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赵辉 吕红 (长春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话充分的说明了食品安全在个人、团体乃至整个国家中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我们个人以及整个国家从事任何活动的基础。在我们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大部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来实施。但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文化风俗存在差异,仅仅依靠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应该在国家权威监管之下充分发挥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消费者保护类组织的监督作用,下放更多的权力给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之中。本文首先描述了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社会组织参与的优势,然后论述了外国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经验,最后提出了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 自愿参与;合理;信息共享;监管;激励
当前阶段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加快,食品种类越来越多,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优点
1.1 有利于更多合理化政策的制定
食品是否安全是与社会各个群体密切相关的,因此政策的制定,必须以充足的信息为基础,同时兼顾多方利益,创造出合理性、公平性和易实施性于一体的食品安全政策。而制定政策的基础必然离不开大量的数据,也就是说民意诉求。倘若公民是以个人身份参与到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讨论中,那么收集到的信息必然庞杂无序,而且还会存在重复的民意诉求,再加上专业知识的不对称,恐不能准确且全面的了解民意。倘若在公民与政府中间建立一个“过滤器”,即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亲民性、专业性、公益性的特点,这样既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又能够过滤掉重复的信息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对一个食品安全治理政策实施效果的勘查,以及进一步对政策进行修正、调整和完善也需要由一定的主体来承接。这时社会组织可以凭借其民间性、专业性和组织性的优势,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全过程。
1.2 缓解食品消费方面的逆向选择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食品是典型的信任品。消费者只有亲身接触食品,才能对食品充分了解。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些食品的相关信息是其应该了解的。站在食品企业的角度,如果企业的目标仅是追求利润与市场份额那么对企业来说,是没有什么能够驱动企业去提供充足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这就极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出现消费层面的逆向选择问题。[1]食品企业类组织可以通过设置较高的准入标准使组织成员进行信息的共享,通过组织对成员的监督、奖惩及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组织内部的自治,并及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以维护组织成员良好的市场声誉。消费者保护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与企业类组织合作,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从生产到流转的整个过程,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能够有效缓解消费者的逆向选择问题。这两类组织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桥梁作用,实现多方监管,对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有力补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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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外的社会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参与经验
2.1 美国农业协会
在美国,大部分的农业协会获得了民众的广泛认可,并且大多数农民会同时加入多个协会。那么为什么美国的社会组织会发展的如此迅速,并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
在美国,农民自愿参加农业行业协会,农业行业协会严格自治,主要目的是为农民服务,是一种为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非营利性民间机构。协会严格自治,自我完善及发展,政府几乎不进行干预,同时还为其发展提供多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等。农业行业协会的先进性在于:一坚决保护协会成员利益,对内通过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来维护内部成员的利益;对外通过掌握的各种资源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二是向内部成员提供诸如技能培训,充分信息共享等服务,但是却对服务收取很少的一部分费用。
式中,Ax为样品中酚类的峰面积;Asu为样品中替代物的峰面积;Csu为加入样品中替代物的质量分数,mg·kg-1;Fx/su为酚类与替代物的相对响应因子;Ax′为单位质量酚类的峰面积;Asu′为单位质量替代物的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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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德国的消费者组织
从以上两个国家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经验:首先,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种支持既包括资金支持也包括政策上的支持。支持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既有直接的发放资金方式,也有间接的税收政策方式。其次,保证社会组织的自治方式。食品安全监管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力量,社会组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解决了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在给予多方面支持的情况下不对社会组织进行干预,让其在市场的规则下运转。[3]
德国的消费者组织是由消费者自愿组建,政府不进行干预,但对其进行扶持。商品测试基金会,一个纯粹的民间性组织,其财政支持大部分依赖于政府拨款,但政府对其日常活动不进行干涉,仅仅是不定期抽检各类商品,并将结果公布于众,向公众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3 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3.1 明确社会组织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位,实现多主体协调监管
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民间自治组织,具有政府部门所不具有的民间性优势,所以要充分发挥其优势,而不是将其作为政府机构来对待。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仍然是主要的负责人,食品行业社会组织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参与者,发挥补充协调政府工作的作用。在政府管得好的领域政府继续管理,在力不从心的领域可以将部分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打造在政府的领导下多主体协调监管的有效方式。
3.2 健全对食品相关社会组织的督查机制
充分维护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利,并不是说没有任何监管。当前阶段,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差距,有的社会组织还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督查机制,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同时将督查结果公布,并作为日后对其支持力度的依据。形成政府督查、社会组织自治、多方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4]
4 结束语
让社会组织更好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在国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共同努力下,构建安全的食品市场,为实现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詹承豫,刘星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中的社会参与机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1(05):53-57.
[2]张锋.发挥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作用[N].光明日报,2012-05-30,(007).
[3]徐韩君.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优势的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4-06.
[4]黄秋娜.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法律促进机制[J].行政与法,2016(06):33-39.
中图分类号: TS201.620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541/j.cnki.issn 1004-4108.2019.0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