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农产品价格政策的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政策论文,我国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6522(2000)01—0076—06
一、我国农产品低价政策的由来及其实施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漫长一段历程中,我国是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指引下进行着社会主义建设。这种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是以发展重工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高速推进,故亦可称之为一种“速度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实施这种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必须上靠相应的经济体制来支撑,下靠相应的政策措施来维系和配合。即中央必须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确保计划机制发挥其高度集权的主导作用和积极作用,使国家拥有最高、最大的权力来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实施的手段之一则是对价格政策的有效运用,即在价格政策上采取了工业产品特别是轻工业产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的背离,而农产品价格则是采取低于其价值的背离,工农产品价格各自从反向背离其价值的结果,形成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利用这种剪刀差而在交换的过程中无形地把农民的部分劳动成果平调到国库,从而为加速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进程而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积累。所以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也就是我国农产品抑制性低价政策的推行过程。这便是我国农产品低价政策的由来。
为了这种农产品低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贯彻,它必须有一系列具体配套的政策措施相维护,概括起来,不外如下三大政策措施:一是对农产品的生产供给采取行政管理方式,如以“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为依据,对农业生产实行行政指令性管理或半指令性管理,在成立农村人民公社之前的我国农村,则仿效前苏联对农产品实施义务交售和合同收购等办法来约束和限制农民去从事非农业生产劳动,以达到利用大量的农业劳动投入去弥补这种农产品低价政策所带来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降低。二是对农产品采取了统购统销的政策,以确保国家的低价垄断收购。采取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就必然要排斥并严格禁止农产品自由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以防止对国家垄断低价的冲击,从而保证了农业收益尽数纳入国库而不致流失于民间。三是有赖于严格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推行以防止农业人口的大量流失。因为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粮食由自给而转为吃国家“商品粮”,不仅国家会减少从农业生产中的巨大经济收益所得,相反,国家用于粮食等补贴的支出还会大大地增加,而且还会导致粮食等供求缺口的扩大。只有通过严格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把农业人口紧紧地束缚在耕地上,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入城镇户口,才能保障和维持低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城市农产品供给水平,国家财政才不致因此而增支减收。只有采取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方能加固农产品低价政策的刚性,从而保证它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二、我国农产品低价政策的调整和改革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朝着改革开放的方向逐步迈进。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而受到了猛烈的冲击,计划经济中引入了市场机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也开始有了转变,人们逐渐认识到实现工业化并不等于实现现代化,只有工业化与城市化同步,工业现代化与农业现代化并举,才能使我国真正迈上现代化前进的步伐。所以,经济发展战略从传统的速度型向效益型转移,从单纯追求工业化转为与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随着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的转移,对传统的农产品低价政策亦必然地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对传统的农产品低价政策的调整和改革,主要是从“调”、“放”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着眼于“调”。随着我国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贯彻,农户逐渐变成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从而传统的农业生产行政管理方式已不再适应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化的要求而自发地丧失了其行政管理的功能。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为了调动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以保障和刺激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在改革的一开始就曾大幅度地调整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诸如:1979年4月, 对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了20%,油、粮的超购加价幅度从30%扩大到50%;1985年上半年,又调整了粮食和生猪的收购价格;1990年又调整了棉花价格;1994年对粮食价格再作了大幅度的调整;1996年又对粮食价格作大幅度的上调。用增加农民收入的办法来刺激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发展。
其次是着手于“放”。伴随着计划经济中市场机制的引入,国家开放了农产品自由市场,从而形成农产品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双轨制”的局面。这种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严重低于其价值的背离状态,也矫正了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严重脱离市场的极不正常现象,使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又开始在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中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随着农产品自由市场的开放,也为相当一部分农民在未获得城市户口的条件下,开始转向非农业劳动并提供了农产品的供给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又活跃了我国农产品市场,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从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去看所谓“调”,表面上它是由国家计划机制的作用主动地去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促使价格体系合理化,其实质在于调整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则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主要是想通过“调”来纠正过去长期以来在利益分配上过于偏向国家方向的那种局面,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再从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去看所谓“放”,则是属于农产品定价主体的根本性转变,由过去国家定价转向农民直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行定价,这种定价主体的转换,体现了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某种程度的转换,不能不说它是带有某种质的转变。由于对传统的农产品低价政策进行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调整和改革,使得部分农民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强有力的诱惑下,开始走上了弃农经商的道路,不仅使农产品市场很快地活跃了起来,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使这些农民很快地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
三、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我国农产品价格政策从抑制性向保护性的过渡
我国是拥有80%以上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只有使80%以上的农业人口富了起来,我国才算是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否则,只有占总人口20%的城市工业人口致富,还不能说我国已经走上了致富之路;更何况目前我国仅占总人口20%的城市工业人口尚没有走上致富之路。因此,如何确保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已成为当前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自古以来,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百业待兴之源”的基础产业,同时又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的弱质产业。这种特殊的产业性质,决定了社会和政府非采取以支持和保护的政策就不可能使它得到长足的发展。而这种支持和保护的政策,一般地总是要具体体现在其产品价格政策上,也就是说,要发展农业,就应该在农产品价格政策上采取适当的保护性和支持性价格的政策,才能促使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相协调配套。否则,它将不利于推动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按工业化进程而言,总是从起始阶段向发展阶段推进,继而再由发展阶段向发达阶段推进。因而农产品价格政策应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而制定出不同时期农产品价格政策。如工业化起始阶段的农产品价格政策一般地都是采取抑制性低价政策,赖以从中提取更多的工业化资金的积累。随着工业化的起始阶段向发展阶段转移,农产品价格政策便应随之由抑制性低价向保护性价格政策转移,又随着工业化由发展阶段向发达阶段推进而农产品价格政策亦应随着由保护性逐步向支持性价格政策转移。只有这样,才能说明上层建筑是在随着客观经济基础的演变而渐次发生变化,使之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以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所谓保护性价格政策,乃是指政府为保证农业在农产品市场价格明显下跌时仍然得到一定的收益,从而规定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的政策。所谓支持性价格政策,乃是指政府为扶持农业发展,从而规定高于市场供求均衡价格的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但是,历史告诉我们,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实践却是远远地背离了客观现实状况的变化,致使我国农产品价格政策长期地处于抑制性低价阶段,而且这种抑制性的政策措施还不断地在强化,使之与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阶段极不相适应,结果农产品价格长期地低于生产成本,连农业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客观上起到了阻挠我国农业生产力乃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后果。
农业作为工业化的母体,为我国经济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资源贡献。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自1952年至1990年,我国农业为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提供了大约10000亿元以上的资金积累。 但若从母体中长时期无休止地索取乃至榨取,势必导致农业的萎缩、农产品供给短缺,最终必然要使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陷入停滞的困境。我国的经济建设实践已反复地证明了这一规律性特点。我国自建国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由于农业生产萎缩这一重要原因而分别于1958—1963年、1969—1975年、1978—1981年、1985—1988年、1992—1994年落入困境,迫使政府不得不调过头来采取临时支持农业应急措施,而每次又无不是以国民经济滑坡或市场物价的高涨为代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农产品价格改革,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农产品价格都已放开,近期规定棉花价格也基本放开了,只有粮食价格由国家直接管理,实行的是国家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双轨制”价格,实践证明,粮食价格“双轨制”存在的问题却不少。当粮食歉收时,市场粮价受粮食市场供不应求因素的影响而上涨幅度较大,而国家定购价却不能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从而形成市场调节价与国家定购价之间过大的价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影响到农民对定购任务的完成,至少是使农民对完成定购任务的信心不足,从而出现了政府“买粮难”的情况。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完成收购任务,就不得不采取多种行政手段来强制收购,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不能不影响到农村中的党群、干群关系。但当粮食丰收时,市场粮价又受粮食市场供过于求因素的影响而下降幅度过大,定购价却不动。在这种情况下,粮食收购任务基本上是由国有粮食部门一家承担,往往由于收购资金的不足或仓容有限,或经营的大量亏损得不到解决等原因,粮食部门缺乏组织收购的积极性,要么压级压价,要么限收或拒收。这种粮价“双轨制”导致的逆向心理反过来又进一步放大了粮食产量波动的幅度,使得粮食产量稍有增加就产生大面积的“卖粮难”。这种“增产难以增收”的现象,是“少了少,多了多”的丰收病,比起略有减产时所出现的各种矛盾还突出。
粮食在丰歉收时出现的“卖难”、“买难”,在棉花领域也同样地存在着。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农业结构带来较大幅度的波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目前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即是说,要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安定带”制度。这样,一方面使这些主要农产品价格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又可通过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把主要农产品价格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保持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进而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平衡发展。因而建立这种主要农产品价格“安定带”制度的客观要求,则是我国当前制定并实施粮食保护价格政策的依据及其由来。
目前,我国农业已连续三年丰收,主要农产品供给充足,市场价格呈持续下降势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不能顺应客观现实状况的变化而及时地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墨守原有的农业政策包括农产品价格政策,必然再次导致农民增产不能增收,那么,新的一轮经济增长有再度落入困境的危险。客观形势迫使我们面临农产品价格政策倾向的抉择。值得欣慰的是,这次党中央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研究后,果断地作出决定,我国从1997年6 月份开始对市场议购粮食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这项政策虽然对农业的保护程度还不算高,受保护的品种也还只局限于粮食,但它标志着我国的农业政策倾向已开始实现了从抑制性向保护性的过渡,意义是十分深远的。到目前为止,这项政策虽然还只是实行了一年半的时间,但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效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粮价已止跌回升,增加了农民收入,减少了农民损失;其次是农民心情舒畅,积极向国家交售粮食;再次是农民丰产丰收,既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外,还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深化改革。
我国农产品价格政策能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而及时地作出科学合理的调整,由过去的抑制性低价向目前的保护性价格转移,是我国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业的一种科学选择,是我们在丰收年景防止农业形势逆转的一种重大有效举措。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以利于种植结构的合理调整,筛选和优化粮食品质。故而中央决定,自2000年新粮上市起,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以及河北、山西北部春小麦和江南小麦、南方早籼稻、常规籼稻、玉米等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因为粮食保护价政策,是保护适合市场需要的优质品种粮食,而不是相反。
四、我国实行农产品支持性价格政策的客观条件尚不具备
根据当前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不少同志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提出我国对农产品也要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因为这种政策不仅促使非农业部门“反哺”,而且还能阻止农业部门资源的外流;不仅弥补农业比较利益低的缺陷,也能增强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而要求对农业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支持。
可是,任何一种政策的制定,不仅取决于人们主观的良好意愿,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所能提供的客观现实经济条件的变化。我国能否实行农产品支持性价格政策的关键就在于看我国当前非农业部门有没有这种足够的“反哺”能力。事实上,我国目前总体上还是处于一个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农业国,要用占总人口仅20%的城市工业人口所创造的收益,去保护和支持占全国总人口80%以上的农民兄弟们则肯定力不从心。试与一些发达国家进入工业支持农业的时代相比,由于其农业人口仅占总人口的5%,因而有95%的工业人口去支持仅5%的农业人口,即或采取各种保护价措施都比较地容易落实好,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实属轻而易举之事。而我国则不然。更何况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甚至处于严重的滑坡阶段;加上经济结构调整,大批工人下岗待业;各级财政包袱十分沉重,境况困窘。显然,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当今实行农产品支持性价格政策的条件尚不具备。只能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多挤出一些用于主要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如果我们不顾客观现实经济情况的制约,急躁冒进,单纯凭主观良好的愿望去决策办事,只会导致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结果,不是支持性价格政策无法落实而兑现不了,就是最终被迫改弦易辙,造成难以估量的政策变动后果。
当然,我们不否认,在我国经济发展总体上实施农产品支持性价格政策的客观条件尚不具备。但也不否定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可率先提高农产品的保护程度,也不否认在执行农产品保护价政策的实践中,随着客观条件的不断改善而向支持性价格政策逐步过渡。
就现阶段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去审察我国的农业政策,实属必要。由于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农产品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则是迟早的事。从我国目前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来看,绝大多数农产品是缺乏竞争能力的,因为国内生产成本在不断上升,而国际市场价格又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加上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经过这些年来的不断调整,价格水平已经相当高,如棉花、大米、小麦、玉米等30多种农产品价格已经超过国际市场价格。我国一旦加入世贸组织,势必国际市场较低价格的农产品就会对我国的农产品形成强大的压力。因为国际市场价格的“封顶”作用将会把国内农产品较高的价格压低下来,给国内农业以沉重的打击。而今我国面对这一严峻现实,不是想方设法从降低农产品成本上狠下功夫去争效益,相反提出对农产品实施支持性价格的政策,势必将价差拉得更大,酿成巨大隐患,给国内农业带来的不是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是相反,导致农业生产力的停滞乃至破坏,后果将十分严重。
五、当前我国进一步发展农业的政策构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必须大力提倡科技兴农,应在政策上再次推出我国于60年代初期曾提出过的“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要求各行各业转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特别是工业战线的各级技术力量,应按照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乃至乡镇企业,分别建立起支援农业技术改造的中央军和地方军,发挥各级技术优势,特别要发挥各级地方军的技术优势来切实支援农业技术改造,并制订出具体支农规划,用现代化技术来装备农业,积极向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和化学化迈进。与此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教育战线的技术教育优势,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举办各种农业技术讲座、学习班或轮训班,提高我国农民的文化技术水平。各条战线应发挥各自的优势,把支援农业技术改造的任务看作己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农业迈出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大幅度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保证农民在现行农产品价格水平下亦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不仅使农民感到有利可图,同时也将提高我国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为这种实践,是从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预期目标出发,相信通过努力实践,预期的良好效果必将逐步实现。
在科技兴农的形势发展下,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工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同步迈进,农业生产滞后而影响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局面将会一去不复返。到时,农村必将有大批的剩余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乡村城市化的前景也会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实现。这是在我国农产品价格由保护性进一步向支持性价格转移的客观条件尚不具备的前提下,如何促使我国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种政策构想。
收稿日期:199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