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的教师惩戒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师论文,形势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因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在我国,一方面,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人对教师惩戒权有种种误解,断然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利;另一方面,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使教师惩戒权“有名无实”,其行使处于严重的无度状况。因此,对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否认教师拥有惩戒权者认为,惩戒权没有法律依据,惩戒权的分寸很难把握,惩戒权的提出本身就是对教育的背离,更有人站在“人性”的角度认为,惩戒权对学生来说是丧失人性、泯灭人性、扼杀人性的一种违法行为,教师滥施惩戒权,会严重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无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任何一方面的发展;而体罚学生更与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与人民教师的师德要求格格不入,应坚决摒弃与废除。
反对者多没有分清“惩戒”与“体罚”之别,而把两者混为一谈;或者是断章取义;或者是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盲目排斥教师惩戒权,欠缺客观性。那么,在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实施素质教育、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背景下,应当怎样理解教师的惩戒权呢?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一)对教师惩戒权的几种认识误区
1.误区一:把“惩戒”等同于“惩罚”或“处罚”
“惩戒”,《辞海》1999年版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惩戒”的“戒”含有防备、警告、戒除、禁止等含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而“惩罚”重在“罚”,“罚”可以组成“体罚”、“罚站”、“罚款”一类的词组。“惩戒”不同于“惩罚”,惩戒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而惩罚往往只注意负性强化的取得本身。用惩戒可以更有效地避免体罚和变相体罚。
“处罚”,一般指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依照法律规定,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除主管行政机关授权外,一般来说,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惩戒包括一般处罚和严厉处罚。所以,惩戒与处罚不是一回事。
2.误区二:把“惩戒”等同于“管教”
“管教”是指学校和教师运用某些方法、手段对学生的言行予以管束,其内涵着眼于管理和规范,与“惩罚”、“收拾”同义。而“惩戒”则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属于“管教”之列。“管教”并非总是强制性的,与多以采取强制性手段、强调否定性制裁的惩戒显然并不等同。
3.误区三:把“惩戒”等同于“体罚”
“惩戒”与“体罚”有本质的不同。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错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误。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是我国法律在一定主体范围内允许的(见下文);而对体罚,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此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感的。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另外二者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惩戒过度就会造成体罚。
4.误区四:把“教师惩戒权”简单理解为“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学校惩戒是指校长或教师集体行使的如记过、警告等处分,或经主管行政机关授权的停学、退学等能带来一定法律效果的处罚。而教师则是学校惩戒的一名具体执行者,教师惩戒是教师个人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罚,如训诫、斥责等。由此可见,这两者惩戒的对象是统一的,即学生的违规行为,但是两者权力的主体有别,前者的权力主体是教师个人,后者的权力主体则更为宽泛。教师惩戒权是教育惩戒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二)教师惩戒权
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特有权力,它既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又体现了两者间的管理关系,而这种管理关系实际上反映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关系。综上所述,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权力,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力之一。
二、教师使用惩戒权的必要性
(一)教师使用惩戒权是依法行使权力的需要,社会现实认同的结果。
教师拥有惩戒权有其法律依据,是现行教育法规授予的,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3条第7项规定中学班主任的职责是“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
不仅如此,社会现实也认同教师惩戒权。2002年12月28日《中国教育报》上的一组“关于惩戒认同度”的调查数据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二)惩戒是维持学校纪律搞好教育的—个重要手段,教师使用惩戒权是完成教书育人任务的需要。
惩戒是有教育意义的,这可从教育史和教育思想史的证明、文化与法制的解释、逻辑与伦理的说明三个角度见证。惩戒事实上是维持学校教育所必需的秩序体系的一种重要手段。个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社会有权力要求其接受教育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而教师是“闻道在先,术有专攻”的专业化人员,社会要求教师引领学生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要完成这一复杂而持久的社会化过程,社会就赋予了教师教书育人的任务。教师面对的是一群个性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这就既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教师要完成其教书育人任务,既需要依靠个人的素养、威信,还需要有一定的纪律、秩序和组织管理形式作保证。因此有必要对那些经常违犯校纪校规,损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的学生实施惩戒,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教育制度化、实现教育活动的需要。
教育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的发展,建立统一的学校制度、贯彻统一的教学内容来培养国家所需的人才,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组织模式、标准化的课程、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成为社会大系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子系统。学校成为一个具有明确目标和严格等级制度的组织,班级成为制度化教育结构中的典型范例;学校组织和班级授课制,使师生的权利义务、职责地位及其互动关系明确化、制度化。这种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的产生,为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提供了可能。要将可能性变为现实,亦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这自然就需赋予学校、教师管理和规范学生行为的权力,对学生违犯规章制度、有损集体利益、有碍顺利实现共同目标的行为实施惩戒。
(四)赋予教师惩戒权是为了更好地对学生实施教导、评价,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需要。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评价时通常采用奖励和惩戒两种形式。从心理意义上说,惩戒和奖励就像磁铁的两极一样无法完全剥离。没有惩戒就没有奖励,反之亦然。同时,并非所有的奖励都是积极的教育方法,滥用奖励也可能导致骄傲、自负等负面的教育效果。因此,教师在对学生实施评价时,如果要使奖励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中性的教育手段,就必须把惩戒与奖励加以结合,使二者成为对学生教导、评价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学校都提倡“以学生为本”,据此有人认为学校应该废除惩戒,实则不然。“以学生为本”,是指做任何事都要以“关心学生,谋求学生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学生姑息、纵容、偏袒、放任,否则学校将失去控制,正常的教学活动将无法开展。“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通过惩戒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学校就是社会的缩影,在学校阶段,恰当的惩戒手段可以使学生知法守法,因违“法”而被“究”,体验法律的严肃性及违法的痛苦,促成其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从而预防犯罪。因此,为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教师应该而且也必须拥有惩戒权。
三、当前教师行使惩戒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当前教师行使惩戒权存在的问题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
1.教师惩戒行为背离了惩戒的目的和利益。
一些教师欠缺师德,在行使惩戒权时主观上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如出于教师个人好恶,或为了报复学生,或教师对自我情绪不满的宣泄,客观上其行为背离惩戒目的和利益。
2.惩戒“过度”或“无度”。
个别教师混淆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而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有意无意地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导致学生的各种权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有关侵权事件不断发生。
3.教师行使其惩戒权时,并未将惩戒的教育性放在第一位,而多是以惩代教,一罚了事。
如前所述,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是为了从思想上引导学生,让其明晓违规行为将给自己、他人、社会带来的痛苦或不良影响,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等,从而自觉更正违规行为,因此教育性是惩戒的第一要义。但在实际生活中,个别教师缺乏耐心,习惯于恐吓学生,习惯于“杀鸡儆猴”,加之惩罚往往具有立竿见影之效,因此在教育违规学生时,惯用高压强权手段,一罚了事。
4.教师惩戒行为的随意性大,对人不对事,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
惩戒行使时无固定标准,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如无论性质、程度均采用相同的处罚措施;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如两个学生可能犯了相同的错误,但可能对其中的一个学生(因为是班干部或干部子女等)网开一面。教师的惩戒行为具有较大的不公正性,对不同的学生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严重违反公平性原则。
(二)原因分析
观念的偏差、政策法规导向的不明和“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使教师在惩戒权行使中存在着较多问题。
1.教师惩戒权缺少法律保证和解释。
教师惩戒权虽然可以从现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找到其依据,但现有法律和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和承认教师的惩戒权,更没有说明教师该如何行使惩戒权以及惩戒“无度”或“过度”将会受到何种制裁,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教师可能利用法律空白而滥施惩戒权。
2.教师素质差。
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主观上之所以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之所以惩戒行为的随意性大等等均与教师素质、观念及道德有关。
3.救济渠道缺失。
当前学生权益受到非法侵犯、人格受到侮辱时,还没有合适的救济渠道,这也成为个别教师滥施惩戒权的个中原由。
四、对策
(一)加强立法控制,依法治校,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有据可依
立法机关应对自由裁量权做出明确界定,包括界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定标准。具体对于教师惩戒权来说,就是依法对其惩戒行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做出明确界定,包括界定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的标准。
1.应立法授予教师以合法的惩戒权力,肯定教师依法拥有惩戒这一职权,明确规定惩戒的性质、目的和意义,使人们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正确全面的了解。
2.具体制定惩戒的实施细则,对教师在惩戒行使中的自由裁量权做出明确的界定,肯定教师惩戒这一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从教师对学生管理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控制。
4.对教师惩戒自由裁量权制定一个较为具体的行使标准,让标准引导,限制自由裁量权,以避免教师惩戒的随意性。
(二)加强原则控制,防止惩戒“无度”
教师虽持有教师惩戒大权,但也不能无度使用以致伤害甚至侵犯学生的权利,应对教师惩戒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合理控制,秉承以下原则。
1.教育性、合法性原则。
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合法性。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而后才是戒处,而且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学原理坚持合法的原则,不能为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感知惩戒寄寓着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
2.尊重性原则。
惩戒与尊重相结合,一方面,惩戒的强度必须足以警醒学生;另一方面,实施惩戒还应分时间分地点而论,注意场合与火候,必须避免有损学生的自尊,使之精神或身体遭受伤害。
3.公平性原则。
惩戒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要避免那种主观、武断和随意实施惩戒的做法。
4.民主性原则。
惩戒应民主,能够公开的惩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力求征得广大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群体的道德支持,这样也可以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
5.灵活性原则。
惩戒是一门艺术,“惩必有法”,但“惩无定法”,要因人因事而宜,要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因性施罚”。
(三)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更新传统的教学管理方式和教学观念,防止教师过于依赖惩戒。
教学管理方式是否科学,教学观念是否先进,教师素质是否高尚将直接影响一个教师的惩戒行为。
1.必须更新教学观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和教育方式,防止教师过于依赖和过分使用惩戒权。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努力从制度方面予以突破。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大城市,积极开展教育组织形式的革新实验,如小班策略,减轻学生人数过多给学校和教师带来的压力,为教师进行教育实验与革新提供用武之地。
3.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增强其权利意识与敬业观念,树立尊重学生权利的新师道观。
(四)建立教育问责、监督与救济机制,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建立教育问责制和监督机制。
首先,“教育问责制”能够有效防范教育危机的发生。“教育问责制”强调权力赋予和责任追究。权力赋予主要表现为校长、教师要被赋予一定的实际权力。责任追究主要表现为校长、教师要在某些方面接受公众的问责。当教师教学无法调动学生积极性、教学无效果、管教无效果、管教不当而造成重大后果,以至于不能够实现预先制定的教育、教学目标时,要接受公众及校长的责任追究。其次,监督机关应对教师惩戒权的实际行使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行使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设立教师违法惩戒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协助监督员开展工作。
2.明确教师惩戒权不当行使时学生寻求救济的具体途径,使学生申诉权得以真正实现。
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明确学生申诉的条件、对象、事由及时限,使学生申诉制度名副其实,真正成为保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武器。
相关链接
教育惩戒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
目前,国际上的基本情况是,体罚是明令禁止的,但教育惩戒都是存在的,只是教育惩戒的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而已。美国号称是最民主的国家,也保留着学校的惩戒权:口头训诫;取消特惠,如犯错误的学生是橄榄球运动队员,则罚停赛或逐出球队;放学后留校,根据反省错误的程度,罚劳动或强迫参加心理咨询;惩罚性转学;短期停学,一般停学10天,每45分钟给学校打电话,必须在家里打,学校有来电监控;长期停学或退学。
新加坡对青少年学生也采取了教育惩戒的策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甚至处以“笞刑”。韩国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体罚的对象、缘由、器械、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如规定老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等等。
英国政府明白家长的苦心,同意家长可以用手打孩子屁股;还有一些欧洲国家,孩子上课不守纪律影响别的同学了,老师不能体罚孩子,但是可以打电话叫家长来管教。
(邯郸市第一财经学校刘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