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趋变论文_史琳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趋变论文_史琳

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经济行政建设的基本核心。在当前,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背景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告诉我们,社会各方必须做好自身工作,确保共同建设国家“四个全面”目标,保证行政法法律体系之于中国未来社会主义特色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应用;突破方向

引言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立法的基础,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发展过程中具有指导性意义,推动着我国行政法学术的发展和理论的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利于对我国行政机关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用

首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指导与统率作用的。因为根据行政法的基本规范,它的确立具有宪法依据,满足宪法基本原则,所以它的基本原则内容中是具有宪法精神的。对于当代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而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具指导作用的,它甚至也能修改或撤销某些市场经济体制行为。其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统一稳定作用的。再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补充和适用作用的。考虑到行政管理里本身的宽泛性与复杂性,行政法规范中无法对每一种行政关系作出相应有效的法律调整,所以在这一背景下,行政主体实施必须基于基本原则做指导展开,而行政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及法律条文则要起到补充并适用的直接作用,以稳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有序建设。

2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际司法中的运用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律法规立法、规范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法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借助司法活动具体化。行政基本原则是纲领性的,指导司法活动的具体开展。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政法基本原则更体现为一种思想运用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掌握司法体系中司法实施过程的弹性和兼容性。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事项和条例面临更改的情况,在司法决定中,秉承行政法基本原则更为重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机构的相关人员积极学习和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思想去分析和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施过程及未来我国司法程序的开展和完善过程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掌握和运用也可以弥补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不足,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裁定。行政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不断补充,在没有完善相关行政法规之前,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不确定性,行政法基本原则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相关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当遇到行政法律法规空白或条文模糊,可以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运用。

四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发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足,与时俱进,赋予行政法基本原则新的时代内涵,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补充和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际的司法活动运用中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仅适用于部分领域。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实施和适用非所有领域。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用,这就要求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需要与时俱进,需要进行补充完整。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大部分案件中,我国行政诉讼案件还沿用“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这些原则却仅限于部分案件,对于其他案件则无法形成指导性意见。针对此状况,要敢于对传统提出质疑,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促进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促进我国行政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

3中国行政法的体系化突破方向

3.1关注各个行政领域中制度的交互影响

行政法学是一项综合性的学科,在推动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时,也必须要综合考虑多个行政领域带来的交互式影响,一来可以减轻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阻力,二来也能够更好的理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在减轻政府行政负担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结合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的现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交互影响:其一是要做好行政法学体系在功能设计和政策目的两方面的交互影响。功能设计应当为政策目的的实现提供服务,在开展行政法学内容的补充或更新时,也必须关注政策目的的具体内容,以确保设计功能的一致性;其二是做好行政法学体系在自身建设与理论完善两方面的交互影响。要坚持以完善理论为基础,在建设与实践中加以检验,通过反馈的形式为推动行政法实施中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3.2明确行政任务,多角度分析立法政策

就近现代行政法学来说,中国行政法学在理论体系建设上的取得成果要远远落后于欧美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例如,确定行政领域界限,是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基本要求。目前像欧洲的德国、英国等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基于相关领域交互影响的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理念,并在此后的40多年时间里,通过不断补充和完善本国行政法,为行政法学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帮助。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开展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时,不能直接照搬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3.3做好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

结合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30余年的经验可知,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法建设,虽然能够对政府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但是如何确保这些行政政策能够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仍然是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事实上,在一些监管力度较弱的偏远地区,部分政府公职人员表面上说一套,做起来另一套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国家出台的制度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实效。基于这一客观情况,在推动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时,就要做好与法治建设相配套的政治体系改革工作。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公职人员的思想意识,树立权、责、利一致概念,能够在开展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时,严格遵循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真正确保公权力的透明运作。

结束语

中国近现代行政法的起步较晚,历史较短,虽然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现阶段已经初步形成了基本的行政法学框架,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看到,无论是在行政法的理论建设还是应用实践方面,总体上还是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剖析当前体系化建设困境的基础上,通过明确政策目的定位、关注关联领域交互影响等措施,切实为推动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优化建设营造必要的环境,进而为建设法治型国家提供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张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J].前沿,2012(7):61-63.

[2]刘光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1.

[3]刘丹.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J].中国法学,2014(1):32-39.

论文作者:史琳

论文发表刊物:《青年生活》2018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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