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职能的思考_全国政协论文

关于政协职能的思考_全国政协论文

关于人民政协功能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政协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多年从事政协工作的实践中,我一直在思考人民政协的功能问题。对这个问题研究有这样一个出发点,西方的民主制度从根本上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精神实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人民政协事业的不断发展,应当更加充分地展现人民政协的特色和优势,应当更加充分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协商民主的精神实质。同时,研究人民政协功能,还基于这样一些考虑:一是人民政协在国家事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估价人民政协的效能需要进一步研究;二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已全面铺开,并取得多方面进展,但功能研究相对滞后,如何从政协属性和潜质出发揭示其功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人民政协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同和国际关注,如何用简明易懂又可类比的语言,用最短的时间向国人和国际社会介绍、宣传人民政协需要进一步研究。

2006年,我参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起草工作时就琢磨,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伟大理念的推动之下,人民政协应该做些什么,应当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决定》有个新提法:人民政协应“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由此引发了对人民政协现实作用和未来发展的一些思考。深深感到,要立足人民政协的传统优势、现实需求与时代发展三者的高度融合和有机结合,梳理和完善人民政协的功能。经过反复酝酿,逐渐形成了四大功能的想法,即统战功能、咨政功能、民意功能、监督功能。下面,从历史依据、现状分析、未来展望三个层次,分别谈一谈对四大功能的思考。

一、统战功能

统一战线就广义而言,是指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特定的共同目标,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成的政治联盟。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政治力量的联合。人民政协是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最好组织形式而诞生的,自成立之日起,一直作为不同时期我国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而存在,在配合完成各个时期党和国家的总任务的过程中,形成并发挥了越来越鲜明的团结统战功能。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政党,从一成立就把建立统一战线作为自己的重要战略和策略任务。大革命时期——国民革命联合阵线;土地革命时期——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是一个包括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广大华侨、各界民主人士及其他爱国分子在内的、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最好组织形式,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具有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性质,担负起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完成了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务。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发展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成为统一战线的新成分。统一战线也从大陆范围扩展到港澳台,再扩展到海内外中华儿女,形成了“三个圈子”,这“三个圈子”一个比一个宽泛,实际上一个是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大陆范围内的统一战线,一个是以爱国主义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两岸三地的统一战线,一个是以中华民族复兴为基础的海内外中华儿女的统一战线。统一战线呈现出空前的广泛性、巨大的包容性、鲜明的多样性、显著的社会性等重要特征。

现在,人民政协已经成为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和最大政治包容性的组织。8个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出任全国政协的副主席,56个民族包括汉民族之外的55个少数民族在政协都有委员,各民族方面的代表人士、5大宗教的领袖、各主要人民团体的领导人以及无党派人士、港澳代表人士、都在政协担任重要职务,包括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也在政协里面占有重要位置。人民政协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加强民族团结、推进祖国统一事业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人民政协强大的阵容相比,与人民政协曾经有过的灵活的统战工作方式和发挥过的重大统战作用相比,同人民政协具有的巨大统战团结潜能相比,人民政协的统战功能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中共中央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后,党中央强调,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要求人民政协在促进党派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指出,人民政协作为“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的重要实现形式”,要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我们党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而且是我们党社会主义观的重大转变。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协调五大关系,是党中央对人民政协统战功能的最新要求,也是人民政协统战功能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人民政协统战功能的这一新拓展,不仅丰富和扩大了人民政协协调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从过去主要调整阶级关系,扩展到协调中华民族范围内的从国内到海外的所有现存社会关系;从主要依靠阶级、阶层分析方法,扩展到政党、民族、宗教、侨务等不同领域的内部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方法。而且,提升了人民政协协调关系的政治境界和民主内涵。人民政协的统战功能是以团结、民主为主题的,不仅注意维护同盟者的物质利益,而且注意尊重同盟者的政治独立和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是权力机关的民主与统一战线的民主相结合。通过统一战线民主,促进包括政党关系在内的各种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深刻性、真实性。面对如此宏大的任务,人民政协必须以更加广阔的政治胸怀,更加开放的思想观念,更加灵活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把协调五大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经常性、常规性的工作开展起来,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团结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周围,汇聚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下,共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可以设想,从人民政协这个组织不断发出团结的信号、和谐的信号并向全国辐射,由组织系统影响到全社会,这对于增进团结、维护稳定、形成共识、汇集力量,具有多么深刻的影响;对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多么深远的意义;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多重大的作用。长期以来,国内外敌对势力都把我们党的统战工作诬蔑为中共的“统战阴谋”。事实证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政协发挥统战功能,共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不是什么“阴谋”而是中国共产党人可以向世界宣告的富有政治智慧的“阳谋”。

二、咨政功能

人民政协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理念的伟大实践。“协商建国”的伟大创举,成为人民政协协商咨政的最大成果。人民政协的咨政功能经过不断演变和进化,成为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突出特征。

咨政是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属性。早在1949年9月,周恩来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所作的报告中就指出:“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便是同中央人民政府协议事情的机构。一切大政方针,都先要经过全国委员会协议,然后建议政府施行。”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毛泽东明确指出,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人民政协积极参与国是协商,围绕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兵役法》制定,文字改革,战犯和战俘处理,建立宁夏、广西自治区等重大事务,发挥了重要咨政作用。由于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起,党的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越来越严重,计划经济体制的日趋僵化,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日益集中,以党代政、高度集权,人民政协的协商咨政功能一度被搁置。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力主重新启动人民政协的协商咨政功能,并在1982年修改政协章程时,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确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1989年经中共中央同意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各项内容,首次明确列席人大会议是政治协商的形式。同时,突破了政协协商是统一战线内部协商的局限,把中共党委、人大、政府作为政协政治协商的参与者。中共中央通知的下达和《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有效地强化了人民政协的协商咨政功能。现在,人民政协的咨政功能已被纳入我国政治体制的运作之中。党中央强调:“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人大、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这样一种政治体制集中体现了我国广泛的人民民主。”2006年2月8日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的论断出发,在更高的政治层面和更深的理论层面支撑了人民政协的协商咨政功能。同时强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并第一次明确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五大程序,为人民政协在党和国家决策机制中发挥咨政功能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当前,人民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言献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咨政作用。政协不立法,但可以立言、立论。多年来,人民政协把专题调研、建言立论作为政协协商咨政的主要形式,利用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位置超脱、联系广泛的优势和有利条件,跨领域、综合性地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方针,对关系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重大战略,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以及提案、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等方式,就宪法修改和国家重要法律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重大体制改革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包括各方面意见不尽相同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高质量、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决策时采纳,发挥了重要的咨政作用。一些重要的咨政建言也被社会公认为具有流传后世价值的“存世之论”。近年来,全国政协统筹运用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两支力量,以专委会为依托,以政协委员为主体,以重大课题为纽带,选好题目共同调研,形成了一个全政协系统上下联动的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咨政建言的质量和水平。但是,从总体上说,人民政协的咨政功能还局限于建言立论。专题调研题目选择比较分散,有的论证不严谨、不充分,致使咨政报告权威性不足。确有真知灼见的报告也未能得到充分重视,更没有严格的程序和制度保证咨政成果能进入决策程序。

展望人民政协咨政的前景,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至少应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其一,人民政协协商咨政的领域或内容会拓展。1954年毛泽东对政协提出的五大任务中强调政协要协商国际问题,要协商候选名单。李维汉同志在中共八大会议上发言,强调了人民政协三方面的协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是经过协商来调整的,国家事务中的重要问题是协商成熟而后决定的,国家的选举也是经过协商提名的”。因此,人民政协不仅应参与决策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而且应参与选举过程中的协商、协调关系中的协商,在决策协商中应加大国际问题和对外关系重大问题的协商,并通过这三方面的协商充分展示人民政协的咨政作用。其二,人民政协咨政功能施行的程序和机制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当年周恩来同志曾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不能学,但是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西方发达国家议会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健全的程序设计和制度保障。在完善的程序规则保障下,议会及其各委员会能围绕议案进行合理、深入的分析研究,确保了协商议事的规范和有效。尽管我们的人民政协和西方的议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仅从工作方法角度看,可以适当参考借鉴,我们应着力解决好政协咨政功能实施的程序建设,建立起由选题程序、论证程序、报批程序、审定程序、反馈程序等一整套规范程序构成的咨政机制,使人民政协的建言立论切实进入决策程序,成为一个重要环节,不断完善和加强人民政协的咨政功能。

三、民意功能

人民政协是我国唯一一个由众多界别组成的全国性政治组织,从这个角度看,人民政协也是我国唯一一个可以综合反映众多界别意见的渠道。界别作为人民政协显著的组织特征,既是人民政协民意支撑的组织基础,又是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民主渠道。民意表达功能是最具政协特色的功能。

从历史上看,人民政协是由党派、团体发起的,后来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由包括各族各界在内的众多界别组织起来的。政协的界别不仅有中国所有合法政党、主要人民团体、所有民族和合法宗教的代表,还囊括了更广泛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其中政协设立的特别邀请界,更是容纳了其他政治组织不便接纳或特立独行的人士。人民政协的广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以及它以界别作为主要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使它与民选的政治组织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独特的民意合法性。正是这种政治上的特殊地位和合法性,使人民政协具有民意表达的独特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讲,了解了参加人民政协的各界别的意见就基本上了解了多数人的意见,掌握了各界别的情况就基本上掌握了整个社会的情况。政协委员作为各个界别的代表,每个委员都联系着一部分基层的群众,通过委员,能够发现其他渠道不易发现的问题,能够听到其他途径不易听到的呼声。政协组织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部分,通过这个组织,可以使群众中分散、个别的意见得到系统、综合的表达,可以把基层的情况直接地、畅通地反映给高层决策部门。政协位置超脱,政协发表意见,可以较少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和部门或地区的局限,可以比较客观、比较准确地反映各种情况和问题。政协确是一个能够提供真实情况的地方,是党和国家决策不可缺少的信息来源。因此,执政党和人民政府历来重视把人民政协作为特殊的民意渠道,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各种声音。

从一般意义上说,民主政治运作的过程实质上是民意表达、整合及实现的过程,民意表达是民主政治运行的起点,也是运行全过程的基础。自八届全国政协以来,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被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大力倡导起来。通过修改政协章程,将政协主要职能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拓展出参政议政。又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抓手,同时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政协委员应尽的义务和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采取有力措施部署开来。经过多年努力,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已经将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有计划、有考核地开展起来。政协委员主动通过各自联系的界别和群众,多渠道地汇集社情民意,不少由于体制、渠道以及官僚主义作风等诸多因素,滞留于下层、散佚于民间的有识之士的真知灼见,特别是经过不可行性论证后的反对意见,都通过政协信息这条渠道郑重、负责地送达领导者和决策层,为正确决策和解决难题提供了思路或对策。其中经过政协专门机构综合的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民众呼声、群众情绪、社会动态,对领导机关很有警示作用,为作出统筹兼顾的周全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人民政协的社情民意工作,从总体上看仍处于一种缺乏自觉性、自主性和系统性的状态,同真正意义上的民意机关还相距甚远,同人民政协应具有的民意功能和这个功能所储备的能量相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何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建立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中发挥人民政协应有的作用,更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规划的问题。

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公民法定权力和利益的代表,人民政协作为界别和特殊利益群体的代表,民意表达是人民政协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证明,民意作为执政者的“风向标”、“晴雨表”,受到高度重视。日前在不少发达国家出现的民众集体情绪宣泄举动,不少发展中国家由民众普遍情绪发作引发社会动乱,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建立90周年、执政62年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对于连续20多年没有大折腾的中国来说,绝不能掉以轻心也绝不会掉以轻心。我们已经通过普选制、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民意表达的国家机制。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分化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国家机制之外的各种民意社会表达方式逐渐形成,并向着社会化机制发展。人民政协“亦官亦民”的独特优势,可以将自上而下的国家机制的牵引和规范作用,自下而上的社会化机制的发动和助推作用,加以综合利用,在建立我国发达完备的民意表达系统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现在全国有三千多个政协组织、64万各级政协委员,完全有条件把人民政协构架成一个舆情汇集和分析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既能充分展现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成果,又能比较全面准确地汇集群众情绪和社会动向,同时借助这个平台,由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相应专业水平的政协委员共同组成工作班子,定期对舆情进行综合分析和提炼加工,为决策者提供真实的民情民意判断,为决策者掌控社会舆论提供对策方案。这将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需要指出的是,考察民意功能的发展水平和趋势,最终要看其实际效力。从长远说,充分挖掘人民政协民意功能的潜力,提高人民政协民意功能的实际效力,值得我们下更大工夫去研究。如何使人民政协从民意的渠道,扩展到建立起以界别为组织基础和活动基础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更有许多工作可以做。

四、监督功能

人民政协应当具有监督功能,也能够履行监督功能。但对政协民主监督功能的定性、定位有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实践表明,监督功能正在成为人民政协具有巨大潜力的功能。

人民政协监督源于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从一执政就把对权力的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当年毛泽东同黄炎培那段著名的谈话表明,共产党人领导的政府将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建国后,毛泽东同志将人民政协作为党派性机关保留了下来,并吸取苏联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两个万岁”的思想。到党的八大正式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应当说,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党从指导方针上完全确立了我国党际之间互相监督的理念和政策。在1982年修宪过程中,有人主张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入宪。但当时主流意见认为,在宪法中写上民主监督,从法律的角度看,与人大的权力有矛盾。因此,这种主张未被采纳。直到1994年修改政协章程时,将民主监督单列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至此,人民政协的监督功能不再局限于党际之间的互相监督,体现为通过政协组织进行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进入到“有章可循”的发展阶段。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这种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文件在认同政协章程有关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主要形式的同时,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协的民主监督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多年来,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一直被认为是一个薄弱环节。尽管如此,各地政协在实践中仍然进行了多方面探索,并创造了不少新做法、新经验。一是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一些地方党委已经研究制定了规范民主监督的具体意见,在细化民主监督内容、形式和实施步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二是通过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强化民主监督。各级政协充分运用委员提案、大会发言、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民主监督。比如,一些地方通过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提”“办”双方双向民主评议等形式,进一步发挥提案的监督功能;有的省级政协加强协调合作,组织开展跨省区联合视察活动,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等等。三是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一些地方政协积极开展专题专项民主监督活动。一些地方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群众最关注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包括开展跨年度跟踪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政风行风的改善。一些地方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成立民主监督小组,提高了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四是加强与其他监督形式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一些地方政协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办专栏,利用互联网延伸民主监督触角,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联合组织廉政宣传教育等。有的地方政协设置“委员信箱”和“百名委员进百家”活动,把群众监督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提高了民主监督实效和社会影响力。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人民政协监督功能现实表现确实不尽如人意,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第一,认识不到位,无论是监督主体还是监督对象对政协监督功能的认识都有待深化和提高;第二,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制度缺失,一定程度上存在有章可循、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执行不力,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已明确规定的未能有效落实;第三,效果不显著,约束力不强,时效性也差。

展望未来,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功能,必须进一步确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位置。我国各种监督形式都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必须尊重并维护,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样应当尊重和维护,不能可有可无、无足轻重。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政协监督功能是一个积极而审慎的过程。必须从提高人民政协监督的组织性入手,坚持把民主监督寓于政协委员的提案、进行视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举报、参与工作检查等各项活动之中。人民政协的监督是通过政协组织及其活动加以体现,因而具有相当的可控性与合法性;又因其依托人民政协这样的政治组织而具有相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正是目前人民政协监督功能具有约束力的体现。伴随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定位的进一步明确,特别是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各种监督形式在体制安排上进一步有效分工整合,并不断在运作机制和运行程序上加以保障,人民政协监督功能在力度和效用上必将得以提高,人民政协在我国互相协调、相互制约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运行机制中的应有作用将得到充分体现。

上述对人民政协四大功能的一些看法和想法,主要是从政协发挥作用的现实出发,进而对人民政协应具备什么社会功能,能发挥什么社会功能所做的一些思考,属于对实际工作问题的探讨,与通常讲的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主要职能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有关政协性质、主要职能的规定相比,四大功能在表述上比较贴近人民政协的实际作为,更能简洁明了地体现人民政协的实际效用,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人民政协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等基本问题的通俗解释。当然,随着我国政治生态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人民政协统战、咨政、民意、监督四大功能的充分开发和运用,人民政协作为集四大功能为一体的机构,可能是当代中国政协的发展趋向。

此文系在2011年11月21日人民政协理论教学研讨试点班上的讲话(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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