于农村和农业,城市职工报酬以及享受的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保障远远高于农村。这种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改革前城乡居民较大收入差距的长期存在,也形成了城市居民的利益刚性和改革后的城市偏好。

(二)分配体制的原因

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分配体制下,个人收入量的多少,不仅与自己的劳动贡献大小正相关,而且还与自己所拥有的物化生产要素多少正相关。是否占有物化生产要素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便成为影响人际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不同要素所有者占有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差异对个人收入差距影响巨大。如果在劳动收入大致均等的条件下,收入差距主要由财产性收入高低而拉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的财产性积累差距加大,因而财产性收入差别也不断扩大。据统计,2001年20%的人拥有80%的银行存款,而80%的人仅占银行存款的20%;而在20世纪90年代30%的富裕人口只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47%。

(三)经济体制转轨的原因

转轨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旧体制虽然已经开始打破,但新体制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些人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如掌握重要的经济信息、获得特定的市场准入权、对重要的、紧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权等,进行种种形式的设租与寻租活动,牟取了双轨体制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

另外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没有得到完全的延伸,一些领域里还存在行业性的垄断。由此而产生的垄断收入,其级差部分理应由国家占有,而事实上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调节,从而导致了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人收入的极不平衡。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

改革发展到今天,国有企业的改革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经营人员的收入风险机制也没有真正建立健全,因此造成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些国有企业己成了某些人把公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的一种曲折而复杂的中介环节,这样,就为少数人暴富提供了丰富的经济来源。所谓“庙穷方丈富”就是这一情形的生动写照。

(五)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原因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体制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化隔离基础上的,造成了城乡社会保障出现了巨大差别。城市实行的是高就业、高补贴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居民享有相对较高程度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则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其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

我国城市中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以所有制划线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较高和较全面的保障,集体企业和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则要相对低一些,个体工商业者则基本不享受社会保障。这种以所有制划线的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也是失之公允的。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又恰恰是收入较高的一批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向这些人倾斜,更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六)税收调节不力的原因

国际经验证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完善,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征管条件目前还不完全具备;从税务部门本身来讲,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征管力度,严格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外,我国还没有建立起针对个人财产存量及其转移进行调节的收益类税种,比如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再如,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统一,又不健全,在资金筹措上没有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政出多门,效益低下。由此造成政府以及社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其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

四、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治理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公平分配观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指对国民收入依据合理的规则进行分配。我国长期以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很容易把平均主义理解为公平,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事实上,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和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的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性来衡量形成反差。

收入分配的全过程包括三个环节:起点、过程、结果。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就是要做到以上三个环节的统一,即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看成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系统。

所谓起点公平,是指市场经济的竞争应该在同一起跑线上,即竞赛的规则必须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公平中最具决定意义的一环。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起点公平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过程公平的建构打下基础,从而最终实现结果公平。

所谓过程公平,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活动中,能获得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平等以及在公平的原则和操作下公平竞争,就是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的机会和条件。但是,公平的机会与条件必须由法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来提供。若干年来,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因为规则的不合理、法制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已经付出了代价,社会上也因此产生了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通过“权钱交易”而暴富的人群。对于民众由此而产生的“仇富心态”,政府应该给予理解,并且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到对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上来,加速完善社会、经济、法律机制。

结果公平可以分为两类:绝对结果公平和相对结果公平。绝对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间的收入不按贡献而是按人头来分配,追求平均,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结果差距很小,是一种平均主义。就相对结果公平来说,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同一个体而言,其产出、贡献与所得是否匹配、相称,我们称其为纵向相对结果公平;二是就不同个体而言,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否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是否基本公正,而不看其贡献大小,我们称之为横向相对结果公平。

(二)完善制度建设

我国不合理收入差距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制度设置不合理造成的。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重要。

首先,进一步打破城乡壁垒、地区壁垒的区域间的制度障碍,打破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结构,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在城镇定居谋业,实行与市民相同的“国民待遇”。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实行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让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享有充分流动的自由和同等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城市经济活动,增加农民人均占有资源,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其次,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加强市场竞争,削弱行业垄断。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政府应有计划地为一些行业的进入创造较为宽松的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打破或削弱行业的垄断,加强对垄断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缩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最后,加快体制改革,强化权力约束。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特别需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和民主监督,因为缺乏监督的权力势必造成腐败;另一方面,要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特别是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科学管理。要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削弱甚至取消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行政干预,打破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堵住腐败现象的产生,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真正转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轨道上来。

(三)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

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认为: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废除,使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体,劳动力小再是商品,工资范畴不再存在,成本=c+v的范畴已经过时;第二,v的性质发生了变化,v只是按劳分配所决定的个人消费品价值,它不是资金而是收入,不进入生产补偿,所以c与v不能再结合成一个成本范畴;第三,劳动者作为主体支配着生产资料这个客体,即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这样,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获得了自主的必要劳动的性质,因而v和m就结合成一个新范畴,即需要价值或社会主义必要价值范畴或净产值范畴。因此,社会主义劳动即自主联合劳动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构成具有新的特点,即w=c+n。c代表新概念成本,n代表需要价值。n是由三部分组成,即n[,1](国家收入)、n[,2](企业收入)、n[,3](劳动者个人收入)。(注:具体请参见李炳炎著《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领域,具体而言,就是用净收入分成制来代替现有的工资制。所谓企业净收入,就是实现了的企业净产值,可由销售收入扣除物耗成本求得。净收入分成,就是将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间按一定比例分享。这里,职工不再拿固定工资加奖金,而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享收入。这种分享是以企业净产值为基础,是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紧密联系的。因此,职工收入不再由企业外部的力量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职工的劳动贡献。这一方案不仅要求取消传统的工资制,并且要求取消利润制度,用净收入取代工资和利润。这样就能真正使职工收入成为其劳动贡献的报酬。

由于利益分享、“荣辱与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就会形成一股追求净收入不断增长的合力,从而也就有效地解放了增加供给的生产动力问题。在净收入分成制中,利益分享是通过各经济主体对每一边际产量的净收入分享来实现的,因而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收入按比例同步增长,从而在初次分配领域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

(四)加大再次分配的力度

再次分配有利于缩小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差距,政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加大再次分配的力度。

1.深化税收体制改革

税收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杠杆,是治理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对社会成员的过高收入具有强效的调节功能。由于目前我国包括个人收入所得税在内的税制改革仍在进行之中,一些地方还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仍有待提高,加上实践中的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致使个人偷税漏税现象普遍,税额流失严重,加剧了居民间收入差异。

首先,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改革开放初期,800元收入对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来说还是一个较高收入数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工资上升幅度较大,加上对通货膨胀的补偿,800元对相当部分的社会成员来说已经成为现实,所以800元税基己显得稍低。提高起征点后,把纳税人的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税务部门能集中力量加强征管,并逐步积累经验,为若干年后大规模劳动者队伍陆续跨入纳税人行列铺平道路。

其次,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存款实名制后,应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不仅有利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而且能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限制非法收入,并应逐步向累进税率过渡。并且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

最后,可以适时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的功能是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进行调节。目前全世界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实践表明开征遗产税对于避免个人财产分布过分集中,鼓励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和努力工作致富,限制部分人通过继承财产不劳而获、好逸恶劳,具有重要调节作用。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难免造成收入的悬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实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将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首先,对处于最低层的弱势群体,需要给予重点关注,采取的政策取向是强化社会保障,确保其最低生活,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对低收入者中的城市群体,应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保障他们的生存条件,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最后,对低收入者中的农民群体,要减免农业税,调整农业和农村结构,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建立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需求向农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将农村贫困户的救济纳入全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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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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