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遗产税之争看我国遗产税的引入_遗产税论文

从美国遗产税之争看我国遗产税的引入_遗产税论文

从美国遗产税争论看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遗产税论文,美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美国国内关于遗产税的争论

遗产税是个古老的税种,早期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美国也不例外 。美国早在1797年开征遗产税就是为了美国军事的发展,后来时征时停,1916年成为固 定性税种并征收至今。美国遗产税征收历史较为悠久,遗产税制也较为完善。但是,正 当一些国家在研究美国遗产税制,希望能为自己国家开征遗产税找到可借鉴的地方时, 美国国内却掀起了一场关于遗产税废止和保留的争论,并且从目前的情况看来,争论还 会继续下去。

美国现任总统布什上台后提出了“经济增长与缓解税收法”一揽子法案,实行一系列 减税政策,其中就包括逐步取消遗产税,这在美国引起了极大的争论。赞成取消遗产税 的布什及其拥护派认为遗产税是一个没有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税种。 他们认为遗产税税制复杂,征收难,成本太高;遗产税是对人们投资、储蓄和工作积极 性的打击;遗产税也很难真正起到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大额的遗产税由于巨富以 各种方式逃税的原因使得其适用的平均税率往往低于一些小额遗产。布什以“政府惩罚 成功者”一词,道出了他这一派理念的核心,认为尤其那些靠自身创业发展起来的中小 企业和农场,遗产税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他们常常因为缴纳遗产税而使产业缩水, 无法继续经营。

由于遗产税具有“劫富济贫”的作用,布什主张取消遗产税的举措被人指责为向富人 献媚,但事实上,反对取消遗产税的正是美国最富的一群亿万富翁,如世界首富比尔· -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金融大鳄索罗斯、美国保险业巨子巴菲特以及洛克菲勒等, 他们觉得美国的遗产税并不像取消派说得那么糟,认为遗产税已经有相当的收入并用于 教育、城市支出、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遗产税的存在是社会富有阶层关 注社会慈善事业,进行捐赠的强大动力,这也会增加社会福利;遗产税是富人税,目前 美国的遗产税只影响了不到2%的富人,但是一旦取消遗产税,则全体美国人都要为此付 出代价;财富过于集中,使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 ,这将伤害穷人家庭,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平,而且也违背了美国的创业精神。

争论还会继续下去,但是很显然,在美国政府中保守派以较多的人数取得了较大的胜 利。2001年国会两院通过修正后的税法,并由总统于同年7月7日签署了逐步取消遗产税 的法案,从法案生效日起,遗产税逐步递减,到2011年全部取消。但是又加一条补充规 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税水平,这一条称作“夕阳条款”。也就是说,减免 是暂时的,10年以后从头再议。当然这一条是反对取消者力争得来的。取消派于心不甘 ,到2002年7月同一届国会(第107届)第二次会议时,又提出删去这一保留条款,使取消 遗产税成为永久性的。此案在列入日程前达成一项协议,即参议院必须有60票,而不是 简单多数通过。结果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表决是54∶44,未达60票,没有通过。那是 中期选举之前,当时参议院民主党尚占多数。投票之后,布什总统表示:这一结果令“ 美国人民”失望。

美国上演的这场遗产税争论风波,给那些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准备开征遗产税的 国家都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有些国家调低了遗产税的征收税率,如英国和日本,20 01年起我国澳门地区已经停征,在大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开征遗产税提出了质疑。其 实,对于这场风波,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而不应该盲目跟着美国走。笔者认为,从美 国国情出发,美国遗产税取消的争论主要有以下几个实质性原因:第一,政治原因。反 对取消遗产税的人认为,布什这么做有笼络人心之嫌,意图能够连任总统,此种分析不 无道理。第二,经济原因。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保持了10年左右的高速增 长,但是自2000年以来,美国经济处于持续滑坡的阶段,投资和消费都急剧下降,因而 布什政府实行“疯狂”减税政策,希望通过大规模的减税方案,可以使美国经济走出低 谷。在这样的经济环境背景下,遗产税对投资的打击就备受关注,美国确有一些人抱怨 遗产税过于限制个人财富增长,因而遗产税居于布什的减税政策之列也就不足为怪了。 但是,也正是因为美国经济的不景气,出现许多失业者和破产者,就更需要增加社会福 利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在这时削减遗产税就更不应该,因而那些站在慈善立场的人自 然会反对。第三,遗产税制的原因。美国的遗产税制设计比较复杂,仅遗产税纳税申请 的填写说明书就有22页,纳税申请书长达41页。据估计,正确填写此申请书需一周时间 ,但实际要完成此项工作则需要4周时间,因此大部分的纳税人都得聘请专业律师来完 成此项工作。这些使得遗产税征收成本和社会成本都比较高,再加上偷漏税情况的存在 ,政府常常觉得得不偿失。

二、我国应当开征遗产税

我们对待遗产税既要分析其他国家在征收遗产税方面的经验教训,又要立足本国的国 情。而一国最主要的也与遗产税征收最密切相关的国情就是社会经济状况,所以,下面 主要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及其差距的现状,进而提出中国应当开征遗产税。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人民收入 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从1978年到200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增加到8472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2622.2元,储蓄存款余额由210.6亿元增加到103617 .7亿元,这些都给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 社会居民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巨大差异。现在的两极分化不再像以前以“富者更富,穷者 更穷”这种极端而又极易恶化社会矛盾的形式表现,而是以“富者大富,穷者小富或小 小富”的形式在我们面前呈现,这种形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也不会直接激化矛盾,但 这种差距也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包括不利于促进消费和扩大有效需求等,一旦这个差 距超过了社会承受限度,也同样会引起社会动荡。从遗产税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居民收 入差距主要从两个层次来分析,一是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二是分析我国居民财 产分配差距。由于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差距较大并具有代表性,因此,这里主要分 析我国城镇居民财产分配的不平等。

首先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在这里引入基尼系数的概念,它是国际上通行的反 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 .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 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国际上公认0.4为警戒线。从近些年来看,我国居民收入总体趋势 是差距在逐渐拉大。1999年,我国基尼系数进入收入差距较大划分区间,达到0.40,20 03年已达0.46。尽管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广大,0.4不一定就是我国的警戒线, 但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仍不容忽视。

收入差距与财产分配差距密切相关。居民的收入能够形成财产并影响财产分配,而财 产也可以获得收入进而加剧收入差距。财产分配差距的存在与遗产税密切相关,遗产税 特点之一就是调节社会财富,公平社会分配。所以,在分析居民收入差距基础上,需要 进一步阐述我国财产分配差距的情况。从1995年数据看,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差距 超过了收入分配差距。1995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基尼系数为0.403(注:李实,魏众,B ·古斯塔夫森:“中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经济研究》2000年第3期。),远大于 当年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0.282(注:赵人伟,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其 原因”,《经济研究》1997年第9期。)。虽然由于资料限制,近年我国居民财产分配基 尼系数数据不详,但从居民收入分配趋势分析来看,结合1995年二者对比情况,我们有 理由认为财产分配基尼系数同样会出现加速扩大的势头。

从对我国社会经济差距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和财产分配差距都达 到了较大的区间,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控制,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 那样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十分明显的不利影响。所以我国政府宜开征遗产税,发挥遗 产税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另外,遗产税的开征还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在对待涉外 遗产的时候可以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并且,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征收遗产税 还可以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

1985-2003年全国基尼系数表

年份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年份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1986 0.282219950.3794

1987 0.295919960.3728

1988 0.329019970.3598

1989 0.313019980.3968

1990 0.328919990.4043

1991 0.349320000.4066

1992 0.35232001*

0.4580

1993 0.37422002*

0.4540

1994 0.38752003*

0.4600

资料来源:夏华:“从基尼系数的测算看我国居民收入状况”,《现代财经》2003年 第5期;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数据源自人民网。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和时机选择

其实,那些反对开征遗产税的人也并不是没有看到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他 们只是过于担心遗产税带来的不利负面效应以及过于夸大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条件的不 健全。因此,我们就必须更加全面认真地考虑开征遗产税需要的条件,需要做哪些准备 ,从而找出开征遗产税的较为合理的时机。因此在这里,本文拟从反对者的观点出发来 进一步分析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开征时机的选择。

第一,大多数反对者最担心的是遗产税的开征会打击社会投资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经济 发展。其实,从外商投资来看,外商来我国投资不是因为我国没有征收遗产税,而是因 为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外商不大可能因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就撤资,因为撤 回资金,也还要重新适应另外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更何况也不一定能找到更好的投资 机会。从民营投资来看,我国民营企业主大多对我国市场经济较为了解,善于抓住经营 机会,他们不会因为我国要开征遗产税就改变继续经营计划,减少社会投资,策划资本 外逃或是进行畸形消费等。因为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企业是每个经营者最大的追求,没 有哪个企业会因为遗产税的关系而进行清算,停止经营。

第二,认为遗产税财政收入不强,政府得不偿失。从政府的角度来讲,税收是其参与 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方式,虽然取得税收收入是政府开征一个税种的重要原则,但并 不是唯一重要原则,这不仅仅是因为任何一个税种只能提供适当的收入,政府获取过多 会影响社会经济,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税收的征收依据。税收征收的政治依据是国家政 权的强制性,税收征收的经济依据是每个纳税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享受了政 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而应当为此负担相应的税收,所以税收收入的一种理想状态是能 够依据每个纳税人所受益的公共产品的程度而缴纳相应的税收。但是,由于税收的强外 部性,我们不能精确测算出每个人在公共产品中的受益程度,但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一 个结论,就是如果一种税收能够依据其征收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程度而获得相应的收 入,那么这种税收收入基本上是适度的和合理的。所以,政府开征遗产税可以依遗产数 额的高低来区分不同纳税人从社会公共产品的受益程度,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这个意义 上来说,只要税制设置合理,征管严格,尽量减少外部性,政府是不会得不偿失的。

第三,认为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难以胜任征收遗产税。税收征管难的问题在我国 确实存在,对我国税收收入也存在严重影响。存有第二种观点的许多人也往往考虑了我 国遗产税征管能力的不足,加大了遗产税的征管成本。但是,税收征管只能在一定程度 上和一定时期内影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不足以成为我国不征收遗产税的原因。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已经有了较大提高,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征的个人所得 税的征收状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税收的征管水平是个不断建设和提高的过程,我们 不能因为征管水平的一定缺陷就否定了某个税种的征收。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部门的 信息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技术也已经达到一定水平。要配合遗产税的征收,必须要进 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监控,进一步强化和发展“金税工程”;同时,开征遗产税涉及到 申报、登记、调查和评估等一系列的征管工作,这需要税收征管人员具备相当的征收管 理能力,所以,我国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认为我国财产具有相当的隐匿性,难以征收。这一点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居民财 产现状而言的。我国传统的思想是藏富不露,政府也默认这种想法,迄今为止,我国政府也没有建立居民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等与遗产税征收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而且我国财产继承行为也具有隐匿性。我国的家庭财产共同性是相当普遍的,遗产分配通常都在家庭内部进行,再加上我国传统思想就认为子承父业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缴纳遗产税的习惯。这些都使得我国遗产税税源非常隐蔽。所以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需要相关财产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财产管理部门的配合。而且,我国还要在法律上充分规范中国的财产继承行为,使其公开化、程序化和合法化。

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存在开征遗产税部分外部条件不足的事实,所以,尽 管遗产税的开征对我国的现状有利,我们也不必急于一时。我们可以先完善遗产税开征 所需的必要条件,比如完善我国财产管理体系,加强税收监控,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以 及根据我国国情初步设计较为匹配的遗产税制度等等。当然,这里说的完善遗产税开征 所需的必要条件,只是做一定准备意义上的,而不是意指条件都具备而且非常成熟和完 美,因为,任何一个税种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我们不必也不可能等待其达 到非常理想的时候才开征。做好相关准备之后,遗产税就应当择机及时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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