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制运行的特殊性
罗志红
成都大学,四川 成都 610106
摘 要 :美国的历史、政体和文化造就了其特殊的检察运行机制。论文分析了美国检察权的特性、刑事诉讼基本程序、检察机制运行的特殊性,指出了对我国检察机制改革的启迪。
关键词 :美国检察机制;运行;启迪
文化是个大概念,它包括器物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制的运行就属于美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也就属于美国文化的一部分。该部分相对于社会主义法系的中国具有诸多特殊性,分析探讨其特殊性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要探讨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运行的特殊性就要先分析美国检察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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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检察权的特性
美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而制衡(check and balance),也就是说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机关掌管、行使,各机关相互制约以达到各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全美检察准则》(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指出,检察机关应被视为其当事人为普通公众之律师事务所。美国检察官必须获得律师资格,律师行为规范适用于检察官。《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准则》之《检察职能》第3-1.2条明确了检察官的五项职能;在其司法区内肩负刑事检察重任;身兼司法管理官、公诉人以及法庭官员(officer of the court)等角色;必须自主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职责所在为追求正义,而不仅仅只是有罪判决;追求革新并提升刑事司法之运作,假如实体法或程序法存在瑕疵或不公正,应竭力弥补;需谙熟有关职业道德、操守以及相关法律义务并受其规制。[1]
由此看来,美国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而属于行政权,但具有一些司法权的特征:美国检察机关为其它行政部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案件出庭,包括刑事案件,即提起公诉。(与美国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历史上御用律师为国王提供咨询和代理英王起诉对抗王权的案件,就具有检察官的性质。)
美国存在联邦、州与地方三级检察系统,但系统之间互不隶属,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要探讨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制运行的特殊性还要了解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庭审程序大体为:陪审员挑选(selection of jurors)、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检察官介绍案件(introduction by prosecutor)、辩护律师介绍案件(introduction by defence attorney)、证据反驳(rebuttal)、总结陈述(closing argument)、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jury instruction)、陪审团定罪讨论(deliberation)及陪审团判决(verdict)有罪与否等阶段。[3]
此外,应结合国家产业转型的战略,主动规划信贷资源的产业间布局,助力国家经济升级。在战略层面上,应该主动研究产业结构变化和客户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配合“三去一降一补”,积极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考虑到新兴产业技术复杂、变化快,更要加强对这些产业的风险研究和控制,这样才能在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做好银行金融工作,维护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美国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一般情况下,刑事豁免权可在下述情形下给予:当证人证言至关重要时;在有关政府案件的证明中;在检察机关基于调查目的需要进一步信息时,特别是在涉及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全美检察准则》第41.5条规定,检察官有权向法院呈请批准某位潜在证人之刑事豁免权以争取其作证;检察官也有自由裁量权确定何种豁免方式最为适宜。[5]
美国著名刑事法学家罗纳尔多·戴尔卡门(Rolando del Carmen,1934——)认为,审前程序依照下列十个步骤进行:提出控告(filling complaint)、逮捕(arrest)、警察局建档(booking at the police station)、初次出庭(appearance before a magistrate)、保释(setting of bail)、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检察官起诉决定(decision by prosecutor to charge)、大陪审团提出起诉书(grand jury indictment)或检察官提起控状(information)、提审(arraignment)。[2]
(3) 物面边界: 固壁采用无滑移条件. 由于针对FD-20的实验条件, 有效实验时间只有几十毫秒, 因此采用等温壁面条件Tw=295 K.
九寨情歌之所以这么有魅力,主要在于它娴熟的运用了比喻这种艺术表现手段。比喻是“嘎花”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修辞手段。在本文所举例的所有例子,几乎都包含比喻。虽然用花草树木等作比喻的很多,但九寨的人们更是经常用文学经典来比喻,用彼情喻此情,委婉又坦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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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后程序主要有量刑(sentencing)及上诉(appeal,没有抗诉)两个阶段。
三、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特殊职权
法官对陪审团指示(jury instruction),是指庭审结束后法官向陪审团提供全面而中立的法律条文及裁决的政策性含义,以供陪审团裁判参考之用的诉讼程序。[8]《全美检察准则》第86.3条规定,检察官对法官向陪审团的指示具有建议权,以表达自己所期望的指示。
(一)侦查建议权
侦查建议权,指立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由其它执法部门调查的刑事案件提供建议的职权、职责。《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准则》之《检察侦查》第1.3条提出,检察机关应协助向警方或其它执法机关就潜在的法律议题与刑事侦查最佳实务提供培训;在疑难复杂或非常规案件侦查中,检察官应与警方或其它执法机关及专家合作以研究侦查计划;检察官应促进与警方及其它执法机关就侦查进展的及时沟通;检察官可向执法机关就合法侦查技术提供法律建议。
辨诉交易在美国盛行,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高发,庭审程序耗费的司法资源巨大,检察官素质不断提升而能保证辨诉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中小型企业自身的原因。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对银行的传统交易形式、进口方资金信用以及固定业务往来等了解较少,中小型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加之,一些中小型企业进入贸易融资市场的时间较短,难以在短时间内掌握基本的国际贸易融资知识,缺乏风险评估的意识。事实上,中小型企业从整体上来看,实力较弱,能力不足,以至于在贸易融资市场中难以站稳脚跟。
(二)刑事豁免权
刑事豁免权(immunity)是立案侦查阶段,为获得某种重要证据,检察官可免除证人或共同被告人因作证而可能被定罪的职权与职责。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中的首犯、主犯或主要头目,美国检察官可以以放弃指控为条件换取同案犯捡举揭发。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形成了包括联邦、五十个州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共五十二套司法体系,但是总体而言全美大体上遵循类似的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和审后程序。
(三)辩诉交易权
1.对法官向陪审团指示之建议权
《全美检察准则》视检察官为警方法律顾问,其第22.1条建议检察机关应向当地执法部门提供法律建议,应确保警方有关法律文书及侦查程序之合法性;检察官应鼓励警官在刑事侦查中就上述事宜尽快求教于检察官。[4]
当然,基于人性恶之前提,美国司法部门对检察官辨诉交易的自由裁量权也采取了防范措施:在被告人接受认罪答辩之前,法官应询问其是否知晓所涉及的事实;辩护律师应在场,并有能力建议被告人如何正确行使其权利;在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就答辩公开讨论;全面坦诚地公布犯罪人及罪行的有关信息。[7]
(四)审判建议权
检察机关的审判建议权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实践教学是教学质量的重要落脚点和计算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体现,因此,在课程实践项目的设计与实现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6]。利用计算机仿真、虚拟现实、多媒体和人机交互等技术手段开设线上虚拟仿真实验项目,例如模拟硬件组装,演示抽象概念,将知识性与趣味性融于一体,提供给学生反复实践的机会,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同时,在实践环节设置一些相关思考题,使学生养成“要动手,先动脑”的习惯。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 或plea negotiation),指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同意就某项罪名放弃庭审并作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较低指控、较低刑罚或者其它有利被告人的一种诉讼程序。大部分刑事案件并没有经过真正的庭审,在检察官的诱导下,95%的被告人在庭上都会做认罪答辩。[6]
如前所述,美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比较特殊,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制的运行机制就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可通过分析检察官的特殊职权揭示出来。
2.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指检察官依法向法院提出的综合被告人罪行及其个人背景情况而提出量刑的建议权。《全美检察准则》第88.1条规定,检察官适当场合下应向陪审团或法庭作出量刑建议。[9]这条规定表明,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是检察院的职责。
四、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制运行的特殊性对我国检察机制改革的启迪
美国法律很多因袭英国法律,传统悠久,检察制度的发展也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检察机制运行的特殊性对我国检察院具有如下启迪:
2.5 生命质量评分 经过临床药师1年的药学服务的干预后,问卷评估患儿的生命质量也得到明显的提高,(P<0.01),见表 4。
(一)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应给与更多建议、指导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检察院的监督、控制而几乎没有规定建议和指导。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定位于专门监督机关。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高发,公安机关破案心切,办案能力及法律水平不足;而检察院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活动,具有更高办案专业知识与经验和法律水平,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给与建议、指导能更好保障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能更好地把冤假错案消灭在侦查阶段。最近几年,一些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2018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快递小哥反杀行凶者案,就是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指导才使案件顺利解决。当然,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赋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建议、指导权(包括职责),才能保证其建议、指导的合法有效。
(二)检察院应享有刑事豁免权
如前所述,美国赋予检察官刑事豁免权是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或主要头目。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称为集团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这些组织的首犯、主犯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不易识别和侦破,而放弃对一般同案犯的指控的损失比放掉首犯、主犯的损失小太多。因此,赋予检察院刑事豁免权,鼓励一般同案犯检举揭发首犯、主犯对打击集团犯罪一定会有显著成效。这种权力也需要约束,要通过立法保证检察官合法有效地行使该权力。
(三)赋予检察官辩诉交易权
正如前述,美国决大部分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而辩诉交易由法律规定、约束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对控辩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辩诉交易”中的“交易”会让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人不舒服,不易接受,怎么能和犯罪分子作交易呢?其实“交易”就是协议,其原文就是“negotiation”)也很谨慎。因此,在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量巨大的情形下,赋予检察官辩诉交易权能有效、快速处理很多案件,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让检察官把更多精力放在大案、要案、疑难案件上,从总体上提升检察公信力。
(四)赋予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院对较轻的刑事案件会提出量刑建议,但重大、疑难案件一般不会提出量刑建议,而且法律没有规定他们有这样的职权职责,随意性很大;而检察院的合法量刑建议对法院准确、合法量刑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他们是司法共同体,具有相同的知识体系和专业背景。因此,完全有必要赋予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五、结语
美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制运行的特殊性让我们认识到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美国检察机制的有效、高效运转。我国检察院当前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上述启迪对解决该困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M].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Prosecution Function(3rd edition),§3-1.2.
[2]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M].Del Carmen,Rolando.Criminal Procedure:Law and Practice.Belmont CA: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3-40.
[3]同[1].72.
[4]同[1].79-80.
[5]同[1].81-82.
[6]Michael Tony.郭大磊,译.比较视角下检察制度的差异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1):156.
[7]同[1].109.
[8]同[1].124.
[9]同[1].125.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American Prosecution in Its Criminal Procedure
LUO Zhi-hong
Chengdu University,Sichuan Chengdu,610106
Abstract : The history,regime and culture of America contribute to the special operating mechanism of its prosecution.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merican procuratorial power,the basic procedure of its criminal suit and the special mechanism of its prosecution,and points out the enlightenment on the reform of our prosecu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 American prosecution mechanism;Operation;Enlightenment
中图分类号 :D 971.2;D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10-0057-03
作者简介 :罗志红(1968-),男,汉族,四川仁寿人,硕士,成都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外国法律文化、英语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