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分配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等论文,分配论文,效率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孙晔伟 吕忠志/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目标模式,已成为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但是,这一提法在理论和逻辑上难以说清,在实践中易产生歧义。正确的提法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平等”。
一、是“公平与效率”还是“平等与效率”
公平(fairness)的内涵与正义(justice)接近,它是实践中的道德准则,从来具有伦理学的含义。但公平进入经济学范畴,就反映了一个社会经济体系分配原则的价值取向。目前学术界分别持有如下几种公平论:
第一,机会均等公平观。产生于商品经济时期。核心内容是竞争机会均等,主张“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我国持此观点的代表文章是韩志国发表于1987年12月4日《光明日报》上的《论商品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观》一文。该文对公平的理解强调的是效率原则。
第二,收入差距大小适宜公平观。这种公平观是把收入差距大小作为判断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这是当今西方理论界普遍流行的一种公平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也持这种观点(见其专著《经济学的伦理问题》)。这种公平观的实质在于以分配结果的均等度来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这种公平观强调的是平等原则(eguality),而不问获取收入的渠道和手段。
第三,按劳分配公平观。这种公平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天然特权”,要求废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切实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这种原则彻底摒弃了“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体制。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努力可以获得较多回报,体现了激励原则。实质上,按劳分配公平观强调的是效率原则。
之所以有以上几种公平观,主要是人们对公平的理解不同。人们对公平的理解大致包括这几种涵义:起点平等,机会均等,竞争规则平等,结果平等。有的学者把公平划分为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其中市场公平指竞争规则和机会均等,社会公平指分配的均等化。但公平理论包括两个原则:平等原则和效率原则。
对效率一词,很多人把其定义为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一个纯技术性概念。但在社会经济体系中,效率体现在分配上,用来说明分配产品的效率却从属于公平的一个特定的内涵,而成为一个社会经济体系评价、调节人们经济行为的价值原则,或成为整个社会评价社会总福利是否增加的一个衡量尺度。而机会均等、竞争规则平等(可称为“市场公平”)是衡量社会经济是否有效率的一个条件。只有在商品经济中机会均等和竞争规则同一,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从而使效率原则目标取向获得实现;反之,若市场不公平,则说明体制失效导致效率损失。所以,机会均等、竞争规则同一是效率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而平等,则指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即社会公平。在西方经济学中平等也是指这一内涵。
美国学者穆蒂莫·艾德勒把公平概括为两条原则,即效率原则与平等原则,并认为机会平等讲的是效率问题,结果平等讲的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平等问题,他是这样概括的:正义的第一原则是,把根据自然权利属于大家的东西还给他们自己。所有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去得到好日子所需要的经济物资,使他们不因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贫困潦倒。这一原则即为平等原则。“对正义的第二原则的运用我们可以这样说,把每个人生产的财富归还给他本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按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做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①]即按劳分配。这一原则实际上是效率原则。
从以上论述可以总结出:公平与效率的提法是不确切的。公平内涵效率和平等问题。公平与效率不能并列,而应是平等与效率。
二、“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提出
从理论上和逻辑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存在内在矛盾的。效率优先,强调的是在社会经济体系中配置资源和分配产品效率至上。这里不存在歧义。而兼顾公平,人们却理解不一。从理论上,公平应涵盖效率和平等两个原则。平等与效率作为一个并列的范畴统归于公平理论范畴之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丘瑞昂在1974年发表的《平等、妒忌和效率》一文中曾给公平如此定义:如果单一分配是平等的,又是有效率的,我们就说它是公平的。这也体现在人们日常的体会中,当人们说:吃“大锅饭”,真不公平,这里的公平指的是效率问题;当一个人流落街头,沿街乞讨,看到富人们的花天酒地,他会说:这不公平。这里的公平指的是平等问题,一个窘迫者要求有做人的起码权利和尊严。从逻辑上,既“效率优先”了,就不能再提“兼顾公平”了,这里存在着概念运用的不平行。实际上,“兼顾公平”一词中的“公平”限定为“平等”之意。因此,应提“效率优先,兼顾平等”,以避免理论和概念上的歧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一直把效率与平等作为并列范畴,以区分于公平一词,在《平等与效率》一书中所要探讨的是一个比通货膨胀和失业之间的权衡“更加棘手、影响也更加广泛的权衡——平等与效率”。他说:“在我看来,这是我们最大的社会经济权衡。”阿瑟·奥肯在这里讲的“最大的社会经济权衡”就是公平问题。
一般情况下,平等与效率是相互矛盾的。强调效率原则,就需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其结果就是人们收入差距和贫富程度的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即出现不平等;而为了消除或减轻不平等状况,政府必须对财富和收入进行调节,实行济贫政策,这样就会出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损失。但从长期看,平等与效率有时也能相互促进。如政府可把税收用于改善劳动者的技术素质或改善贫者的就业际遇,可获得未来的效率增加,社会决策者就要在平等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或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获得更多的平等,或以放弃一定的平等为前提而谋求更高的效率。
在我国,针对当前的国情基础,单纯强调效率优先,短时期内可获得经济尽快增长,但不是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因为贫困和收入的不平等是经济增长的自然结果。发展本身不仅包括经济的增长和结构的变革,而且更应包括不平等差别的缩小、绝对贫困的消灭,以满足人的基本生活权利来获得自尊。前一段我国的财富和收放状况也说明了效率优先在我国并不符合民意。
平等优先更不足取。英国、法国和瑞典都属于当代的福利国家,长期以来其社会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是收入均等化和经济稳定化。由于社会福利的普及和体系化,社会的贫富差距较小。然而,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在各自的实践中开始面临日益突出的矛盾和难题。“高福利、高税收”政策的实施,使财富在大范围内重新分配,经济发展中公共开支迅速增大,社会消费日益膨胀,生产和投资却相对萎缩。由于社会福利开支的增长,导致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公民养成吃国家“大锅饭”的恶习;二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无差距,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三是国家机构设置庞大,财政支出日益增长,财政赤字严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一直是损伤效率的顽疾。
强调平等与效率两个目标兼顾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奥肯认为:商场竞争机制要限制,但不能限制过分;同时,收入均等化措施必须要有,但也不能过度,二者要兼顾。即如何以最小的不平等换取更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平等。奥肯认为平等与效率是完全能够兼顾的,政府可以进行社会和经济权衡,其名言是:“或许这正是为什么它们相互需要的道路——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
事实上,政府在追求平等与效率两大社会基本政策目标过程中,很难“权衡”。从平等与效率的矛盾关系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实际运作中会顾此失彼,很难掌握“最小的损失换取最大的收获”的尺度。我国从整体上看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还很低,首先是满足人的最低的生活需求,停留在物质贫乏的平等也是低层次的平等,即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要强调效率优先,同时兼顾平等,这样才能鼓励全体劳动者去追求更高层次的平等,追求效率提高、福利增加的平等。这也体现了国家的“一部分人先富、然后是共同富裕”的政策。
三、“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实践意义
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如下几种分配方式,这几种分配方式体现了一个经济制度或社会经济体系对平等与效率原则的价值取向。
1.平均主义。这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根据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原则。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就是实行这种分配原则的,实际上不是按劳分配的本义。它是国有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全体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这样分配原则已被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摒弃。
2.按资分配。这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它的理论依据是: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的贡献。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土地、劳动及技术。要素禀赋不同,投入大小不同,分配的多少也不同。这种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分配的原则,即按参与市场的所有权主体来确定分配主体。这种分配原则充分体现了市场参与最终产品分配的效率性,但即使要素所有者处于同一起跑线,机会均等,根据同一竞争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也会出现结果的不平等。
3.按劳分配。这里指马克思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但他同时指出,按劳分配仍是基于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它对于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因为,一方面它默认劳动者有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另一方面,它对劳动者因是否已婚、有无子女等不同情况而产生的对消费品的不同需求不加区别,从而在劳动成果相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人所得事实上多于另一人,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所谈的按劳分配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国家是分配的唯一主体。这是马克思在按劳分配基础上提出的侧重平等的分配原则,但在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仍是效率原则的体现。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按劳分配很难体现平等。一是城乡职工存在差距,农民很难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结合,从而获得劳动收益;二是我国目前劳动力难以自由流动,劳动者择业的“天然特权”很难实现;三是基于多种所有制并存,存在多种分配方式,仅以按劳分配来调节难以覆盖全社会。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总是纠缠不清。
4.按需分配。最早提出这种观点的是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主张的理性王国内的分配制度里,他说了这样一段话:“世界是一张大饭桌,配备足够全体进餐者需要的一切,桌上的菜肴,有时属于一切人,因为大家都很饥饿,有时只属于某几个人,因为其余的人已经吃饱了。因而,任何人都不是世界的绝对主宰者,谁也没有权利要求这样做。”后来,马克思在论述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时,提出了“各取所需,按需分配”的原则。他试图超越资产阶级法权,探求最为平等的社会制度。这仅是理论上的探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仅第2种、第3种分配原则可以考虑。从理论上可以这样认为:按劳分配若停留在马克思的设想里,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但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有很大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国家也不是分配的唯一主体。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调节作用,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势必承认参与市场的各种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各要素所有者根据要素禀赋不同和要素贡献大小获取回报。因此,国家必须建立要素贡献分配模式。这种模式就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分配原则。
在前一段经济改革的价值取向上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我国出现了上百万的百万以上的富翁,沿海地区日益繁荣,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个人财富拥有量、个人收入水平、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出现很大差距,社会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笔者的分析是:
第一,权钱交易。要素所有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得初始要素,然后再投入到市场中,其起点就比别人高。如双轨制。前一时期价格、利率、汇率及物资供应存在双轨制,市场寻租活动活跃,寻租收入远远高于直接生产经营,如土地批租转让、股份制改造、股份上市等寻租活动,也使权力变成市场资本投入,从而形成了要素初始状态获取不平等。
第二,行业垄断导致行业收入差距拉大,劳动力的限制流动导致个人收入拉大,如国家专业银行和外贸垄断收入特别高。劳动力的区域限制(如大学生分配、农民和工人的流动)和地区政策差别对待,导致劳动力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
第三,国家的差别政策,使竞争者竞争起点不一。如国家对不同地区的优惠政策,国家对不同企业的税收。在竞争过程中,国家立法和执法不力,导致竞争手段显失公平,如假冒伪劣商品和市场上的欺行霸市。
第四,国家在个人收入调节上执行不力。目前,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增多。国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很难覆盖“灰”收入部分,很多人正常职业工资仅是其收入的极小部分。收入差距过大的结果,必然导致财富占用的不平等;财富的不平等导致要素禀赋、竞争机会的不平等,结果又是收入的更大差距。这是恶性循环。
因此,国家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就必须在要素初始禀赋的获取、竞争规则的控制、竞争手段的选择及个人收入分配调节上进行法律和制度建设,以保证社会主义公平观的顺利实现。
注释:
①穆蒂莫·艾德勒《六大观点》,三联书店,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