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地论文,悲剧论文,中国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5]03-0075-04
“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目前经济学界对“公地悲剧”理论的探讨较多,林毅夫、张维迎、张军、陈抗诸位教授对此都有精彩论断,(注:关于“公地悲剧”方面的研究,可参见林毅夫《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几点看法》、陈抗《从公地悲剧到反公地悲剧》等论文以及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等专著。)而对“反公地悲剧”则讨论甚少。笔者拟从两种理论的比较分析中,探寻当前条件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
一、“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产生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观点,社会产品大体可分为两类: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和私人物品(personal goods)。私人物品是由私人企业生产并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产品,其消费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由公共部门生产、由社会成员免费使用的产品,其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反映的是公共物品问题。
1968年英国哈丁教授(Garrett Hardin)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地悲剧”理论模型。他说,作为理性人,每个牧羊者都希望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在公共草地上,每增加一只羊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获得增加一只羊的收入;二是加重草地的负担,并有可能使草地过度放牧。经过思考,牧羊者决定不顾草地的承受能力而增加羊群数量。于是他便会因羊只的增加而收益增多。看到有利可图,许多牧羊者也纷纷加入这一行列。由于羊群的进入不受限制,所以牧场被过度使用,草地状况迅速恶化,悲剧就这样发生了。(注:G Hardin,Science162,1243 1968。)“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太高)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1998年,美国黑勒教授(Michael·A·Heller)在《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一文中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他说,尽管哈丁教授的“公地悲剧”说明了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的恶果,但他却忽视了资源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在公地内,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于是就发生了“反公地悲剧”。(注:M Heller,Harvard Law Rev.111,621 1998。)在实践中,要避免悲剧,我们要花费大量的交易费用、谈判成本以及说服潜在竞争者的成本。一旦发生了“反公地悲剧”,我们很难将各种产权整合成有效的产权。就像在大门上安装需要十几把钥匙同时使用才能开启的锁,这十几把钥匙又分别归不同的人保管,而这些人又往往无法在同一时间到齐。显而易见,打开房门的机会非常小,房子的使用率非常低。繁琐的知识产权保护、国企的多头管理等都是“反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之所以也叫悲剧,原因在于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或财产的使用安排能给每个人带来收益,但由于相互阻挠而眼睁睁地看着收益减少或资源浪费。
由二者概念可以看出,“公地悲剧”是公共物品过度使用的结果,“反公地悲剧”则是公共物品被闲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
二、“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异同
公地与反公地“悲剧”的本质在于产权问题。产权一般具有两种形态: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当某种资源为某个人单独所有时,该资源为私人财产,其产权为私人产权。它具有产权制度边界清晰、产权归属明确,所有权效率高的特点。当某种资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所有时,称为公共财产,其产权为公共产权。它具有以下特点:在消费规模上没有限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这项资源的权益,所以存在收费困难;每个当事人天然享有资源权益,无需采取交费申请加入的方式;每一当事人在使用该资源时,会影响和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即存在外部性。由于该资源向每个社会成员开放,允许他们自由进入,平等分享,并获取平均利益,因此,搭便车和产权拥挤现象就难以避免。鉴于权利是相互排斥的,对于稀缺资源来说,公共产权要么造成资源的过度利用(“公地悲剧”),要么造成资源利用不足(“反公地悲剧”)。
(一)二者的相同之处
1、二者都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关于外部性的经典定义:一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着其他人的行为。它是这样一种情形,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附带地”产生一些好的或不好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由其制造者自己来承担,并不影响制造者自己的成本或收益,而是由“外部”(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承担,给外部带来成本和收益,因此称之为外部影响。(注:王跃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M],三联书店,2000,P68。)外部性有两种:外部经济(正外部性),就是好的外部影响,如蜂农的蜜蜂对花农产生的积极影响等;外部不经济(负外部性),就是不好的外部影响,如各种污染等。“公地悲剧”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过度放牧、砍伐、捕捞及污染带来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种群灭绝及环境恶化等极大的负外部性。“反公地悲剧”造成资源浪费、投资及收益减少,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一种负外部性。
2、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产生各种产权问题。“公地悲剧”,就自然资源而言,会因缺乏有效的监督而造成浪费;就企业而言,因产权不清,会产生委托——代理人间题、搭便车及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反公地悲剧”主要发生在企业界。由于产权支离破碎,会因缺乏有效的使用权或干扰太多而造成资源闲置,也会因寻租活动的存在造成资产无效率。
(二)二者的区别
1、就产权性质而言,前者有有效的使用权,而后者是无效(或低效)的使用权;前者产生无效的监督权,而后者是有效的监督权;前者有平等的收益权,而后者没有平等的收益权;前者没有明确的处置权,而后者有明确但不完全的处置权。
2、发生原因:“公地悲剧”在于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如污水排放,如果工商部门的罚款超过企业用于排污的费用,企业还会无限制地排放吗?“反公地悲剧”则是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如上面所举的例子,若个人有足够的力量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实现完整的产权,那么“金属森林”就不会出现了。
3、解决办法:“公地悲剧”因为产权虚置、不明晰,所以需要明晰产权。“反公地悲剧”因为产权支离破碎,故需要整合产权。
三、我国国有企业两种“悲剧”的现状分析
公地的本质特征在于决定使用方式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并非只有自然资源才能成为“公地”。如果某种资源的产权安排决定了很多人都能不同程度地使用这种资源,那么这种资源就具有公地的特性。按照这种解释,公地的范围就可以从自然资源扩展到企业界。我国的国有企业大都具有“公地”特性,像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三角债等都是国有企业“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表现形式。
(一)“公地悲剧”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1、无形资产流失。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动力源,拥有无形资产企业就掌握了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然而,伴随着越来越活跃的产权交易活动的展开,我国国有企业以各种形式流失的无形资产难以数计。无形资产流失既有客观上的原因,如无形资产具有的无形性、不稳定性等特性,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如缺乏利益主体的关注、缺乏有效的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等等。例如“冠生园”事件,南京冠生园黑幕曝光后,包括上冠、武冠、新冠在内的整个“冠生园”品牌都受到连累,这说明“冠生园”品牌发生了“公地悲剧”。现实中、我国饮食行业的老字号,差不多都经过了一个产权公有化的过程,像冠生园一样多家企业使用同一品牌。白来的东西不珍惜,于是有人摘果,无人栽树。要真正珍惜老字号这笔无形资产,就要把它当作有价资产来监督、管理,这不仅是一个要落实财产权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确立产权人和收益人的问题。凝结在中华老字号上的“无形资产”,都是前人“有形注入”的结果。这种“有形注入”,既是严格的质量管理,也是看得见的物力成本。对此,我们应结合企业特点,做好无形资产保护工作,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2、有形资产流失。如果说“冠生园”事件是国有企业在品牌上的“公地悲剧”,那么国有资产流失则是有形资产的“公地悲剧”。所谓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由于国有产权的虚置和模糊,国有企业成为众人的公地,于是资产流失的“悲剧”随之发生。(注:盛洪:《中国的过渡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P173。)有形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资产评估不合理;二是产权交易中的折扣行为;三是优惠政策,如有的地方对本企业职工给予20%至30%的优惠,亏损企业也给予一定的优惠等;四是企业内部人控制,损公肥私。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因素都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这些因素虽然都一定程度地引起资产流失,但这是我国现阶段为深化改革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些问题只有靠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加快发展来解决。一些地方的实践也证明,通过产权改革,产权清晰了,权责明确了,出资人的责权利意识得到了强化,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于由企业内部人控制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应该坚决反对和制止的。必须完善企业产权的制度化改革,加强监管和处罚,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规范管理,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
(二)“反公地悲剧”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的多头或无序管理。对企业的多头管理,实际上是有权的事、有利的事都争着管,负责任的事则互相推诿。由于不能单独决策,造成企业效率低下。银行与企业的三角债就是“反公地悲剧”的例子。作为商业企业的银行,理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和企业对银行的债务应按照法律、法规正常进行安排。但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企业对银行的债务往往随着地方政府领导的离任或升迁而消失。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收益在领导人的“过问”下,无法得到保障甚至还要承担巨大的损失。这些无头债就是银行的呆账、坏账,即三角债中的失效资本,这就是因多头管理而发生在金融领域内的“反公地悲剧”。
2、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以至于出现地域封锁、部门壁垒,不利于一体化经济的形成,无法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配置。据2003年8月2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2000年,青海省西宁市民营企业家马显云为筹建小商品批发市场,在3年多的时间里,跑了80多个部门,盖了112个公章,共花费70多万元,直到2003年才正式营业。
再如发生在郑州市的“馒头办风波”。由于郑州人喜欢吃馒头,所以郑州市的馒头消费量很大,并且本市也有几个在全国叫得响的馒头品牌。为了规范馒头生产秩序,或者说为了分享馒头生产的利润,郑州市设立了全国仅有的“馒头生产管理办公室”(包括1个“市级馒头办”、4个“区级馒头办”)。2001年6月,得到消息,一馒头生产商正在无照生产,于是“区级馒头办”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实施处罚,随后“市级馒头办”也闻风而至,并且也开具了罚单。但生产商拒绝双份罚单。于是“区级馒头办”和“市级馒头办”为争夺监管权和处罚权发生冲突,并引发“馒头办风波”。
四、“悲剧”理论的启示与对策
“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都是因产权不清所引致的资源配置不当问题。对此,我们应注重两种“悲剧”的研究,积极寻找有效对策,避免发生在国有企业这块公地上的“悲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一)“公地悲剧”理论的启示
“公地悲剧”说明的是产权不明,使得企业和个人使用资源的直接成本小于社会所需付出的成本,而使资源被过度使用。就企业而言,由于产权高度抽象模糊,职工没有产权意识,没有行使产权的内在动机。其结果是,产权流于“国家所有,人人所有,又人人没有”,以及“人人所有,人人没有,谁都应负责任,谁都不负责任”的状况,因而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方面职工对企业漠不关心,不爱护;另一个方面,短期思想严重,只想分光吃净,竭泽而渔,不愿扩大再生产。前者导致资源利用不足,后者导致资源滥用。应对之策:
1、明确和稳定产权。尽可能地将资源或企业的所有权明晰,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科斯定理证明,一旦产权明确规定,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络、谈判、签约等等的成本足够低,则无论将产权划归给谁,最终总能达到该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同样道理,只有做好企业的产权安排,才能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对国有企业而言,应明确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必须指出的是,产权稳定和产权明确同等重要。如果产权不稳定,即使产权明确,也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的使用。
2、配合企业制度改革,力争做到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基于具有公地特性的国有企业往往发生“悲剧”这样的现实,国有企业应退出竞争性领域,保持在非竞争性领域的地位。为此,我们应积极探讨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问题。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形式总的来说有三种:一、私人完全供给,指公共产品的投资、生产以及修缮由私人来单独完成,私人通过收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二、私人与政府的联合供给,指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私人和政府形成某种联合,即政府对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如政府补贴私人植树造林等;三、私人与社区的联合供给,指私人与社区通过有条件的联合来提供公共产品,社区可给予私人一些优惠政策如提供场地等,这样私人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来提供社区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私人生产的积极性,让公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3、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委托——代理、搭便车、机会主义问题研究。由于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是一个虚置、模糊的概念,因而具体到某个企业,当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时,厂长、经理们往往会中饱私囊(如公费旅游等),增大代理费用,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即所谓委托——代理问题。当职工意识到个人努力程度与企业经营相关不大时,便会产生出工不出力、损公肥私等搭便车与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代理组织的建立固然可以大大降低产权的行使成本,但由于传统的公有制经济模式缺乏一套对代理人的约束机制,使代理机构日趋臃肿和僵化,代理组织的运转和调整耗费了日益增多的资源,代理费用日益升高,产权行使费用过高的矛盾很尖锐。有鉴于此,专家呼吁,在不断完善企业约束机制的同时,也要建立企业家的激励机制,实行责、权、利的有效统一。在这方面,一些民营企业实行的股权奖励制、年薪制等,有借鉴意义。
(二)“反公地悲剧”理论的启示
1、整合产权,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所有权的统一。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同一企业的所有权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行使,即“多龙治水”。例如,人事权和监督权掌握在企业工委和国企监事会手中,收益由财政部负责,薪酬则由劳动部审定。其结果是每个机构都可以从某个侧面向企业发号施令,但谁都不对企业经营的整体结果负责,也不可能负责。意识到产权支离破碎的弊端,党的十六大提出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确保国企所有者责、权、利的统一。“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所有权代表的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它的目的是通过整合产权来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即把分散的权能集中到一个统一的部门。在交易费用日益高升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整合产权要比市场整合有效得多。
2、加强制度建设,制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企业的多头管理或产权分散,是滋生寻租行为的重要原因。由于寻租人追求的是大量的非生产性价值,因而在寻租过程中势必造成资源大量浪费或生产性资源利用不足,但主管者往往在其间的权钱交易中获取大量租金(rent)。因此,就资源浪费或利用不足而言,寻租就是“反公地悲剧”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应加强寻租理论研究,遏制这类腐败现象的发生,并正确认识在整合产权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毕竟现有的产权拥有者不会轻易放弃既得利益,而产权有偿转让方案则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委托——代理人”问题也将继续存在于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中。所以,我们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必须建立有效的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本身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收稿日期:200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