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排放交易体系:幻想?_碳排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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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国内很多学者都积极推崇发展覆盖全球的排放交易体系,作为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核心部分。特别是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许多人提出应该基于全球碳市场来建构国际气候制度。①这种观点是如此流行,以至于几乎被很多人当作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常识”。

“全球排放贸易”(Global Emission Trading)是指一种全球性的限额与交易(Cap and Bade)体系。它不完全等同于我们现在常说的“全球碳市场”,即目前的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发达国家的排放贸易(例如EU ETS)等的统称。这里的“全球排放贸易”是指一种所有国家都能参与的排放贸易体系,其中通过谈判使所有参与的国家都有排放限制(Cap)。所以,有人也称之为“联合国体系下的排放贸易”。目前主要发达国家都在建设国内的排放贸易体系,而且积极探索连接问题。其发展前景指向全球性的排放贸易体系。②

全球排放贸易体系似乎并不遥远。欧盟表示,有信心推动在2015年成立覆盖OECD国家范围的国际排放贸易体系,并在未来推向全球。③另外,在坎昆会议期间,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宣布,将建立筹集目标为1亿美元的“市场准备伙伴基金”(The Partnership for Market Readiness),目的是为了帮助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国内碳交易体系的能力建设。该基金希望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系在一起,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赠款,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国内交易体系和利用其他市场手段实现国家的减排目标。④在这种背景下,从制度层面来思考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战略就是一个较为紧迫的问题。

此前发展中国家对于全球排放贸易一直持怀疑态度。当然主要是出于“锁入”排放限额的担心,排放限制本身尚不能被这些国家在政治上接受。⑤但是这一理由可能慢慢松动,因为在德班会议上已经确定,2020年之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将和发达国家一样承担约束性的排放限制。因此从中长期来看,有必要从更加全面系统的角度来重新思考这样一种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支持者的理由

全球排放贸易体系的支持者,主要强调的是其中两个优点:1)基于能实现成本最小化的减排政策,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降低全球减排成本;2)可以通过市场方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作为正向激励推动参与,促生全球减排协议。

税收和排放贸易都是基于市场的有效率的环境政策工具。对于温室气体这样的存量污染物,从理论上看碳税是最为合适的规制政策。但是碳税的缺陷是实施性不强,不易获得国内政治的支持。同时,因为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需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补偿,这种从北向南的资金转移,即“旁支付”,被普遍认为是达成有效国际气候制度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不少人认为碳税难以完成融资的任务,发达国家因为政治限制不可能拿出大批公共资金作为转移支付。但是,全球排放贸易体系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直接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同时降低自身的减排成本;排放贸易制度的好处在于容易实施,尽管排放权初始分配的难度也很大。⑥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基欧汉极为推崇国际排放贸易。他认为,全球排放贸易体系可以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问题,通过“Trade”(贸易收益)换取“Cap”(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限额或减排额);同时又能解决实施问题,将实施问题的重点从国际层面转移到国内层面。⑦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N.Stern)爵士也是全球排放贸易体系构想的重要支持者。他认为,全球排放贸易体系是未来全球气候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富国的政策应该尽全力关注碳交易,并将这种交易向国际贸易开放,同时配合以富国大力减排目标的支持,以便将价格维持在这样——既能鼓励国内减排又能刺激海外交易——的水平上。”⑧日本学者也认为,应该设计一个全球排放贸易体系或所谓“联合国的排放贸易体系”(UN ETS)来推进减排,以解决参与不足的问题,又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大量的低成本减排机会。⑨总之,支持者认为,全球排放贸易是能够推动全球有效减排,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金融支持的一种重要的国际气候政策。

一些中国学者对构建和参与全球排放贸易似乎也非常热衷,既有理论层面也有政策层面。其理由可以大概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类似前面所述的观点,不少人认为,全球排放贸易应该,或者可以成为未来公平而有效的国际气候制度之必要构件。⑩其次,也有学者基于发展全球碳市场交易体系的乐观预期,提议应该基于全球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碳金本位”国际货币体系,认为建立未来全球排放贸易体系有助于同时解决金融不稳定和气候变化这两大问题。(11)最后,中国应该尽早参与建立国际碳排放交易,以获得市场的定价权,防止在CDM机制中被过低定价的现象出现。(12)这种观点经常将碳市场与铁矿石等大宗商品市场进行类比,强调中国若行动太晚将会受制于人。

全球排放贸易体系到底是必然的前景,还是一种理论上的幻想?发展中国家尤其中国应该如何参与?本文认为,构建全球排放贸易体系的想法尚未得到全面考察,至少目前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上面所列的一些理由也许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对这一构想进行谨慎思考尤其有意义。

反对的理由

按照环境经济学教科书的经典分析,全球排放贸易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边际减排成本相等,能达到减排成本的最小化,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全球排放贸易是已经建立排放交易市场国家的长期追求的方向。这意味着全球均一碳价,使全球排放的边际减排成本均等化,(13)这也是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所希望看到的。比如欧盟委员会气候委员康妮·赫德高(Connie Hedegaard)曾表示:“每一个国家都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方式,但是当然非常现实的是无论我们怎么做都有联系(linked)的方式,从而使得最后我们会有一个碳排放的全球价格(a global price on carbon)。”

但是,边际减排成本均等化必然能导致帕累托改进的结果吗?支持的理由,主要是从全球减排总成本最小化的角度来论证的。这种观点认为,边际减排成本更高的国家可以选择从边际成本更低的国家购买配额,而不是进行成本高昂的减排。如果没有这种交易机制,那么碳排放密集型产业就可能从边际减排成本更高的国家转移出去,或者进口更多碳密集型产品来满足国内需要。结果导致边际成本更低国家排放增加,可能形成“碳泄漏”。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部分理由,其指向也在于纠正边际减排成本不相等而实现全球均一碳价的情况。

我们可以发现在理论上,至少存在三种可以深入反驳这一命题的视角。

(一)收入因素

美国环境学家屈奇里尼斯基提出,稳定的气候作为一个公共物品,与秩序、法律及国防等公共物品不同,不是由一个主体(比如中央政府)而是分散主体共同来提供的。(14)因此,她认为,在减排问题上是由各国根据私人消费和环境投入两部分支出来谋求本国福利最大化。如果从这样一个假定出发,最大化的结果不仅是各国边际减排成本相等,同时还有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各国居民对收入的边际消费效用也相等。而这后一条件只能通过一次性转移支付来满足,否则必然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更多减排,直到这两个必要条件同时满足。

可以认为,全球排放贸易追求的是通过市场力量来形成统一的价格,达成的是“瓦尔拉斯均衡”。显然,全球排放贸易体系的设想,面临着重要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相权衡替代的冲突关系。(15)全球均一碳价是发达国家企业基于所谓“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leveling the playing field”)的要求。(16)其实,更为适当的类比,应该是把碳排放权视为各国对减缓气候变化这一全球公共物品的贡献量。各国应该根据自身的责任、能力和意愿做出贡献,形成一个“林达尔均衡”(1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实对应的就是这样一种原则。可以认为,“林达尔均衡”更接近对应“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全球排放贸易似乎更不利于实现这一原则。尤其在缺乏确定的长期的排放权分配的制度安排背景下,这将导致各国的减排成本向均等化方向趋同,从而抹煞区别责任的原则。

(二)国内现有的扭曲因素

考虑国内既有的扭曲因素,排放贸易可能不存在帕累托改进。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家巴比克等认为,即使参与交易的企业都能够从交易中获益,但是一些国家是会受损的。(18)其中因为贸易条件的问题,可能出现巴格瓦蒂(Jagdish Bhagwati)所说的“贫困化增长”。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国内存在扭曲性的能源税等政策,参与交易的国家会产生“税收交互效应”(Tax Interaction Effects)。(19)这意味着,新的规制政策和原有的扭曲性的政策相叠加,放大原有的“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而减排信用额的大规模国际贸易又会进一步放大这种损失,这最终可能导致抵消得自贸易的收益。(20)在发展中国家,往往存在各种税收扭曲,因此这种可能性尤为值得注意。

(三)国际贸易的一般均衡效果

科普兰和泰勒发现,全球排放贸易的规范后果与实证后果完全不同;污染许可证的贸易可以改变在世界市场上参与贸易的货物的价格,这必然恶化至少一国的贸易条件,甚至导致参与交易两国的福利都恶化,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设想的共同福利改善。(21)

排放权配额买卖两国的地位是不对称的。支持全球排放贸易体系的观点往往认为,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购买配额取代国内减排行动;边际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则可以通过出售多余的配额,获得资金。但是,对于边际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而言,参与交易会导致国内碳价格迅速上涨,会使国内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承受巨大的压力。而如果价格偏低,又可能导致排放权资源被海外公司廉价占用。所以,买卖两国的得益和风险并不对等,边际成本较低的国家(一般是发展中国家)承担的风险更大,而收益更小。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作为买卖交易双方的位置,其实并不确定。一般认为,建立全球排放贸易体系之后,发展中国家能够出售多余的配额,以此获得资金用于国内减排。(22)这被基欧汉等人认为是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胡萝卜”激励,也是取代政府间资金转移的有效方式。在历史上,一些发展中国家曾经因此而改变策略。比如在2001年,阿根廷曾一度因为希望承诺自愿减排目标,因此而参加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以获得资金。(23)但是,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卖方获得资金,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特别是,迈其宾等发现,在考虑资本流动之后,人们一般认为这种格局可能逆转,比如美国可能成为最大的许可证出售国。(24)更新的研究认为,要完成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ppm的减排任务,全球成本最优化将意味着,部分发展中国家会成为买方,部分发达国家会成为卖方。(25)

不少模拟研究都认为,发展中国家可能将在全球排放贸易中受损。比如艾勒曼和迪考克斯通过分析边际减排成本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各国的福利影响,发现交易均衡的结果严重偏向于原来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26)特别是埃德蒙斯等研究发现,如果是基于效率的全球减排政策(即通过全球排放贸易),发展中国家将承担大约70%的减排成本(贴现后)。(27)这不禁会让人产生怀疑,发展中国家是否会因此沦为发达国家廉价的减排工具?

此外,支持碳排放权价格全球均等化的设想,其实是将其视为一种商品。事实上,这种类比并不合适。我们更应该把碳排放权视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所定义的经济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力以及企业家才能)一样。在低碳经济时代,人们必须为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付费,这也意味着排放空间成为一种资源,准确地说是成为一种生产要素。按照科斯(Ronald Coase)的观点,“生产要素是一系列的权力,即产权,而非实物”。排放空间的产权界定,形成了新的产权,也即新的生产要素。(28)

如果碳排放权是一种生产要素,那么其在国际间价格均等化就不是必要的,其效率的实现也只是理论性的。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在拓展赫克歇尔—俄林模型(H-O Model)时提出所谓“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是理论分析,需要具备诸多理论前提。现实中的世界总是次优,甚至第三优的。现实中很多发达国家还极力设置移民障碍,阻碍劳动力的全球流动。正如各国企业所得税、劳动力工资存在差异一样,要素价格的差异是构成国际贸易中各国比较优势的来源。要素充分流通的前提远远还没有得到满足。更为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是否能够承受得起发达国家的要素价格?

虽然全球排放贸易作为一种潜在制度尚在发展之中无法再深入评判,但是毫无疑问这样一个制度的设计是非常复杂的,制度的设计对于后续的交易实现效率至关重要。比如在全球政府缺位的背景下,全球碳市场是否可能会暴露或者“放大”金融体系中的许多缺陷?要建立可靠的全球监管体系,这本身也会给国际社会带来巨大的挑战。但是基于前面的分析来看,即使是从原则上来分析,全球排放贸易体系也并不是一个国际气候制度适当或必要的要素。正如斯坦福大学学者瓦拉等所建议的,排放贸易不足以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参与减排的足够激励,因此根本不能作为主要的战略来推动全球参与。因此,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一方面应该直接通过气候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作为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应该和主要发展中大国直接进行减排谈判,目标就指向符合各国利益的长期发展路径的转变。(29)

全球排放贸易体系发展的动力

尽管全球排放贸易的设想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却得到了发达国家的积极推动。欧盟委员会气候委员康妮·赫德高曾表示:如果没有美国和中国的参与,欧盟不会承诺《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但是无论如何,欧盟都非常希望能够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与美国未来国内的限额排放交易体系一体化,并最终扩展到新兴经济体。(30)

为了更好地理解全球排放贸易体系发展的动力,我们不妨对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建立的过程进行一个历史性回顾。欧盟排放贸易体系被普遍认为是排放交易体系的成功样板,也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国际性排放贸易制度。我们将会发现,欧盟之所以选择排放贸易体系而非碳税,主要是出于政治考虑,而非经济效率的原因。政治体制以及利益集团的游说力量,是推动其出台的主要原因。而这些利益集团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全球排放贸易体系的发展。

(一)欧盟选择排放贸易政策的原因

事实上,欧盟最初主张征收碳税(而不是排放贸易)作为主要的减排政策,特别是在国际谈判中,还一度坚决反对国际排放贸易。

在1992年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前夕,为了获得有利的谈判地位,欧盟委员会曾提出包括四个方案的欧盟气候战略计划。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碳税/能源税政策建议。(31)但是,这一建议引起了巨大的争议。首先,欧盟成员国的反对声浪很大。特别是英国强烈反对。英国认为,欧盟不应该具备在财政上干预各国的权力,税收应该是各国国内的事。西班牙、希腊、葡萄牙和爱尔兰等国则要求因此配备支持结构转型的资金。相比之下,坚决支持碳税的只有荷兰和丹麦等一些小国。其次,产业界拼命游说反对欧委会的这一碳税政策。据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报道,这是欧共体/欧盟“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游说”。结果一直到1999年,碳税都没有落实的希望。(32)其他三项政策尽管得到了实施,但是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减排效果并不理想。不过这时,欧洲各国已经非常希望能建立起欧盟统一的政策,以实施《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义务。于是从碳税转向排放贸易便成了自然的结果。这种转向主要是产业利益集团推动的结果,产业利益集团不能完全抵制规制,但是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塑造规制工具的形式。(33)

在此之前,碳排放贸易主要是在国际层面上被倡议的,而欧盟一度曾予以坚决反对。在《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美国、日本、俄罗斯和加拿大等伞型集团国家认为,国际气候协议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灵活性原则。特别是美国认为,包括碳汇、排放贸易、联合履约等在内的灵活性机制,对于各国执行减排目标至关重要,应该允许各方自行决定最适合目标落实的政策和措施。欧盟最初也并不支持灵活机制,认为各国应该通过国内行动切实减排,而不应该在海外减排。当然背后的原因在于,欧盟认为国际排放权交易会削弱其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积累起来的相对优势。但是随着谈判的进展和伞型集团国家的一致坚持,欧盟采取了调和立场,认可了联合执行和排放贸易等灵活性机制的安排。不过,在2001年的海牙会议上,欧盟还是强调“补充性原则”(Supplementary Principle),要求灵活机制只能作为国内减排计划的补充。

出乎意料的是,在美国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欧盟迅速采取行动,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基于强制性减排目标的排放交易体系。1998年6月,欧盟委员会在一份《气候变化:通往后京都时期的欧盟战略》的报告中,正式提议建立一个“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即EU ETS),以实现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在《欧盟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中进一步提出了政策建议。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制定了有关该政策的指令草案。2003年10月13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正式获得通过。2005年1月1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开始正式运行。目前欧盟正在准备进入从2012年开始的第三阶段。

欧盟在灵活机制问题上发生态度的转变,既看国际谈判中妥协的因素,也有内部利益驱动的原因。确实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为了挽救《京都议定书》,为了拉拢其他伞型国家集团成员,欧盟在灵活机制问题上明显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应该说,欧盟建立起排放交易制度,主要还是内部政治利益驱动。这种力量最终有利于推动排放贸易体系的全球扩散,进一步促进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地位。

(二)建立排放贸易体系对欧盟的意义

欧盟建立统一的排放交易体系之后,很大程度上重塑了全球气候政治的竞争格局。这有利于提升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力,对推动欧盟气候战略和提高其经济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这种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统一的减排政策,欧盟不仅体现了制度创新的能力,更体现了其气候战略的决心和行动努力。欧盟的气候政策因此有了内部的法律保障,使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承诺具有可置信性,从而占据主动地位。

其次,欧盟国家气候政策的示范效应,形成了一种方向性的领导。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欧盟选择排放贸易作为其主要气候政策,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他国家气候政策的选择,影响国际气候制度的未来。(34)未来的气候协议可能不得不以全球碳市场为核心。目前欧盟内部一些企业就表示:“没有全球碳市场,就没有全球气候协议”。(35)从这个意义上说,因为《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的历史因素,加上欧盟抢占了先动优势,欧盟的选择很可能会锁定国际气候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

再次,通过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形成了新的战略优势,这也为其推动全球气候合作奠定了新的利益基础。后面其他发达国家如果希望与其相链接,欧盟的市场优势地位就可以充分体现出来。欧盟委员会气候委员康妮·赫德高曾表示,未来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ETS都必须考虑与EU ETS的挂钩问题。任何国家在建设排放贸易体系时,都必须要考虑学习欧盟排放贸易体系。(36)

这种优势也体现在欧盟积累了减排政策方面(特别是在碳排放贸易领域)的经验,培养了大批技术和服务人才。这使得欧盟在制度和人力资本方面要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有利于未来输出相关技术和服务。这不仅有利于欧盟的经济增长,也将更多展现欧盟在知识上的领导力。

最后,欧盟相关行业形成了利益集团,要求稳定的甚至积极的国际气候制度和减排目标,要求其他国际竞争者参与减排行动。这进一步强化了欧盟领导力的利益基础。比如,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建立,促生了一个由律师、金融家、排放交易人和咨询专家等社会群体组成的组织——“国际排放贸易联盟”(IETA)。他们反过来又可能推动更多的减排行动。可以认为,与以往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和科学家群体相比,排放贸易所孕育出来的利益集团与减排行动有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系,能够成为推动气候政策的更强大力量。

应该指出,全球排放贸易背后隐藏了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在碳税与排放贸易之间的选择,背后也反映了不同国家政策的政治哲学。较早采取碳税政策的,多是北欧福利国家。而积极推崇排放贸易的,主要是自由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

当前积极推动碳交易的一个重要力量是金融业。全球排放贸易体系的发展,可能为金融创新提供新的载体,从而成为未来影响国际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JP摩根和巴克莱等大型投资公司更是早在摩拳擦掌,很早就成立了益可生态证券公司(Eco-Securities)和低碳关怀公司(Carbon Care)等参与碳交易,同时积极推动全球交易。正因为观察到目前高盛和摩根等华尔街大财团都在准备大幅投机碳市场,环境组织“地球之友”认为未来基于碳市场的“次贷危机”也在萌芽之中。(37)

随着主要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发展碳市场,市场将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导手段,“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 Market Environmentalism)(38)也将对发展中国家构成重要影响。对于效率至上的全球治理,不禁让人产生担忧。“全球治理的基本标准是效益:处理争议、解决问题的效益,调和各方利益的效益。这当然对大家有利。但是既然不存在中央组织和全球性的参照系统,市场便成为当今世界上唯一起作用、并作为调节者影响一切相互作用的社会子系统,而‘全球治理’很可能不过是一件理想主义、举世归心的外衣,下面隐藏着最狡诈的经济自由主义。”(39)

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政策选择困境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制定国内环境政策都不可避免地要和国际环境政策结合在一起,特别是需要考虑主要大国环境政策的取向。就像国际金融中的“不可能三角”一样,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政策可能也存在一个类似的“不可能三角”:环境政策自主权、固定碳价、国际资金的流入,在这三者之间,最多并且只能取其二(图1)。

其中,如果边际减排成本更低的一国选择排放贸易,那就可以和国际市场接轨获得资金流入,但是此时减排成本是国内不可控的。那么这意味着承担更高减排成本,牺牲差异化减排成本的公平原则。反之,如果要在国内实施独立碳税,则无法享受到国际市场的资金流入。边际减排成本更高的发达国家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那么,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应该如何考虑气候政策选择问题呢?

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77+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谈判集团起初都明确反对灵活机制。理由是排放贸易的法律、制度、组织和方法等问题非常复杂,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认为排放贸易制度使得各国可以将政府的量化目标承诺转化成商业交易,从而不必采取国内减排行动,转移到国外来实现量化目标。这意味着,附件I国家当前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方式得以维持,而以牺牲全球环境为代价。不过在欧盟的斡旋下,发展中国家做出了一定的让步,特别是积极参与了清洁发展机制。

其实,应该注意到早期中国国内学术界较为认可碳税,以及碳税的国际间协调。如王金南和曹东还认为:国际学术界“一致倾向于采取碳税政策”,“国际社会倾向于建议在某项国际协议的框架下,由各国来制定相应的碳税政策”,因为“税收政策比较适合于解决长期性环境问题(如全球气候变暖)”。(40)

特别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可能比想象中的更为陡峭,所以实施国内排放交易的风险相对更大,而参与全球排放交易的风险则要更大得多。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思德纳(Thomas Sterner)也曾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因为存在较高的失业率以及资本外流的可能性,特别是政府腐败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边际减排成本迅速上升的可能性会比较大。(41)相关研究显示,中国的边际减排成本波动幅度较大,特别随着减排的深入会迅速上升。(42)

一般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制度发展较为落后、政府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参与全球排放贸易政策应该缓行,应该避免优先发展容易滋生投机和腐败的政策工具。在一些缺乏善治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国际)排放贸易可能会导致“租金、腐败和资源诅咒”问题。(43)

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政策的自主权、国际制度的公平性与资金流入方面面临权衡替代的关系;尤其是如果加入全球排放贸易体系,存在福利受损的可能性。发达国家日益推进的排放贸易体系可能会极大限制发展中国家选择气候政策的国际环境。但是,排放贸易制度显然不应该成为唯一的必选的政策工具。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将会迫使中国更加深刻地思考和选择自身的政策工具,特别是需要以渐进的方式而不是急于发展排放贸易。作为一个大国,中国不必急于为了局部利益而发展排放贸易制度,而是要基于国内经济社会制度环境来考虑减排制度的选择问题。

本文讨论了“全球排放贸易”的可能福利结果、驱动力以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全球排放贸易体系,既是为了降低自身减排成本的需要,也希望将其作为撬动发展中国家气候政策的杠杆。全球排放贸易体系是涉及未来国际气候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目前不仅保留在研究和讨论层面,而且也正在积极推动之中。比如欧盟因为较早选择了排放权交易制度,并积累起了相关方面的优势,从而获得了将其拓展至全球的新动力。

本文还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排放贸易体系的选择问题。对于全球层面的排放贸易,尤其是南北之间的交易,涉及到复杂的制度安排。我们不应该对其过于乐观,并犯本末倒置的错误而将其作为国内政策工具选择的前提或者出发点。全球排放贸易体系更多应该是一种理论分析的设想,但是在现实中这种幻想却被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不能盲目跟从发达国家的选择,而应该更多基于自身的需要选择气候政策的类型。

□本文的写作基于作者2011年6月提交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博士论文《全球公共物品提供的逻辑:以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为例》。作者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宇燕教授和潘家华教授的指导。

①Bernstein,S.,M.Betsill,M.Hoffmann and M.Paterson,“A Tale of Two Copenhagens:Carbon Markets and Climate Governance”,Millenniu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2010,39(1),161-173;Wagner,G.,Keohane,N.and Petsonk,A.,“Docking into a Global Carbon Market:Clean Investment Budgets to Finance Low-carbon Economic Development”,in The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Helm,D.,Hepburn,C.e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385-408.

②Jaffe,J.and R.N.Stavins,“Linkage of Tradable Permit Systems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Architecture”,NBER Working Paper No.14432,2008; Tuerk,A.,“Linking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s”,Earthscan,2009.

③Euractiv.,“EU Wary of Framing Global Carbon Market”,29 March 2010,http://www.euractiv.com/en/climate-environment/eu-wary-framing-global-carbon-market-news-379170.

④李梅影:“世行碳金融新思路”,《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2月13日。

⑤张中祥曾讨论过这一问题。Zhang Zhongxiang,“Why Has China Not Embraced a Global Cap-and-Trade Regime?”Climate Policy,Volume 7,Issue 2,2007,pp.166-170。

⑥Victor,D.,“Fragmented Carbon Markets and Reluctant Nations:Implications for the Design of Effective Architectures”,Aldy,J.and R.N.Stavins(ed.),Architecture for Agree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p.133-160。Victor,D.,“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nd the Struggle to Tame Carbon”,in Griffin,J.M.(ed.),Global Climate Change:The Science,Economics,and Politics,New Horizons in Environmental Economics,2003:Edward Elgar Publishing,pp.204-229。代表性观点还有Keohane,N.,“Cap and Trade,Rehabilitated:Using Tradable Permits to Control U.S.Greenhouse Gases”,Review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es and Policy,Volume 3,Issue 1,Winter 2009,pp.42-62,2008。

⑦Keohane,R.O.and Raustiala,K.,“Toward a Post-Kyoto Climate Change Architecture:A Political Analysis”,Discussion Paper 08-01,Cambridge,Mass.:The Harvard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limate Agreements,2008.Keohane,Robert,and Kal Raustiala,“Promoting Compliance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Agreements”,Paper Prepared for the Harvard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limate Agreements,2008.

⑧尼古拉斯·斯特恩:“气候变化经济学”,《全球大变暖》,曹荣湘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20页。Hepburn,C.and N.Stern,“A New Global Deal on Climate Change”,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2008,24(2),259-279。

⑨Tatsuyoshi Saijo and Hiroshi Hamasaki,“Designing Post-Kyoto Institutions:From the Reduction Rate to the Emissions Amount”,Adaptation and Mitigation Strategies for Climate Change(e.d.)by Akimasa Sumi,Kensuke Fukushi,Ai Hiramatsu,Springer,2010,Part II,85-96.

⑩代表性的观点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此外,不少其他中国方案也包含了类似的思想。如:潘家华、陈迎:“碳预算——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一个公平而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11)王颖、管清友:“碳货币本位设想:基于全新的体系建构”,《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12期。

(12)目前国内这个观点似乎颇为流行。可见:李建建、马晓飞:“中国步入低碳经济时代——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之路”,《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方虹、施凤丹:“碳交易市场与中国碳交易定价权”,《产权导刊》,2010年第8期;刘世锦:“建立全球减排责任体系推动排放权交易”,国研网,2010年3月17日,http://www.drenet.com.cn/DRCNet.Channel.Web/expert/showdoc.asp? doc_id=200020。

(13)“Europe,California Discuss Harmonised Carbon Market”,07 April,2011,Accessed on 2011-04-08.http://www.euractiv.com/en/climate-environment/europe-california-discuss-harmonised-carbon-market-news-503832?。国内也有观点认为:“今后全球必须有统一的碳价格,‘有差别的话就把(实行)碳价格的目的歪曲了’。”茅于轼认为:“全球必须统一碳价格”(《每日经济新闻》,2009年11月10日)。

(14)Chichilnisky,G.and G.Heal,“Who Should Abate Carbon Emissions?: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Economics Letters,1994,44,pp.443-449.

(15)Chichilnisky,G.,Heal,G.,and Starrett,D.,“International Emission Permits:Equity and Efficiency”,CEPR Publication,No.281,1993; Chichilnisky,G.,& Heal,G.(Eds.),Environmental Market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0.

(16)Euractiv.,“Enel:Companies Need Global Level-Playing Field to Curb Emissions”,http://www.euractiv.com/en/climatechange/enel-companies-need-global-level-playing-field-curb-emissions/article-188123,December 8,2009.

(17)“林达尔均衡”(Lindahl Equilibrium)是指: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愿意真实地显示自己从公共产品的消费中得到的边际效用,并且都自觉地按其所获得的边际效用大小支付自己理应分担的公共产品成本,那么公共产品的提供将达到最优。见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和彼得·纽曼主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译本,第3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16-218页。“林达尔均衡”应该成为全球公共物品提供的主要方向。这种观点可参看Buchholz,W.and W.Peters,“Justifying the Lindahl Solution as an Outcome of Fair Cooperation”,Public Choice,2005,133(1-2),157-169;Giersch,T.,“From Lindahl's Garden to Global Warming:How Useful Is the Lindahl Approach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 Public Goods?”Journal of 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Choice,2006,24(2-3),pp.81-97。

(18)Babiker,M.,Reilly,J.and L.Viguier,“Is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lways Beneficial?”The Energy Journal,2004,25(2),33-56.

(19)这个概念在谈论碳税的“双倍红利”时经常出现,见Goulder,L.,“Environmental Policy Making in a Second-best Setting”,Journal of Applied Economics,1998,1(2),279-328; Parry,I.W.H.,R.C.W.III and L.H.Goulder,“When Can Carbon Abatement Policies Increase Welfare?:The Fundamental Role of Distorted Factor Markets”,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99,37(1),52-84。

(20)同③。

(21)Copeland,B.R.and M.S.Taylor,“Free Trade and Global Warming:A Trade Theory View of the Kyoto Protocol”,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5,49(2),205-234.

(22)比如一种观点就认为:“由于有排放盈余而且减排越多可出卖的指标越多,发展中国家就越有激励加入新议定书”。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

(23)不过阿根廷最后放弃了参与。这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捕鹿博弈格局,使得阿根廷不敢走出这一步。另一方面,阿根廷的决策者意识到之前对减排成本和风险认识不足。见庄贵阳、陈迎著:《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2005年,第94-98页。

(24)McKibbin,W.J.,Shackleton,R.,and Wilcoxen,P.J.,“What to Expect from an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radable Permits for Carbon Emissions”,Resource and Energy Economics,1999,21(3-4),pp.319-346.

(25)Anandarajah,G.,F.Kesicki and S.Pye,“Carbon Tax vs.Cap-and-Trade:Implications on Developing Countries Emissions”,(Proceedings)33rd IA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2010.

(26)Ellerman,A.D.and Decaux,A.,“Analysis of Post-Kyoto Emissions Trading Using Marginal Abatement Curves”,MIT Joint Program on the Science and Policy of Global Change Report,No.40,1993.

(27)Edmonds,J.,L.Clarke,Lurz,J.and Wise,M.,“Stabilizing CO2 Concentrations with Incomple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Climate Policy,2008,8(4),355-376.

(28)该生产要素和其他要素的不同之处,是排放许可或排放空间是“虚拟”的、一种严格依赖于国际制度对其进行界定的实在。只有在长期和确定的制度保障下,碳排放才能形成产权和成为生产要素。

(29)他认为,从CDM的实践来看,排放交易作为一种制度是无效率的;在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不但没有产生减排的激励,反而鼓励了增排投机的行为;排放交易只是一个部分区域内可以管理的制度,在全球层面还是一个幻想。Wara,M.W.,“Is the Global Carbon Market Working?”Nature,2007,445(7128):595-596; Wara,M.W.and David Victor,“A Realistic Policy on International Carbon Offsets”,PESD Working Paper No.74,2008。

(30)Louisa Lund,“European Commissioner Connie Hedegaard Speaks on Europe's View o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Harvard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limate Agreements,http://belfercenter.ksg.harvard.edu/publication/20381/european_commissioner_connie_hedegaard_speaks_on_europes_view_on_international_climate_policy.html.

(31)该建议提出,为了实现到2000年稳定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欧盟应该自1993年起开始征收相当于3美元/桶(17.75埃居/油当量,每吨二氧化碳2.81埃居)的能源和二氧化碳联合税;并且将税率逐年提升1美元,到2000年达到10美元/桶。

(32)后来欧盟委员会的能源税指令(Energy Taxation Directive)在2003年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但是一直都在拖延而没有真正实施。最近该指令拟在2013年起实施,又引起了争议,特别是英国明显反对。Euractiv.,“Britain Set to Veto EU Carbon Tax Plans”,13 April,2011,http://www.euractiv.com/en/transport/britain-set-veto-eu-carbon-tax-plans-news-504022?。

(33)具体参看:Markussen,P.and G.T.Svendsen,“Industry Lobbying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GHG Trade in the European Union”,Energy Policy,2003,33(2),pp.245-255; Meckling,Jonas,“The Globalization of Carbon Trading:Transnational Business Coalitions in Climate Politics”,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2011,11(2),pp.26-50。

(34)Ellerman,A.Denny,“The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A Prototype Global System?”Discussion Paper 2008-02,Cambridge,Mass.:Harvard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limate Agreements,August 2008.

(35)Euractiv.,“Enel:No Climate Deal without Global Carbon Market”,http://www.euractiv.com/en/climate-change/enel-climate-deal-global-carbon-market/article-188129.

(36)Euractiv.,“EU Wary of Framing Global Carbon Market”,29 March 2010; Euractiv.,“Europe,California Discuss Harmonised Carbon Market”,April 7th,2011,http://www.euractiv.com/en/climate-environment/europe-california-discuss-harmonised-carbon-market-news-503832?.

(37)彭涛:“华尔街将设计碳衍生品,外界担心成下一个泡沫”,《南方都市报》,2009年12月22日。

(38)自由市场环境主义的思想主要发源于美国,强调能够通过自由市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可参看:E·库拉:《环境经济学思想史》,谢扬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39)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国际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40)王金南、曹东:“减排温室气体的经济手段:许可证交易和税收政策”,《中国环境科学》,1998年,18(1):16-20。

(41)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张蔚文、黄祖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39页。

(42)陈诗一:“边际减排成本与中国环境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另外,清华大学陈文颖等人的研究也指出:“当减排率在0%~45%时,碳边际减排成本在0~250美元/吨之间”,不确定性很大而且可能会迅速上升。高鹏飞、陈文颖、何建坤:“中国的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第9期第44卷;高鹏飞、陈文颖:“碳税与碳排放”,《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10期第42卷。

(43)威廉·诺德豪斯:《均衡问题:全球变暖的政策选择》,王少国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52-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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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排放交易体系:幻想?_碳排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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