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蜀宁[1]2003年在《中国反洗钱问题探析》文中提出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以行长令形式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反洗钱大战的帷幕就此拉开。 那么,提出反洗钱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如何开展反洗钱,只有弄清这些问题,才能在深刻理解反洗钱规定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把具体的规定措施落到实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反洗钱是随着洗钱活动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当今洗钱犯罪呈现专业化、复杂性、跨过性的发展趋势,开展反洗钱的目的是消除洗钱犯罪给一国乃至国际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我国洗钱犯罪既具有与国际相同的发展趋势,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开展反洗钱是适应国内国际洗钱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没有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可循,也无可行的实践经验所依;而从国际社会来看,有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对较早地重视和研究洗钱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和反洗钱实践经验,许多值得我国借鉴。如何借鉴、借鉴什么,这就需要搞清楚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从中发现我国反洗钱工作相对于洗钱犯罪活动的现状与特征以及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来说尚存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建议,以促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概括叙述,分析了洗钱的含意、洗钱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实施洗钱的典型方式、洗钱行为的发展趋势、国际社会对洗钱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反洗钱立法的基本过程,从而理清国际社会洗钱与反洗钱的基本脉络。第二部分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洗钱犯罪的方式进行系统分类,并对我国特定条件下洗钱犯罪与某些经济犯罪的相关度进行探讨,从中得出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已是刻不容缓的结论。第叁部分在分析我国反洗钱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与国内国际反洗钱的客观要求以及国际先进的反洗钱经验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反洗钱在法律框架和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对完善和改进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理性思考,提出我国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朱米均[2]2010年在《银行业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从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反洗钱业务系统和反洗钱培训等五个方面对目前银行业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对银行业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有所助益。
宋振山[3]2006年在《洗钱罪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学术界的诸多观点,依托刑法学理论的指导,以综述、归纳的方法,对洗钱犯罪进行比较详尽的探讨。其中,涉及对国际、国外及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创立及发展做简要的回顾;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洗钱罪的认定问题予以分析。最后通过与有关国际公约的比较,指出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不足,尝试对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本文主体部分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共分五章。 第一章,洗钱罪概述。本章从“洗钱”一词的词源入手,分析了洗钱产生的原因,揭示了洗钱犯罪的极大社会危害性,阐述并分析了国际洗钱犯罪活动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第二章,反洗钱刑法规范的创立与发展。本章分别概述了国际组织和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反洗钱刑法规范的创立与发展,并对我国洗钱活动的产生与现状、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的演进进行了概述与评价。为研究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第叁章,我国洗钱罪概念及构成要件问题探析。本章阐述并分析了我国学界对洗钱罪概念的不同观点,提出笔者自己的意见。深入剖析洗钱犯罪构成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并就争议较大的相关问题及理论界的相应观点进行分析探讨,从立法本意及适应现实需要角度提出可行性主张,以准确把握其内涵。例如,笔者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中,“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洗钱罪的四类“上游犯罪”不应仅限于27个罪名;“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不要求必须来源于实质犯;不作为不能构成本罪;原生罪本犯不能成为洗钱罪主体;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除此之外,本章还讨论了其他相关问题。 第四章,我国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认定洗钱罪,即区分洗钱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准确定罪的需要。主观明知是成立洗钱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本章从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入手,结合我国第一起洗钱案“汪照洗钱案”,对“明知”的程度及判断“明知”的原则和标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明知”的程度应采用“知道和应当知道说”,判断“明知”的原则和标准应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本章还对洗
刘凡[4]2014年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洗钱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行为。随着对金融行业防控洗钱力度的加大,洗钱不法分子传统的洗钱渠道已经从金融行业演变为了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并存。因此,除了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以外,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无疑也应是防治洗钱的又一重要手段。针对洗钱渠道变化的趋势,国际社会加大了对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的研究,而且更是从中提取了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行业加以重点立法,这些行业被统称为“特定非金融行业”。经济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如跨国犯罪这样的负面效应。而跨国洗钱则是跨国犯罪的典型表现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洗钱犯罪。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的洗钱犯罪情况更是表明,我国的反洗钱形势不容乐观。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来看,这一方面的工作更是在反洗钱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对短板的位置。本文从该制度目前在国际反洗钱法律体系中的现状入手,从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角度,梳理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典型国家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并针对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对上述内容作出论述:第一章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加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和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相比,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未能给反洗钱实践提供应有的积极指导。从中国情况来看,国内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金融行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开展的不充分。其次,从国内外两方面介绍了当前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佐证了开展该领域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最后,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作了介绍。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洗钱的基本概念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反洗钱的关系。本章首先以有关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或工作标准关于洗钱的概念为样本,提炼出洗钱概念的共性方面,并结合当前国际反洗钱的最新实践,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洗钱作出了规定。其次,从定量方面对全球的洗钱规模作出描述,从定性方面,以经济、政治、社会叁个维度对洗钱的危害性作出了全方位的描述,以期对洗钱作出更为深刻地刻画。再次,由于反洗钱的实操性较强,需要对洗钱方法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介绍了常见的洗钱方式。最后,从纵向角度,结合联合国、FATF、欧盟等具有代表意义的国际组织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规定或工作建议,明确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定义,指出了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变化趋势,并从共性和个性两方面指出了国际社会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措施思路。从第叁章开始,按照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逐一对其反洗钱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叁章以房地产业为样本,首先对房地产的发展及该行业的洗钱状况作了解析,以期从整体上把握房地产业洗钱的态势。其次,分析了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叁个国家的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规定。从整体来看,叁个国家都采取了法律、法规或行业指引的层级制度体系规定房地产业反洗钱,但美国是将房地产业纳入到金融机构以作整体规范,加拿大和英国以行政法规规定了房地产业反洗钱。从内容来看,房地产业洗钱均属于刑事犯罪,且关于房地产业反洗钱的基本义务相同。从特色来看,美国的行业指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房地产洗钱风险和应对措施;加拿大行政法规细化了房地产反洗钱的义务规定;至于英国,主要是将房地产业作为非金融行业一部分并和金融行业施加了同样的义务,基本未作细化。最后,分析了我国房地产洗钱现状及原因,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洗钱的严峻形势以及当前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主干性法律规定缺失、操作性法律缺乏、制度位阶欠缺等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四章研究的是博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首先介绍了全球博彩业发展状况,并分析了国际博彩业洗钱现状,指出了相应原因。随后,本章选取了博彩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和中国澳门进行分析。美国法律主要将博彩机构纳入到金融行业,从总体上规定了有关反洗钱义务;而具体性的反洗钱举措,则主要由行政法规细化规定了赌场的货币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以及义务豁免规定。而在州这一层级,全球赌城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对于赌场要求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现金报告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可疑交易报告则可自行根据内华达州赌场监管机构制定的条例执行即可。作为世界第一赌城的澳门,其博彩业反洗钱主要设置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指引叁级制度体系,其中法律是框架性规定,行政法规则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规定;而澳门反洗钱的行业指引则更是独具特色,不仅从落实预防洗钱义方面明确了相关程序,而且这些指引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我国内地目前博彩洗钱的渠道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最具可能性和操作性的便是赴澳门赌博洗钱。而后,分析内地当前和博彩业有关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结合赴澳门赌博这一渠道,有的放矢提出加强对澳门境外博彩反洗钱的立法举措。第五章以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内容。本章从国际黄金珠宝市场发展和洗钱现况作为起始研究,进而指出了利用该行业洗钱的原因所在。其次,以执行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标准较好的比利时和瑞士为例,分析两国的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比利时刑法对该行业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在预防性法律方面,则对包括黄金珠宝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行业设置了普适性的反洗钱法律义务。瑞士刑法则不仅规定了洗钱犯罪,更是对客户尽职审查设定了不作为的犯罪;瑞士刑法中,适用范围均包括了黄金珠宝行业从业人员。瑞士的预防洗钱法律,将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规定为金融中介人员,并同时规定了反洗钱义务和免责条款。此外,瑞士还从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组织两方面,形成了对黄金珠宝行业反洗钱的监管格局。最后,本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黄金珠宝行业市场洗钱的态势、渠道和原因,探究了当前该行业反洗钱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立法方面的回应。第六章选择了律师业的反洗钱法律制度。首先,对国际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洗钱概况作了介绍,并分析了当前律师参与洗钱的原因。其次,以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澳大利亚和香港作为样本分析二者律师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澳大利亚刑法规定了律师洗钱的刑事责任,而反洗钱专门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律师的反洗钱义务,另一方面还兼顾到了其职业特权,将反洗钱义务涉及到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了律师提供的金融服务项目。香港的特点在于是以刑事法律设置了律师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责任,同时也顾及到了律师的职业特权。此外,香港的律师协会还从行业组织角度,对律师履行反洗钱义务设定了强制性的要求。最后,本章对内地律师行业洗钱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当前该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角度提出了改进建议。
陈鑫[5]2009年在《网络银行业务安全及其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的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银行业进行了新的制度变迁,网络银行是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概念、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业务安全和内控机制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来自网络的各种恶意攻击、应用软件的漏洞以及系统本身的缺陷使得网络银行业务面临着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诸如网络银行业务中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问题、电子货币环境下反洗钱法律问题、网络银行业务中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等等。解决网络银行所面临的业务安全问题需要法律的规制,由于网络银行业务是一项较新的银行业务,相关立法实践和监管机制的缺位和不足,因此,如何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网络银行的风险、加强网络银行的监管,建立规范经营和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保证金融业的安全运行就成为一项急需解决的新课题。本文正是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于网络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在借鉴了网络银行发展和监管制度较为成熟的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该课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进而对网络银行业务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米强[6]2016年在《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及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整个社会的数字信息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互联网也给民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从事跨境洗钱活动。由于互联网最大限度地缩短了时间和空间的跨度,使打击和调查跨境网络洗钱变得困难重重。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特性提升洗钱犯罪的智能化和科技化水平:一是利用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不断加大洗钱犯罪的国际化程度;二是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大大增强洗钱犯罪的隐蔽性;叁是互联网的即时性特点又使洗钱犯罪变得更加便捷高效。犯罪分子不断更新手法,充分整合传统洗钱和网络技术,出现了多样化的新型洗钱方式,例如电子银行、电子货币甚至网络销售、网络游戏等。上述情况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相关部门更应及时关注,更新打击洗钱犯罪的技术手段,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新型洗钱加以有效防控。如何更好地遏制跨境网络洗钱,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着重介绍跨境网络洗钱的相关概念,介绍了我国现阶段跨境网络洗钱的现状、危害以及发展趋势,较之传统的跨境洗钱模式,跨境网络洗钱具有跨地域性、隐蔽性、科技化含量高等特点,加大了反跨境网络洗钱的难度,同时跨境网络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遏制这种犯罪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从而对跨境网络洗钱犯罪有更深入的认识。第叁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在打击跨境网络洗钱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具有治理难度大的特点并且危害极大,本部分主要说明了我国现阶段在反跨境网络洗钱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反跨境网络洗钱法律体系提供参考。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反跨境网络洗钱的域外经验、借鉴及其治理对策。境外许多国家或地区金融业发达,洗钱行为出现的时间也较长,因此他们反洗钱的经验十分丰富。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洗钱活动,有必要借鉴和吸收境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根据他们的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的反跨境网络洗钱的路径。然后,针对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以及新出现的一些洗钱模式,同时借鉴域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主要从立法、司法的完善以及国际司法合作叁个方面给出了反跨境网洗钱的建议,期望更好地解决洗钱问题。笔者希望借助撰写本文的机会,对反跨境网络洗钱的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能为构建和完善反跨境网络洗钱犯罪机制做出贡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全社会重视打击跨境网络洗钱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史庆璜[7]2018年在《基层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文章首先介绍了开展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背景及意义,其次对基层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洗钱风险评估主动性不够、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滞后、洗钱风险管理存在漏洞是洗钱风险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积极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提升洗钱风险评估水平、充分发挥洗钱风险评估在防范风险中的作用等相关政策建议。
张宝[8]2017年在《全球化背景下洗钱罪争议问题探析》文中提出我国反洗钱立法肇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发展至今,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基本满足了国际公约有关反洗钱的立法要求,但围绕洗钱罪的相关争议却未消解。在洗钱罪主体问题上,将原生罪本犯排除在洗钱罪主体之外,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且在范围上,原生罪本犯应仅限于实行犯,不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洗钱罪主观要件问题上,不应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洗钱罪之外,但无论如何过失不能构成洗钱罪;关于洗钱罪中"明知"是否包括"应当知道"的争论应到此为止;当前,在洗钱罪"明知"司法认定上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如何寻求科学界定"应当知道"的具体方法和路径。
杨秀梅[9]2014年在《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现状探析:以大兴安岭林区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反洗钱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在当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中显得日趋重要和艰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我国最大的国有林区大兴安岭农村地区的反洗钱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结果显示林区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共性化的突出问题,亟待以新思路和新路径推进解决。
陈世成[10]2018年在《利用比特币实施网络洗钱犯罪的侦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提出。比特币是一种数字形式的虚拟货币,是基于网络以点对点方式运作的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其出现超出了通常意义上的货币,它突破了时间、地点、数额等因素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际化金融贸易有一定的助推作用。然而比特币发展的同时,也为部分人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其多表现以洗钱犯罪为主。在2014年黑龙江破获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为了使所诈骗钱财合法化,就是借助于网络,利用比特币将其诈骗资金“洗白”合法化。侦查部门在进行追赃时,对于利用比特币进行网络洗钱的侦查过程,也是大费周折。因此,对于利用比特币实施网络洗钱的犯罪进行必要的研究,为侦查部门寻求相应的侦查方法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比特币的相关基本问题作为切入点,结合其特点等方面以及我国的比特币利用现状,进而分析利用比特币实施网络洗钱犯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论述,在文章的第叁部分先后对国外关于比特币及洗钱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探讨分析,推析出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必然性并对我国针对利用比特币实施网络洗钱犯罪提出必要的立法构想及建议,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侦查机关如何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侦防对策。本文针对利用比特币实施网络洗钱的犯罪研究,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出现的新形式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为了给侦查机关在应对此类犯罪时,提供必要的方法借鉴,能够有效缩减侦查成本,及时破案,能够有效追赃。另外,希望通过对此类的犯罪研究能够给立法部门给予一定的内容启示,可以制定出关于此类犯罪的法律法规细则。
参考文献:
[1]. 中国反洗钱问题探析[D]. 邹蜀宁. 中国海洋大学. 2003
[2]. 银行业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问题探析[J]. 朱米均. 青海金融. 2010
[3]. 洗钱罪研究[D]. 宋振山.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D]. 刘凡. 武汉大学. 2014
[5]. 网络银行业务安全及其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 陈鑫. 南京财经大学. 2009
[6]. 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及治理对策研究[D]. 米强. 重庆大学. 2016
[7]. 基层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问题探析[J].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史庆璜. 甘肃金融. 2018
[8]. 全球化背景下洗钱罪争议问题探析[J]. 张宝. 河北法学. 2017
[9]. 农村地区反洗钱工作现状探析:以大兴安岭林区为例[J]. 杨秀梅. 黑龙江金融. 2014
[10]. 利用比特币实施网络洗钱犯罪的侦查研究[D]. 陈世成. 甘肃政法学院.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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