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商品价值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价值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社会是创新的社会,知识经济是创新的经济,21世纪是创新的世纪。今天,人类社会已进入全面创新的时代,劳动产品需要创新,生产方式需要创新,社会制度需要创新。而这一切创新需要新的理论做指导。因此,我们的理论应当与时俱进,进行创新。而经济学的创新,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商品价值理论的创新。本文为此提出和阐述有关商品价值理论为什么要创新以及怎样创新的问题。而要创新商品价值理论,需要重新正确地审视和评价现有的劳动价值论。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而探索和确认科学的商品价值理论;因此,本文首先提出和分析与劳动价值论有密切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尔后再论述取代它的科学的商品价值理论。
一、“价值消亡论”与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成为近年我国经济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人们对于它的认识和评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这个时候,了解和掌握马克思的商品生产、价值形式消亡的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劳动价值理论,进而在此基础上认识和确定新的商品价值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价值消亡论”,也就是有关商品生产、价值形式消亡的理论,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出来的。在这本书中,马克思提出,“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 群众的剩余劳动不再是发展一般财富的条件。于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抗的形式”[1]。在这个论述中,马克思很明确地把“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作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也就是商品生产、价值形式消亡的直接条件。
马克思之所以断言“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时,“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而且“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抗的形式”,也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体制随之解体,这是因为在他看来,当“直接形式的劳动”,或者说“直接劳动”为“间接形式的劳动”、“间接劳动”所取代,也就是当“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2],只是“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份同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时的劳动所取代,或者基本上为它所取代时,自动化的机器和机器体系就将“能够完成以前工人完成的同样的劳动”[3]。也就是“过去是工人的活动,现在成了机器的活动”[4]。这样一来, “财富的创造不取决于(相对地)耗费在这种创造上的劳动时间。”[5] 结果使“已耗费的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之间惊人的不成比例。”[6] 为此,在直接劳动向间接劳动大量转变的过程中,“表现为生产和财富的宏大基石的,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7]
从马克思的以上论述来看,当直接劳动大量减少时,价值形式、商品生产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与必要了。而这又是因为劳动价值论认定,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实体。但是,当机器的活动代替了工人的劳动,直接劳动已不再是财富生产的决定因素,因而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已不再是主要取决于工人的直接劳动时,那么,不言而喻,商品的价值也就失去了源泉,没有了“实体”;或者说,作为商品价值的实体的抽象劳动随之大大地减少了,少到可以忽略不计,没有什么意义的程度。正是因为这样,所以马克思断言,到那时,“劳动时间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总之,一旦由于实行高度自动化、机械化生产而使财富的生产不再主要取决于工人的直接劳动,商品的生产、交换与人们的直接劳动失去密切关系,这时,如果是站在劳动价值论的角度上,自然而然会得出商品生产、价值形式将会“崩溃”的看法。
当然,马克思提出这种“价值消亡论”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马克思曾经分析指出:“活劳动同物质化劳动的交换,即社会劳动确立为资本和雇佣劳动对立的形式,是价值关系和以价值为基础的生产的最后发展。这种发展的前提现在是而且始终是:直接劳动时间的量,已耗费的劳动量是财富的决定因素。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也就是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8] 这样一来,就使资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陷于矛盾之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资本本身是处于过程中的矛盾,因为它竭力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又使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9] 可见这一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完全对立的。资本为了缩减劳动时间,降低成本,以增加剩余价值,极力开发利用科学技术力量。但是,这就使财富的创造不再主要取决于耗费在这种创造上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不再是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这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就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与意义。因为它是以无偿剥夺和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形成的剩余价值为目的,作为自己赖以生存发展的条件的。所以说,无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生存的前程是“直接的劳动时间量,已耗费的劳动量是财富生产的决定因素”。而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价值关系和以价值为基础的生产的后发展形式。因此,资本主义生产的崩溃,也就是商品生产、价值形式的消亡。
不言而喻,马克思的“价值消亡说”,或者说“商品生产崩溃论”的预言和论断不合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放眼今日的世界,虽然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已进入高度机械化、自动化,并且正在实行信息化,从而使“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但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也就是商品生产并没有崩溃,未能消亡,而且成长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并在实行全球经济一体化;社会主义国家也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面对这种形势,完全可以断言,市场经济、价值形式,还将继续存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这意味着,即使在今后,虽然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机器的活动进一步大量地代替人的劳动;越来越多的经济附加值是由脑力劳动而非体力劳动创造出来;知识和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这一切使得“直接形式的劳动”减少到很低的程度,但是,商品生产、价值形式还会存在和发展下去。
既然“价值消亡论”、“商品生产崩溃论”是直接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得出来的,却不符合社会经济实际,那么,这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并不是真正的商品价值理论。这是我们从“价值消亡论”、“商品生产崩溃论”的角度对于劳动价值论得出的基本评价。就是说,正是由于这种非科学的商品价值理论为指导去探讨机械化、自动化时代的价值关系和商品生产的命运,才会得出“价值消亡论”这种错误的结论。如果是以科学的商品价值理论为指导的话,就势必能够合理、正确地看待并解释任何生产条件下的价值现象、商品生产的生存发展。而这又是因为商品价值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的条件和变化的规律,无论在什么样的生产条件和社会条件下,都必定是基本相同的。这是任何一个科学范畴的基本要求和特征。所以,一旦真正科学的商品价值理论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了商品价值的本质、内涵,及其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那就不论何种生产条件下的价值关系的存在和发展,都能对他们做出合乎实际的正确解释。因此,对于学术界有些人提出的劳动价值论能够解释手工业和大工业初期的商品生产、价值关系,因而它只是具有局限性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劳动价值论真的可以合理地解释手工业和大工业初期的价值关系、商品生产的话,那么,毫无疑义,它也就必定能够同样合理地认识和解释机械化、自动化时代,即各种先进机械的活动大量代替人的劳动进行生产的时代的价值关系和商品生产。
在此有必要再次强调:认识和确认无论在何种经济、社会条件下,商品的价值的本质、内涵,生存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不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个基本特征,不仅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评价劳动价值论极有作用,而且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评价现有其它的商品价值理论,尤其是有助于探索和创新商品价值理论。
二、价值一般与劳动价值论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我们对于世界上万事万物的看法,应当以哲学为指导,遵循哲学的基本原理与要求。因此,我们要想正确地认识和规定商品的价值,了解价值生成和变化的规律,建立科学的商品价值理论,必须以价值哲学为指导。所谓价值哲学是从功利、意义、好坏和利害方面去探讨主体与客体,人与世界关系的一门哲学学说。它要研究价值的本质特点和存在的根据,价值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价值的类型和结构,价值的形成与实现形式,以及价值的认识与评价等问题。
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在重新认识商品的价值问题时,一般来说,并没有自觉和严格地以价值哲学作为指导,或者说未上升到价值哲学的高度。一些人只是着眼于某些具体的经验事实和体验,另一些人则囿于前人书本上的分析与结论。由于缺乏必备的理论基础,看问题的立足点不高,自然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或者道理难以令人信服。这是由于论述不深不透,缺乏彻底性。而理论的力量在于彻底。因此,本文在论述商品价值以前,首先要提出和分析价值一般,就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
近二十年来,我国哲学界的人士对于什么是价值及基本质这个问题十分重视,花了很大的功夫探索,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价值界定与价值本质方面,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第一种是主体性人学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适合、接近或一致。价值的本质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或主体性对象化,或者说价值是一种主体性(李德顺.1987);第二种观点是主客体统一论。确认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的(肯定)的关系。价值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产生于实践(李连科.1991);第三种观点是效应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本质力量的效应(王玉梁.1992);第四种观点是人道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人所赞赏、所希望、所追求和期待的东西。价值可分为三类:一是人身价值,包括生命、人格尊严、自由、权利等主体自身的内在价值;二是规范价值,包括社会民主、公平、正义等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结构性价值;三是效用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功能性价值。人道价值是规范价值和效用价值的根源、基础、核心和终极判断(赖金良,1997,韩文,1993);第五种观点是价值二重性论。认为价值有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之分。外在价值是功用价值,内在价值是事物内在的优异特性(张岱年,1992,何祚榕,1993);最后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系统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符合系统目的,有助于实现系统目的的东西。价值主体不限于人,而包括一切有机生命系统在内,价值分为利、善、美三类(黄海澄.1993)。
以上这6 种有关价值界定和价值本质的有代表性的观点虽然各有这样那样的特点,从而有所不同,但是却有基本的相同之处: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也就是功用关系。具体来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适应,或者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效应。我们把这种价值论称之为主客体功用关系论,或者称为效用价值论。但是在找到和确定这6 种有代表性观点的共同点之后,还有必要认定他们当中某些有科学意义的不同之处。这主要是指价值具有二重性这种观点。这虽然是一家之论,但却值得重视,应当予以肯定。因为从价值系统来看,的确,不仅有主客体之间的功用关系这种外在价值,还有根据事物的优异特性所形成的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除了人道价值所包含的生命、人格、自由、权利之外,还有全人类的价值。人类的价值显然不能用“需要-满足”等于价值的简单公式来说明。西方哲学界也肯定和重视内在价值。如把“真、善、美”称之为内在价值,或“终极价值”。而这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英国新实在论哲学家穆尔(G.E.Maore)。
因此,如果把外在价值称之为功用价值的话,那么,这种内在价值就是一种比较价值。前者是通过客体与主体之间具有功用效应而显示出它的价值;后者则是通过相互比较,而显示出优胜者的价值。不言而喻,这两种价值产生的条件、机制及其本质是不同的。哲学界有人提出,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本质力量的效应。实际上这只是外在价值的本质。至于内在价值的本质则是对可比对象的优势。但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也有相同之处:二者都是关系范畴,并不是实体。
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现象,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应当予以承认而不可偏废。因为无论经济生活,还是政治、文化生活,都存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总之,只有在承认外在价值的同时还承认内在价值,才能很好地认识和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价值形式及其变化。
在弄清了价值一般,哲学层面上的价值以后,也就不难理解劳动价值论是难以成立的。这是因为劳动价值论确认,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实体。这样,商品的价值既不是外在价值,即效用价值,又不是内在价值,即比较价值。所以,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劳动价值不是真正的价值,从而实际上并不是商品的价值。
三、劳动的价值与劳动价值论
“劳动是价值”与“劳动的价值”,这两种说法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根本的区别。上面已经谈到,劳动价值论确认:劳动是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实体。因此,长期以来,“劳动的价值”这种说法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与文章中不予承认,受到批评。但是,当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囿于劳动价值论的束缚,就不难发现,“劳动的价值”这种说法才是科学的。
“劳动的价值”是说劳动本身有价值。之所以说劳动具有价值,首先,因为这种说法合乎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规定及其本质。这是指劳动从两个方面具有满足主体欲望的能力,能够实现客体主体化。具体来说,一方面,劳动所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文化需要,由此成为马克思所说的“有用劳动”。马克思曾经明确地指出:“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10] 另一方面,工作是美丽的,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虽然劳动会给人带来劳累,但是,劳动这种特殊活动又是人的整个生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是人得以发展、提高,实现自我价值的一项重要活动。可以说,任何一个健康而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果长期不从事任何劳动,将会给他带来更大的苦难和危害。同时,从“人类的价值”来看,正是由于人类具有从事生产劳动的能力,从而使人类贵于其它万物。这是人类的价值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不能否认劳动本身具有价值。应当承认,劳动不仅有外在价值,还有内在价值。它的内在价值表现为在人的各种活动中,劳动是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最有意义的一种活动。
当我们认识和肯定劳动的价值,也就是劳动本身有价值,劳动价值论就不能成立了。这是因为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则是:商品价值的实体是劳动,活劳动是价值唯一的源泉。不言而喻,如果承认劳动本身有价值,劳动就不可能再是价值实体,而只能是劳动与劳动者之间的功用关系。马克思就因此而批评经济学界一些代表人物由于认为劳动有价值,结果导致否认劳动价值论。他清楚地看到了劳动的价值这种说法是与他所倡导的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
四、创新商品价值理论
由于劳动价值论不能贯彻到底,也就是“价值消亡论”不能解释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知识经济、智能劳动为主体的时代的市场经济的价值现象及其变动规律;同时,由于劳动价值论所规定的价值不合乎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一般价值的含义与要求,以及与客观存在的劳动本身具有价值的事实相矛盾,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探索和提出一种能如实地反映,合理地解释一切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商品生产的价值现象的商品价值理论。近几年,为了克服劳动价值论在知识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的危机,经济学界有人提出,要完善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把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性劳动也作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强调它们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和地位。但是,这种做法不合乎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尽管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相当于多倍的简单劳动,可形成较大的价值,但是,科技劳动发明的先进机器,代替了大量的工人的活劳动及管理者的劳动,因此,少量科技工作者的劳动相对于数量巨大的生产成果,从劳动价值论来看,已显得无足轻重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提出“价值消亡论”。因此,用一种科学的价值理论来取代劳动价值论已势在必行。
一种正确的商品价值论所规定的价值,必须合乎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一般价值的含义与规定。这一点需要首先强调指出,并且还要把它作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一是商品价值理论如果提出一种不同于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给价值这个范畴以另一种规定,这样做就不合乎科学研究的原则;并且会势必造成理论与实践上的混乱。所以,即使是商品价值,也不能标新立异;二是只有合乎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的含义与要求,才能使商品价值论贯彻到底,即能合理解释一切经济、社会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价值现象及其运动。因此,虽然在劳动价值论诞生以后,先后有人提出其它一系列价值理论,试图以它们取代劳动价值论,但是,真正能够取代它的,只有主客体功用关系价值论,也就是效用价值论。至于其它的商品价值论,大多数可以用效用价值进行诠释,或者加以改造。例如,比较著名的“知识价值论”就是如此。从价值哲学对价值的定义与规定来看,知识本身不是价值,而只能说知识的价值,也就是知识有价值。知识的价值是它能够给主体带来好处,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及获得财富等有用。如技术专利的价值就是在于它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在市场经济中,技术发明这种知识也是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的效用。又如“多元价值论”,或者说“要素价值论”认为不仅劳动,还有土地、资本、机器等物质资料生产要素都能创造价值。同样,如果从效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不仅劳动有价值,土地、资本、机器等生产要素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欲望,从而具有更大的价值。就是说土地、资本、机器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就是由它们各自的效用决定的。
值得我们注意和重视的是,西方经济学界不仅认识和承认价值哲学意义上的效用价值论,而且把它改造成为边际效用价值论。它认为商品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这对于商品价值理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应当予以肯定,给它以正确的评价。
但是,像任何理论一样,边际效用价值论也有不足之处,需要予以丰富、完善和发展。现在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决定市场价格的机制是过于粗糙简单了些。实际上,边际效用可分为具体边际效用与抽象边际效用;个人边际效用与社会边际效用。这是从不同角度对效用的划分。他们各自产生的条件、机制是不同的。具体边际效用是不可比较、通约的,而抽象边际效用是可比较、通约的,并且可量度的。个人边际效用只是消费者个人对于商品效用的评价,而社会边际效用则是社会上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品效用的评价,也就是整个社会对商品效用的“共识”。这种社会边际效用,或者简称社会效用是商品的市场价格的基础。
社会效用形成的机制是颇为复杂的,需要较长的时间与较长的空间。因为消费者及生产者对于商品的自然属性,满足自己的欲望的能力,对于自己的作用与意义的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需要在较大的市场上,进行无数次的交换及竞争,才能对商品效用大小的评价形成共识。各种商品的社会效用是千百万单个消费者对效用评价的平均数。在此还要指出的是,商品的社会效用的形成的过程,不仅消费者参加了,而且生产者、商家也参与其事。因为生产者同时也是消费者,会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对商品满足自己欲望的能力进行评价;并且还可以设身处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进行评价。他们的评价虽然难免与消费者、买者的评价有差异,但在与买者的讨价还价中会形成效用评价上的共识。因此,对于社会效用决定的市场价格,广大消费者与生产者都是可以接受的,并且是应当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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