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精神向民主权利的转变_民主制度论文

论民主精神向民主权利的转变_民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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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主的实现,总是从一定时期人民产生的对一定的民主权利的需要开始的。“应该的东西要过渡到存在的东西,就产生出关于应该的东西的新观念。”(注:〔苏〕科诺瓦洛娃:《道德与认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第39页。)民主权利最初作为一定的愿望和需要,人民在追求这种愿望和需要的实现或满足的过程中首先必然会产生出与之相应的观念,这就是民主意识或民主精神。如果把社会视为具有一定人格的主体,那么,社会民主精神的自然发展就可以看作是社会为了解决其自身民主发展道路中诸多问题的一个思维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民主心理、民主理论两个层次。在民主心理的基础上民主理论被广泛承认和接受就会形成民主思潮,进而通过民主运动作为中介桥梁向现实的民主制度过渡。

社会的民主心理是社会民主精神或民主意识发展的低级阶段,它是由人们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直接感触社会矛盾,直接感触到社会权利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对一定民主权利之需要的一种不系统、不定型的自然萌生的意识反映形式,是一种自发意识或感性认识。它主要是在现实国家或社会的某些民主权利或现实法律上的某些民主权利的规定不够充实,不够完备,或者还缺少和限制了某些民主权利,从而危及人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时产生的。在这种民主心理阶段,人民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一定民主发展的规律,还没有认识到一定民主权利的存在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可行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人们对社会的认识是由浅入深,不断进化的,所以,当社会的发展对一定民主权利的需要日益强烈的时候,人们的民主心理感触就会激剧加强。这时民主理论便将应运而生。

民主理论是对民主心理的抽象概括、总结和升华,是对一定民主产生发展在认识上的理性飞跃,它是对一定民主权利的发展规律、社会意义及其维护和实现等问题的系统认识。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和政治立场不同,都会产生出不同的民主思想和民主理论。然而,不管什么样的民主理论都不是自发形成的,它往往首先是社会中“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思想家”(注:《列宁选集》第1卷,第247页。),对民主心理意识到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结果,就像列宁所说的:“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社会主义学说则是由有产阶级的有教养的人即知识分子造成的哲学、历史和经济的理论中成长起来的。”(注:《列宁选集》第1卷,第247页。)这就说明一定的民主理论最早都是少数知识分子创立的。事实也是如此,十七、十八世纪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君主专制制度的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提出了以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的“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民主理论;美国南北战争中林肯提出了“民有、民治、民享”等民权思想;无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理论最早就是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加以系统化的;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实际结合起来,创立了关于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无产阶级领导民主革命的理论。民主理论一旦为广大社会成员接受就成为了社会的主导精神,就会形成民主思潮,从而促成一系列社会变革。

民主精神的核心是民主理论,但民主理论不可能脱离民主心理而产生和存在。民主心理是民主精神之流的源头。从世界范围讲,民主理论只能从当时民主心理的土壤中脱颖而出,是当时民主心理基础的升华;从一定的空间和国度里讲,民主理论可以不是本国土生土长的,可以从外部移植进来,但是,这种思想要被该国度里的人们广泛接受,同样也要以该国度里的民主心理作为基础和前提。因为,民主心理是人们直接感触社会矛盾的产物,是人民对一定民主权利需要的直接表现。没有民主的需要就没有民主的理论。如果缺乏民主心理基础就意味着缺乏对一定民主的需要。那么,即使从外部强行灌输民主理论,其效果至少是事倍功半的,甚至根本是无济于事的。中国近代的维新运动和旧民主主义革命都曾想在中国推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但由于当时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落后,导致人民的思想愚昧,因而自身缺乏强大的民主心理感应,最终使得被推行的西方民主理论,流经漫无边际的民主心理荒漠时,终于枯萎凋零了。这不能不说是维新运动和旧民主革命最后失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事实证明:当人们在封闭的小生产的狭隘意识中,还自得其乐时,外部袭来的民主思想无论如何是难以深入人心的。这就告诉我们,任何民主理论如果没有民主心理作基础,就不可能被人们真正广泛接受而形成席卷全国的民主思潮。

一定的时代,社会民主精神发展到合符历史潮流的系统的民主理论时,必然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传播,在民主心理基础具备条件下,它就会把某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与社会自然发展趋势结合起来,以寻找自己的支持者。一旦民主理论取得社会多数人的认同,就获得了社会主导精神的地位。这时它也必然“激起群众的热情”,使其“本身的要求和权利真正成了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理性和社会的心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4页。)这时民主理论就导致了民主思潮的形成。随着民主思潮的涌出,社会必然表现出对民主权利法律化、制度化的强烈渴望。这种强烈渴望激发着人们将它付诸于实际行动,因而势必导致民主运动。

(二)

民主运动是在民主思潮中激发的社会改革或社会革命的政治行动,是以一定的民主理论为指导的直接建设和变革社会制度的实践活动。民主运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暴力性的,以推翻旧的社会制度为目的的革命运动,如法国大革命,就建立了法国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十月革命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都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另一种民主运动是非暴力性的、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既有的民主制度为目的的改革运动,如当今我国所进行的政治民主化改革运动,目的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总之,民主运动的目的就是要建立或完善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制度,使那种受社会民主思想拥戴的民主理论所追求的民主权利转化为现实。

民主制度本质上就是民主权利的法制化。民主权利法律化一般应包含三方面的意思:一是用法律的形式对各种民主权利予以公开的承认和详细的规定。由于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所以经法律确认的人民权利便具有至高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二是法律自身始终要贯彻民主精神。孟德斯鸠把制定人为法的客观依据叫做“法的精神”,民主制国家法律的依据必然是民主精神。法律是一个门类齐备的社会规范系统,它除了直接规定人民的权利外,还要规定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法律自身的规定和执行方法以及对违背法律所作的法律规定等等,对这些原则和方法等等的法律规定也都要体现民主精神,不能根本上与民主权利相悖,否则法律条文已规定的民主权利就不过是一纸空文;三是法律要规定自身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由于客观事物是复杂的不断变化的,人民的权利要求也是如此,因此任何法律对国家意志的完整体现都不可能是一次性的,一劳永逸的,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之所以要不断修改宪法和各部门法就是这个道理。这一点本身是合符民主精神的,有利于民主权利的维护和实现。

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并不是有了法律就万事大吉了,它还需要去“贯彻执行”。因此,如何确立、贯彻和执行法律的问题就涉及到一个制度化的问题。

所谓民主权利的制度化,一般也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建立和健全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立法制度。这一点在我国就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是要建立和健全与民主法律相适应的国家司法制度来贯彻和执行民主法律,从而使实际生活中人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得以实现;三是要建立和健全体现民主精神,有利于民主权利实现的国家行政体制。总之,民主权利制度化就是要求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以及各种社会权力机构、组织形式的建设都必须本着民主精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特点。

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没有先后之别,二者互为前提又互为条件。没有体现民主的法律就不可能有体现民主的制度,反之亦然。民主的法律和制度既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又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没有二者的统一就没有完整的民主制度。

任何民主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优越就在于实际中它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精神和人民的意志,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和实现了人民的政治和社会民主权利。这是衡量民主制度是否真正民主的根本标准。

(三)

民主精神一方面上升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促成民主制度;另一方面民主精神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而形成民主作风。民主作风正是民主精神对“实践主体心灵”诚服的必然产物。民主精神促成民主制度主要是民主权利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产物,而民主精神内化为人们的民主作风则是民主主体化和道德化的结晶。

一定的社会观念要成为人们个人行为的指南,必须以道德作为中介桥梁。道德对个人行为的指南作用是通过两个方面形成的。一方面是将它内化为人们内在的道德文化心理,即潜在的本质要求,这是道德的内在方面;另一方面是外化为众多的道德规范、律令等。道德的内在方面对人类的整体来说,是一种主体所特有的能力或能量,而对个体来说,这种“能力”则显现为一种意志的力量,这种“力量”从内在的方面给个体以推动,促使个体行为以纳入整体的发展轨道为目的。这是整体发展的必然条件。而道德的外在方面,即道德规范、律令等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种日常的道德评价和道德教育之中,它从外在的方面限制和约束个体行为,起着一种从外在方面融合个体行为与整体利益的作用。显而易见,对个体行为来说,前面的“内在推动”是主动的,后面的“强制和约束”是被动的;前者是“自律”,后者是“他律”,后者要通过前者而起作用。譬如,道德规范一定要引起行为者的“觉悟”才会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一个缺乏主体意志的人,光靠道德规范是约束不了的。从民主精神到民主作风的形成也是一个民主道德化的过程。(当然,这里并不排斥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作用),一方面民主精神外化为一定的道德规范,如人格平等、官民平等、男女平等、职业平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等等民主原则;另一方面民主精神又要内化为一定的道德文化心理,这就是人们对民主的自觉要求,这种“自觉要求”就是民主精神与主体自由意志的同一。前者是“他律”,后者是“自律”。民主精神的这种道德化的“他律”和“自律”统一在同一主体身上,而在工作中和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就是民主作风。

过去,人们讲民主作风,一般是狭指领导干部具有的某种能尊重他人“人权”,体现民主精神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它主要是就上下级、领导与群众关系而言的一种领导方式或领导作风。领导作风固然是民主作风的重要部分,但不应看作是民主作风的同义词。实际上,不仅领导干部,而且任何人都有一个作风问题。因为,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总占据一定的位置,并与周围的环境发生各种不同的联系;有上下级,上级对上级,下级对下级等关系;也有父子、兄弟、夫妻、顾客与顾主,同事、同志等关系。他们中既有工作关系,也有生活关系。那么,每个主体处理这些人际关系(广义的)总是本着一定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则。难道只能要求领导本着民主的道德理想和民主的道德原则来处理人际关系,而其他社会成员就不该如此吗?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要本着平等、互助、团结、友爱的原则来处理工作上、生活上的人际和人事关系。这不正是对每个社会成员作的一种民主作风的要求吗?!如果一个社会只要求领导成员具备民主作风,这样的社会就不能真正维护现实生活中人民的平等权利。因为,其它的社会成员没有民主作风同样也会危害社会民主。譬如,我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干涉他人婚姻自主、侮辱他人人格、打击报复、欺上倾轧等行为现象,其中就不乏普通百姓所为。可见,普通群众的民主作风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在全社会形成民主作风,不仅要使民主精神诚服社会领导成员的心灵,而且也要诚服每个群众的心灵。

民主作风与民主制度也是不可分割的。民主作风既受民主制度的制约,也受民主制度的强化。没有民主制作保,民主作风就难以维系。但,民主作风和民主制度又是相辅相成的。任何制度得靠人去执行,如果执行制度的人缺乏民主作风,也可以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样民主制度也就成了空架子。没有个人的民主作风,民主制度不可能正常运转和发挥正常维护和实现一定的民主权利的功能。因此,只有民主制度与民主作风融为一体,才能最终达到实现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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