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的“公仆”原则与列宁的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巴黎公社论文,公仆论文,列宁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第一次尝试,它所坚持的“公仆”原则, 成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将其运用于苏维埃政 权建设之中,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今天,我们重温这些原则和经验,必将有助于我国 正在开展的反腐倡廉活动。
一
1871年3月18日巴黎工人举行英勇的武装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3月28日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宣告成立。巴黎工人阶级举行起义的 时候,十分清楚地阐明了他们起义的目的和宗旨,就是要使无产阶级摆脱受剥削、受压 迫、遭凌辱的地位,夺取政权,由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此,他 们废除了常备军,消灭了反动警察和僧侣势力,铲除了全部旧的一直被用来压迫和奴役 人民的国家机器。
建立工人阶级自己的政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但要进一步体现人民当 家作主的原则,还必须使公职人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防范他们变成社会的主人,凌 驾于人民之上。为此,公社实行了以下三项原则:
1.民主选举与随时撤换原则。巴黎公社实行的人民普选制是名副其实的真正的民主选 举。它与资产阶级普选制的重大区别在于“普选制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当作以议 会方式批准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 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选择这种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制已被应用于它 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①中央委员会为了 使公社的权力真正掌握在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手中,在3月25日第31号公告中,向人 民指出:“只有从你们中间选出来的,与你们同甘共苦的人,才能最好地为你们服务。 ”并提醒人民“要提防野心家和向上爬的人;因为无论前一种人还是后一种人,所关心 的只是一己的私利,久而久之便会把自己看成是少不了的人物。”“也要提防言而不行 的空谈家,同样,也要避开财运亨通的阔老,因为有钱人很少会把工人当作自己兄弟看 待的。”“总之,要挑选真心实意的人,出身平民,坚定、积极,有正义感,公认为正 派的人。”②选举结果表明,被选出参加公社委员会的委员(先后两次共81人)中,大多 数“都是工人,或者是工人阶级的代表。”③这同时也说明,什么样的人能真正为人民 服务,大多数群众是会做出正确判断的。
当然,巴黎公社的干部并非全部由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某些职能部门的领导人 则是公社委员经过集体充分酝酿讨论后任命的,而一般的工作人员,则是通过考核的方 式进行选拔的。然而,不论通过哪种方式产生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不称职、失职或 违法乱纪的行为,则随时可以罢免和撤换。例如,原公社委员军事代表克吕泽烈,尽管 他身居高位,大权在握,但因他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被撤销了军事代表的职务。再如,公社警察官员,美术局长皮洛泰尔,被检举两次侵吞 被捕犯人的钱财,查实后公社予以撤职。恩格斯在总结公社的这些经验的重大意义时指 出:“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取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用来 反对它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 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④实践证明,如果群众只有选举权,而对于当选 者没有罢免撤换权,还不足以保证当选者永远忠于劳动人民的意志。只有当人民群众同 时掌握了能够把那些投机钻营、蜕化变质分子和不称职的人及时撤换下来的权力时,才 能确保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性质。 2.政治公开与民主监督原则。政治公开是指国家的所有政治事务政治活动都依据一定 的法律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使国家机关广泛地置于人民的监督和关注之下。政治 公开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也是民主监督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政治公开程 度反映着政治民主化程度。一切专制、愚昧、落后、倒退的政治统治总是以其政务的神 秘性为特征出现的。对此,马克思曾予以尖锐地揭露:“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秘密, 是奥秘。保守这种秘密在官僚界靠等级组织,对于外界是靠它那种闭关自守的公会性质 。因此,公开的国家精神及国家的意图,对于官僚机构系统就等于出卖它的秘密。”⑤ 与剥削阶级的愚民政策相反,巴黎公社通过各种形式让人民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以 保证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进行切实监督。公社及各委员会决议,包括公社委员会会议上 讨论的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各种问题,及时刊登在它所发行的《公报》上,同时广泛采用 公告的形式,使群众及时了解公社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从3月28日成立之日起,公社 先后发布了361件公告。公社委员和各级领导人经常参加选民大会、群众集会和俱乐部 活动,向选民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决不回避矛盾。如公社后期内部发生的多数派与少 数派之间的争论,就曾被提到选民大会进行讨论。在选民代表的批评帮助下,两派决定 以大局为重,终于握手言和。对于公社的这种做法,马克思极为赞赏,他说:“公社并 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以为永远不会犯错误;公社公布了自己的言论和行动,把自己 的一切缺点都告诉民众。”⑥正因为如此,巴黎的革命群众表现出了空前的政治积极性 和主动性,把公社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通过各种方式如来信来访、俱乐部、报刊等 对公社进行批评和监督。以报刊为例,当时的《社会革命报》、《自由巴黎报》、《人 民呼声报》、《杜歇老爹报》以及设在巴黎的第一国际各个支部主办的一些报刊,大都 开办了“读者来信”专栏,大量报道工人、其它市民和国民自卫军战士的来信。1871年 4月29日,《杜歇老爹报》上有一篇报导说:每天早上和晚上,当杜歇老爹打开他设在 印刷馆门口的信箱时,“看到信箱里塞满望不见底的大量信件。这种情况使他感到万分 欣慰。”“善良的公民向报纸报导了城市发生的一切事情,并提出了应该替人民办的有 益事情。”由于公社及其公职人员程度不同地能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因而得到群众 的拥护。马克思曾热情地赞扬这些人民的公仆,指出:“它光明正大地进行工作,不刚 愎自用,不埋头于文牍主义的办公室里,不以承认错误为耻而勇于改正。”⑦
3.廉洁奉公与反对特权原则。在公社以前,资产阶级国家,无论第一帝国,七月王朝 ,秩序党共和国还是第二帝国,不仅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器,而且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 ,成为各种钻营投机分子互相倾轧争夺的对象。公社则规定:公职人员最高年薪不超过 六千法郎,兼职不得兼薪。“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 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⑧
贪图享受,炫耀身份,铺张浪费,巧取豪夺是一切剥削阶级国家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 。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的新生政权,先后通过一系列法令,用以制止和消除各种特权 。比如,旧衙门为维护其森严派头,设有很多哨兵;公社则发出公告,取消那些“徒然 受累”的多余哨兵,“只在邮局、各部和其它公务机关门前才设哨兵。”⑨
在另一公告中规定,除骑兵和辎重部队外,步兵中只允许军团指挥官和两名参谋有权 骑马,“任何其它军官,自作主张备有坐骑者,应将马匹立即交还军马补给处。”⑩公 社还再三禁止文武官员炫耀虚荣饰物,“任何军官,凡佩带超过自己军衔的证章,或在 国民自卫军正式制服上添加胸链或其它虚荣饰物者,应受纪律处分。”(11)4月7日,公 社陆军部致国民自卫军军官的信中说:“我们正是因为代表道德反对邪恶,代表克己奉 公反对滥用职权,代表廉洁清正反对腐化堕落,所以才获得胜利的——这点千万不能忘 记。”(12)
巴黎公社虽然只存在了短短的72天,但它的“公仆”原则是永存的,在工人阶级获得 解放之前,这些原则将一再表现出来。
二
巴黎公社“公仆”原则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不仅体现了一种新型的干群关系, 更是无产阶级政权与一切剥削阶级政权的重要区别。列宁十分重视对“公仆”原则的研 究,他在十月革命前夕所写的《国家与革命》这部著作中,依据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民 主制的理论,指出:“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 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自己来投票和选举,而且自己 来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 何人来管理。”(13)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苏维埃制度。列宁认为,苏维埃的实质或 者“灵魂”就是由人民自己来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他指出:“我们有苏维埃政权这种 新型的国家,我们力图描述它的任务和结构,力图说明为什么这是新型的民主(虽然在 内部还有很多混乱和奇奇怪怪的情况),什么是它的灵魂——也就是政权转归劳动者, 消灭剥削和镇压机构。”(14)列宁还认为,“苏维埃政权是群众立即开始学习管理国家 和组织全国范围的生产的机构。”(15)在列宁看来,人民直接管理制是苏维埃政权继续 巴黎公社事业的重要表现。但是,列宁也注意到,由于当时俄国人民特别是无产者和劳 动人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还不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只能通过间接的形式,也 就是通过选出的代表,参加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人民间接管理制虽然具有现实必然性 ,但要确保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永远忠于人民的意志,不致由人民的公仆变成 人民的老爷,除了进行艰苦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做保障 。
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创造群众监督的条件环境。首先,制定有关监督法令和条例, 使群众监督有据可依,有法可循。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苏俄就颁布了由列宁起草的 《工人监督条例》。根据条例,成立了全俄工人监督总委员会和地方工人监督委员会, 由工厂委员会、工会和工人合作社的代表组成,直接行使监督企业的权力。对于国营企 业,职工代表拥有对企业领导人实行监督、撤换的权力,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工人 群众的利益和民主权利免遭国家机关及其企业领导人的侵犯。几乎与此同时,在列宁的 指导下,1917年11月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罢免权的法令。列宁就这一 问题做报告说,在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下,靠选票上台的人去帮助镇压人民,是因为选民 没有罢免议员的权力,苏维埃国家不可能和不应该这样,必须把选举权与罢免权结合起 来。他代表苏维埃机关起草的《罢免法令草案》提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 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 民意志的机关。”(16)
其次,设立工农检查院,对行政执行机构形成系统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列宁认为, 群众监督不仅要有法可依,还必须有监察制度,才便于对群众检举检查出来的违反政纪 的人和事进行审查处置。列宁非常重视工农检查院的建立和完善,采取几项措施维护、 发挥它的权力和作用。一是明确它的地位和权能。工农检查院与政府系统是平行的,对 政府的监督是外部监督。二是提高工农检查院的权威性。根据新生苏维埃国家的实际, 列宁着手将工农检查院与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以求建立一个典范的、高水平 的和有威信的工农检查院联合机关。三是吸引广大工农群众参加检查院工作,即把那些 有知识,受过训练的和一心一意为社会主义奋斗的工农群众吸引到工农检查院来。列宁 指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更具有代表性,并通过工农 中优秀分子的参与,增强其与广大群众的联系,以实现对党员、对党员干部、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最广泛有效的监督,防止官僚主义和蜕化变质。
再次,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群众的监督权。一是对于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 、控告要及时处理,做出交待。1918年11月,列宁在起草的一份决议中规定,任何一个 公民对苏维埃机关或者是负责人的任何措施(或拖拉作风,等等)提出控告,该负责人或 机关必须写出简要记录,以及事情的实质,并将一份交给控告人,一分呈报上级机关, 拒不写简要记录的负责人,法院要予以追究。1920年,列宁代表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一个 重要法规,其中特别规定:“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登记薄,要有简明的记载,记下来 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国家监察部的负责人员有权参加所有的接待, 并有责任随时视察接待工作,检查登记簿,把视察检查登记簿和询问群众的情况做成记 录。劳动、国家监察、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必须在各地设立星期日也得保证接待的问事处 。”(17)二是对于群众的检举与揭发,严禁打击报复,否则将予以严惩。1919年6月, 有个叫布拉托夫的人曾因给列宁写申诉书而遭到地方当局的逮捕。列宁得知这一消息后 ,立即给诺夫哥罗德省执行委员会拍去电报,严厉指出:“我正式警告你们,我要为这 件事逮捕省执行委员会和肃反委员会的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们。”(18)
2.实行公开性原则,增加国家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是实现“公仆”原则所必备 的首要条件,列宁指出:“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19)人民是国家和社 会的主人,是权力的主体,理应享有国家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人民群众 也只有对国家政务活动真正地了解,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才能充分发挥当家作主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正如列宁所说:“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 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20)又说:苏维埃“ 政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依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限制地、最广泛 地、最有力地吸收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丝毫没有隐私和秘密。”(21)为了将公 开性原则落到实处,列宁认为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是将国家重大问题交给人民讨论。典型的事例当属1918年初签订布列斯特和约事件 。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列宁主张在边城布列斯特与德国签订割地赔款的屈辱条约,以 便争取时间,增强实力(包括国防实力)。而党内的“左派”则与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一起 ,坚决反对列宁的主张,坚持同德国开战。这种貌似革命的冒险主义实有断送苏维埃政 权的危险。由于争论迟迟得不到解决,2月23日,德国当局送来最后通牒。为了表明不 能对错误的决策负责任的决心,列宁提出要退出政府和中央委员会,这样才促使一些中 央委员改变态度,结果以7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了列宁的建议。这次中央委 员会还同时通过了列宁关于《立即在彼得格勒和莫斯科的苏维埃选民中征询意见》的提 议。两天后,即2月25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在列宁直接参与下 进而向各省、县、乡苏维埃发出《关于签订德国政府提出的和约的意见征询书》。其中 把德国提出的苛刻条件和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时的两种对立意见以及表决情况(116票赞 成,85票反对,25票弃权)都告诉民众,要求各地群众立即表态。截止3月8日,中央收 到42个省的答复。列宁亲自把这些答复的统计资料加以汇编,总计赞成和平者167票, 赞成战争者128票。(22)列宁一再强调,在党和苏维埃政权机构的活动中,对于各级组 织和广大群众所关心的“极重要的问题,以及与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 ”,要通过多种形式展开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公开地选拔和任用国家工作人员。列宁指出:“现在是工农做了国家主人,它应 当广泛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并且公开地挑选最优秀的经济建设人员,挑选专业的和一般 的、地方的和全国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23)“公开地挑选”不仅可以从蕴藏 着众多能人的群众中物色人才,而且“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 作用的自动机制。”这种机制“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 的能力的工作,亲自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能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 误和避免错误。”(24)
三是公职人员实行报告制。按照列宁的设想,“所有负责的公职人员一律定期向工农 群众做实事求是的工作报告。这种报告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使非党员工农群众有机会对 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进行批评。”“不仅共产党,而且任负责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 …都应当作这类报告。”(25)
3.坚决同官僚主义作斗争。什么是官僚和官僚主义?列宁指出:“官僚是专干行政事务 并在人民面前处于特权地位的一个特殊阶层。”(26)“官僚主义在俄语中可以理解为地 位观念。官僚主义就是使事业的利益服从于升官思想,就是特别注意地位而忽视工作。 ”(27)十月革命胜利后,官僚主义现象在苏维埃国家机关一度泛滥,严重背离了社会主 义的“公仆”原则,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他揭露了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如“泛泛 之谈,空话连篇”,“文牍主义的汪洋大海”,“办事拖拉”,“形式主义”,“开会 迷”,“敷衍了事的公文批复或转送其它机关”等等。国家机关的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 了苏维埃俄国的经济建设、民主建设和政权建设,“如果不进行有系统和顽强的斗争来 改善国家机关,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28)列宁主张 ,要采取坚决的措施,惩治官僚主义。
一是党政分工。列宁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职责。 ”“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 、不正常的、往往是烦碎的干预。”(29)只有实行党政分工的原则,才能防止党去包揽 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和具体事务,真正把立法权、执法权还给人民代表苏维埃;才能阻 止社会主义执政党向行政化、集权化、官僚化蜕变的趋势,从而保证它对国家的思想上 、政治上的领导权。
二是精简机构。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曾经出现部门林立,机构臃肿的局面。这样庞 杂的机构,不仅增加了行政开支,而且工作效率低下。1922年列宁对莫斯科的中央机关 和市委机关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机构数目膨胀了一倍有余。仅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 委员会所属的各种各样的委员会就多达120个,而列宁认为“真正必要的”只有16个。 为此,列宁疾呼:“要大大精简机构。”(30)他还主张不要因机关去设事,而要因事去 设机关,对于多余的不再适应的国家机关予以撤销,“尽量削减机关并非绝对必要的一 切,”(31)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宁可数量少些,但要质量好些。”(32)
三是严肃吏治。官僚主义是腐败产生的温床,若不从严惩治,苏维埃政权就有丧失人 民性的危险。列宁警告说:“共产党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有什么东西把我们毁掉的话 ,那就是这个。”为严肃吏治,列宁主张,“对犯有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不尽职、疏忽 大意等过错的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必须撤职,并送交法院审判,由司法人民委 员部进行公审。”(33)并强调,“对共产党应比非共产党三倍严厉地惩办。”(34)对贪 污受贿者,更要严刑峻法,绝不容赦。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关于莫斯科 审讯委员会干部受贿案件,最后仅判了半年徒刑。列宁得知后,非常生气,当即指出: “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 的行为。”(35)根据列宁的建议,1918年5月8日,苏维埃政权通过了《对惩治贪污的法 令草案的修改》,其中规定,对各级干部和职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进行其它部 门公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而受贿犯罪者,至少判处5年徒刑,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 没收全部财产),情节严重者,交法院严惩(36)。
总之,在列宁短短7年(1917—1924年)的国务活动中,始终遵循了巴黎公社的“公仆” 原则。正因为苏维埃政权本质上是不同于剥削阶级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所以 它的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成为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列宁在实践中创造 的这些宝贵历史经验,值得我国在反腐倡廉活动中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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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③④⑥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4、375、334、384、335页。
②⑨⑩(11)(12)罗新璋编译:《巴黎公社公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53 —54、264、178、138、13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2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论巴黎公社》,第135页。
(13)(14)(15)《列宁选集》第3卷,第272、482、483页。
(16)《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8页。
(17)(20)(33)《列宁全集》第35卷,第360、16、552页。
(18)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列宁回忆录》,第467页。
(19)《列宁全集》第6卷,第131页。
(21)《列宁全集》第10卷,第215页。
(22)(36)《列宁文稿》第14卷,第461—466、561页。
(23)《列宁全集》第41卷,第272页。
(24)《列宁全集》第2版第6卷,第13页。
(25)(34)《列宁文稿》第4卷,第22、222页。
(26)《列宁选集》第1卷,第103页。
(27)《列宁全集》第7卷,第357页。
(28)《列宁全集》第32卷,第311页。
(29)(31)(32)《列宁全集》第43卷,第64、392、380页。
(30)《列宁全集》第42卷,第391页。
(35)《列宁全集》第34卷,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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