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论文_ 吴育银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论文_ 吴育银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它关系到整个经济法部门的地位和性质问题。本文对经济法原则确立标准进行了总结并以该标准提出自己认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平衡协调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平衡协调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经济法原则的概念

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一般被界定为法律体系中最原始、最基本、用以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准则,因此,该原则属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之一。按其定义,法律原则从功能上为法律规则提供价值准则或出发点;从内容上,法律原则是法的某种基本价值载体。综上,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指导原则,是法律构建的基石。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得以形成的重要部门法,其基本原则就是构建经济法法律体系的依据和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的灵魂。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不同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基于此,其调整对象不过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具体在种类、性质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时也是基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观点,学术界现仍未就经济法基本原则达成统一观点。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以下几种:(1)李昌麒主张的基本原则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以及经济民主、公平、效益、安全原则。”(2)漆多俊主张基本原则应该为:“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3)张守文则认为基本原则当为:“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综上,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主张和看法,最本质的根源在于我国学界至今尚未确立统一的衡量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因此,欲实现经济法部门真正的独立以及为学界提供确定的指导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之标准问题便亟待解决。

作为法律原则的下位概念,经济法原则当然具有法律原则的一般特征:抽象性,普遍约束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但同时,经济法原则也应与其他法律原则相区分,即应具有特定性,特定的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法。并且其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涵盖性,即这些原则应将经济法部门中的所有特征都包含在内,对统一的经济法体系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在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确立时,以张守文为代表的学者曾拟制了三个特定的标准,“特色标准”、“普遍标准”和“高度标准”, 值得我们借鉴。其中,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经济法的特殊性,这点上必须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分,借此以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独特的需要,此即“特色标准”;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指导性,基于此,不应当把仅仅用于某一部门法的具体原则便认定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此即“普遍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明确的水准,必定明确经济法的主要准则和方向,同时必须高于实践中适用的具体规则,此即“高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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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据资料综合分析,将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原则的观点汇总,再结合以上对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准则,综上,笔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其实就是国家干预。目前对于各国的经济法作为独立之法律部门,以一八九零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作为其诞生的标志。一开始,在资本主义国家,大都秉持着自由经济政策,主要立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环节发挥着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并且认为市场是万能的可以自我调节,人们希望政府仅充当资本主义“守夜人”的角色。但到了十九世纪末,由于公司的大规模扩大和类型丰富化,市场机制在商品交易不断规模扩大和愈发复杂的情况下逐渐暴露出缺陷,出现“市场失灵”。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在经济调节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便被重新重视起来,希望政府能弥补市场调节滞后和被动的需要,于是才出现了以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

所以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但是这种干预必须是适度的,要求既能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随时随地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又不能喧宾夺主,使市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被压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干预要以市场为基础;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不是互为对立关系的,而是让市场发挥其更好作用的内在需要,如果不顾市场,国家盲目的过度干预或干预不足,最后都只会适得其反。(2)干预手段、方式、程序都要严格法定,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实现其宏观调控的目的。

(二)平衡协调原则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社会性是经济法所固有的特征之一,这也是社会科学所应具备的特征,因此,它主要以社会本质为指导原则,以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效率公平、基本价值和自由为出发点,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和个人目标的统一。经济法是在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而产生的,但是在政府干预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寻租现象的存在,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由前文得知,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必须在市场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前提下,而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坚持“两手抓”,坚持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同时运行,以达到“微观”与“宏观”两方面调控的高效有机融合,即平衡协调“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干预失灵”两大矛盾。

三、总结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充分表现出了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之价值取向和形成路径,对基本原则的研究和分析,是对经济法之理论与实践共同发展都具有及其重要的价值。笔者也是在学术界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理解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基本看法,伴随着各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学术界对其研究的拓展和深入,可能今后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会更加深入,但笔者坚信,坚持按照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基本准则便可对其予以充分的分析。综上研究和分析总结,笔者寄希望于在不断投入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实践出发,尽可能早的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总结经验和学习外来经验的前提下予以提出,进而将无争议的、科学的、合理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

参考文献

[1]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社,2008.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17.

[4]李昌麒.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 (5).

[6]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J].现代法学,2007(5).

论文作者: 吴育银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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