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学院的历史沿革与组织特征_高等学校论文

中国民族学院的历史沿革与组织特征_高等学校论文

中国民族学院的历史演变及其组织特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学院论文,中国论文,特性论文,组织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5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9468[2008)-02-0072-07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文化发展格局。在这里,“多元”指我国56个民族各具特色的本土文化,“一体”则指由56个具有本土文化的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及其相互融合的过程。与我国多元一体的文化发展格局相适应,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具有多元的属性。民族高等教育便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而且是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实施民族高等教育、承担民族高等教育任务的机构,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学院;二是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较大,主要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三是内地普通高校中设立的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在上述三种形式的民族高等学校中,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内地高校民族班除了招生对象的不同之外,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与其他普通高校具有很大的共性,其产生和发展的路径基本上与其他普通高校相差无几。而民族学院无论在历史发展上,还是在制度构建上都表现出很大的变异性,“民族学院是为全体或多个少数民族办的,不管是招生环节,还是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表现的办学形式,既不同于其他普通高等学校,也不同于民族地区普通高等院校”。[1]也正是由于民族学院的这种特殊性,使得有人对民族学院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各种疑问。本文拟据组织的观点,从高等学校组织的视角,来研究民族学院的组织特性及其演变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组织特性

高等教育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的职能,而这些职能的实现、功能的发挥是通过高等学校这一机构来完成的。从高等教育发展历史来看,作为高等教育原生机构的中世纪大学就是一种由学者志愿组成的介于教会和世俗中间的自治的非营利的民间行会组织。正是由中世纪大学发育而生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基本特性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使大学成为涂尔干所描绘的“既是那么统一,又是那么多样;无论它用什么伪装都可以认出;但是,没有一个地方,它和任何其他机构完全相同”的独特的古老的学术机构。19世纪晚期,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民族国家的普遍兴起,使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成为各国的事业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最终使大学纳入了政府的管理当中。政府通过立法来规定高等教育的方向,使其为国家和社会服务。政府的投入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大学部分丧失了原来的一些传统权力,开始离开了高高在上的象牙塔步入社会,成为第一部门影响下的组织机构①。从1960年代起,欧美高等教育开始脱离精英教育的轨道,向大众化乃至普及化的方向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学生入学人数的增加,不仅衍生了许多不同于大学的其他类型高等学校,而且使政府的经费投入越来越吃紧,高等教育呈现出“市场化”的特征。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高等教育,使私立高等学校成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学与企业以资金纽带开始了密切的联系,高等教育步入社会的中心,高等学校成为第二部门影响下的组织机构。

由于政府的控制使高等学校不断地失去自主权,而企业的影响使高等学校越来越具有实用主义的功利色彩,并且政府控制与企业影响的交互作用使当代的高等教育改革陷入了困境。目前出现的高等教育私营化、法人化与产业化观点都是这种困境的思想反映。于是有学者提出用第三部门的视野来看待高等学校,认为无论是政府的控制,还是企业的影响,都是大学的实然状态;而大学的应然坐标位于第三部门,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传统使得大学存在着第三部门的天然倾向。[2]在第三部门中,高等学校虽然需要政府与企业的权力、财力支持,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它们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组织系统,应该以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身份平等、自愿地与政府、企业进行合作,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关系。高等学校既不是政府下属的行政性组织,也不是企业的技术代理,应该以独立的人格步入社会的中心,发挥真正的社会轴心作用。

我国的高等教育属外发再生型,是典型的第一部门影响下的高等教育,各级各类的高等学校是政府官僚体制下的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它们先天就缺乏应有的自治程度。虽然在20世纪初,蔡元培先生在北京大学倡导以“教授治校、学术自由”为宗旨的大学改革运动,其意义和影响较为深远。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和文化土壤,只能如昙花一现无果而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政治上从单一集权式治理向民主化管理过渡。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高等教育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私立高等学校发展较快,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得到重视,高等学校的第三部门化倾向开始显现。

二、民族学院的发展历程

与普通高等学校相比,甚至与民族自治地方高等学校以及内地普通高校的民族班相比,民族学院无论在对政府的依赖性上,还是对市场的敏感性上,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探讨民族学院的组织特性、了解民族学院的历史变迁,对于改变人们对民族学院的模糊认识和深化民族高等教育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民族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延安民族学院。它是一所专门招收少数民族青年,培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骨干力量的政治取向性的学校。学院分为研究班、普通班、文化班三个层次,主要教学内容分政治课和文化课。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政权建设人才,根据行政区域的划分,陆续建立了西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7所民族学院。当时民族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和技术干部为辅”。学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绝大多数仅有小学、初中程度,来自民族地区的基层干部、积极分子及部分民族、宗教界上层子弟;教学内容还是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两大类。此外,根据民族地区建设事业需要,开办了农牧、师范、财务、司法、民政、民族语文、体育、艺术等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专业班次。“这个时期的民族学院除中央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开设了相当于大学层次的语文、政治等少数专业外,其他民族学院实际实施的教育只是中等程度的教育,尚未形成真正的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民族学院在性质上基本上是以培养党政干部为主的政治性高等学校”。[3]

1956年我国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为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民族学院的办学宗旨得到了部分的调整。从以前的“培养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和技术干部为辅”调整为“培养政治干部与培养专业技术干部并举”。各民族学院在继续培养政治干部的同时,开始注重发展民族高等专业教育。又先后建立了青海民族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和西藏民族学院。这样,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10所民族学院。与前一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最大变化在于各个民族学院开始以学科为基础,划分和设置专业,建立科系,先后设置了一批文科、理科、农科、财经、师范类专业,实施大专和本科学历教育。按照霍文达教授的研究,开始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向,即开始从过去单一的政治干部训练教育转向多种科类的高等专业教育;从过去的专科专业层次教育转向本科专业层次教育;从过去单一的文科单科专业层次结构型转向文理学科专业型;从过去推荐选拔招生制度转向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高考招生制。尽管如此,民族学院既不同于一般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学校,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高等院校,是兼具这两个方面特征的少数民族高等学校。在这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使民族院校的办学方针摇摆不定,如1958年召开的全国第二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重新强调民族学院的性质是政治学校。1964年5月的第四次院长会议指出,民族院校是革命的抗大式的政治学校,要集中力量办好干训部,现有的专业学科要调整,没办的本科不再办。各民族院校的本专科专业又纷纷下马。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民族学院成为重灾区。除中央民族学院外,其余9所均先后被合并、停办和撤销。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学院进入了恢复和调整发展的时期。已建的民族学院陆续得以恢复,新的民族学院也积极筹建。1984年在银川建立西北第二民族学院,1989年在湖北恩施建立湖北民族学院,1997年将筹建的东北民族学院改建为大连民族学院,2000年将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内蒙古蒙医学院、哲里木畜牧学院合并组建为内蒙古民族大学。从1993年开始,已有部分民族学院如中央、中南、西南、西北等民族学院陆续更名为民族大学。这一时期对民族学院的定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族学院是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社会主义新型大学。它既有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的部分,又有培养各种专门技术人才的系科。干部培养由以前轮训式的短期培训转向正规化的学历教育,从推荐选拔制转为全国统考招生制;培养对象由过去的党政干部扩大到经济管理干部、行政管理干部、教育管理干部等多科类的专业技术干部;各民院正式成立干训部作为系一级的教学行政单位,设置各类专业及其课程。另一方面,在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上第一次把发展各类专业技术教育,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提到了主要地位,作为今后民族学院的主要任务。此后,经过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发展,民族学院也由最初单一的培训干部的学院,发展成为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大学。在办学层次上,可以进行预科、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五个层次的高等专业教育,其中,以全日制本科为主;在学科专业建设上,在保持民族学学科特色外,加强了工科、财经、政法、管理等科类专业的建设力度,基本上改变了民族学院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的文理型高等院校的局面。

三、民族学院的组织特性及其演变

根据民族学院发展的历程,我们从组织的角度来梳理一下它的特性及其演变。从组织的目标来讲,无论是革命时期建立的延安民族学院,还是建设时期建立的10所民族学院,其办学的主要宗旨在于培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干部,尽管这一宗旨后来有过一些调整如以政治干部为主、专业技术干部为辅或者二者并举,但是始终没有脱离干部培训这一主要的任务。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民族学院是典型的第一部门影响下的政治性质的特殊的高等教育机构。从组织结构来看,这一时期的民族学院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它是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的在业务上受教育部指导的一个附属机构,是一种严格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原则行事的行政科层制组织。从组织行为来看,主要是干部培训式的教学模式,学员是民族地区的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县、区、乡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军队中的营、连职干部和少数民族中的积极分子及部分社会青年和上层人士子弟,教学内容分为政治和文化两大类,政治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阶级教育为主要内容,文化教育以汉语文、民族语文为主要内容。在这一时期,尽管有些民族学院开始举办三年制专科和四年制本科专业,但是要么专业仅限于语文和政治两科,要么被停办或者调整。如1964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强调民族学院是革命的抗大式的学校,指出民族学院的首要任务是轮训和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干训生在全校学生中的比例要达到60~70%,要求各民族学院必须集中力量办好干部轮训班。这样,减缓了民族学院向正规化、专业化高等学校迈进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上个世纪末,民族学院的组织特性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从组织的目标来讲,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由以前的培养政治干部为主转变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主,而政治干部教育也从最早的业余培训变成后来的轮流培训进而过渡到正规的学历教育。从组织结构来讲,在宏观上,民族学院也和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一样存在着“条块分割”和“封闭办学”的问题。“以民族学院为例,5所委属院校由国家民委和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民委领导为主。其余省属民族学院则由省民委、省教委双重领导,以教委领导为主。”[4]在微观上,民族学院内部形成了以学科专业为基础的教学院系和以行政科层为基础的部处组成的矩阵结构,形成了由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构成的二元权力结构,教学院系主要体现为“学术导向”,而各部处等职能部门主要体现为“行政导向”。从组织行为来看,民族学院内部基本上依靠行政权力来管理学校,而学术权力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而这种行政权力是各级民委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及各级教委的民族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力在民族学院的延伸和反应,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在民族学院组织的内部都有相应的机构与上级机关对应与衔接。尽管如此,民族学院的组织行为越来越具有“底部沉重”的倾向性,即院、系成为组织的主体。院、系处于组织矩阵的交叉点上,院、系尽管也是民族学院的一级行政单位,但是它不是诸如各职能部门那样的纯行政单位,而是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学术单位。院、系的组织行为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上的制衡,又有学术上的规约。而教师的行为也有两重性,教师首先从属于某一个学科专业意味着要对自己的学科和专业忠诚,不断追求学科专业的发展;同时从属于一个院系(事业单位)意味着要完成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并和同事一起努力实现学校的组织目标。

步入新世纪,随着高等教育发展内外环境的变化,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民族学院的发展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办学规模扩大,办学实力增强,民族学院相继更名为民族大学,除了1993年中央民族学院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外,2003年中南、西南、西北民族、云南民族学院分别更名为中南、西南、西北民族大学;办学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一些民族院校相继取得了博士、硕士授予权,研究生教育从无到有到初具规模。截止2000年,民族学院已有博士后流动站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点9个,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点101个;办学质量得到显著的改善,中央民族大学列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学校,并立志建设世界一流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取得优秀,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和大连民族学院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西南民族大学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

从组织目标来看,民族学院已经成为为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具备了本、专科为主,兼有干部培训、预科、留学生和研究生多层次、多类型办学能力,兴办文、理、工、农、医、师范、财经、政法、体育、艺术等各学科门类的300多个专业的多学科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从组织结构来看,宏观上民族学院过去条块分割、封闭办学的局面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目前,我国有12所民族学院。其中有国家民委直属的中央民族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以及各省区所属的青海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学院。民委所属的民族学院继续实行国家民委与学院所在省(区)、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民委为主的管理体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民族学院纷纷迈开了合作共建的步伐。中央民族大学由国家民委、教育部、北京市合作共建,中南民族大学由国家民委和武汉市合作共建,西南民族大学由国家民委和成都市合作共建,云南民族大学由国家民委和云南省合作共建,广西民族学院由国家民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合作共建。尤为重要的是除了上面省(区)部纵向合作共建外,中国科学院与国家民委直属六所民族学院的横向合作共建也拉开了序幕。这样,民族学院高等教育将摆脱以前条块分割的局面,步入条块有机结合的良性发展轨道。从微观上,国家民委已确定,对6所委属民族院校,由对所属院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多种手段宏观管理。这就意味着民族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一样逐渐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独立的法人实体。今后,民族学院不再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国家民委和民族学院所在省(区)、市政府将逐步简政放权,改以往的直接行政管理为运用财政拨款、规划、评估、立法、信息服务等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而民族学院将面向社会,主动适应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行使自主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而在组织行为方面,具体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学院和系所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校内各职能部门开始改变以往的机关作风,树立服务专业学院和各系所的意识和态度,在人、财、物、信息、政策等方面提供保障,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教师的主体地位和学术权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注释:

①塞拉蒙教授在分析美国社会结构时提出了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三元分析模式。政府部门是政治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习惯上把政府相关组织的集合体称为第一部门,它是按国家机制运行的;企业部门是经济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把企业相关组织的集合体称为第二部门,它是按市场机制运行的;非营利组织是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把非公非私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由非营利组织构成的集合体则称为第三部门,它是按公益原则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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