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合理形式”的辩证法_历史唯物主义论文

作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唯物主义论文,辩证法论文,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及其革命性这个持续经历着争论的问题,近年来学术界的有关讨论已经逐步深入到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的双重意义,即“历史”之作为解释原则和“历史”之作为研究对象二者的关系如何这个更为核心的层次。对此,王南湜教授在《历史唯物主义何以可能——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双重意义的统一性》一文中,专门论证了这样一种观点:正是历史唯物主义之为一种方法或解释原则,换句话说,只有在实践的辩证法或历史的辩证法的基础上,历史之唯物主义地作为研究对象才获得可能。(王南湜,第53页)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实际上是把一个人们较为熟知但却很少深究的问题——马克思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在新的讨论背景下重新凸显出来了。

对于这一问题,夏甄陶、欧阳康、孙伯、张一兵、孙正聿、吴晓明等学者曾经在不同的问题背景下和理解框架中有所阐释。虽然他们各自的理解思路不尽相同,但不约而同持有一个基本立场:马克思的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是统一的,二者在本来的意义上就是“同一个东西”。王南湜教授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的双重意义具有统一性的论证,再次重申了这个立场。如果以这一基本立场为逻辑前提去继续思考,那么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这一问题就会以一种新的面貌重新呈现在人们面前:如何理解作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或如何理解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这样一来,王南湜教授所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何以可能”的问题,也就逻辑地等价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何以可能”这个问题了。以前者为提问方式,问题的焦点就对应于:“历史之唯物主义地作为研究对象,何以可能”,而如果以后者为提问方式,问题的焦点则对应于:“历史之唯物主义地作为解释原则,何以可能”。

对于这两个问题,王南湜教授都进行了阐述。不过,他在阐释由维柯所开创的并由黑格尔和马克思所发扬光大的把握历史的哲学方法时,虽然指出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作为把握历史的方法,“是指一种基于本体论视域的见识,而不是一种只是作为认识工具的东西”(王南湜,第49页),但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的“本体论视域”的具体内涵,因论题和篇幅所限并未展开充分说明。而这样一来,他所说的马克思辩证法的历史原则、实践原则和辩证原则三者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在这篇论文中也就相应的未能得到充分的明示。作为对王南湜教授有关论述的进一步讨论和补充,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何以可能”的问题出发展开分析,试图表明:把“历史”作为一种解释原则,是马克思从黑格尔辩证法那里继承下来的“合理内核”;历史唯物主义创立的过程也就是马克思把辩证法从“神秘形式”改造为“合理形态”的过程;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颠倒”的实质,是将历史运动的主体由神秘的“绝对精神”唯物主义地置换为客观的“社会关系”;“历史”之唯物主义地成为解释原则和“社会”之唯物主义地作为研究对象,这两者才真正构成了一种“两极相联”的关系,二者统一的基础就是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存在论。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获得可能的条件,首先就在于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历史原则”这一“合理内核”的继承。因此,如何理解马克思在坚持“历史原则”的前提下对黑格尔辩证法所进行的“颠倒”,便成为理解马克思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关键问题。

正如王南湜教授所指出的:“黑格尔……发展出了一种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这一原则一方面导致了历史原则被引入辩证法或思辨逻辑之中,发展成了辩证法体系的一个根本规定,另一方面则导致了逻辑进展原则被引入对历史的理解之中,历史因而被理解为本质上是一个逻辑的展开过程。”(同上,第51页)这个“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其一,绝对精神是发展的,它作为能动的主体在不断地展开自身所包含的逻辑规定,是一个不断创造的过程;其二,绝对精神所产生的一切都是它内部的逻辑环节;其三,绝对精神把它所产生的一切都统一于自己的发展过程之中,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这个唯一的过程的阶段或产物。

如果单独来看其中的“历史原则”的话,不难发现其基本精神的合理性:“历史”意味着事物的运动和发展过程,“历史性”则意味着事物所具有的运动性、发展性和过程性、规律性等性质。正是基于对黑格尔“历史原则”的如上理解,马克思从早期开始受到黑格尔的理论影响之初,就接受了任何事物都具有历史性的观念,这种看法一直贯穿于他全部理论生涯的始终。这一点在马克思对“历史”概念的具体运用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根据笔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马克思本人一些重要论著文本材料的统计,在马克思于1842—1844年之间写的16篇短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和《资本论》第1—3卷中,马克思主要是在如下意义上使用“历史”这个概念的:其一,按照出现频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马克思大量使用的是“历史发展”、“历史过程”、“历史条件”、“历史运动”、“历史事实”、“历史时代”、“历史进程”、“历史规律”、“历史关系”、“历史存在”和“历史可能性”、“历史必然性”等概念;当把“历史”单独作主语的时候,也往往是在与上述概念相关的含义上使用的;其二,在上述文本中,马克思大量使用“历史”概念直接用作定语或状语,“历史的”或“历史地”这种用法总共出现了359次;其三,马克思对“历史”概念的这些用法从早期到晚期几乎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这意味着不论是把“历史”作为解释原则还是作为研究对象,其语词含义应该是基本确定并前后一致的:当用作主语时,“历史”意指事物运动的过程;当用作定语或状语时,意指事物运动的性质或状态,如过程性、发展性、规律性等等;其四,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等著作中使用过“社会历史”这样一种将“社会”和“历史”联用的用法;与之相关的是,笔者发现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使用过“历史领域”这个概念(只有恩格斯使用过10余次),而只使用过“社会领域”的概念。

除去语言翻译上的因素,笔者认为,上述情况也许说明:当涉及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问题时,马克思真正面对的其实是“社会领域”而不是“历史领域”;当涉及理解“社会领域”的解释原则或方法论原则时,“历史原则”才真正进入马克思的视野。之所以会这样,笔者认为,这恰恰是由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历史原则”的直接继承和彻底贯彻所造成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对“历史”概念的诸种用法正好体现了黑格尔“历史原则”的基本精神。

可以说,黑格尔辩证法与以往辩证法相比最有特色之处就在于其“历史原则”,因此他的辩证法可以被称为“历史辩证法”。马克思辩证法从黑格尔那里真正继承下来的也正是这一原则,因此我们也同样可以称之为“历史辩证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其实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历史原则”就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因为正是它表明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

但仅仅将“历史原则”作为辩证法的解释原则继承下来,进而将辩证法本所具有的辩证原则(矛盾原则)包含于历史原则之中并用以研究“社会领域”,还不足以构成“合理形态”的历史辩证法,因为还需要剥去黑格尔历史辩证法的“神秘外壳”,即“必须把它倒过来”。笔者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是以对“社会领域”的关系存在论理解为基础和前提的。也就是说,正是在关系存在论的视域中,马克思以客观的“社会关系原则”扬弃了黑格尔历史辩证法神秘的“精神原则”,从而使“合理形态”的历史辩证法获得可能。因此,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社会”概念,也许才是理解“历史之唯物主义地成为解释原则何以可能”问题的要害和枢纽。

马克思对于“社会”概念、进而对于“社会领域”的诸种理解,都是基于他的存在论立场得出的。但这种存在论立场并不是始终如一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实体存在论向关系存在论的转变过程。1844年之前,马克思在关注社会物质利益问题时主要受黑格尔的影响,把物质利益关系理解为存在者或存在物之间的实体性关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260-264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对象”概念出发,改变了自己以往对存在物的实体性理解,转而确立了一种关系存在论——将一切存在物的存在都理解为对象性的即关系性的存在。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以比较抽象的哲学语言强调了存在物的关系依赖性,揭示了“对象”的关系本质。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对他物的对象性关系乃是一物存在的必要条件,存在物本质上都是关系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25页)正如吴晓明和王德峰先生所指出的,“很显然,在这种比较一般的意义上,存在物的存在便是对象性关系本身,因为若没有这种作为原初关联的对象性关系,就谈不上任何存在物……因此,若论到任何存在物的存在,那种作为原初关联的对象性关系便已经先期地被揭示了。”(吴晓明、王德峰,第196页)这意味着“对象性的活动”也就是关系性的运动,在这种关系性运动中,两个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两个关系存在物的关系。基于对存在物的这种关系存在论理解,马克思对社会存在的关系性本质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意义有了全新的理解。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了“实物”的社会关系本质。以这种社会关系存在论为根据去重新审视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马克思随之发现了黑格尔用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方式所表达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及其运动的积极成果,因而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尽管有其思辨的原罪,但还是在许多方面提供了真实地评述人类关系的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246页)到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针对当时围绕《神圣家族》所展开的争论,马克思又提出对“对象、现实、感性”要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要“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4页)这意味着马克思此时已充分认识到“对象、现实、感性”都是关系性存在,甚至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在其现实性上也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上,第56页)。

在黑格尔历史辩证法的存在论视域中,社会是一个“绝对精神”的有机整体结构,而社会历史则是“绝对精神”演化过程中的一定阶段的呈现和产物。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以社会关系存在论为立场,以批判黑格尔历史辩证法的方式表明了自己和后者对“社会领域”的存在论理解上的原则性区别。在分析蒲鲁东的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时,马克思揭示了其隐蔽的思想渊源,即把世界上的事物视为“逻辑范畴这种底布上的花彩”的黑格尔历史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实质,进而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卷,第144页)

由此可见,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所进行的“颠倒”,其实质是把历史运动的主体由黑格尔的神秘的“绝对精神”置换为客观的“社会关系”,也就是“颠倒”了黑格尔所理解的社会关系与逻辑范畴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社会关系原则”由此得到确立。

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社会关系原则”的确立使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辩证法的“颠倒”得以最终完成,同时也意味着唯物主义进入了“社会领域”。这一点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对新、旧唯物主义的原则性区分和对“实践”观点的论述中得到了直接体现。笔者认为,正是马克思对“实践”的关系性理解,使他超越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对人与世界关系的思辨式或直观式的理解,从而超越了旧哲学的“市民社会”理论,形成了新唯物主义以“历史原则和实践原则相统一的原则”来研究“人类社会”的新进路。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便是如何理解作为“对象性的活动”的“实践”概念。

如果结合《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对“对象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有关论述,来理解《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实践”概念,我们不难发现,引起人们广泛争议的“实践”概念,其实早已打上了深深的“关系”烙印,因为对象性本身即意味着一种关系性。从马克思使用“实践”概念的直接针对性来看,马克思是把它作为一种能动的对象性的活动和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来统一近代哲学语境中“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在这样一种理解中,马克思“实践”概念所起的作用,与黑格尔的“概念”概念以及后来海德格尔的“实情”概念无疑有着某种类似性——它们都是统一两个方面关系的更高的“第三者”。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经指出:“相互关系不但不等于概念,而且它首先必须得到概念的理解。这就是说,相互关系中的两个方面不可让它们作为直接给予的东西,而必须……确认它们为一较高的第三者的两个环节,而这较高的第三者即是概念。”(黑格尔,第321页)后来的海德格尔则在《时间与存在》的讲演中指出:“存在与时间,时间与存在,就叫做两种事情的关系,即实情,这一实情维系着这两种事情,并忍受着它们的关系。”“从这一实情中才不仅产生了存在而且产生了时间”。(海德格尔,第4-5页)

马克思的“实践”所统一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既不是黑格尔的“范畴”关系,也不是海德格尔的“事情”关系,而是“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的“矛盾”关系。借用孙正聿教授的话来说就是,马克思运用“实践原则”来“揭示‘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并从这种‘矛盾’中去推进人对自己与世界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孙正聿,第170页)“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其含义也就是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关系的。实践作为感性的对象性的人的活动,表征着人与世界的对象性关系。从“全部社会生活”的总体来看,这种对象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由此观之,笔者认为“实践”在马克思那里实质上表征的是总体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的统一性关系。对于“关系与关系的关系”或“关系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用“关系间性”一词来指称,虽然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直接使用过这一术语。据此,“实践原则”可以被归结为“关系间性原则”,从而也可以将之视为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最高的、总体性的“社会关系原则”。

将“历史原则”和“实践原则”结合起来并将其运用于政治经济学研究,马克思对“社会领域”的理解就超越了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和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达到了新唯物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关系性理解,从而将唯物主义引入了“社会领域”。这一对旧哲学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超越过程正如周嘉昕博士所概括:“从哲学颠倒式地否定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私有财产,到在作为私有财产前提的分工和交换(谋生劳动)中说明‘市民社会’中私有者之间的联系和客观的抽象统治(货币),再到《提纲》中简短却尖锐地指明旧唯物主义的‘市民社会’立脚点并确立对象性的实践为分析出发点而超越‘市民社会’。”(周嘉昕,第15页)对于作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的“人类社会”的社会关系本质,马克思在后来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中给出了明确的说明:“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6卷,第487页)

这样,在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存在论的基础上,“合理形态”的历史辩证法的“历史原则”和新唯物主义的“实践原则”在“社会领域”中就得到了真正的统一;其具体表现就是:历史辩证法从“神秘形式”被扬弃为“合理形态”,同时唯物主义的发展也摆脱了直观的唯物主义的旧形态而达到“新唯物主义”即历史唯物主义的新高度。最后,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通过上面的讨论,本文一开始所面对的初始问题的提法,也已经相应的转换为:“历史”之唯物主义地作为解释原则和“社会”之唯物主义地作为研究对象,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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