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研究中的几个前沿问题_中国民主党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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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647(2009)01-0038-06

随着中央及地方党组织不断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完善党的决策体制、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党内民主的发展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朗和清晰。与党内民主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推进相适应,关于党内民主问题的理论和学术研究也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局面,涉及党内民主发展各个侧面和领域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这些研究有的关注于基础性理论研究,有的则侧重于应用性研究;有的从静态的制度设计层面去研究,有的则从动态的机制运作层面去研究;有的关注于实体性研究,有的则定位于程序性的研究;有的只是一般性研究,有的则是前沿性和前瞻性的研究。这些研究,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和比较敏感的问题,而本文所关注的就是党内民主研究中的几个前沿性问题。

一、关于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它对我们党的自身建设、党的领导与执政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但由于我们党内民主基础薄弱,可利用的民主资源十分有限,因而发展党内民主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做到“全面开花”、“多线出击”,而必须选准重点、以点带面,然后再整体推进。所谓选准重点,也就是选准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近一时期理论界和学术界从多个角度提出和论证了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问题。

(一)高层民主。有的学者认为,党内民主从中共的高层进行突破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其理由是党组织的层级越高,它的组织结构就越完整,精英也就越多,党的干部素质也就越好,鉴此也就越具备民主化的条件。而且,上层因人数涉及较少而便于操作,为此也就较易达到预期目标。相对而言,基层民主化容易失控且产生各种负面效应,从而使中国民主化的成本与风险加大。

(二)党内差额选举。选举是民主的核心支柱和重要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讲,选举意味着民主,没有选举也就没有民主。列宁指出:“每一个人大概都会同意‘广泛民主原则’要包括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民主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1]熊彼特认为:“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2]罗伯特·米歇尔斯强调:“为防止民主可能遭到寡头统治的侵蚀,经常的选举无疑是一种基本的预防手段。因为在民主政党内,政党领袖是通过普通党员大众的选举产生的,而且他们时刻都有可能失去手中的权力,而被迫寻求再次当选的可能。”[3]罗伯特·达尔断言:“大体上,正是选举权的逐渐扩大,最终导致了一种包括全体人民在内的代议制政府,从而迎来了我们今天的民主概念。”[4]可见,选举与民主是有着密切联系的,要体现民主的价值与精神,选举是绝对无法跨越的。同样,要体现党内民主的价值与精神,党内的选举也是必不可少的。进一步讲,党内民主要有所突破必须首先从党内选举开始,从党内选举开始当然不是从等额选举开始,而是要从实实在在的差额选举开始。由此,一些学者认为只有为了体现竞争性的选举才是真正的选举,才是真正推动党内民主发展的动力。所以,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是扩大党内的差额选举。其主要思路是,可考虑逐步增加中央委员会选举差额的比例,争取每次选举的差额比例提高5%至10%;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把差额选举扩大到政治局与常委的选举中,然后逐步向下推广到省市县与基层。

(三)党内基层民主。有的学者认为,以党的基层组织的民主来突破党内民主的徘徊局面是比较可行的。其理由是,基层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已经搞了多年,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而且,不少农村推行的由村民选举党支部组成人员的做法,也已经为大家所接受;从基层开始推行党内民主有利于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因为7300万的党员毕竟都生活在一个个的基层组织之中。以党内基层民主作为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就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探索发展和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着眼于实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范围,建立和完善基层党务民主管理的机制,建立党员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询问质询制度,以期实现基层党内民主与基层人民民主的协调发展。

(四)落实党员民主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发展党内民主实际上并不困难,也不用考虑其他,只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把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义务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就够了。因此,突破党内民主目前的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境地,关键就在于老老实实地落实党员权利,保证党员都真正成为党内生活中的主人。

(五)党代会常任制。有的学者认为,目前我们党内的民主主要是以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为主体的间接民主,既然这样,党内民主的突破也就应当体现在党的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上;而要更好的发挥党代会的作用,最有效的出路便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据此,他们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是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其具体理由为:第一,党代会常任制全面体现了党员当家做主的要求,具有实质性。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在客观上为实现党员真正意义上的当家做主奠定了基础,因为它能够使党员当家做主的各项要求通过常任的党代表及时地反映到党代会年会上及其常设的机构中,这样就保证了党代会制定的各项决策都必然是反映党员当家做主要求的决策,这些决策贯彻落实的过程也就是实现党员当家做主的过程。可见,党代会常任制能够更真实地将党员当家做主这一党内民主的实质与核心充分地展示出来。第二,党代会常任制改革辐射面广,并具有联动性。党内民主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形式主要包括党代会制度、党委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要求党代表和“两委”的选举更加民主,要求重新配置常任制条件下的党内权力,这不仅会引发党代会制度的变革,也将引发党内民主其他制度的变革。比如在推行常任制以后,党代会将成为党的名副其实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此带动党内权力结构的变革,引起党委和纪委权力的变化。这样,由党代会常任制改革引发的党委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的变革也便是在预料之中的事。这说明党代会常任制改革具有联动性,能够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功效,以党代会常任制作为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其影响大且辐射面广,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

(六)党内公开。有的学者认为,民主就是公开,没有公开谈民主便是很可笑的事情。党内民主出现问题,就是因为党内事务该公开的不公开,而且广大党员也期盼着党内事务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开。由此,把党内民主的突破口选定在党内公开上也是众望所归。

二、关于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化

党的民主化是远比党内民主更加宽泛的新的研究领域。党的民主化是党内民主、党政民主、党群民主、党法民主和党际民主的综合体现。

(一)何谓“党的民主化”。中央党校王长江教授在《政党现代化论》一书中曾经就党的民主化问题作过论述。他说“有关政党民主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党内民主”,“但党内民主不是问题的全部。在民主政治体制中运作的政党,既有内部民主的问题,也有一个和它周围的关系建立联系的问题。这种联系是否符合民主政治的方向,同样是政党在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探讨的。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相加,或许使用‘党的民主化’的表述更准确些。”[5]据笔者了解,上海交大胡伟教授在探究“党内民主论”的过程中也提出过“党的民主化”的概念,并对党的民主化也作过与王长江教授相类似的解释。

党的民主化是一个新概念和新提法。弄懂并吃透党的民主化的概念,需要把握的一个基本的支点,这就是要严格地把党的民主与党内民主区分开来,只有把两者从本质和内涵上区分清楚,我们才能从深度和广度上深刻理解党的民主化问题。一般来说,党的民主的内涵和外延比党内民主要宽的多、广的多,“除了党内民主外,党的民主还包括建立党和国家、党和社会之间的民主联系以及吸引民众参与政党的活动等”。[6]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党的民主就是指党在自身建设和执政领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或应当具有的民主作风、民主意识、民主习惯,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和沉淀下来的民主制度、体制和机制。说到底,党的民主就是党在自身建设及执政领导活动中贯彻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的过程。

因此,党的民主在内涵和外延上应该既包含在党的自身建设过程中的民主,即党内民主,也应包括党在执政和领导活动中的民主。党在执政和领导活动中,主要涉及的对象是国家政权、人民群众、国家法律、参政党、党的对外党际交流等方面,相应的党的民主也主要体现为党在处理和协调这些方面关系时的民主化要求。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党的民主应该包括党内民主、党政民主、党群民主、党法民主和党际民主等方面的内容。由此我们就可以这样说,所谓党的民主化就是指党在协调和处理执政以及领导活动的各种关系时使自身执政行为不断民主和科学化的过程。

看来,党的民主化是一个远比党内民主化更加宽泛的概念。在中国民主政治突飞猛进的情势下,在中国的民主化浪潮风起云涌的态势下,作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司令部的中国共产党,应对民主政治具有更加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应在不断提高自己内部民主化运作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在领导和执政活动中的民主,并与周围的环境建立更加民主和谐的关系。只有这样,党的执政才更加具有民主性,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执政。

(二)党的民主化的架构。党的民主化,从宏观上讲主要包括党内民主、党政民主、党法民主、党群民主和党际民主。

1、党内民主。党的民主化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党内民主。从逻辑上来讲,一个自身就不民主的政党,不可能在处理与国家、社会、民众、法律事务和参政党关系时真正做到民主,并且真正按民主的原则和制度办事。

2、党政民主。党政民主是指党在处理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特别是权力关系)时所坚持的民主原则和民主方法,是由此所表现出来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是由此而形成的民主制度,它既是党政关系的民主化运作过程,也是党内民主精神的外化。根据党与不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可以把党政民主进一步划分为:党在处理与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关系时所应坚持的民主;党在处理与国家执行机关(即政府)的关系时所应坚持的民主;党在处理与国家司法机关(即“两院”)的关系时所应坚持的民主;党在处理与国家政治协商机关(即政协)的关系时所应坚持的民主。

(1)党与人大关系的民主化。就是指党以一整套民主的原则、民主的作风、民主的制度充分发挥和调动人大的积极性,并做到既善于领导人大的工作却又不包办代替。党对人大的领导是政治、组织和思想的全方位的领导,但这种领导不是党对人大直接的发号施令,而主要是通过党在人大中党组的作用去实现自身领导的。此外,各地在近年来推行的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做法,较好地使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应该是处理党与人大关系的民主化的重要表现。

(2)党与政府关系的民主化。就是指党以民主的方式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民主的制度规定。党与政府关系的民主化,要求党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时必须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违背民主的弊端,应实行党政职能的彻底分开,要杜绝党对政府事务的包办代替。党与政府关系的民主化,更重要的还在于党对政府的领导不是直接地代替政府作决策,而是要通过党在政府中党组的间接作用去实现自身的领导。

(3)党与“两院”的关系民主化。党与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关系的民主化,是指党在处理与这两院的关系时所应坚持并具有的民主原则和民主作风。党与“两院”关系的民主化要求,一方面表现为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司法活动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另一方面表现为党又必须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不应干预司法机关的内部事务。

(4)党与政协关系的民主化。这是指党在处理、协调与人民政协的关系时,要注重发扬民主的原则,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平等地处理自身与人民政协的关系,这包括允许人民政协对党进行监督批评,遇事同政协委员商量,要支持政协在既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等。

3、党法民主。党法民主是指党在处理与法的关系(主要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关系)时所坚持和贯彻的一整套民主的原则和机制。党法民主成立的前提,就是我们党的治国模式由依政策治国向依法制治国转变。在党的十五大之前,我们党治理国家、进行执政的主要工具便是党的政策,而依法治国则是在党的十五大以后党所主导的执政活动原则。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对建国以后在依政策治国的环境下所形成的“党贵法轻”和“党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人治状态的理性超越。

依法治国把党与法的关系重新进行了规则设定与制度架构。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党与法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党独大、法轻微”、“党说了算,法可以变”的不民主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则是在理性基础上的民主和谐关系。党与法的这种民主和谐关系有两个支点:其一,法是党的领导下的法,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必须体现党的意志,党的主张和政策要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并上升到法的层面。也就是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本质上都是党的主张和政策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法与党的意志是一致的。其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对于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党的干部、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都应当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制定的法律如果党自身都不能遵守,何以能够让全国人民来遵守,更何谈依法治国的落实。以上分析表明,在依法治国的模式下,党在处理与法的关系时的基调便是民主,这体现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的民主精神。

4、党群民主。党群民主是指党在密切联系群众、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各种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时,都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政党,要注重发扬民主作风、贯彻民主制度,从而保证党群关系始终在民主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党群民主有理性的党群民主和非理性的党群民主之分。非理性的党群民主,是指党群关系民主非理性的和无序的状态,一般是指由党直接发动的群众运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大民主”,如十年“文革”;而理性的党群民主,则是党群关系民主的理性状态,是制度化的和有序的党群关系民主。理性化的党群民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党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注重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强调党在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时,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向群众学习的观点、教育群众又要引导群众一同前进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这六种群众观点从内容上都体现和保证了党群关系民主的思想基础。党的群众路线要求我们党在群众工作中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这一路线内在地揭示了党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时所具有的民主精神。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时本着平等的原则,放下架子,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这正如邓小平所说:党的领导干部只有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服务的权力,而没有在人民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被毛泽东称为党的三大民主作风之一,它在本质上所体现的也是党群关系的民主化。

(2)党在具体处理与各种群众组织的关系时注重发扬民主。我国的群众组织包括各种群众社团和群众自治组织。一是群众社团又包括政治性的社团和非政治性的社团,前者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后者如各种经济协会和行业协会等。党在处理与群众社团的关系时,既要坚持党对群众社团的领导,又要支持群众社团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二是群众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农村自治组织和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党在处理与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时,应注重支持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注重支持社区居民直接选举城市居民委员会,要指导它们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样,党就把民主的价值和精髓贯彻到群众自治组织的成长与发展之中。

(3)党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民本”的原则和精神。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党的“民本”决策机制,要求党在决策时“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7]这就指明党的决策要坚持以民为本,特别是要注重倾听群众的呼声,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作为决策的基本依据。这样,就实现了党在决策时与人民群众的民主与互动,克服了以往在决策时民意缺失或不够的问题。党群民主上述方面的体现归结到一点,就是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并决定和处理自己的事务。

5、党际民主。党际民主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与八个民主党派和一切外国政党的关系时所采取的民主策略,是指我们党由此而具有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一整套民主化的运作机制。这个定义指明了党际民主的范围,它一方面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关系的民主;另一方面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和一切外国政党关系的民主,无论它是无产阶级政党还是资产阶级政党。

(1)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民主化。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是一种典型的“多党并存,一党独大”的合作型的政党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所体现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民主主要表现在:其一,在这种政党制度中,共产党是执政党,各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和友党,而不是反对党和在野党。说通俗一点,共产党是执政的主力军,各个民主党派是执政的生力军;共产党在执政,民主党派在协助共产党执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体现的是合作关系,而合作的前提是双方关系的民主与平等。其二,在这种政党制度中,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活动准则,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都没有超越四项基本原则之上和宪法、法律之外的特权。其三,在政治上,共产党一方面要对民主党派实施领导;另一方面又必须保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不能包办代替民主党派的内部事务。其四,共产党与各个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其五,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主要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层面上展开,在这些层面的合作要始终贯穿民主的精神。

(2)中国共产党和外国政党关系的民主化。党际民主的另一方面重要内容,就是中国共产党与一切外国政党关系的民主化。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党在发展对外党际关系时自缚手脚,仅仅局限于与包括苏联共产党在内的无产阶级政党发展党际关系。而在同苏共发展党际关系时,我们党又由于苏共以“老子党”、“领导党”和“大国党”自居,使自身处于与苏共不平等的地位上,这样的党际关系是违背民主精神和原则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的倡导和努力下,我们党总结并形成了发展对外党际关系民主的“四项原则”,即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依据这样一套的民主的原则,我们党的对外交往的范围由局限于无产阶级政党,扩展到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一切愿意与我们党发展友好关系的执政党、在野党和反对党,这就有利于我们党与世界各国党发展民主、平等、和谐的对外交往关系,从而极大地推进了我们党对外党际关系的民主化进程。

三、关于党内民主论的温和派与激进派[8]

1998年2月,上海交通大学政治学教授胡伟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心举办的学术讨论会上,提交了一篇题为《中共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的学术报告。1999年,在《复旦大学学报》上发表了这篇论文的修订稿。在这篇论文中,胡伟对目前学术界在发展党内民主问题上的温和派和激进派观点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一)党内民主论的温和派与激进派。一是激进的党内民主论。这种观点主要存在于海外人士、民间执不同政见者以及一些民间的知识分子当中。其种观点认为,党内民主的核心是党内应该尽快容许不同意见群体的合法存在,并在党内建立不同派别彼此合法竞争的机制与制度。这种激进派的思潮,主要在民间与基层社会人士中有一定的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希望通过党内的开放与民主使自身有机会参与政治的愿望,他们往往把日本自民党内的党内多派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可以仿效的模式。二是温和的党内民主论。这一派的实质是“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论,其重点并不是首先要求在党内实现多元化,而是主张把民主程序政治的一些理念与活动规则带入到党内来。这种温和的党内民主论,把理论的根据放在邓小平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理论与党建理论的基础上,放在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群关系的基础之上。其使用政治语汇完全是体制内的、规范化的和政策性的,这些提法完全符合当前中国共产党现行的意识形态与党建理论,比激进派具有更大的理论合法性。

(二)党内民主论的激进论与温和论的比较。一是双方都强调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党内弹劾与罢免制度,加强党内民主从中央做起,解决党的领导人个人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积极推行差额选举并强化选举功能,实行党政分开,等等。二是两者最关键的区别点在于对党内分派的不同意见。激进论一般身处民间与基层,对下层社会中的官员腐败深恶痛绝,对社会矛盾有更强的危机感,他们较多考虑“党内民主分派”有利于新政治人参与政治的渠道,而较少考虑这种改革方式在政治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以及党的领导层对此接受的可能。温和派一般处于中共党校、大学、研究所与理论宣传部门,对党内政治实践与游戏规则都有较为清楚的了解,他们更多地考虑一种理论提法在现阶段现实的可操作性,并善于从邓小平关于党内民主与领导体制改革的权威言论中为自己找到理论合法性。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两派”的态度。一是部分接受温和论的观点。中国的执政层认为,只要党内民主的目标有利于现行执政党权威体制下提高效率、防止决策失误,有利于加强与社会民众的亲和性,有利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稳定,而这种改革又不会导致权力流失并引发政治不稳定,他们是乐享其成的。温和论者所提出的一些基本观点,如解决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用发展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实现干部的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促进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等等,均会得到中央领导相当的肯定,但这又并不影响执政党权威体制的基本格局。二是对“党内分派论”予以坚决拒绝。“党内分派论”在实际上就是要求把现存体制下激进派假想的派别竞争的存在予以合法化,它在组织原则上与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团结统一的组织原则差距甚远,在实践上则被认为会导致党员与社会上的思想混乱,或混淆视听和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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