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的思考论文_冯玉梅

关于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的思考论文_冯玉梅

冯玉梅

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雅安 625100

摘要:信用是现代金融的基石,信用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与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新的支付和交易方式的出现,传统的征信模式已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在互联网征信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如何共享信用信息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的制度和标准的信用体系、合理的惩戒制度等都是促进互联网征信良性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 征信监管

互联网征信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来收集、组织、保存和处理用户的网络信用信息数据,通过向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来帮助经济活动主体判断和管理金融风险,评估金融行为信用等级。我国互联网征信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足,讨论相关问题的解决以及日后的发展,有利于互联网征信体系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和完善。

一、互联网征信的现状

1.1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快速发展下,互联网征信活动也日益频繁,互联网征信发展的重要内容包括互联网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信用评级等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电商平台对信息主体在网上交易行为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将生成的信用信息经过后期的挖掘和评估,形成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P2P网贷平台采集平台上发生业务的客户信用信息,对其进行分析、整理,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三是通讯机构以自身拥有强大的客户群为载体,创建符合通讯机构发展模式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1.2互联网征信机构不断涌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征信需求日益增多,征信机构不断涌现。2015年1月,央行公布8家民营征信机构,其中四家征信机构具有互联网背景。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互联网征信机构,他们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及自身业务的特点收集客户的信用信息,例如拍拍贷P2P网贷平台、融360等。

二、互联网征信存在的问题

2.1互联网征信平台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各自为政,不同的金融平台之间,由于信用数据采集口径差异,信用信息的理解、处理方式、公开程度、报告格式和评价指标体系不统一等原因以至于信用信息只能在平台内部使用,无法做到信用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信息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单一的征信产品无法实现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征信平台的单一供给无法满足目标客户全覆盖的需求。虽然一些P2P网贷平台也建立了信用信息体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是大多数是游离在征信体系之外,它们之间的信用信息数据并没有完全实现共享。如果信用信息无法共享,那么借款人就很容易在多个平台上重复借款,从而难以把控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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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不健全

我国对于失信人员的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市场欺诈、合同违约和债务违约等现象层出不穷,对失信人员处罚力度不够,失信人员即使不按时还款,部分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对失信人员继续提供信贷业务,违约成本较低,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失信人员在互联网上办理信贷业务基本会通过,在低失信成本的前提下,部分失信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业务时更加随意,认为在互联网办理的信贷业务即使出现不良也不会产生影响。当前我国的失信人员中除了被法院公布的失信名单外其余失信人员的失信行为即使有受到限制但也不会影响到其他经济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信用监管力度不够,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未能与时俱进,推出适用于当前经济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

2.3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规范供给不足,早期缺乏监管的风险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消化。目前,互联网征信尚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征信领域的法律规范供给明显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发展的参差不齐,使公众难以理解互联网金融法律性质,金融产品属性,风险控制和监管标准。监管机构的定位仍然不明确,缺乏具备大数据信贷知识的专业人员,互联网征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尚未形成,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规范互联网征信发展的建议

3.1积极完善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

如今的时代是信息化、科技化的时代。大量的信息交流不可避免。想要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需要政府去带头整合一些社会分散的征信机构,以及一些地方的征信数据库,努力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把各自建立的数据库与政府公共信息平台进行良好衔接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发展。

3.2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仍然可以沿用黑名单惩罚制度,把黑名单制度在数据库及公共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设立统一的信用等级规则,把失去信用的人真正地公开给公众和一些商业银行和社会借贷机构。加大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提高对失信人员的打击力度,借此提高失信人员对失信行为的认识。

3.3加快互联网征信法律供给,完善监管体系

立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供给。建议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信用发展。明确互联网征信有关的法律地位、业务界限和监管规则,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和长效机制,把互联网上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信贷与征信行为。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征信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种问题在快速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完善征信数据的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标准,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信用产业在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互联网征信的价值,有助于发展互联网征信产业,提高我国的征信水平。

参考文献:

[1]牛润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模式选择[J].征信,2014,(08):27-30.

[2]唐静怡.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7(15)

[3]贺宁. 我国互联网征信数据采集法律问题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7

[4]甘泉,吴晓亮.对互联网征信监管方式的探析[J].时代金融,2018,(06):25-29.

论文作者:冯玉梅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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