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长[1]2002年在《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与《一九八九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相互影响》文中研究表明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其特殊性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创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冒着风险对遇难船舶和货物或人命进行救助,以维护海上航行的安全。考虑到救助人施救时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法律赋予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请求救助报酬的特殊权利,用以补偿其船舶和设备的损耗。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鼓励了人们对遇难船舶、货物或人命的救助,而且也防止了救助人将获救财产占为己有。 19世纪末以来,合同救助成为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以“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为基础的劳氏救助合同(LOF)在海难救助中成为主导。LOF自1908年颁布以来,一直成为广大船东、货主、救助人和保险人所接受和使用的标准救助合同。目前,绝大多数海难救助是根据LOF进行的。这是本文第一章对海难救助做的介绍性的论述。 本文第二章对英国普通法判例及海难救助的习惯做法对LOF条款的影响做出论述。现代海难救助的法律基本上是脱胎于英国普通法的判例确定的并为世人所接受的基本原则。LOF正是构建在英国200多年有关海难救助的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之上。由于LOF的广泛使用以及它的权威性,许多国家都参照LOF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的救助法律。这样,世界救助法律有了趋于统一的基础。《1910年救助公约》就是国际社会为了统一海难救助法律而制定的。该公约把LOF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和其他海难救助的基本原则引入公约为海难救助法律提供一个统一而又稳定的标准。 然而,随着海上石油运量的大幅度增长和巨型油轮的出现,灾难性的油污事故时有发生,在油轮和货油均未能获救但救助人减少了遇难油轮对出事海域的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原则对油轮的救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它不仅打击了救助人对遇难油轮的救助的积极性,而且也给防止海洋污染进带来了困难。如何解决救助遇难油轮的报酬问题和防止油污事故成为修改现行救助法律的强大动力。1980年5月,劳合社推出了LOF1980。本文第叁章用比较的方法论述了LOF1980对LOF1972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及LOF1980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影响,即公约批判地继承并发展了LOF1980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规定,创设了特别补偿制度。 尽管LOF1980为解决油轮救助划时代地创设了安全网条款、增加了救助人责任限制条款和增补了有关救助报酬利息的规定,但是LOF毕竟不是法律,而只是一个格式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在LOF上签字时,它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为了真正解决对油轮、运载化学品和液化天然气船舶的救助问题,国际社会强烈要求修改不适应现代海难救助发展的《1910年救助公约》。经过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的努力诞生了《1989年救助公约》。 《1989年救助公约》在尽可能保持现行救助制度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救助油轮和防止海洋污染等重大问题。它借鉴了LOF1980的相关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并发展了LOF1980提出的新概念,即由只针对油轮救助的安全网条款发展到适用于所有类型船舶的特别补偿条款。新公约与((19年救助公约》相比,更加明确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增添了救助人在施救时,承担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等义务。 第四章论述了新救助公约中的条款对LOF1990、LOF1995和LOF2000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公约为国际社会在海难救助法律统一问题上提供了新的标准。作为海难救助业领导者的劳氏委员会,为了使这个古老的救助合同跟上现代海上救助业发展的步伐并保持去其在该领域的优势地位,劳氏委员会在新公约生效之前就对LOF1980做出修改并吸收了该公约的一些实质性条款。此次修改导致了LOF 990的出台。 LOF1990把((19年救助公约》的部分重要内容提早并入救助合同加以适用,体现劳合社对救助法律的前瞻性。但是LOF毕竟不是法律,对非合同当事方不具有强制力,要使新公约的全部内容在英国本土发生效力,就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英国政府于 1994年通过了《商船(救助与防污)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使((19年救助公约》在英国具备了法律地位。LOF1990只是并入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部分条款,而LOF一向是规定英国法为准据法,要使公约的全部条款在 LOF中得以实施,则必须修订 LOF 990。为此,劳氏委员会不得不批准并公布了LOF1995。 LOF1995对LOF1990并没有作大的更改,因为LOF1990己并入了((19年救助公约》的重要内容。但一些较小的变动还是存在的,如把一些条款重新定位,并增加某些小标题以便使条款中的内容一目了然,以及明确救助人向船东提出特别补偿要求的具体期限等。 国际社会对英国上议院对 he Npaki Spirit的终审判决反响强烈,并希望劳合社能够修改LOF1995把新救助公约中有关特别补偿的规定的漏洞加以弥补。另外,国际救助业希望LOF能够以更为简单明确、更为直接的方式运作。这样,LOF2000就走上了历史的舞台。它不仅在条款上有所变动,而且还在格式上做了与以前版本不同的调整,它采用了全新格式,该格式类似于GENCON租约的布局。尽管形式简单,但相关的规
张江竹[2]2016年在《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由于海上特有风险的存在,海商法中存在着许多特有的制度,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传统海难救助中一直遵循的《1910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和传统的海难救助报酬的计算方式在实践适用中受到了挑战和质疑,导致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出台。针对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独辟蹊径的将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引入其中,以特别补偿的方式鼓励救助人对造成环境损害威胁的船货进行救助从而尽量避免进一步的污染及其他损害,从而打破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束缚,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1989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的特别补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劳氏救助合同格式(LOF)和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都对其进行了回应。我国《海商法》中的特别补偿制度几乎脱胎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不完善的一面同样也移植了过来。因此,我国《海商法》关于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应当借鉴国际海难救助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和完善。论文首先介绍有关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的基础理论,以明确特别补偿制度在海难救助制度中的地位。然后,分别从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两方面详尽介绍了《1989国际救助公约》关于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以及SCOPIC条款和LOF合同格式对特别补偿制度的发展。最后,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中的特别补偿制度发展现状,借鉴国际海难救助立法和实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建议。具体来说,实体法层面包括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特别补偿金分配、特别补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点、特别补偿金的计算与给付等方面的完善;而程序法层面则从特别补偿的程序启动、担保提供、时效和管辖等方面进行完善。
李雪莲[3]2010年在《《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立法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难救助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随着航运业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航海贸易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从二十世纪初期开始国际航运业就出现了统一的国际海难救助法律规则。从中国自身的角度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起草《海商法》时仍坚持把“合理参照国际惯例”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时至20世纪末期,在世界航运排名中,我国已经处于第七的重要位置。《海商法》的立法更是遵循“完全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劳氏救助合同是当今海难救助应用最普遍的标准合同格式。由英国律师威廉姆·瓦尔敦设计。在一百多年的使用过程中,为海上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LOF90中增加了被救助方终止救助选择权的规定。然而从合同公平、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角度来说,终止救助选择权应该由救助双方共同享有。所以LOF2000中增加了救助方享有终止救助权的条款。从劳氏救助合同多年来和国际救助公约相辅相成的关系来看,救助方享有终止救助选择权是救助业发展的大趋势。本文主要从中国《海商法》为什么要引进救助方终止救助权和如何规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在第一个问题上,主要分析了五个方面:第一,在合同救助中,救助方负有尽最大努力救助的诚信义务,由于以获救价值作为救助报酬的基础,如果救助方无终止救助选择权,结果将是相当被动的。第二,《1989救助公约》虽然比照《1910年救助公约》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它是从鼓励救助的角度出发制定的,所以没有关于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规定。第叁,由于适用条件的限制,情势变迁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不能代替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规定。第四,说明了LOF2000在使用上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指出应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类似SCOPIC的特殊补偿制度。第五,北京格式合同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需要完善,所以不妨在完善北京格式的基础上再在《海商法》中规定救助方终止救助权。在第二个问题上,主要从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行使原则和行使情形两方面进行了论证和设想。并归纳了引进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与《一九八九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相互影响[D]. 张君长. 上海海运学院. 2002
[2].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研究[D]. 张江竹.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
[3]. 《海商法》中增加救助方终止救助权的立法建议[D]. 李雪莲. 大连海事大学.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