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与方法:对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研究中存在问题的思考_政治参与论文

概念与方法:对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研究中存在问题的思考_政治参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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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72(2006)06—0034—04

政治参与作为比较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主要人口的国家,农民政治参与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成为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研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问题研究中新兴起的一个研究领域,它的产生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政治学、社会学的教学与研究在我国的复兴有着直接的关系,可以说农民政治参与研究是借鉴西方政治学、社会学理论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结果。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政治参与问题的研究,研究者从不同的学术视角进行了分析,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都给出了有助于深入认识问题的思路和策略。但是,在这一领域也存在着概念不严谨与方法上不科学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一、对于农民政治参与主体分化的忽视导致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不足;二、非制度化与制度化政治参与二分法与政治参与基本内涵存在矛盾;三、宏观论述与调查研究相脱离导致了“解释”研究范式的盛行;四、理论视野狭窄和深度不够造成重复性研究多而创新性成果少。本文主要就农民政治参与研究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冀对深化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对参与主体分化的忽视

农民政治参与的主体,顾名思义,应该是农民。从以往的研究成果来看,研究者一般从我国农民整体的角度分析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现状、特征、方式以及参与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消解不利因素的对策,这样一种整体性的研究看似严谨,实际上却忽视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结构分化,进而把“农民”这样一个概念预先的定义为具有农业户口并且在农村生活和劳作的人的整合,导致了研究结论科学性的降低。

事实上,农民具有农业户口,但是并不一定在农村生活和劳作,例如农民工群体的兴起。农民工属于农民,但是农民工中包含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人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民,并且他们的大部分时间主要生活在城市,很少参与户籍所在地的公共生活,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农民工实际上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市民,而非农民。据武汉市的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调查显示:参加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的只有19.139%,而没有参加的占79.15%,即使是参加选举的也只有占52.14%的人是亲自回村参加的;请别人代投的占15.19%;函投的占14.15%;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占11.175%[1]。这样一种政治参与的状况充分说明了农民工传统农村政治参与活动(参与农村投票和选举)的虚置。同时,农民工生活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状态的改变并不能改变他们的社会身份。与社会身份关联的各种直接权益与就业的城区关系重大,他们想通过参与居住地的政治活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拥有的民主政治的属地性,目前的体制只是对农民工进行管理,并没有保障他们政治权利的组织机构,缺乏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制度规定和条件。在社会权利缺位的状况下,农民工很难融入当地的政治生活。而农民工在社会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工作条件差、工资低、工资被拖欠、人身侮辱和虐待、社会歧视等。尽管近年来这些问题也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但是来自群体外部的关注毕竟有其局限性,更多的问题需要国家尽快制定解决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制度和建立相关机构来具体实施。

从上述分析来看,农民工一方面脱离了以前生活的农村社会,进而不可能按以前的农村参与方式参与政治,如参与农村选举,进行投票,在村民自治的基层权力运行机制中表达政治意志;同时我国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又没有容纳农民工进行属地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因此,实际上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实际上呈现虚置状态。如果说农民工有“政治参与行为”,更多的也是为维护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而采取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上街游行等方式,甚至殴打绑架雇主,造成重大群体事件,从而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进而解决问题。

因此,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与在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农民的政治参与有着巨大的差异,不管是政治参与的目的、状况、方式、制约因素还是对策分析都有很大不同。所以,当我们研究农民政治参与问题的时候,应该首先明确“农民”概念的内涵,把农民工和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区别开来。否则,当我们得出“农民政治参与水平和程度与农民文化素质呈正比关系”的结论,但是却回答不了“为什么农民工群体的文化水平在农民中处于较高位置,但是他们的政治参与程度却较低”的问题,原因就在于这一结论适合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农民,但是农民工政治参与程度低的原因主要在于背井离乡的生活状况和我国户籍制度造成的民主政治的属地性原则,实际上,他们的政治参与程度不仅仅是低,甚至基本上没有。

二、参与方式分类的逻辑矛盾

研究农民政治参与问题,除了要首先明确政治参与主体之外,还需要对参与方式进行分类,这样便于研究的条理清晰。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研究者基于不同的标准作出了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方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投票活动、接触活动、投诉活动、诉讼活动、抗议和暴力对抗活动等几种;从有序性、规范性角度看,又分为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二分法是研究者普遍采用的分析范式①

这样一种农民政治参与方式的两分法把抗议、暴力等非法的活动归类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实际上等于把农民非法的政治活动纳入政治参与研究的视野之内,这就与政治参与基本概念产生了冲突。关于政治参与的定义,国内外的已有的权威论述一般是指合法的政治行为,而不包括非法的政治行为,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把政治参与定义为:“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2];《政治学手册》把政治参与界定为公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3]。再如国内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把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4]。从上述列举的定义来看,它们都强调了政治参与行为的“合法”与“制度内”这样一种合法性的条件,因此,政治参与不仅仅是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政治行为,而且必须是体制内的合法性为。概念的内涵决定外延,根据这样一种定义方式,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外延理论上只能包含制度化政治参与,而不能包含抗议、暴力等非法的政治行为。而国内研究者普遍采用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二分法在逻辑上存在矛盾,是一种不严谨的分类方法。

严格来说,政治参与作为政治科学的一个概念,不可能也不应该把所有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政治行为都作为其外延,正如国内一些学者所说:“如果将政治参与的外延扩至非法的暴力活动,政治参与和政治斗争两种行为就很难区别开来”[5]。这样一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因为一个概念无限的扩大实际上会导致其分析功能的减弱甚至丧失,而国内农民政治参与的研究中的实际情况证明了这样一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当然,如何更合理的从理论上分析我国农民政治参与之外大量存在的非法政治行为,是从事这一领域研究的学者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需要理论的进一步创新。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问题才更有挑战性,更有理论与实践价值,才更需要研究者进行不断的理论创新。

三、宏观论述与调查研究的脱离

政治参与作为一个比较政治学的基本范畴,是伴随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兴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行为主义政治学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把社会学和统计学中关于社会调查和数据统计的方法引入政治学研究的领域,而尽可能的避免空泛的讨论与定性的价值评判。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社会阶层和群体的政治参与研究,不能不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之上,这也正是政治参与研究结论科学性的体现。然而,纵观我国的农民政治参与研究,有很多研究只是空泛的宏观论述,得出的结论不是建立在数据的基础之上,而往往是事先假定一个观点,然后进行解释。这种“解释”范式而不是经过调查研究的“揭示”范式导致了研究结论科学性的降低。这种研究范式的不同及其对于同一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例如,“解释”研究范式一般认为,经济因素对于农民政治参与具有重要影响作用,而“揭示”范式得出的结论并非如此。如有的研究者以村委会选举为例,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认为:“村民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有着较强的利益意识,而政治参与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比如时间、金钱、人情等,作为中国乡村社会新型的民主政治现象,村委会选举不同于利普赛特所描述的民主社会,经济越发达,村民的成本收益意识越强,就越没有动力去参加这些活动”[6]。在这里, 研究者的意图很明确,就是解释说明经济收益是农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动力之一。但是,一些做过实地调查研究的学者却不这么认为,如有的学者通过对宁夏西吉县单家集回族农民的调查发现,“当地农民政治参与受经济因素影响较少,相反,个人的政治面貌与经历则起重要作用,大多数的中共党员或以前参加过工作的农民一般都参加过地方人大选举”[7]79。如果这个例子覆盖面较窄,不一定具有代表性的话,那么郭正林的研究则能提供更加充分的说明。他在参与了对全国9 个省(区)的调查后认为:“依据笔者主持的全国9个省(区)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认知渠道及政治参与水平随着农民政治认知途径的多元化拓展,农村民主选举的周期性举行,农民政治参与不断制度化和常规化,导致农民政治参与动机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经济理性不再是解释农民政治参与动机的惟一模型,投票行动中的农民对村庄公共秩序、公共福利以及自身权利实现的关注程度呈增强趋势,并对农民政治参与产生直接影响”,“投票中的物质刺激(如误工补贴)作用在减弱,58%的被访者表示,没有物质刺激也要参与投票选举”[8]。两种研究范式的问题一样,即农民政治参与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但得出的却是不同的结论。“解释”范式认为经济因素是农民政治参与的动因,但是没有进行调查研究,因此也只能沿着既有的观点解释下去;“揭示”范式通过实地调查数据发现事实并不是人们往往认识的“经济决定政治”的逻辑,社会的发展导致了农民政治参与动因的多元化,进而“揭示”了真理。

再例如,研究者一般认为农民的政治认知度低,这是制约农民政治参与的一个因素。而有的学者经过调查发现不能一概而论的讲农民政治认知度低。以单家集为例,“单家集的农民政治认知方面,对于党和国家的政治理论认知度低,而当地农民对政治程序的认知程度却很高。在‘你认为村委会应不应该由村民选举’的回答中有70%的人认为村委会应该由村民选举,只有9%的人认为不应该由村民自己选举,而且有69%的农民认为村干部应该由村民选举”[7]79。这样没有调研分析,笼统的论述农民政治参与中存在问题的例子在该领域的研究中还很多。

通过以上的例证分析可以看出,农民政治参与研究的科学性是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发现现实中存在的“真问题”,而这种“真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才能实现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价值。

四、重复研究多而理论创新少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研究,都需要不断深入,这样才会有益于理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这里所说的“深入”是在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研究,是在实践不断变化、新问题不断产生过程中的创新性研究,只有这样的研究才具有学术价值。反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政治参与研究,一方面研究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多重复性的无效劳动。

以中国期刊网数据库的资料来说,从1999年以来公开发表的有关该问题研究的就有126篇,笔者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其中大部分文章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存在重复现象。例如,在这些文章中农民政治参与边缘化现状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分析是研究热点,但也是重复性研究出现最多的问题。例如,关于农民政治参与非制度化的原因分析,几乎都是论述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法治观念低、传统文化观念束缚、二元制社会结构制约、政治制度和运行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以及农民经济状况差的影响等等,而没有在尊重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当然,并不说一个问题不可以再研究,关键在于这样的研究有没有创新,没有创新的重复研究只能是无效的劳动。

关于农民政治参与研究的创新,一般说来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研究方法的创新;另一是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对于前者来说,研究方法的创新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政治参与理论,如自由民主主义政治参与理论,精英民主参与理论,多元民主参与理论等等,吸取这些理论中的合理成分为我国民主政治提供借鉴意义;还可以通过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来进行,例如国内有的研究者从国家和社会的视角来分析农民政治参与,有的从政治文化的视角来分析,还有的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分析等等,可以说,这些尝试促进了我国的农民政治参与研究。对于后者来说,农民政治参与研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如农民个体政治参与与组织化政治参与的效应分析;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路径分析;农民政治参与是否与民主发展、政治稳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一直呈正效应关系,如果不是,那么农民政治参与的在多大的范围内与三者呈正比关系,什么比例之下不利于三者;农村宗族势力与农民政治参与的关系,是否都不利于政治参与的发展,等等。应该说,基于创新思想的研究才会不断推进我国的农民政治参与研究,才更有益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收稿日期:2006—10—25

注释:

① 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可以查到的农民政治参与问题研究的文章来看,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二分法是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如:孙彤.浅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J].党政干部学刊,2006(2):20;章荣君.当前我国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走向制度化的对策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04(1):35,等等。就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资料来看,这样一种两分法肇始于这篇文章:程同顺.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一个比较政治学分析[J].江海学刊,199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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