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正义论”时期罗尔斯思想的发展_正义论论文

后“正义论”时期罗尔斯思想的发展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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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1961年写道:“20 世纪没有出现一本政治理论方面的权威著作。”(注:I. Berlin :

DoesPolitical Theory Still Exist?中译见J.A.Gould与V.V.Thursby所编《现代政治思想》,商务印书馆,1985。)从现象上看,这种情况似乎仅仅是政治理论家们创造力衰竭的某种表征,却在更深的层次上引发了关于西方政治文化的危机以及政治理论是否已经死亡的争论。但是,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使情形有了根本的变化,罗尔斯的巨著打破了政治理论界万马齐喑的局面,恢复了规范政治理论的尊严,政治理论的发展进入了以罗尔斯为轴心的时代。

如果说,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新自由主义内部即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和以诺齐克(R.Nozick)为代表的右翼自由主义的争论占据了当代规范政治理论的中心,那么,从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 亦译作共同体主义、公共社团主义) 和社会批判理论加入到这一争论之中,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批判理论鼎足而三的局面就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政治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注: 关于这方面争论的较晚近的综述性文献有D. Rasmusen (ed.) :Univers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1990;K.Baynes:The NormativeGrounds of Social Criticism, 1992; G.Warnke: Justice andInterpretation,1993.)要全面把握这一态势,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就是系统地了解后《正义论》时期罗尔期思想的发展,因为这一发展正是与上述鼎足而三的局面的形成相伴随的。

大致说来,后《正义论》时期罗尔斯思想的发展可以1982年发表的“坦纳讲演”(Tanner Lectures)为界标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的特征是通过对正义理论的重新解释,着重回答了对他的一系列批评,更加突出其理论的康德主义色彩,后一阶段的最显著特征是罗尔斯断然放弃了康德主义而将他的理论刻划成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

一、“一国的康德主义”

罗尔斯思想在这一阶段的发展的一个直接的刺激因素是对《正义论》的最早的批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罗尔斯的理论并不具有他所宣称的那种普遍性,因为罗尔斯式的个人的动机、信念和理性正是近代西方自由的个人主义所赋予人们的。其次,由于罗尔斯的契约论紧密地与康德的道德哲学联系在一起,因此它也带有康德理论的许多弱点,尤其是如何从对什么是一个理性的行为者的分析推导出客观的带有义务性的目的。(注:参见S.I.ukes:No Archimedean Point 见于其 Esaysin Social Theory,London.1979;R.P.Wolf:Understanding

Rawls.PLLL,Princeton,1977.)

针对这种批评意见,罗尔斯一方面承认将他的理论理解为近代自由民主政体的哲学是很恰当的,另一方面又坚持认为,对传统的康德学说的反对意见并不能削弱他的论证。

在承认他的理论就是为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提供合适的道德基础的同时,罗尔斯试图表明,《正义论》并没有依赖于个人的自私本性的概念。与古典的功利主义将个人的利益和基本目标视作独立于特定的社会形式的观点相反,罗尔斯认为,个人的利益是依赖于存在着的制度以及它所满足的正义原则的,(注:J.Rawls: FairnestoGoodness,Philosophical Revicw,84,P547.)而确立原则的契约各方只是为了使正义原则得到制度性的表达。这就意味着他们本身已经被假定是社会性的。运用正义原则进行调节的适当形式的问题只有在社会之内才会提出,而在这时,各种各样的社团或联合体已经存在于社会之中了。

因此,对于罗尔斯来说,争论的关键之点在于已经存在于社会中的“背景正义”(background justice)。但一直到发表名为《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构造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1980)的“杜威讲演”(Dewey Lectures),罗尔斯才直言不讳地承认他所致力于发现的并不是普遍的正义原则而是适合于像美国这样的现代社会的原则。“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民主社会中自由和平等的明显冲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我们将不再致力于发现适合于所有社会而不管其特殊的社会或历史环境的正义观。我们要解决的是现代条件下的民主社会中关于基本制度的正义形式的基础性冲突……关于我们的结论在一个更为广泛的情境中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兴趣,这是另一个问题。”(注: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cory, TheJournal of Philosophy,88,P518,P520,P520,P530,P532,P516.)

与《正义论》时期相比,“杜威讲演”时期的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的目标是要表达和澄清潜在于常识中的为我们所共享的观念,或者,如果常识是不确定的,就要使与最根本的历史传统与信仰相适合的观念和原则变得确定。

应该说,“杜威讲演”的主张与《正义论》还是有相当的一致性。罗尔斯仍然认为从某种共识(consensus )着手论证正义的原则是最为合适的,他的退却表现在他现在不再认为这种共识是能够在所有的社会中发现的,而仅仅限于更为严格的团体之中。契约论所要系统地表达的是<!DX对我们来说!>,何谓正义?“杜威讲演”要确立的是正义即公平的康德式观点<!DX对我们而言!>是否是正当的。

罗尔斯把他的方案描述为“康德式的构造主义”。说它是构造主义的是因为我们首先被要求构造一种公平的程序,理想的事情是如果程序是公平的,那么结果亦将是公平的。说它是康德式的是因为罗尔斯像康德一样试图不依赖于变幻莫测的人性——比如人的欲望、激情或倾向——而证明道德原则的合法性。

具体来看,罗尔斯认为,正义观的内容不是由对人类行为的某种解释来决定的,而是由“人的概念”(a conception of the person)来决定的。要在人们如何理解他们的人格,以及在人被这样理解之后如何解释社会合作的一般特征的基础上选定正义观,从而这样的正义观对人们的正义观对人们的自我理解是合适的。

从罗尔斯对他自己的方法的解释来看,他认为正义即公平试图通过系统地表达两个“模型观念”(model—conception)来揭示关于自由、平等社会以及人的潜在观念。其一是“良序社会”(a well— ordered society)的观念,其二是“道德人格”(a moral person)的观念。在他看来,这些模型观念将能挑选出我们将自己作为道德的人以及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和社会的关系中的本质的方面,并且描述出当我们以一定的方式看待自己和以一定方式进行社会联合时,这个社会的某些一般特征。(注: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cory,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88,P518,P520,P520,P530,P532,P516.)

“原初状态”则是第三个中介性的模型观念。其作用是在“道德人格”的模型观念和“良序社会”的观念所规定的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正义原则之间建立联系,它通过模拟在良序社会中将自己视作道德的人的公民挑选正义原则的方式来做到这一点。 < %J. Rawls: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cory,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88,P518,P520,P520,P530,P532,P516.)对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约束将可使它们把自己视作自由、平等的道德人。一旦正义的原则得到同意,那么康德式的构造主义就成功地把一定的原则与对人的观念联系了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从罗尔斯对美国政治史的释读来看,他是把康德式构造主义要回答的问题视作对美国社会提出的问题的,因为美国社会正是将道德的人理解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但罗尔斯这种探索方向是与麦迪逊(J.Madison)为代表的美国政治理论主流传统不同的, 后者从人的自利本性开始解释,将政治制度视作设计出来以使人们在追求私人所得时产生的恶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种机制,而罗尔斯的目标则不是发现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的原则,而是发现由于表达了我们的道德个性而凭它本身就可赢得我们的忠诚的正义观。

非常引人注目的是,为了避免对他的理论在追求绝对的普遍性的指责,也为了克服康德学说的抽象性,从“杜威讲演”到“坦纳讲演”,罗尔斯系统地发展了关于“合理的”(the reasonable)和“理性的”(the rational)相区分的思想。

罗尔斯认为,当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追问什么样的原则对我们来说是可以接受的理性的原则时,这个问题并不是抽象地提出的,问题是有一个语境的,这个语境就是社会,或者是那个在原初状态中得到模型化的社会,罗尔斯把这个理性的选择在其中发生的语境或框架称作“合理的”,其核心就是这个社会中有理性的选择者将会接受的“合作的公平条件”(fair terms of cooperation)的概念。 “合理的”是包含在调整原初状态各方的背景中的,它相当于《正义论》中“正当”这个概念所起的限制作用。除了与“合理的”相联系的合作的公平条件外,社会合作还要求增进个人自己的“好”(Good,亦译作善),罗尔斯把合作的这个方面称作“理性的”。

“合理的”和“理性的”之间的区别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因为罗尔斯以极大的努力去坚持的正是他并不是从某种抽象的理性的概念推出他的结论的。他反复强调“合理的”预设和统属“理性的”。(注: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cory,The Journalof Philosophy,88,P518,P520,P520,P530,P532,P516.)

之所以说“合理的”预设了“理性的”,是因为没有驱动社会成员的“好”的观念,那么即使实现了超出“好”的观念所指定的价值,这种合作仍然不是社会合作,并与正当和正义无关。说“合理的”“统属“理性的”是因为合理的原则限制人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在针对牛津大学著名的法理学家哈特(H.L.A.Hart)对《正义论》关于自由优先性的解释的批评的“坦纳讲演”中,罗尔斯进一步深化了“合理的”与“理性的”相区分的思想,并将“合理的”构造和统属“理性的”的原则贯串到《正义论》所阐述的从原初状态开始的四个阶段中。当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在选择基本结构的原则时是受到“合理的”的限制的,制宪会议的代表将用这些原则挑选出一部宪法,立法者必须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法律。在每个后继的阶段,因为受到前此阶段的限制越来越多,给行为者留下的余地就愈来愈小。“合理的”的要求越来越强,无知之幕越来越稀薄。“在原初状态中,‘合理的’的限制最为薄弱,而无知之幕最为厚实。在司法阶段,‘合理的’的限制最为强烈,无知之幕最为薄弱。”< %J.Rawls:The Basic Liberaties andTheirPriority,In S.Macmurring(ed.),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Valucs,P55,Combridge,1982.)

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思想在后《正义论》时期的第一阶段, 尤其是“杜威讲演”,突出地强调了其理论的康德式特征。在原初状态中“合理的”对“理性的”的构造方式代表了“实践理性的统一的特征”。(注: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cory,The Journalof Philosophy,88,P518,P520,P520,P530,P532,P516.) 用康德的术语来说,经验实践理性是各方理性的审慎所代表的。通过规定“合理的”构造并统属“理性的”,实践理性的统一性得到了说明。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被同意的正义原则在良序社会中的应用和“好”的主张相比是有词典序列(lexical order)的优先性的。

集中起来说,罗尔斯在这一阶段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调和体现在美国政治文化传统中的洛克遗产和卢梭遗产之间的冲突,即自由的要求和平等的要求之间的冲突。罗尔斯的解决办法是对康德正义观的系统说明。第二个问题是康德学说的抽象性。这一问题是通过发展一种原初状态的理论作为“合理的”施加限制的框架,并且最终产生理论作为反思(rational reflection)的实质性内容来得到解决的。

但令人吃惊的是,罗尔斯不久后即放弃了对他的正义观的康德式解释,而开始转向引起更多争论的政治自由主义阶段。

二、走向政治自由主义

与前一阶段相比,罗尔斯这一时期的思想是对一种相当不同的批评的反应,这种批评主要来自社群主义者。社群主义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依赖于关于人的本质和同一性的特殊的形而上学假定,并且依赖普遍的哲学真理。

尽管社群主义在对罗尔斯进行批评时没有充分注意到“杜威讲演”和《道德理论的独立性》(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1974)中发生的变化,尽管罗尔斯在他最早期的作品《伦理学的决定性程序概要》(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of Ethics,1951)中就强调,伦理学的结论并不是从其他的哲学前提中演绎出来的,与其说伦理学是演绎性的,还不如说是归纳性的,但罗尔斯在对社群主义的批评进行回应时,并不是简单地回到早期著作的主张上。

罗尔斯现在强调的是正义论与其被理解为道德学说,不如被理解为政治理论,它本身是不需要承诺任何形而上学论题的。正义即公平的目标是要成为政治的正义观。在1988年发表的《正当的优先性和好的观念》中,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基本的区分,这就是在政治的正义观和综合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之间的区分。

政治的正义观有三个显著特征。< %J.Rawls:The Priority of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7,P252.)首先, 它是为一个特定的领域即立宪民主制度的基本结构构造出的道德观念;其次,接受政治的正义观并不要求接受任何特定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政治的正义观只是基本结构的一个“合理的”观念。第三,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并不是根据任何综合性学说而是根据潜在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直觉观念构造出来的。

综合性的学说则要求对什么是人类生活中有价值的东西,什么是个人德性的理想以及什么是支配我们生活全部内容的品格作出解释,而不仅仅限于政治领域。

罗尔斯之所以要作出这种区分是与他现在对政治哲学的任务的理解有关的,而这种理解又是由于他意识到有四个关于政治社会学和人类心理的普遍事实对于作为整体的现代社会具有关键的重要性。(注: J.Rawls: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cmsus,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64,PP234~235.)第一,包含多种多样的道德、宗教、哲学学说是现代社会特别是像美国这样的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而且它本身还将坚持关于人生的意义、价值和目标的多种多样的甚至不可调和的相互冲突;其次,对一种综合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信条的共同的持久理解只能靠压迫性地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持;第三,一个持久的、稳定的民主体制,必须至少得到它的大多数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的出于自愿的、自由的支持;最后,一个合理的稳定的民主社会包含着从它本身能够产生出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正义观的基本直觉信念。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政治哲学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如何保持稳定和社会统一的问题。“宪政民主的一个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提供一种政治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不但能够为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正当性提供共享的公共基础,而且保证将稳定性从一代传到下一代。”(注: J.Rawls:The Idea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OxfordJournal of Legal Studies,7,P1,P6.)

那么,政治哲学怎样来帮助确立稳定,并保证长期均衡中持续存在的社会联合呢?罗尔斯认为,这就要求发现一种正义观使得社会的成员能够审视他们的政治制度是否正义。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不能将政治制度仅仅视作用来调节自我或群体利益的有害影响的工具性机制,另一方面又不能求助于普遍的和综合性的学说作为政治正义的可共同接受的基础。罗尔斯特别强调第二方面即政治哲学的任务不能靠发展一种综合性的哲学得以完成。正义即公平的目标,“不是把自己作为正确的正义观,而是作为被视作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达成有根据的自愿的共识的基础。”(注:J.Rawls:Justice as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4,P230,P231.)

从这样的结论可以看出,罗尔斯现在必然要反对康德和穆勒的自由主义,因为后者所提供的都是普遍的综合性的道德信条,“都包含了比政治远为广泛的内容,而他们关于自由制度的信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并非普遍的甚至只是在民主社会才得到广泛的共享的理想和价值……我怀疑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除康德和穆勒外的许多其他自由主义者”。(注:J.Rawls:The Idea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Oxford Journalof Legal Studies,7,P1,P6.)

但是,摒弃对正义即公平的康德式解释并不意味着罗尔斯放弃了自由主义。他放弃了对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道德哲学的自由主义的辩护而开始提倡所谓政治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将不再依赖于任何如自律这样特定的自由道德理想,在它强调宽容的重要性,论证政体应当被就其本身不再预设某种特定形式的好的生活才是最好的生活的原则所支配的意义上,我们仍然说它是自由主义的。因此,罗尔斯所为之辩护的自由主义是一种能够保证稳定和社会联合的自由主义,可以说,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将自由主义回复到了它的最古老的关怀之上,这一关怀就是和平。当然,罗尔斯将所考虑的重心转向可行性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失去了对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是可欲的这一问题的兴趣,但现在这一问题只有次一等的重要性。对罗尔斯来说,可行和可欲的关系很好地体现在“合理的”与“理性的”之间的关系中,而对理性选择的约束是用来反映潜在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最重要的价值和对自由与平等的承诺的,因为我们事实上常常是从存在于社会中的基本的直觉信念开始的。

认识到这一点会使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尽管罗尔斯经常遭到如桑德尔(M.Sandel)那样从黑格尔那里借用资源的社群主义者的批评,实际上罗尔斯自己发展的理论却带有颇为浓厚的黑格尔主义色彩。这并不是说罗尔斯拥护黑格尔的社会、政治哲学,赞成其绝对唯心论的形而上学,而是指罗尔斯与黑格尔一样认为应当从现实存在的社会开始我们的道德探究。罗尔斯理论的黑格尔主义色彩就在于他不是用某些抽象的理性标准来重铸现实社会,而是通过引出潜在于它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合理的直觉来理解自由民主的美国社会。

有几点理由可以支持对罗尔斯进行这样的读解虽然并不是唯一合理的,但却并不使人感到意外。(注:参见C.Kukathas and P.Pettit:Rawls,PP144~148,Polity Press,1990.)

首先,《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构造主义》是题献给杜威的。在罗尔斯看来,杜威创造性的地方就在于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与美国文化同质的有价值的内容采纳到自然主义之中。黑格尔的目标之一即是克服损害了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的二元论,而杜威在这一点是与黑格尔一致的。罗尔斯认为,在沿着黑格尔主义路线解释他的道德哲学时,杜威是与康德对立的,而正义即公平在同样的意义上摒弃了康德。“正义即公平和以克服康德学说中的二元论的共同目标来解释的杜威的道德理论之间有着许多紧密的联系。”(注: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Moral Thcory,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88,P518,P520,P520,P530,P532,P516.)因此, 对克服康德道德理论的弱点的共同关心使得罗尔斯像杜威一样发展了一种可与黑格尔相比拟的政治哲学。

其次,在《交叉共识的观念》(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Consensus,1987)一文中,罗尔斯曾经表示,他现在为之辩护的观念和霍布斯主义是有矛盾的,但却在黑格尔的权利哲学中处于中心地位。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罗尔斯认为他自己的任务就是发现对于实际问题的哲学解决,就是要克服在美国政治历史中由于缺乏对基本社会制度的组织方式的共识而陷入的困境,消除对自由和平等的不同理解的冲突。只有支配着基本结构的使大家能够共同相处并彼此证明社会基本制度是正当的公共哲学才能做到这一点。哲学之所以是关键的就在于必须把这种证明系统地表达出来;哲学之所以是必要的就在于它用来表明公共的一致是如何可能的。

当把这一任务给予哲学时,罗尔斯给予了哲学以黑格尔给予的同样的重要性。在黑格尔看来,在扬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和上帝这些最重要的对立时,哲学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在某种意义上,罗尔斯在做着与黑格尔同样的事情。不是通过挑战、反对而是通过超越和调节相互敌对的综合性观念,通过构造政治的正义观,通过在各种道德、宗教和其他的综合性哲学之间锻造出稳定的一致从而在一个长时间的竞争中保持社会联合和稳定。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哲学在其归趣上流露出与美国实用主义传统的亲和性。(注:关于罗尔斯思想和实用主义的亲和性的阐释可参见R.Rorty:“民主先于哲学”,译载黄勇编译:《后哲学文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黑格尔坚持认为社会冲突的仲裁是哲学的事情而不是一种实用的调解,而在否定哲学探究的任务在于发现关于公共道德的真理,强调确保对具有基本性的社会冲突的实际解决方面,罗尔斯倒是更为接近杜威而不是黑格尔的。

自相矛盾的是,一旦罗尔斯理想的这种政治哲学取得成功,它事实上就将取消政治哲学本身,因为这种政治哲学观的首要关心之点即是通过将最基本的分歧从政治议程上去掉,从而一劳永逸地结束政治论争。尽管罗尔斯没有明言,但1993年问世的《政治自由主义》正是对实现这一抱负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

三、新问题,旧答案

1993年,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推出了罗尔斯根据1980年在该校的讲演稿整理修改成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一书。由于在《正义论》发表后的二十余年里,罗尔斯一直只有散篇的论文和讲演稿问世,因此,尽管《政治自由主义》里的极大部分内容及其包含的基本理念是在该书出版之前已经为人熟知并被人们热烈讨论的,但以一本专著的形式将其复杂性不亚于《正义论》的许多抽象观念集中地表达出来,又一次掀起人们的广泛瞩目。可以预计,《政治自由主义》将再一次引起罗尔斯研究的热潮。

《政治自由主义》由基本要素、主要观念和制度框架三部分共八讲组成。罗尔斯从两个基本问题开始,第一个问题是:在被视为自由、平等且世代相继、终生充分合作的成员的公民间,最适合于规定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第二个问题罗尔斯把它称之为一般所理解的宽容问题。这两个问题也可归并为一个,即:一个由被有理据的宗教、哲学、道德学说深刻分裂的自由平等的公民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是可能的?(注:J.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1993,PP3~4,P44,P28,P44,P46,中译见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第二辑,P229,P331,P318,P331,P332,三联书店,1996。)

罗尔斯联系过去两百多年自由民主思想的历史传统的两派来阐述这两个基本问题。一种是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这种传统更强调贡斯当(B.Constant)所谓的“现代自由”,即思想和信仰的自由,某些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法治;一派是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这种传统更强调贡斯当所谓“古代自由”,即同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用罗尔斯的话来说,这两派之间的冲突实际即是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冲突。

罗尔斯在系统地阐述政治的正义观、作为持久的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社会、人的政治观、秩序良好的社会、基本结构、原初地位、交叉共识、合理的广泛性信条、政治领域以及公共理性等抽象的基本观念及其相互联系后指出,要使社会成为自由、平等,被各自持有合理的广泛性信条深刻分裂的公民间的一个公平稳定的合作体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由一个政治的正义观来调节的;第二,这一政治正义观的核心是合理的广泛性信条的交叉共识;第三,当公众讨论涉及宪法的实质内容和基本正义的问题时,这一讨论是以政治正义观的语言来进行的。罗尔斯认为,“这一扼要的概括表明了政治自由主义的特点,以及它怎样理解宪政民主的理想。”(注:J.

Rawls:PoliticalLiberalism,New York,1993,PP3~4,P44,P28,P44,P46,中译见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第二辑,P229,P331,P318,P331,P332,三联书店, 1996。)

《政治自由主义》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和许多抽象的概念,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和概念在前面已经依据单篇的论文和演讲阐述过了,这里仅就《政治自由主义》与《正义论》的联系以及罗尔斯对政治哲学的理解作一概述。

《正义论》确立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第一原则为所有人规定了平等的自由权体系,第二原则排除了某些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仍然坚持这两个原则。引人注目的是,罗尔斯现在把它作为对与以前提出的不同的问题的回答。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我们可以把政治哲学的问题分为四类。政治哲学应当考虑对那些完全服从(fully compliance )和部分服从(partial compliance)的人来说社会基本结构应当是怎么样的,政治哲学还当考虑对那些在相关的道德问题上享有共识或保留分歧的人们来说,社会基本结构应该是怎么样的。这样,政治哲学就应当分别对以下四种社会探究其基本结构应当是怎么样的:(注: 参见P. Pettit 为Political Liberalism所写的书评,载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94。)

完全服从(fully compliance

完全一致(fully consensus)

1

部分一致(partial consensus) 2

部分服从(partal compliance)

完全一致(fully consensus)

3

部分一致(partial consensus) 4

十分明显,《正义论》所提供的原则是作为表格中的第一种类型提出来的,是作为在完全一致(或共识)的基础上由完全服从的公民加以贯彻和履行的正义观提出来的。换句话说,《正义论》所设计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道德信念上相当同质的,对什么是“好的生活”有一广泛共识的社会。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说法,这种正义观是所谓广泛的(comprehensive或作“综合的”)哲学理论。 由于没有一种综合性的理论能够赢得广泛的共识,罗尔斯现在贬低了第一种类型的正义观。他主张,应把政治哲学的注意力集中到第二种类型的理论上。

具体来看,罗尔斯认为要回答他现在所提出的问题,政治哲学必须分两步走。首先,政治哲学必须指定出最好的基本结构,最合适的正义观;其次,在完全服从和部分一致的制度下,政治哲学应当确定将这种基本结构作为目标的社会是能够确保稳定的。

在形成第一阶段的问题时,罗尔斯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必须将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观念当作出发点。有了这些基本观念,任务就变成确定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个体在其中相互合作的社会的公共调节方式的最合适的正义观是什么。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罗尔斯仍然忠于他最早期的一个观念,即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观念,“检验的尺度是反思的平衡,在经过正当的检验之后,在所有看来必须考虑的调节与修正都作过后,看一看整个观点在多大程度上表达着我们的更为坚定的、深思熟虑的信念。 ”(注: J.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1993,PP3~4,P44,P28,P44,P46,中译见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第二辑,P229,P331,P318,P331,P332,三联书店, 1996。)

关于政治哲学的第二阶段,即在第一个阶段确立的正义的原则是否能在承认了不同的广泛性道德观点的讲道理的公民组成的社会中成为聚合的稳定之点,罗尔斯的回答是肯定的。首先,这样的原则能对在这种原则下成长起来的人慢慢地灌输正义感;其次,这样的原则能够赢得在讲道理的公民所坚持的广泛性理论间的交叉共识的支持。

《政治自由主义》包含了许多抽象的观念,其论证如同《正义论》一样回环往复,相互缠绕。罗尔斯自己也意识到可能有人会抗议这种大量使用抽象观念的倾向。但他认为更重要的是要弄清我们为什么会被引向这些概念。“在政治哲学中,抽象概念的运用是由深刻的政治冲突决定的。”(注:J.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1993,PP3~4,P44,P28,P44,P46,中译见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第二辑,P229,P331,P318,P331,P332,三联书店,1996。)“冲突越深刻, 抽象的程度就越高,我们必须提高到这样的抽象的程度上,以便对冲突的根源获得明白无误的观点。” < %J.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1993,PP3~4,P44,P28,P44,P46,中译见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第二辑,P229,P331,P318,P331,P332,三联书店,1996。)

不消说,阐明冲突的根源恰恰是为了消弥冲突,寻求共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处心积虑地把政治自由主义阐述成一种免除了立场的观点(freestanding view),为所谓“回避的策略”(method ofavoidence)进行辩护,“给定达成自由的和非强制的一致的欲望, 这种方法就能够使我们表达出与历史条件和我们的社会世界相一致的公共理解是如何达到的。”(注:J.Rawls: Justiceas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4,P230,P231.)至于这种回避策略能否真正回避有争议的许多重大问题,《政治自由主义》能否实现罗尔斯对政治哲学的自我期许,这已经超出这篇报道性文字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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