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分析论文_臧志勇

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分析论文_臧志勇

黑龙江省延寿县公证处

摘要:我国婚姻法改革措施的有效落实,一方面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参照基础,由此保障了夫妻各自在婚姻法中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婚姻法改革内容更趋于公平化,能够根据夫妻生活状况进行更细致的研究,以便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时,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本文基于我国婚姻法改革内容展开分析,在明确法规来源与经济意义同时,期望能够为后续婚姻关系的构建提供良好参照。

关键词:经济学;婚姻法;改革意义;应用分析

一、婚姻法改革概述

我国婚姻法是参照西方国家婚姻法制度演变而来的法制体系。从我国传统婚姻价值观念角度看,我国在法制体系构建早期并不具备相关法律内容,致使我国在婚姻关系研究中频繁受到阻碍,而西方国家婚姻法已经具备上百年的发展史,所以其法律条款与思想较为成熟,并且婚姻法条款较为合理,便为我国婚姻法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参照,也为后续婚姻法条款与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近些年由于经济发展体系的不断完善,居民法制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因此传统西方婚姻法条款与制度便摒除了传统婚姻终身制的原则,转而以个人婚姻负责模式巩固了居民的自由权益,这既转变了传统婚姻法的价值观,同时为公平法制系统的构建提供了契机,使女性家庭从属地位有了极大的转变,也为婚姻环境下女性角色的经济权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从婚姻法领域研究建议中可知,多数专家学者认为新型婚姻法虽然提升了妻子的社会地位,使女性权益得到了极好的保障,但与此同时原有的家庭权利与义务也会被削弱,如此也极易影响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使夫妻二人关系更容易恶化,这便极大提升了我国离婚率,在居民权益与社会和谐理念落实期间促成了反向效果。

二、婚姻法改革内容分析

1. 婚姻关系的解除

根据西方国家理论情况与经济状态研究可知,在婚后家庭生活中,通常是由男性作为家庭主导成员提供经济来源,以此保障家庭功能的正常运转。而女方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极大部分会将社会角色关系转变,从以往独立人格转换为家庭的从属者,在此种家庭环境中,掌握经济命脉的男性无疑掌握了主导权。而从传统西方国家法律条款内容可知,在家庭财产支配权抉择时,也多为家庭男性为主,只有丈夫通过合同认证与法律诉讼,才能确保婚姻法规能够予以落实,在这样的婚姻法规环境中,家庭关系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便需要小心的维持,如此才能保障女性最基本的生活权益,否则一旦婚姻关系出现破裂,女性处于从属者的地位便极易受到不公平对待。也因此,离婚在传统西方国家婚姻法制度下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经由多年婚姻观与法律体系的不断整改,现代婚姻法的内容虽然得到了极大的扩充,但是针对离婚行为却也仍旧局限于夫妻分居,从经济与补偿等角度来看,家庭中女性的地位仍未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并且在家庭生活从属关系方面,也并未得到有效的改善,甚至在长时间从属心理的影响下,若出现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极易出现家庭暴力等问题,如此女性权益便更难以得到保障。

而随着后续国外的经济发展,带动了婚姻法体系的优化,已逐步出现了过错离婚体系。在过错离婚体系中,只要夫妻双方任意一方能够明对方存在婚姻过错行为,则可主动提出合法离婚诉求,且可中断该阶段的婚姻关系。自19世纪中旬,西方国家仍采用过错离婚制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客观依据,而后又逐步应用新型离婚体系取而代之。而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进行了限制,即离婚申请提出方需提供对方的过错证据,并证明对方的婚姻过错行为早于离婚申请的提出时间;但这一婚姻法的变革并未起到明确的作用,缺乏客观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脱离了实际的婚姻模式。而后,于19实际80年代,个别西方欧美国家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了更为细化的限制,则仅需证明夫妻双方分开时间大于一年以上,夫妻双方则可申请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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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婚的经济补偿

在国外一些国家采用终生制的婚姻制度时,即便两者在吃饭与住宿两方面是独自进行的,但法律规定丈夫有义务永久性的给对妻子以资助。当婚姻法规定过错式离婚时,无错方只要证明有错方做了法律规定准许两者离婚的错事,就能够不继续承担这段婚姻的义务,当两者完成法律承认的离婚时,丈夫不仅仅保留着监护子女的权利以及拥有家庭财产的权利,而且不需要继续抚养与其离婚的妻子。同样,离婚后女方也不再承担服务、忠贞以及顺从丈夫的义务。但男方是过错方,由于丈夫拥有家庭财产,那么他就有义务继续供养同其已经离婚了的妻子。

3. 子女抚养权的分配

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历史中,一般是父亲绝对拥有对子女的监护权。该权利是以普通法中规定的父亲应保护、抚养子女为基础的。伴随着家庭婚姻中女性一方有权力进行合同的签订、诉讼的提出以及财产的拥有等,监护权也慢慢由父亲转向了母亲。到了20世纪,社会生产的用工量变得巨大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就业,而作为传统的家庭内部的分工逐渐弱化。

三、经济学视角下婚姻法改革意义

1. 婚姻形式与关系处理

同居型婚姻适用于那些永远或者暂时不想结婚的男女双方。他们两人间并没有严格意义的家庭或者市场分工,双方都在市场上从事着工作,同时打算要一个孩子。这种关系适用于许多人。他们间的关系一般可以通过普通的合同法来处理、调节。当双方的关系破裂后,财产的分割也比较简单。婚姻法只在两者生孩子后、双方同居满五年后以及两者结婚后起作用。

2. 经济抚养补偿与财产分配

根据我国实行的婚姻法,若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的生活较为困难,则另一方有义务提供给生活困难方以住房等方面的抚养帮助。具体的方案应该有双方进行协议后生成;若协议无果时,法院可进行判决。而财产的分割有别于抚养补偿。我国的婚姻法给了婚姻双方最大限度的合同自由。

3. 子女监护权与抚养义务

在同居形式的婚姻中,婚姻双方一般没有生孩子的打算。但是若双方因为某些原因有了孩子,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自动变成了无过错形式的婚姻。在进行双方的离婚处理时,也是按照处理无过错形式婚姻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于哺乳期间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应由母亲行使孩子监护权。

四、结语

经济学视角下婚姻法改革工作的有效落实,不但能够极大提升传统婚姻理念下的女性地位,使家庭架构更科学同时,保障女性在家庭中的基本权益。而且,婚姻法改革更细化了财产与子女监护权方面的规定,更便于保障婚姻破裂财产分配的公平性。故而,在论述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过程中,必须明确经济学理念在婚姻法中的应用,并通过婚姻法改革内容判断夫妻婚姻状况,以此让夫妻二人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才能让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得到极好巩固,使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何育芳. 从经济学角度看中国婚姻法的改革[J]. 卷宗,2016,6(12).

[2]阴赵丹. 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教学改革研究[J]. 课程教育研究,2017(3).

[3]褚业娴. 基于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教学改革新看法[J]. 课程教育研究,2017(47).

[4]石婧. 经济学视角下的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研究--以离婚财产纠纷判决书为基础[D]. 2017.

论文作者:臧志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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