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VP”句子形式中“不”的隐现--兼论“不”的造假_语义分析论文

“非VP不可”句式中“不可”的隐现——兼谈“非”的虚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式论文,VP论文,兼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非”在上古是一个否定词,主要用于对名词谓语加以否定(王力,1980:352)。如“作而不记,非盛德也”(《左传·僖公七年》),“吾非瞽、史,焉知天道”(《国语·周语下》)。大约在秦汉时期,“非”开始跟“不可”配合使用,构成“非……不可”这一句法格式。该句式旨在通过双重否定“来表示对某种事理必要性的主观推论和强调”(洪波、董正存,2004)。例如:

(1)今欲并天下,凌万乘,诎敌国,制海内,子元元,臣诸侯,非兵不可!(《战国策·苏秦始将连横》)

(2)君且欲霸王,非管夷吾不可。夷吾所居国国重,不可失也。(《史记·齐太公世家》)

(3)维翰使亲党受宠于少帝者,密致自荐,曰:“陛下欲制北戎以安天下,非维翰不可。”(《旧五代史·晋书·列传第四》)

“非……不可”这一句法格式历两千多年而不衰,到了现代汉语阶段,它仍然是一种常见的句法表达式。所不同的是,“非”否定名词的用法明显萎缩,绝大多数情况下,它后面接动词(含动词短语,下同)。以下为称说方便,将其记作“非VP不可”。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汉语中,除了“非VP不可”之外,还有一个变式,它的句尾没有“不可”。这两个格式分别记作:

I.a:非VP不可—b:非VP

从理论上看,可以认为(Ⅰb)式是由(Ⅰa)式删除“不可”得到的,或者反过来,说(Ⅰa)式是由(Ⅰb)式添加“不可”得到的(假若不考虑源流关系的话)。那么是不是任何一个具体的(Ⅰa)式、(Ⅰb)式实例(token)都可以有这样的变换呢?事实并非如此。例如:

(4)我非去不可!一我非去!(注:本文凡未明确标注出处的例句均为笔者自拟。)

(5)这点东西你非收不可。→*这点东西你非收。

上面例(4),(Ⅰa)、(Ⅰb)式都成立;而例(5),只有(Ⅰa)式成立,(Ⅰb)式不能为人所接受。这说明,在“非VP不可”这个句法表达式中,“不可”并不是可以随意隐而不现的(注:洪波、董正存(2004)曾提及“不可”不出现的情况,他们将其看作是“不可”的“脱落”(洪、董二位主要着眼于历时考察,没有对共时方面的情况作深入、全面的讨论)。目前在现代汉语中,“非VP不可”与“非VP”共生共存,“非VP不可”的使用仍然较为常见,而且据我们推测,短时期内“非VP"无法完全取代“非VP不可”。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凡能用“非VP”形式表达的,也一定可以用“非VP不可”来说。因此,我们觉得用“隐现”这一术语能更好地反映语言事实。)。它的出现与否一定有某种语言动因。初步考察发现,不是所有的“非VP不可”中的“不可”都可以隐去。如此一来,人们就会问:到底哪些可以隐去,哪些又不能呢?其间的制约因素是什么?隐去前后在语义上真的就没有丝毫变化吗?等等。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尝试着做些分析,最后还将在此基础上对“非”的虚化问题做一番考察。

2.表达视角与语义

我们在引言中曾提到,“非VP不可”的最初形式是“非N不可”(N代表名词)。必须指出的是,从“非N不可”发展为“非VP不可”,不单单是“非”字否定的对象成分改变了,它们的句法特征和语义情况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2.1 严格说来,“非N不可”在句法上不能算一个独立的句子,我们也无法在“非”字的前面补上一个主语;在语义方面,它无法单独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非N不可”在语篇中一般都是用于某个(或若干)小句之后,表达这么一种语义:要完成、实现前面小句所表示的事件、状态,没有“N”是不行的。如拿例(3)来说,首先,我们无法在“非维翰不可”的前面补上表人的名词,让它做主语;其次,如果孤立地说“非维翰不可”,则表义不完整。要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必须联系它前面的小句“陛下欲制北戎以安天下”;从某种意义上说,“陛下欲制北戎以安天下”具有话题的意味,“非维翰不可”是对这个话题的说明,两者合起来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要想抑制北戎,使天下太平,没有维翰是不行的。

由此可以看出,“非N不可”实际上表达的是说话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和强调,即说话人认为要干成某事,必须依靠“N”才行。这可以看作是基于言者的一种表达视角,简称为言者视角(speaker-oriented)(注:本文引入“视角”这个概念赋予它以特定的涵义:述谓短语所表示的动作或状态等的发生总是基于某个特定的主体意识来说的,这个主体意识就是我们所讲的视角。)。与言者视角相对的还有另一种视角——当事人视角(agent-oriented),它是指完全从句子所关涉的当事人(行为主体)这方面来观照动作或状态的发生情况。

2.2 现在来看“非VP不可”的情况。“VP”取代“N”构成“非VP不可”之后,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它在句法和语义上有了更多的自由,可以独立成句。在许多情况下,它前面常带有自己的主语(有的以零形式出现)。故可以进一步记作(“S”代表主语):

S非VP不可

在现代汉语中,充当主语的名词性成分不外乎两大类:一类是有生名词,一类是无生名词。下面我们就从这两类入手进行分析。

2.2.1 先看S为有生名词的情况。有生名词我们重点看表人名词。请看下面例句:

(6)我非找到她们家地址不可。(《编辑部的故事》)

(7)后天我交一笔款子给你,算是我送的贺仪,你非受不可。(钱钟书《围城》)

(8)他非回国不可!

以上三个例子涉及三种人称。如果我们将主语“S”看作是动词“VP”所表动作的当事人(这个当事人多充当一种广义施事的语义角色),那么它们可以归为两类:例(6)自成一类,当事人与言者是同一人;例(7)、(8)为一类,当事人与言者分别是两个不同的人。

所谓当事人与言者相同,一般都是指S为第一人称“我”的情况。从逻辑上看,由于当事人与言者相同,似乎可以不对其表达视角进行区分。但是就具体的句子而言,它的表达还是对当事人和言者做了区分的,即其表达视角通常还是明确的,要么是当事人视角,要么是言者视角(至少可以说要么是当事人视角更为突显,要么是言者视角更为突显)。比如这两个句子“我非辞职不可,我不想干了”和“我非辞职不可,上面已经下最后通牒了”,前者可谓是当事人视角,后者是言者视角。这从它们对于“看来”一词的不同反应得到证明。第一个句子不能前加“看来”,比如一般不能说“看来我非辞职不可,我不想干了”;而第二个句子加上“看来”,却很自然,即可以说成“看来我非辞职不可,上面已经下最后通牒了”。因为言者视角表达的是言者的某种推断,而“看来”一词正好具有这种语义特征。

就例(6)来说,它是当事人视角,强调当事人“我”的主观愿望——“要找到她们家地址”。

对于当事人与言者相异的句子,其表达视角自然分为当事人视角和言者视角两种。第二人称与第三人称又有所区别,需分开来看。

例(7)表达的是说话人要求当事人“你”必须接受“贺仪”。因此也是一种言者视角。

言者视角是第二人称最基本的表达视角,它的基于当事人视角的表达不是特别常见。对于第二人称来说,当事人视角标记性比较强,一般都需要特定的语境和适宜的条件。如一般我们不能基于当事人视角孤立地说“你非去不可”。只有在语境足以激活当事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才可以说“你非去不可”,比如“我叫你别去,你非去不可。这下可好,惹出麻烦来了吧。”此外,如果是问句,这种用法则很容易接受。如“你非去不可吗”、“你干吗非去不可呢”等。

第一、第二人称的言者视角除表达言者的意愿之外,也表示言者推断。如:

(9)这样下去,我非累趴下不可。

(10)跟着他这么干,总有一天你非倾家荡产不可。

上面两例中的“累趴下”和“倾家荡产”不可能是言者的意愿,它们只是言者根据某方面情况或迹象做出的一种主观推断。

现在再来看例(8)。例(8)的当事人是“他”。孤立地看,它有歧解。它既可以是言者视角,又可以是当事人视角。但一旦进入特定的语言环境,它的表达视角总是确定的,试比较:

(11)a.他非回国不可(,因为他的签证已经到期了)。 (言者视角)

b.他非回国不可(,我们怎么劝都不管用)。 (当事人视角)

再仔细分析言者视角的表达,我们发现这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纯粹的言者意愿,一种是言者根据某种客观情况做出的一种强势推断。请看下面例句:

(12)a.他非说不可(,我们就要他一句话)。 (言者意愿)

b.他非说不可(,警方已经介入此事了)。 (言者推断)

例(12a)完全是言者的一种意愿,即是言者对当事人的一种强烈要求,它的主观性非常强。例(12b)则是言者的一种推断,推断的依据就是它后面的小句所表达的内容。它的主观性较(12a)要弱。但是不管怎么样,像这种言者视角的表达,对于当事人来说,丝毫谈不上有一点儿主动的意味;整个句子所表达的就是当事人在某种外在因素的作用下,必须实施“VP”所表示的动作。这个外在因素对当事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客观因素。

现在不妨小结如下:当“S”为第一人称时,“S非VP不可”是当事人视角还是言者视角,必须根据具体的句子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表示的是言者意愿,则对于第一人称来说,当事人是主动的;如果表示的是言者的推断,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比较被动的。当“S”为第二人称时,“S非VP不可”最常见的是基于言者视角的表达。无论是表示言者意愿还是言者推断,对于当事人“你”来说,都是被动的。当“S”为第三人称时,“S非VP不可”有两种表达视角:言者视角和当事人视角。言者视角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表示言者对当事人的一种强烈要求;另一种表示当事人在某种外在因素作用下的被迫之举。对当事人而言,这两者都有被动的意味。而当事人视角表示的是当事人自己的某种意愿或要求。以上各种表达关系可以概括如下:

关于言者视角和当事人视角,我们还可以通过相关的情态词和动词来测试(注:感谢评阅人提醒笔者注意这一点。)。凡是表示言者意愿的,一般都能用“一定”、“必须”等来改写;凡是表示言者推断的,一般都能用“肯定”、“会”等来改写;凡是表示当事人意愿的,一般都能用“一定要”、“愿意”、“坚持”等来改写。

2.2.2再来看无生名词的情况。由于无生名词都是表物的名词,它们没有主观意愿,更不可能实施自主性的动作,因此,这类情况比较单一。首先,它只限基于言者视角的表达;其次,它只能是言者根据某种情况所作的一种推断(有时可能含有某种意愿性)。请看下面例句:

(13)风一吹,这些树非折不可。

(14)像这样下去,那个大坝以后非塌不可。

(15)这不怨我说话不清,是律诗自身的别扭;一句非七个字不可,我怎能忽然来句八个九个字的呢?

(老舍《一些印象》)

2.2.3 动词可以分为自主与非自主两大类。自主动词表示的是有意识的动作行为,动作者可以自由支配;非自主动词表示的是无意识的动作行为,动作者不能自由支配。(参看马庆株,1988)考察发现,“非VP不可”的表义与动词的自主性与否也密切相关。

首先,当“S”为无生名词的时候,“VP”只限于非自主动词,没有自主动词的用法(被动语态例外,详下)。这一点不难理解,因为无生名词的无意识性与自主动词的有意识性不能协调到一起,二者无法作为主语和述语搭配构成一个句子。

其次,当“S”为有生名词的时候,“VP”主要是自主动词,但也不排除非自主动词。前面的分析涉及的都是自主动词,下面趁便再举若干非自主动词的例子:

(16)小狗没敢出声,心里说:“你的帽子要是买不成,我非死不可呀!”(老舍《二马》)

(17)你不知道,今年要是鸦雀无声的过去,他老人家非病一场不可!(老舍《四世同堂》)

(18)处理不妥,你非落个双方面都记恨你的下场不可!(梁晓声《冉之父》)

(19)对金一趟而言,早起三碗,午起两碗,除了爱护肠胃之外,还有清神醒脑的作用——杨妈深知这一层,如若午睡起床不喝“醒茶”,金老爷子非犯半天儿糊涂不可。(陈建功、赵大年《皇城根》)

上面例子涉及的“病”、“死”、“落(lào)”、“犯(病、糊涂)”都是非自主动词(注:“死”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用作自主动词,那是另一回事,不影响本文的分析和结论。)。正是这一点使它们排除了表达主观性语义的可能,因此,它们无一例外地全都是基于言者视角的表达,整个内容都是言者根据某种情况所作的一种推断。

像例(16)这种“S”为第一人称的情况,当“VP”为非自主动词时,它不再是表达言者的主观意愿,而是像其他人称的情况一样,表示言者的推断(前文也曾提及)。再如“你这样气我,我非病一场不可”、“你老不让我睡觉,我非犯糊涂不可”。

2.3 本小节我们利用“要”和“得(děi)”这两个助词来进一步论证上面的分析。

“要”作为助词,主要置于动词前面,“表示做某事的意志”(吕叔湘,1980:520)。有意思的是,“要”所表示的意志可以是当事人的,如“你要我来的”、“他要陪我去,我也没办法”,也可以是言者的,如“我要给他钱,碍你什么事”、“你要六点就到,否则我不等你”、“他要去,我就这么一点要求”。(注:这从相关的句子就可以看出,如“我要你六点就到”、“我要他去,不去不行”。)

“得”(děi)作为助词,表示情理上、事实上的需要。义同“应该”、“必须”(吕叔湘,1980:143)。在句法上它也是前附于动词。从表义来看,表情理、事实上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客观情况,故它只能是言者酌“需要”。如“你得马上离开”、“他十二点之前得把钥匙交回来”。(注:《现代汉语八百词》还提到“得”表意志上的需要。这可能与事实有偏差。这个观点是不是受下面这类语例的影响?比如除了可以说“你要六点就到,否则我不等你”、“他要去,不去不行”,也可以说“你得六点就到,否则我不等你”、“他得去,不去不行”。事实上,“要”和“得”应该是有严格分工的,前者表主观,后者表客观。前面两个句子虽然用“要”和“得”都能说,但表达的出发点和语义之间的差别还是判然分明的。再比如“我要给他钱,碍你什么事”这个句子中的“要”就不宜换成“得”,即不能说“我得给他钱,碍你什么事”(比较:我得给他钱,他还要在那儿呆一个月)。倒是许多用“得”的例子,可以用“要”来替换。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根据客观情况,提出主观要求;主观决定的作出是以客观情况作基础的。)

现在我们就用“要”和“得”来检验前面的分析。先看例(11a)和(11b)。如果将“要”和“得”嵌入句子中,则得到:

(11')a.他非得([??]要)回国不可(,因为他的签证已经到期了)。

b.他非要(*得)]〗回国不可(,我们怎么劝都不管用)。

显然,例(11a)和(11b)对“要”和“得”的反应相反,前者基本上排斥“要”,接纳“得”;后者则排斥“得”,接纳“要”。这是因为,例(11a)是言者视角,表达一种客观情势,与“得”的语义要求相吻合;例(11b)是当事人视角,表达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刚好符合“要”的语义要求。

再看例(13)、(14),嵌入“要”和“得”,可以得到:

(13')风一吹,这些树非得(要)折不可。

(14')像这样下去,那个大坝以后非得(要)塌不可。

例(13)、(14)与例(11)的情况有所不同。我们发现,不管是“要”还是“得”,嵌入句中都能正常表义,并且对基本语义不造成什么负面影响。那么,这是不是所谓的反例呢?非也。例(13)和(14)的“S”是无生名词,它只能表示言者视角,因此,用“得”是理所当然的。至于它又能用“要”,实际上这也可以从语言内部找到理据。“要”除了表示“意志”之外,它还可表示“可能性”,表示某事会发生,即相当于将来时的标记。如“天要下雨”、“苹果要红了”、“那头老牛要死了”、“扁担要折了”、“房子要塌了”等。因此,像例(13')、(14')中的“要”并非表示“意志”,而是表示“将然”。“要”的这种用法尤其广泛用于无生名词充当主语的句子中。

下面再提供几个来自实际语料中的例子:

(20)他没想到他父亲就那么软弱,没胆气,非要把铺子卖了不可!(老舍《二马》)

(21)钱如泉非要把他送到车站不可,拦都拦不住。(张贤亮《浪漫的黑炮》)

(22)孙主任气呼呼地说:“这问题严重了,非得找家长不可!”(王小波《绿毛水怪》)

(23)他不能逃避,非得今天回去不可,这是毫无疑义的。(楚良《抢劫即将发生》)

例(20)、(21)用的是当事人视角(前一例当事人是“他父亲”,后一例是“钱如泉”),例(22)、(23)用的是言者视角。以上例子中的“要”和“得”不能互换。

3.“不可”的隐现

既然“要”和“得”具有上面所讨论的句法、语义特征,我们将它们分别嵌入Ⅰ式中,就得到下面的Ⅱ、Ⅲ式(Ⅰ式也一并列出):

Ⅰ.a:非VP不可 —b:非VP

Ⅱ.a:非要VP不可—b:非要VP

Ⅲ.a:非得VP不可—b:非得VP

考察上面这个矩阵,纵向看,可以说Ⅱ、Ⅲ两组与Ⅰ组的不同是,它们分别在VP前面用了助动词“要”和“得”。横向看,Ⅰ、Ⅱ、Ⅲ三组有一个共同点,即a式“非”和“不可”齐全,不妨称之为完全式;b式都隐去了“不可”,称之为简略式。

3.1 以上我们将各种表达形式具体归纳为三个完全式和三个简略式。那么它们各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呢?以下我们一一讨论。

3.1.1 由于(Ⅱa)和(Ⅲa)式中分别用了“要”、“得”,因此,这两个式子中的“不可”均可隐去,直接用(Ⅱb)和(Ⅲb)式。概而言之,“要”、“得”是“不可”隐去不用的充分条件。

这是因为,“要”和“得”都是语义非常实在的助词,它们的使用既突显了句子的标记性,又加强了句子的语义内涵,这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与“不可”的功能发生重合(我们既可以从主观上说某事“不可”为,也可以根据客观情势说某事“不可”为),从而给人这么一种印象:“要”或“得”与“不可”的同时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语义表达上的羡余。根据语言的经济原则,可以删除其一。由于“要”和“得”表义非常明确,且都是单音节,它们紧接在“非”字之后,趋向于与之组成新词(双音化是汉语词汇发展的一个强烈趋势),而“不可”在该表达式中随着语言的发展则越来越被边缘化,表义上也只是一个辅助成分。因此“不可”可以隐去不用。

现在再来看看实际语料中的情况。我们通过对一定单位数量的语料库的调查,共搜集到(Ⅱa)式32例,(Ⅱb)式109例,即是说(Ⅱb)式占总数的77%;(Ⅲa)式16例,(Ⅲb)式104例,(Ⅲb)占总数的87%。这说明,简略式的使用远远超过完全式。这种语言事实也正好印证了语言的经济原则。下面举几个关于(Ⅱb)和(Ⅲb)式的例子:

(24)那天他正好和别人在下围棋,死讯传来,下棋的对方要求停止,阮籍却铁青着脸不肯歇手,非要决个输赢。(余秋雨《遥远的绝响》)

(25)谁都有戏,真的,不一定非要娶她,当个情妇她还是蛮够格。(王朔《痴人》)

(26)只有身处我这个位置,才能体会到,把这事挑破,意味着什么。……我们家非得乱了套。”(陈建功、赵大年《皇城根》)

(27)你非得看我那离婚协议书吗?(刘心武《白牙》)

3.1.2 既然“要”和“得”是“不可”隐去的充分条件,因此,对于“非VP不可”来说,绝大多数的句子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添补“要”或“得”的方式来隐去“不可”。请看下面例子:

(28)爱弟,我非爱你不可,非和你往来不可。(白薇《情书》)

(29)售货员非把他拉到公安局去不可。(汪曾祺《讲用》)

(30)请你跑一趟,面见文司令,非面见不可!(老舍《蜕》)

(31)我有件要紧事儿跟你商量……你非回来不可!(陈建功、赵大年《皇城根》)

(32)小孩子,总得多吃,糊吃闷睡好上膘吗,非多吃不可!(老舍《二马》)

例(28)、(29)表示当事人“我”、“售货员”的主观意愿,故只能添加“要”以隐去“不可”;例(30)、(31)表示言者的主观意愿,而且当事人不是言者,即对当事人来说,是客观上必须要做的,故只能添加“得”来隐去“不可”;例(32)是“要”和“得”都能适应。即(28)、(29)中的“非……不可”可以换作“非要”;(30)-(32)中的“非……不可”可以换作“非得”。

3.1.3 我们前面曾说,“要”和“得”只是“非VP不可”句式中“不可”隐去的充分条件,这就意味着还有许多句子并不需要“要”或“得”的帮助就可直接隐去“不可”。也就是说实际语言表达中,(Ⅰb)式“非VP”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句式。例如:

(33)你招了我,我就赖上你了,你想不答应都不行,我还非嫁给你。(王朔《刘慧芳》)

(34)这领导就很感兴趣,非请李文娟写几个字看看。(何玉茹《一个叫李文娟的人》)

(35)我正在盯着,门口出来一小丫头,非和我聊天。(冯向光《三晋春秋》)

(36)他们干嘛非跟咱们过不去?(王朔《懵然无知》)

(37)本来我不想管这事,一说出来非把自己抖落出来。(王朔《枉然不供》)

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人们会很自然地将“不可”隐去呢?据我们考察,这里有两个关键性的因素,一是表达视角;二是VP的韵律特征。

3.1.3.1从表达视角方面看,凡为当事人(S)视角的表达,原则上说“不可”都可以隐而不现。这是有理据可寻的:既然整个表达是从作主语的当事人“S”的视角出发的,而一般情况下,述语是对主语进行陈述的。这样,“S”施行“VP”的主观意愿在主谓结构本身就很强烈地表现出来了,用不用“不可”,已显得无足轻重。下面三例都可隐去其中的“不可”。例如:

(38)我要是有钱的话,非把这铺子盘下来不可。(王小波《绿毛水怪》)

(39)只要人家一说中国人好,他非请人家吃饭不可。(老舍《二马》)

(40)她昨晚演出之后,回到家里已是十一点了,再吃点儿东西,洗个澡,躺在床上看会儿书,早晨非睡到

九、十点钟不可。(陈建功、赵大年《皇城根》)

但是,如果“VP”只是个光杆动词,即使是当事人视角,“不可”也不能(宜)隐去。例如:

(41)大赤包漱了漱口,宣布她非报仇不可。(老舍《四世同堂》)

(42)他非去不可,我们也劝不了。

这两例虽然是当事人视角,但由于VP都是一光杆动词,如果隐去“不可”,剩下的“非VP”在表达语气上给人一种很短促的感觉,显得突兀。这一点从下面的变换句可以看出:

(41')*大赤包漱了漱口,宣布她非报仇。

(42')?他非去,我们也劝不了。(比较:他非要去,我们也劝不了)

有意思的是,如果是第一人称,则没有这样的问题。看下面例子:

(43)a.我非报仇不可,不报仇我誓不为人。→b.我非报仇,不报仇我誓不为人。

(44)a.我非去不可,你管不着! →b.我非去,你管不着!

以上诸多不同的表现自然还有语感之外的深层次原因。首先与人称有关。主语为第一人称时,言者与当事人属同一人,此时句子说的就是言者自己的想法,无需过多的标记手段;而第三人称的情况则不同,当言者用语言表达第三方的心理活动时,如果没有更多的标记手段来传达其他的附加信息,就会让人觉得不很可靠。适当地增加一些信息正好可以弥补这种不足(注:第二人称的有关用法可以作为这一点的旁证。)。其次,与动词的“意志性”和“自主性”的强弱有关(注:这一点是评阅人指出来的。谨致谢忱。)。比如拿实义动词“要”来说,跟“去”相比,同是光杆形式,但像“他非要,我不给不行”这个句子就能为人所接受(比较上文例(42'))。因为“要”的意志性比“去”强得多。

3.1.3.2 当整个表达是言者视角,不管主语“S”是有生名词还是无生名词,一般而言,句式中的“不可”原则上不能隐去(注:这种情况或许在开始改变,我们的语料中也发现一两例基于言者视角的表达而省去“不可”的。例如:“关科长惊叫,身往后一撤,若不是杨重眼疾手快,一把托住于观,他非摔个头破血流。(王朔《你不是一个俗人》)”不过,这种情况还只是限于言者推断的表达,并且对“VP”可能有特殊的要求。)。例如:

(45)那照你这说法儿,咱是非死不可?(《编辑部的故事》)

(46)我的女人病得很重,今天非进医院不可。(曾卓《悲歌》)

(47)辛楣发狠道:“这种学生非严办不可,我今天晚上就跟校长去说——你报告刘先生没有?”(钱钟书《围城》)

(48)西洋进口的鸦片有毒,非禁不可。(钱钟书《围城》)

(49)但是物价改革非搞不可,要迎着风险、迎着困难上。(《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我们还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言者视角的表达式除了主动句外,也可以是被动句(包括无标记被动句或曰受事主语句)。如上面的例(47)、(48)、(49)。被动句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句子的主语“S”与动作之间的关系完全是“身不由己”的,即主语作为当事人无法掌控。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前面关于言者视角的分析。下面提供一个直接用“被”字的例子:

(50)假若南京不能取胜,而北平长久的被日本人占着,高第就非被那个拿妇女当玩艺儿的李空山抓去不可!(老舍《四世同堂》)

3.1.3.3 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分析,我们不但弄清楚了“不可”隐而不现的语义、语用条件,而且也掌握了三个完全式和三个简略式的表义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现归纳如下:

(一)如果“非VP不可”的“非”后有“要”或“得”,则“不可”原则上可不出现。

(二)如果“非VP不可”的“非”后没有“要”或“得”,那么当句子为当事人视角,则“不可”原则上可不出现;当句子为言者视角,则“不可”一般就不能略而不用。

(三)即使“非VP不可”的“非”后没有“要”或“得”,但可以通过嵌入“要”或“得”的方式,隐去其中的“不可”。

本文所讨论的表达式具有下面这样的三个单向蕴涵关系(符号“”表示单向蕴涵)(注:关于蕴涵关系的界定和表述,可参看刘丹青(2003)。):

非VP非VP不可

非要(得)VP非要(得)VP不可

非VP非要(得)VP

以上的关系式表示左边的表达式都一律蕴涵它右边的表达式,即是说,如果一个句子能用左边的式子来表达,那么它也一定能用右边的式子。反过来则不一定。

此外,还有一个双向蕴涵关系式(符号“”表示双向蕴涵):

非要(得)VP非要(得)VP不可非VP不可

4.从“行”、“知”、“言”三域看“不可”的隐现(注:这一节内容是在《中国语文》编辑部的提示下写成的,其中有些分析直接来自编辑部。)

沈家煊(2003)认为“我们的概念系统中存在三个不同的概念域,即行域、知域、言域”,并且,“这三个概念域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语言的许多方面都有反映”。而且,我们利用这三个概念域对某些语言现象“可以作出统一的说明”。

我们考察发现,凡属“知”域和“言”域的表达,“非VP不可”格式中的“不可”都不能隐去;凡属“行”域的表达,其中的“不可”则可以隐去。这是因为:“行”域的表达,是从句子的主语所表示的行为主体(agent)角度来看的,动词是直接对行为主体的陈述,它暗含着行为主体本身有较强的实施“VP”的自主性,故可以不再用“不可”来强调;“知”域和“言”域的表达则不同,它们都是从言者的角度来观照的,动词对行为主体的陈述是言者“强加(impose)”的,此时只有用“不可”作进一步强调才好保证“S”与“VP”相结合的可接受性。例如:

(51)a,他非说不可,怎么劝也不听。 (行域)

b.他非说不可,警方已经介入此事了。 (知域)

c.他非说不可,我就要他一句话。 (言域)

从这三个句子如下的解读中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这一点:

a=他的行为是:他非说不可/他一定要说 (“他”是“说”这个自主行为的主体)

b=据我所知(或我推测):他非说不可

c=我要求:他非说不可 (这是一个“命令性”的言语行为)

联系前面的分析来看,我们发现,“行”域一般都是与当事人视角的表达相一致;“知”域和“言”域一般都是跟言者视角表达相一致。这一点不难理解,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实施“VP”这个动作的总是当事人(限充当主语),而作出某种推测或要求的通常总是说话人(即言者)。

5.“非”的虚化

“非N不可”发展为“非VP不可”时,不仅仅是谓词“VP”取代体词“N”形成了一个新的表达格式,这一变化本身还带来了诸多其他方面的变化,或者说,为后来的其他变化奠定了基础。

5.1 在古汉语时期,绝大多数词都为单音节词,句子基本上由实词直接构成,句与句之间主要以义关联,连词或其他标记不像现在这么发达和丰富。多动词小句和紧缩表达形式相当常见,整个的表达非常简洁。如拿“非N不可”来说,它的每个词都是实词,其中“非”和“不”都是否定词,意义非常具体、实在。“非”的否定对象是“N”,“不”的否定对象是“可”;而语义上,“不可”又反过来以整体义说明“非N”。直接的语义解释是:对“N”的否定会遭到“不”的否定,意即不能否定“N”,反过来看,就是必须肯定“N”。很明显,整个格式的语义是由“非”和“不可”共同承载的。

在“VP”取代“N”以后,虽然我们也还可以用上面的思路来分析“非VP不可”,但客观上这里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干扰因素。根本性的因素来源于“VP”。“VP”总是表示动作的,而动作一般总要牵涉到具有主体意识的人。多数情况下,这个动作的主体者就得在句法层面占据一个位置,使“非VP不可”变成了“S非VP不可”,即它句法上不再依附于前面的小句,逐渐趋于自由。句法上的独立必然造成人们对它内部结构的重新分析,即将整个结构式看成是一个简单的主谓句,把“VP”分析为整个句子的述语成分。这种重新分析的直接结果是:“非”和“不”的独立的句法地位被彻底动摇了。也就是说,人们不再像当初那样认为它们是处在述语句法位置上的否定词。由于“非”和“不可”所在位置的不同,人们对它们的认知操作和心理定位自然也有别,这也就决定了二者在现代汉语阶段的不同命运。

据我们初步考察,“非”在古汉语中用作否定词,直接否定动词的情况并不常见,惯常的用法或搭配是“非NP”、“非所以VP”、“非不VP”等(注:“NP”包括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下面各举一例:

(1)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左传·隐公元年》)

(2)弑君以求威,非吾所能为也。(《国语·晋语六》卷十二)

(3)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庄子·胠箧》)

(4)巢非不完也,所系者然也。(《荀子·劝学》))。进入近代汉语阶段,“非”的上面这些常见的用法有的明显趋向减少,有的开始倾向于固化。从总体上说,“非”作为否定词的用法开始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到了现代汉语阶段,除少数从古代遗留下来的固定表达格式之外,“非”的否定词用法已难得一见。这就是说,对于越来越多的“S非VP不可”,其中的“非”失去了作为否定词解释的客观基础和现实语境,换言之,现实的语义系统已难以唤起或激活“非”的否定语义特征。既然“非”原来的意义已不复存在或曰难觅踪迹,那么这就在客观上给“非”获得新的语义腾出了空间。

5.2 前文曾引洪波、董正存(2004)指出,“非N不可”表示的是言者的一种主观推断。这一语义是由“非”和“不可”共同承载的,两者缺一不可。但是到“VP”取代“N”以后,由于受上面分析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们对“非”和“不可”共同承载语义(包括语用义)的看法开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在解读者心理认知层面,“非”的作用被突显,解读者会想当然地认为“主观推断”的句式义不是“非”和“不可”共同造成的,而是“非”单独带来的,或主要是它带来的。实际上这里涉及到了一种语义解读上的重新分析。那么这是什么导致的呢?我们认为,关键还是语言的内在因素在起作用。

“非”直接用于“VP”之前,它既非否定词(详上),又不属动词,但却处于通常是副词占据的句法位置,从而在客观上具备了被人认定为副词的句法条件。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说,在“非VP不可”格式中,“非”和“不可”的句法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非”因为跟“VP”结合而成为一个标记成分(我们不妨如此看,因为跟“VP”相比,“非VP”是有标记的)。而标记的使用,总是想通过它赋予某种特定的语义。“非VP不可”跟“VP”相比,正是多了一个明显的“主观推断”义。这样一来,解读者就会比较自然地认为“主观推断”义因“非”的使用而来。尤其是当言者的主观性削弱,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加强的情况下。因为从逻辑角度看,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S非VP不可”的语义真值等于“S+VP”的语义真值。两者的不同只是语用义。这种语用义主要为两类。一类是言者的主观性;一类为当事人(S)的主观意愿。

正是有如上的一系列心理认知操作,结果导致处于副词句法位置的“非”获得了一种情态义。这种情况下,除了将它归入副词范畴,再无其他更好的选择。比如《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就将“非”明确标注为“副词”,并分列两个义项,以“必须”和“一定要”分别释之(注:《现代汉语词典》分两个义项可能有自己的考虑。但说明和举例则照顾不周。如其中一个义项说“跟‘不’呼应,表示必须”。举例为“要想做出成绩,非下苦功不可”,这就意味着另一个义项的用法不跟“不”呼应,否则没必要如此说。虽然为第二个义项举的例子“不行,我非去”中没有“不可”,然而这只是个表面现象,这个例子完全可以加上“不可”,说成“不行,我非去不可”。因此,跟不跟“不”(准确地说应是“不可”,因为可以不考虑“不行”等)呼应不应作为一个“区别性特征”而在某个义项的释解中特别提出。因为,在一个义项里郑重指出,在另一个义项里不提,给人的印象是它们在这一点上是对立的,可事实却并非如此。)。讨论“非”的情态副词用法的还有史金生(2002)、张谊生(2004)等。

“非”虚化之后,获得了一种新的语义。在具体的语境中,它或者表示言者的主观意愿,或者表示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如果从来源上说,应该是表言者意愿在先,表当事人的意愿在后。因为“非VP不可”的前身“非N不可”一开始表示的就是说话人对某种事理必要性的主观推论和强调,后来由于移情表达方式的作用,才发展到可以表达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有意思的是,虚化之后的“非”,其表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语义反而更为显著。(注:这种特征说明“非”的虚化还不彻底,目前只相当于一个情态词,算不上典型的主观性标记词。)

本来,“S非VP不可”产生之后,“不可”的句法地位就已经明显削弱了。“非”通过虚化演变成情态词之后,旨在辅助“VP”这个述语,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可”的落单。一旦“不可”在语义上的作用显得无足轻重时,人们就可以随时弃而不用,以致使它不得不隐身而退。

6.余论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非VP不可”这一句法格式实际上有多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这多种形式既然共生于现代汉语系统之中,那就说明它们还是有各自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否则某一(些)种形式就应该被淘汰。撇开其他的不说,单就它们所表示的语气来看,各式所表语气的强度是不一样的。从总体上说,“非要(得)VP不可”的语气最强,“非VP不可”次之,“非要(得)VP”又次之,语气相对最弱的是“非VP”。(注:这里是就“非VP不可”这个表达式系统内部而言的。实际上,即使所谓语气最弱的“非VP”相对于其他格式来说,其语气也很强。如“我去”、“我要去”、“我非去”这三个句子,从左往右语气递次增强。)

“非VP不可”中的“不可”有时可以为“不行”或“不能”所替换,形成“非VP不行(不能)”(一般其间不能嵌入“要”或“得”),但这种用法或许是由于“不行”或“不能”本身语义方面的限制,使用频率很低,而且从我们考察的结果来看,这两种用法似乎在趋于消亡。

“非”的虚化还造成了另一个结果,即“非(要、得)VP才……”这个表达格式的产生。在该式中,“VP”所表示的动作已不再是言者或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另一动作行为的条件。相对于“非VP不可”之类的表达来说,“非(要、得)VP才……”中的“非”在语义上应该更为虚泛。下面提供几个实例以窥一斑:

(52)我是非得听见电车响才睡得着觉的。(张爱玲《公寓生活记趣》)

(53)在南方是非要上郊外或山上去才听得到的。(郁达夫《故都的秋》)

(54)每天上班简直是活受罪,非得不停搽风油精才挺得下来。(王朔《我是你爸爸》)

(55)难道你非撞死俩人才罢休?(王朔《永失我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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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VP”句子形式中“不”的隐现--兼论“不”的造假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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