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的环境要求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_绿色包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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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装在贸易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1.1 包装在贸易中的作用

在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包装是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商品必须经过包装,才能进行分类与计数,才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得到保护,通过包装上的装潢设计(包括文字说明)向流通部门、收发货人和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有关信息,商品贸易、使用和消费才能顺利完成。

1.2 包装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国际贸易的规模日益扩大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商品包装的认识也逐步深化,包装不仅对商品流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传统的天然包装材料,如木材、棉花、稻草等可能将危害生态环境和经济作物的蛀虫、红蛉虫、线虫等带入进口国,危害当地的森林和农作物,如水稻、棉花等;新开发的化学合成材料,如PVC塑料,在被当作废弃物加以焚烧时会污染大气; 在生产发泡性衬垫塑料的过程中,CFC[,s]发泡剂的使用会破坏臭氧保护层, 危害人类安全。

大量的包装废弃物严重地污染了环境,特别是无法回收复用的废弃物,所产生的垃圾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1.3 包装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由于包装有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造成影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大力发展绿色包装的同时,相继颁布了有关包装的许多法律、法令,如欧洲共同体关于包装、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德国关于包装废弃物回避法令,美国的防毒包装条例、零售药物包装防污染新规定;日本的包装新指引等等。

这些包装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权益和生态环境,如:保护消费者、儿童的利益与安全;保护本国农作物资源,防止外来病虫害的传播;保护环境,减少包装垃圾等等。但也有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市场,从而引起贸易纠纷。

2 国际贸易中有关包装的环保措施

近些年来,全球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压力促使人们愈来愈关注国际贸易领域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发达国家以国际环保公约和多边贸易协议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为由,制定了一些包括绿色包装在内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所有这些环境贸易措施日渐成为当今一些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而采取的主要贸易限制措施,有些已经对国际贸易和我国的外贸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有些则存在着潜在的影响。

2.1 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森林资源、农作物和建筑物,防止包装材料中夹带或隐藏的病虫害传播蔓延而危害本国的资源,许多国家对以下包装物作出禁止入境或进行严格检验、处理的规定。

2.1.1 稻草

许多国家禁止使用稻草捆扎商品或作为包装的填充材料,例如:

●美国海关禁止进口商品用稻草包扎、包装或用作包装的辅助、填充材料。

●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也禁止进口货物用稻草或草席包装。

●澳大利亚禁止稻草、麦秆入境,进口商品不得用稻草、麦秆作包装材料或填充材料。

●新西兰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用稻草作包装材料,干草、麦草、青草、谷壳也被禁用。

●英国对采用稻草或其它干草作为进口商品包装衬垫物的,要求事先必须对其进行杀菌、灭虫等预防处理。

2.1.2 原棉

埃及是盛产棉花的国家,为了防止红蛉虫随进口货物入境,危害其棉花作物,禁止用原棉或易生虫的其它植物作为进口商品包装衬垫物。

[案例1]

美国海关禁止我国使用稻草作为包装填充材料的商品入关。

80年代初,美国海关在我国出口到美国德克萨斯州地区的仿古瓷器中,发现有两笔货物用稻草包裹,当即责令将包装所用稻草就地烧毁,重新包装,要求我方出口公司赔付客户烧草费和重新包装费。这两笔费用约占该批货物进口价的40%。另一批出口瓷器也用稻草包扎,进入美国时未被海关发现,进入客户仓库后,开箱时发现稻草已受潮发霉,并滋生出许多小虫,客户大为紧张,立即对全部稻草作了处理。客户认为,如果入境时被海关发现,可能全部货物都要被销毁,因此要求今后绝对不得再用稻草包装。当时我外经部曾通报全国,今后向美国市场出口的商品,切勿使用稻草作包装捆扎或作填充料。

2.1.3 木材、竹片

●澳大利亚进口商品包装采用木板箱、木托盘者,这些木质包装物须在出口国进行熏蒸处理,出口商须提供已作熏蒸处理的证明,否则不准入境。

●德国鉴于木板箱不能回收再生,禁止以木板箱作进口商品的包装。

●美国禁止我国输美商品采用未经熏蒸的木材包装。

●日本国内木结构房舍较多、最忌白蚁和木蛀虫的带入和传播。我国出口日本的棉纱、纺织品匹头、地毯等,过去在用麻布、棉布机压成包后,常用竹片夹衬加固。但未经过蒸煮或熏蒸的毛竹极易生虫,梅雨季节,用竹片加固的棉纱、地毯等在仓库储存不久,夹衬的竹片便会生虫,深夜可闻虫蛀竹片,吱吱作响。对此日本客户极为担心,因此拒绝接受用竹片夹衬的包装货进口。

2.1.4 麻袋及二手袋

●澳大利亚禁止二手袋进入澳大利亚。

●新西兰严禁以用过的旧麻袋作进口商品的包装。

●菲律宾以麻袋包装的货物进港时,必须对麻袋进行熏蒸消毒,并向发货人收取熏蒸费。

2.2 制定包装材料与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和法规

继1991年《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之后,欧洲、北美及亚洲一些国家鉴于包装产生的环境问题的压力也相继制定绿色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许多发达国家不仅要求本国的包装行业、包装制品及其废弃物应当遵守有关法令,而且要求进口的包装制品及其废弃物也要遵守相同的法令,因此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

2.2.1 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

(1)禁止使用聚氯乙烯(PVC)制作的包装材料

●德国全面禁用有二次公害的PVC收缩包装膜包装产品。 而且外国进口货物也要遵守。因此,凡采用PVC包装的商品, 都为德国消费者所排斥,这种商品根本卖不出去。

[案例2]中国输美商品木材包装案

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格利克曼签署一项新法令, 要求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物采取严厉的检验规定。打开每个从中国进口的集装箱,确保所有纯木材的包装材料都经过高温处理、熏蒸或防护剂处理。否则,所有运来的货物将一律被拒绝入关。其理由是自今年1 月起,在全美20多个仓库中,陆续发现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材料里有天牛,而且,7月中旬在芝加哥发现一些树木已遭到天牛的破坏。

9月12日,中国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表示, 美国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物单方面采取不合理的严厉措施将严重影响中美贸易的正常进行,有损于两国经贸合作。发言人认为,这一规定对中国输美货物将构成严重影响,干扰中美贸易的正常进行。中方对此深表关切和遗憾,并保留作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发言人还指出,我们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希望美方重新慎重考虑这一决定。同时希望双方检疫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诚挚和有效的使用,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以维护两国贸易发展的大局。

但在9月21日,美国政府宣布从12月17 日起将禁止中国的木箱包装的产品进入美国境内,以防止一种甲虫危害美国的森林和阻止急剧增长的中美贸易顺差。美官员说,这项禁令影响到中国对美出口总额620 亿美元中的1/3~1/2。美国政府为了表明对这个问题的认真态度,10月份邀请中方有关人员组成的代表团去美国参观遭到天牛破坏的现场,看了实物和图片展览。

为了我输美货物能够顺利出口,避免造成经济损失。11月上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天牛是一种世界上常见的常规害虫,而此番美国在新法令中专门限制中国的木质包装入境,显然带有明显的不公正、不平等性。本案例也说明我国有些外贸企业环境意识不强,对发达国家在贸易中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不够重视。

从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应尽可能使用非木质包装,而且木材来自我国本来就十分珍贵的森林资源,使用木质包装对我国的资源与环境保护也是不利的。

本案例表明,在外贸中环境管理加严是必然的趋势,进口国所采取的措施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还是设置的“绿色壁垒”,有些是很难加以认定的。重要的是外贸企业应重视有关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措施,海关必须加强动植物检疫,以维护我国在保护环境和对外贸易方面的良好声誉。

●意大利要求国外出口商不能使用PVC片作泡罩包装(Blister package)。

●奥地利禁止生产、进口或售卖以PVC 为包装材料的非耐用消费品和儿童用具。

我国上海出口至欧洲的部分工艺品、玩具、 手工具等, 原来均以PVC片为泡罩包装材料。近年来欧洲客户纷纷来函要求不再使用PVC,而改以聚丙烯(PP)或聚酯(PET)或拉伸聚苯乙烯(OPS)代替。

(2)禁止使用含氯氟烃(CFC[,s])的泡沫塑料

●德国禁止使用CFC[,s]发泡的聚苯乙烯泡沫体(EPS)制作的包装垫衬或容器。

●美国纽约州已禁止使用发泡聚苯乙烯(EPS )制作快餐食盒和咖啡杯。

美国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对丙烯腈(AN)和用于烈性酒瓶的聚氯乙烯(PVC)加以限制,并禁止使用含有多氯联苯(PCBS)的材料。

●瑞士有关饮料包装的法规规定:只允许使用可重复灌装和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禁止生产无法循环使用的容器。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禁止生产和进口含CFC[,s] 的发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C)等产品;禁止生产和进口吹塑硬质PU包装。

●新加坡禁止非药用品含有CFC[,s], 包括禁止输入或制造含有CFC[,s]的包装材料。

●韩国要求进口家电制品的销售商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中的泡沫塑料衬垫。

●美、日、德等国对部分产品以纸浆模衬垫来取代EPS, 或以瓦楞纸夹板来固定产品。看来开发此类新衬垫物以取代EPS是可行的。

(3)限制使用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的塑料

●美国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一项禁令,禁止食品店和餐厅使用不能再生的塑料容器。

●欧洲共同体规定:包装用品的设计、生产、商品化,必须使其能再利用和再生,对不可回收及不可分解的原料将制订管制新协议。

●意大利以法律形式规定:制作购物袋等包装物所用的塑料必须是生物分解性塑料,使用非分解性塑料的包装,再征收100里拉的税。

●日本规定对工业先进国家的出口包装所用塑料必须是生物分解性塑料。

2.2.2 建立存储返还制度

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以达到既不污染环境又能节约资源的双重效果。这种制度一般是要求消费者在购买饮料时,向商店预交一定的寄存保证金,用完归还给商店存储时退还保证金。

2.2.3 强制再循环或再利用法律

为了促进包装物的再循环,许多国家制订了再利用法律。例如,《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明确规定:制造商和销售商有义务回收使用过的运输包装,实行“谁生产、谁回收;谁销售,谁回收”;有义务会同公共废弃物处理组织(DSD )对这些运输包装物实施再使用和再循环;销售带有二重包装商品的销售商有义务在销售店内及销售店附近拆取二重包装免费回收;销售商有义务在销售店或附近,免费回收消费者使用过的销售包装。

德国进口商为了使进口商品的运输包装符合回收再生要求,纷纷向国外出口商发出通告,要求出口商配合,其对纸箱的要求,主要有3 条:(1)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 (2)纸箱的连接要求采取粘合的方式,不能用扁铅丝钉订合;(3)纸箱上的所做的标记,必须用水溶性颜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

除了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的责任之外,很多国际法律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复用或再生的具体目标。如:

●德国法令明确提出了自1995年7月1日起,各种包装材料回收比例应实现以下目标:玻璃80%、铝80%、纸板80%、塑料80%, 复合物80%。

●法国法令提出2003年应有85%的包装废弃物得到循环使用。

●荷兰提出到2000年,循环使用率达到60%,焚化率达到40%。

●奥地利的法规要求对80%回收包装材料必须进行再循环处理或再利用。

●丹麦要求到2000年,所有废弃物要有50%必须进行再循环处理。

2.2.4 原材料税

这种税是向生产包装材料的企业征收的,如果生产包装材料使用的是自然资源,需要负担较重的税赋;如果使用的是再循环的材料,则负担较轻的税赋。这种税收的主要目的是减少自然资源的使用,鼓励使用再生资源。

2.2.5 产品包装税(费)

这种税收是向生产产品的企业征收的。如果产品包装中全部使用可以再循环的包装材料,则可以免税;如果产品包装中部分使用了再循环材料,则征收较低的税赋;如果产品包装中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环的材料,则征收较高的税赋。如: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将可再装容器和不可再装容器区别对待,对每个不可再装饮料容器征税0.02美分。

2.2.6 废物处置费

采取征收废物处置费的方法来鼓励再循环和可再循环包装。如:美国佛罗里达州很重视回收目标,自1993年以来采取征收包装处理费的办法,该费用由批发商支付。

2.2.7 绿色标志制度

一些国家在发展绿色包装的过程中采用了绿色包装标志。如近年来在欧洲使用越来越多的“绿点”标志,表明已在德国回收机构登记或已向法国支付包装废弃物处理费。

3 包装的环保措施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分析

大多数国家关于包装的环保措施是通过国内各种法律政策得到实施的,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保护了本国的生态环境,适应了环保时代国际贸易的要求,提高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任何一项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的环保措施,都有可能引发贸易摩擦,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

由包装的环保要求引发的贸易争端在不断地向各国扩展,这些围绕包装的环保问题的贸易摩擦常常带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由于包装的环保措施通常是强制性的,而且牵涉大范围的贸易产品,所以它对贸易的影响是广泛而且明显的。

3.1 对出口商具有隐含的歧视性

虽然WTO成员国必须遵守WTO有关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透明度与平等待遇原则,各国政府在执行包装的环保措施也应是非歧视性的。但是,它们却隐含着不利于进口商而有利于国内生产者。因为大多数国家的环保包装标准操纵在本国的大生产集团手中。因此,某一国家的环保包装法规中要求某种产品采用某一包装时,往往考虑了国内的资源、包装材料、包装技术、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偏好、国内废弃物处理设施等有利条件。而外国出口商因本国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优先使用的包装材料可能受到进口国包装规定的禁止和限制,这对出口商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德国法令规定:市场上可再装饮料容器的份额不得低于72%,这表明仅有28%的饮料可以采用一次性容器。由于空饮料容器运回原产地需要一定费用,国外供应商更愿意使用一次性包装。这种要求则限制了他们占领市场的能力,尤其是当国内的生产商也选用一次性包装时更甚。

再如德国为促进旧塑料瓶的循环利用,于1989年制定一项《瓶子法》,规定强制交付塑料瓶保证金和强制退还塑料瓶。由于该法规定收集旧瓶和保证金的事务由零售商承办,结果使德国啤酒和饮料的零售商几乎都从零售塑料瓶改为零售玻璃瓶。使用塑料瓶的外国矿泉水和饮料生产商,由于玻璃瓶的高额运输费用,几乎被挤出德国市场。另外,外国出口商可能得不到特定市场的包装要求的充分信息,甚至可能面临在极短时间内适应新的包装规定的不合理要求等等,这些都使外国商品处于不利地位。

3.2 对外国生产商或供应商设置了重重困难

某些国家的包装法规把对包装制品强制再循环或再利用的措施,运用到进口产品时,由于要求外国生产商或供应商同国内生产者一样在进口国对其包装物进行回收和重复使用,会因为尺寸、规格和设计等方面的原因而受到制约。因而外国供应商不得不依靠当地销售商或废物处理中心来处理包装废弃物,并因此支付高额的费用或接受其他条件等,从而导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丹麦以保护环境为由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用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这大大阻碍了其他国家使用一次性饮料瓶的饮料的进口。此举受到欧共体其他国家的起诉。欧洲法庭裁定:丹麦对于多数啤酒和软饮料用可回收瓶销售的法律要求并不与其环境目标相左,同时法庭要求丹麦删除其软饮料瓶设计前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

3.3 包装的绿色标志制度给外国生产商或供应商带来困难

在德、法的包装废弃物法令中,都规定对符合绿色包装标准的包装授予环保标志,从而免除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部分回收、复用责任。对于外国生产商或供应商来说,只有获得当地的环保标志,才能打入进口国市场。否则,一定会受到进口国市场的排斥。因此绿色标志成为一个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而对进入本国的产品设置的一种非关税的“绿色壁垒”。目前,绿色标志正向世界各国相互认证的方向发展,一旦世界各国之间相互认证成为现实,绿色标志将成为企业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3.4 对包装的环保要求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多的困难

发达国家为了保持本国产品的竞争力,使国内市场免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由于环保要求低而成本较低的产品的冲击,而加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在逐步取消全球多边自由贸易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绿色包装”就很可能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从而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发展中国家有些商品包装由于达不到进口国的要求而无法进入进口国市场。如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波状纸箱或纸板等包装材料,在发展中国家不易获得,因为要生产这些材料需大量投入。

另一种情况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发达国家的各种环保包装要求,必须支付许多额外的费用,这些额外的成本与他们在进口市场的销售收入相比,占了相当高的比例,有时甚至超过了进口国市场的销售利润。另外,由于各国的环保包装要求不同,满足了甲国的要求可能会受到乙国的限制,因而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必须支付昂贵的成本,以保证出口商品符合不同国家的包装要求。由此可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由于环保要求低而成本较低的产品,为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增加了成本,从而失去了由于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4 绿色包装标志制度对我国外贸发展的影响

前述有关包装的海关检疫及各种环境保护措施对国际贸易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影响,必然也会对我国外贸发展产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以绿色包装标志制度为例,其对我国外贸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4.1 对我国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的影响

虽然绿色包装标志计划属于自愿式计划,但对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零售商或消费者可能会拒绝销售或购买无绿色包装标志的产品,从而使有绿色包装标志的产品和无绿色包装标志的产品处于不同的市场竞争地位。也就是说绿色包装标志制度必然带来与环境有关的全新的市场风险和机会。由于发达国家环保行动起步较早、技术先进,在未来的国际绿色市场上竞争力较强,因而,会在未来的绿色产品市场和环保技术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绿色包装标志制度所依据的不同评价标准和透明度较低的申请程序,都会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形成无形的“绿色壁垒”。

4.2 对我国产品出口成本的影响

绿色包装标志制度将给期望借助环境标志赢得销售优势的生产者增加直接和间接费用。其直接费用指绿色包装标志计划通常收取申请费和标志使用的年费,间接费用是生产商为了获取绿色包装标志通常要支付包装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由此增加我国产品生产成本。

4.3 对我国与环境标志实施国贸易关系的影响

环境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公开的歧视性,它属于自愿式标志,同时不区分国内和国外的标志申请者,但它仍然可能具有隐含的歧视性,因为其对包装生命周期的评估首先反映的是标志国本身的环境条件和生产状况。虽然《里约环境宣言》中承认“应该避免采取针对进口国辖区范围之外的环境挑战的单方面行动。解决越界或全球的环境措施应该尽可能地建立在国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发达国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利用绿色包装标志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对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限制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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