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南北朝城局参军考略
张玉兴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摘 要: 城局参军是东晋南北朝幕府重要僚佐之一。它初置于东晋,但并非东晋末刘裕所置。城局参军核心职掌乃负责盗贼刑狱等司法事务,因其役使罪徒劳作,又兼具“守城”“城防”的职能,不过仅是负责相关修缮事务,并非直接领兵御敌。东晋南朝城局参军主要置于王公及将军等军府中,并非诸公、诸州皆置,其品秩随府主地位高低而变化。北朝城局参军不仅王公府、将军府和地方州府,而且军队及军镇中均有设置。北齐州府城局参军的品秩随州等级不同而有差异。
关键词: 东晋南北朝;城局参军;军府僚佐
经过严耕望等学者开拓,对魏晋南北朝府州僚佐的研究已取得了诸多的成果。但是由于这一群体数量众多,相关史料又过于缺乏且分散,不少认识仍存在与史实乖违之处,城局参军(或简称城局)即是其中之一。通过学术史梳理,有关城局参军的研究仅见严耕望先生《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① 严耕望:《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上),1948年版,第485页。 与《北朝地方政府属佐制度考》② 严耕望:《北朝地方政府属佐制度考》,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9本),1948年版,第287页。 中“城局参军”小节,及以《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③ 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27页。 和《中国历史大辞典》④ 郑天挺、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合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页。按:合订本词条源于《中国历史大辞典》(魏晋南北朝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7页。该词条原题傅克辉先生撰,本文引文统一使用合订本。 为代表的“城局参军”辞条。受史料和著述体例所限,上述成果对于城局参军的分析均较为简略,并且在城局参军的初置年代、南朝与北朝设置的不同特点及职掌等问题上还存在不少分歧甚至误解。故本文拟在传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墓志、碑刻等出土资料,重点讨论城局参军的设置与职掌问题。
式中:Kw为纯水体积模量(约为2×109N/m2);Sr为土体饱和度;pwo为计算深度海床的静水压力。
一、城局参军的始置时间
城局参军始置于何时,史无明文。严耕望先生注意到“城局参军,宋以下诸州军府多置此职”⑤ 严耕望:《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上),1948年版,第485页。 。就始置时间而言,南朝有些过晚。又吕宗力先生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城局”条云:“城局……东晋末刘裕分贼曹置”,同页“城局参军”条亦载:“城局参军……东晋末始置”⑥ 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27页。 ,认为是刘裕于东晋末年始置。郑天挺、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大辞典》亦持此观点。⑦ 郑天挺、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合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页。按:合订本词条源于《中国历史大辞典》(魏晋南北朝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7页。该词条原题傅克辉先生撰,本文引文统一使用合订本。 然究之史籍,城局参军始置并非东晋末刘裕所为。
20 m脚内侧运球过杆数据上,可以发现试验后实验班与对照班在20 m脚内侧运球过杆的平均时间上均有明显的进步,合作学习法和传统的教学方法都可以提高运球过杆技术,但样本T检验后发现,其p值<0.05,差异非常显著,说明实验班采用合作学习模式所取得的成绩要明显好于对照班。
据《宋书·百官上》载:“今(按,指刘宋)诸曹则有录事、记室、户曹、仓曹、中直兵、外兵、骑兵、长流贼曹、刑狱贼曹、城局贼曹、法曹、田曹、水曹、铠曹、车曹、士曹、集、右户、墨曹,凡十八曹参军。参军不署曹者,无定员。江左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有录事、记室、东曹、西曹、度支、户曹、法曹、金曹、仓曹、理曹、中兵、外兵、骑兵、典兵、兵曹、贼曹、运曹、禁防、典宾、铠曹、田曹、士曹、骑士、车曹参军。其东曹、西曹、度支、金曹、理曹、典兵、兵曹、贼曹、运曹、禁防、典宾、骑士、车曹凡十三曹今阙,所余十二曹也。其后又有直兵、长流、刑狱、城局、水曹、右户、墨曹七曹。高祖为相,合中兵、直兵置一参军,曹则犹二也。”① 沈约:《宋书》卷39《百官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23页。按:“车曹凡十三曹今阙,所余十二曹也”一句,中华书局本《宋书》标点原作“车曹凡十三曹,今阙所余十二曹也”,有误。根据《宋书·百官上》行文逻辑,比对刘宋今制与晋元帝镇东丞相府所置参军名称异同,可以看出自东曹至车曹等“十三曹”乃刘宋所缺者,并非“今阙所余十二曹”。另,所余者应为“十一曹”,而非“十二曹”,因不影响本文分析,为避免枝蔓另作考证。
《宋书·百官上》此段行文逻辑首叙刘宋今制所置诸曹,下叙东晋初晋元帝府佐之制,再叙刘宋今制所无,勾勒出晋元帝之后至刘宋之沿革变化。从中可以看出,东晋初年司马睿“镇东大将军及丞相”府诸曹置有“贼曹”,尚未见“城局”参军之名,而是“其后又有”。可以明确,城局参军初置时间确不早于东晋。
式中:Ω⊂Rn为有界区域,∂Ω适当光滑,n是Ω的单位外法线向量;ρ为流体密度;为渗流场流体速度;p为渗流场流体压强;μ为黏性系数;K(u)>0为可选择渗透函数;β和Qm为已知有界光滑函数.
郭树清是中国整体改革派理论的标志性人物。近三十年的仕途生涯中,其在山东从2013年到2017年的四年执政经历虽然占比不多,但具有重要意义。盘点郭树清在山东的改革举措,财税、金融、三农、国企、科技、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改革都走在了全国前列,得到中央改革办的充分肯定,一些经验在全国推广。中小学去行政化、科研院所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这些很难短时间见到效果的改革难点,在山东都有了重大突破。
那么,城局参军是否“东晋末”刘裕所置呢?答案是否定的。上引《宋书·百官上》载:“其后又有直兵、长流、刑狱、城局、……七曹。高祖为相,合中兵、直兵置一参军。”“高祖”即刘裕,据官志,刘裕任相时所改者惟“合中兵、直兵置一参军”,“城局”等七曹参军在此之前就已设置。检《晋书》相关记载,“其后又有”的七曹参军在刘裕为相之前大都已有设置。如刑狱参军,据《晋书·刘迈传》载:“桓玄之在江陵,……以(刘迈)为刑狱参军。后为竟陵太守。及(刘)毅与刘裕等同谋起义,迈将应之,事泄,为玄所害”② 房玄龄等:《晋书》卷85《刘毅附兄迈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2211页。 。刘迈在刘裕起义之前即被害,则刘迈担任桓玄军府“刑狱参军”时间定早于刘裕为相。又如长流参军,据《晋书·檀凭之传》载:“檀凭之,……初为会稽王骠骑行参军,转桓修长流参军。领东莞太守,加宁远将军。与刘裕有州闾之旧,又数同东讨,情好甚密。义旗之建,凭之与刘毅俱以私艰,墨绖而赴”③ 房玄龄等:《晋书》卷85《檀凭之传》,第2217页。 。桓修于元兴三年(404)为刘裕所杀,此后刘裕才逐渐控制东晋政权。因此,檀凭之担任桓修军府长流参军的时间肯定也要早于刘裕为相。目前没有史料直接记载城局参军始置的具体时间,但从《宋书》所载城局参军同为“其后又有”七曹之一,始置时间应当与刑狱参军、长流参军一样,至少要在刘裕为相之前。
二、东晋南北朝城局参军的职掌分析
笔者查检南朝担任过城局参军者15人,经统计其中7人府主为位从公者,6人带持节都督,1人带开府仪同三司。这与上述史料记载完全相符。
从统计表中可以看出:三师、二大、三公以及开府仪同三司,乃至稍后设置的丞相府均置城局参军。
像古代许多司法官员一样,城局参军不仅参与案件审理,还要负责犯人管理,诸如役使罪徒修城、浚渠,如《梁书·夏侯详传》载:“荆府城局参军吉士瞻役万人浚仗库防火池”⑤ 姚思廉:《梁书》卷10《夏侯详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93页。 。这也就是有学者所说的“掌盗贼劳作事”。需要明确的是,胡三省所云“掌修浚备御”,严耕望先生认为是“掌城防之任”,“此盖守城之职务”,确实是城局参军的职掌,但是这个职掌并非直接领兵御敌,而是负责相关修缮事务。南北朝时期幕府僚佐中领兵御敌、护卫城池的是中兵参军,如《宋书·沈邵传》云:“大将军彭城王义康出镇豫章,申谟为中兵参军,掌城防之任”⑥ 沈约:《宋书》卷100《沈绍传》,第2460页。 。中兵参军职总军事,内可防御守城,外则领兵作战。类似的例子还可见《宋书·黄回传》中兵参军韩幼宗“领军戍防湘州”⑦ 沈约:《宋书》卷83《黄回传》,第2125页。 ,以及《宋书·刘道济传》中兵参军裴方明率兵殊死守卫益州。⑧ 沈约:《宋书》卷45《刘道济传》,第1382页。
有关城局参军司法职掌,传世文献与出土墓志中也可见相关记载。如成书于唐高宗时的《法苑珠林》云:“(北)齐真子融,齐世尝为井陉关检租使,赃货甚多,为人所纠。齐主欲以行法,意在穷治,乃付并州城局参军事崔法瑗与中书舍人蔡晖共考其狱。”② 释道世撰,周叔迦、苏晋仁校注:《法苑珠林》卷91《引证部·感应缘》,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651-2652页。 城局参军与中书舍人“共考其狱”,说明城局参军确有相关的司法职能。北齐中书舍人“掌署敕行下,宣旨劳问”③ 魏征等:《隋书》卷26《百官上》,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54页。 ,在案件审理中的角色是皇帝特使,真正负有案件审理职掌的当是城局参军崔法瑗。又如《韩邕墓志》载:“(韩邕)除太州城局。覆案当途,拂扫稽殿,市无二价,巷屏喧坚。(北齐)天保元年,除赵州录事。”④ 王其祎、周晓薇等:《隋代墓志汇考·韩邕墓志》,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227页。 墓志中“覆案当途,拂扫稽殿,市无二价”的评价正是对太州城局职掌的概括。“覆案”是秦汉以来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主要指的是对案件的覆审。“稽殿”指法令处理不及时,《周礼·秋官·朝大夫》云:“凡都家之治有不及者,则诛其朝大夫”。东汉郑玄注:“不及,谓有稽殿之。”“市无二价”则更好理解,主要指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从中可以看出城局参军的职掌确与案件覆审、法令推行等密切关联。
《宋书·百官上》载:“今诸曹则有……长流贼曹、刑狱贼曹、城局贼曹……凡十八曹参军。”⑦ 沈约:《宋书》卷39《百官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23页。按:“车曹凡十三曹今阙,所余十二曹也”一句,中华书局本《宋书》标点原作“车曹凡十三曹,今阙所余十二曹也”,有误。根据《宋书·百官上》行文逻辑,比对刘宋今制与晋元帝镇东丞相府所置参军名称异同,可以看出自东曹至车曹等“十三曹”乃刘宋所缺者,并非“今阙所余十二曹”。另,所余者应为“十一曹”,而非“十二曹”,因不影响本文分析,为避免枝蔓另作考证。 贼曹本汉晋公府属官,掌缉捕贼盗。长流贼曹、刑狱贼曹、城局贼曹既称为贼曹,说明职掌应与贼盗等司法事务有关。史籍对于长流贼曹、刑狱贼曹司法职掌有明确记载。长流贼曹的司法职掌可见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或问曰:‘何故名治狱参军为长流乎?’答曰:‘《帝王世纪》云:“帝少昊崩,其神降于长流之山,于祀主秋。”’案:《周礼·秋官》,司寇主刑罚、长流之职,汉、魏捕贼掾耳。晋、宋以来,始为参军。”⑧ 颜之推撰,王利器集解:《颜氏家训集解》卷6《书证第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56页。 刑狱贼曹司法职掌可举东晋谢晦为例,“(刘)裕尝讯囚,其旦,刑狱参军有疾,以晦代之;于车中一览讯牒,催促便下。相府多事,狱系殷积,晦随问酬辨,曾无违谬;裕由是奇之,即日署刑狱贼曹”①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16《晋纪三十八》,安帝义熙七年三月,第3644页。 。既然城局贼曹与长流贼曹、刑狱贼曹同属贼曹系列,其职掌也应该与盗贼刑狱相关。
然而,北朝诸公府均置城局参军。《魏书·官氏志》记载较为简略,“后齐制官,多循后魏”,北魏公府城局参军设置或可参照北齐制度。《隋书·百官中》云:“(北齐)置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师,拟古上公,非勋德崇者不居。次有大司马、大将军,是为二大,并典司武事。次置太尉、司徒、司空,是为三公。三师、二大、三公府,……各置长史,……长流、城局、刑狱等参军事。……三公下次有仪同三司。加开府者,亦置长史已下官属,而减记室、仓、城局、田、水、铠、士等七曹,各一人。……乾明中,又置丞相。河清中,分为左右,亦各置府僚云。”⑥ 魏征等:《隋书》卷27《百官中》,第751页。 这段记载包括位公和位从公者,具体有三师、二大、三公、丞相及开府仪同三司,诸公属曹皆有城局参军。
总之,城局参军最初很可能是分汉晋贼曹而置,与长流贼曹、刑狱贼曹一起掌盗贼刑狱等司法事务。因为他们负有管理犯人、役使罪徒劳作的职责,后又兼具差点役人“修浚备御”、守城防卫等职能。但是,城局参军的“守城”“城防”职掌并非直接领兵御敌,仅仅是负责修缮事务。
三、南朝与北朝城局参军设置的不同特点
城局参军在东晋南朝和北朝都有设置,但各具特点。《资治通鉴》齐明帝建武元年(494)九月“城局参军乐贲开门纳之”条胡三省注云:“诸州刺史各有城局参军。”⑪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39《齐纪五》,明帝建武元年九月,第4361页。 然云诸州皆置实为北朝之制,南朝并非如此,胡三省将注文加在南朝史料之下并不合理。学界已有的认识也大都是杂糅南朝与北朝的制度,未能反映出这一职掌设置的实际情况。⑫ 如吕宗力先生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城局”条云:“南北朝诸公府、将军府、州府多有置者。长官为参军或参军事。”(第627页)又《中国历史大辞典》亦载:“城局参军:官名。东晋公府及节镇等幕府僚属有城局参军。南朝宋公府置城局贼曹参军。北齐三师、二大、三公及州刺史等府多置之。其品秩依府主地位高低而有不同。一般在六品至八品之间。北周大丞相府亦有城局参军。”(第302页)
首先,东晋南朝诸公府设置城局参军,必须是加兵公或持节都督一级,诸公不掌兵者则不置。而北朝诸公府均置城局参军,没有加兵公或持节都督的限制。
晋制,凡公或位从公者大体可以分为三类:“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诸公及开府位从公加兵者”“诸公及开府位从公为持节都督者”。① 房玄龄等:《晋书》卷24《职官》,第726-727页。 南朝大体沿用。根据“公”的性质的不同,僚属的配置也有差别。《宋书·百官上》载:“晋初凡位从公以上,置长史、西阁、东阁祭酒、西曹、东曹掾、户曹、仓曹、贼曹属各一人;加兵者又置司马、从事中郎、主簿、记室督各一人,舍人四人;为持节都督者,置参军六人。……江左以来,诸公置长史。……领兵者置司马一人,从事中郎二人,参军无定员。”② 沈约:《宋书》卷39《百官上》,第1222页。 可以看出,晋制只有加兵或持节都督之公才可开军府,才可置参军僚属。又《南齐书·百官志》云:“凡公督府置佐:……诸曹有录事,……长流,贼曹,城局,法曹,……十八曹。城局曹以上署正参军。……其府佐史则从事中郎二人……。”③ 萧子显:《南齐书》卷16《百官》,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13-314、328页。 可见,南朝齐公督府僚佐也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督府”(即军府)僚佐,城局参军属于此类,只有加兵或持节都督公府才可设置;二是“府佐史”,《通典》也称为“公府佐吏”④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20《职官二·总序三师三公以下官署》,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23页。 。从僚属名称上也可进行区分,督府诸曹通常称“参军”,公府则称“掾属”。此后梁、陈“官班多同宋、齐之旧”⑤ 魏征等:《隋书》卷26《百官上》,第720、742页。 。僚佐制度当不例外。综上,东晋南朝诸公府城局参军设置与府主是否掌兵关系密切,诸公或位从公者若不开军府,也就不会设置城局参军。
关于城局参军的职掌,元代史家胡三省《资治通鉴音注》云:“诸州刺史各有城局参军,掌修浚备御”④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39《齐纪五》,明帝建武元年九月,第4361页。 。“修浚备御”,即修缮城池、疏通河道用以防卫之意。此后研究者亦多承此意,如前引严耕望先生就认为城局参军乃“守城之职”或“掌城防之任”。刘安志、陈国灿二位先生讨论“城局”时亦引胡三省注认为:“城局乃一官职名,唐以前诸州皆有设置,其职责为‘掌修浚备御’。”⑤ 刘安志、陈国灿:《唐代安西都护府对龟兹的治理》,《历史研究》2006年第1期。 但也有不同看法,如《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与《中国历史大辞典》即认为城局参军“掌盗贼劳作事”⑥ 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修订本),第627页;郑天挺、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合订本),第302页。 ,没有提及“修浚备御”。“掌盗贼劳作事”“守城”“城防”等偏重于军事职能,而“掌盗贼劳作事”更多与狱讼有关,偏重于司法职掌。
表1 南朝公府城局参军统计表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城局参军负责修缮城池有助于军事防御,对于守城、城防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城局参军经常为中兵参军所兼领,《宋书·沈邵传》就载:“(沈)邵代(申)谟为大将军中兵,……仍兼录事,领城局”⑨ 沈约:《宋书》卷100《沈绍传》,第2460页。 。又《梁书·席阐文传》亦载:“席阐文,……齐初,为雍州刺史萧赤斧中兵参军,……复历西中郎中兵参军,领城局。”⑩ 姚思廉:《梁书》卷12《席阐文传》,第219页。
笔者从史传、造像记及墓志中统计到北朝担任城局参军者31人,其中北魏15人、东魏7人、西魏1人、北齐8人。其中公府所设者有13人,分布如下页表2。
那么,为何会出现这些不同的看法呢?笔者考证,城局参军最初并且最核心的职掌乃是与盗贼刑狱有关的司法事务,无论是“掌修浚备御”“守城”“城防”还是“掌盗贼劳作事”都只是城局参军职掌的一个侧面,并且都是从盗贼刑狱司法职掌中分化出来的。
其次,南朝州刺史只有带军号或加都督者才可开军府置参军,如单车刺史则不置,城局参军并非诸州皆置。而北朝因诸州刺史普遍带将军号,故而诸州皆置城局参军。
沉桩过程中,桩端部分土不可避免的将涌入开口管桩内壁形成土塞,此时桩内侧土柱为一维排列,而桩外侧土理论上可以径向无限延伸,因此导致桩内外侧剪应力发挥不同。曾有学者提出了著名的“动力拱”效应,拱效应机制的基础是在形成空间球帽状的土拱过程中,土颗粒沿主应力方向重新分布定位。在管桩逐步贯入过程中,涌入管桩内的土经历了拱的形成与破坏交替循环过程。当荷载超过拱的承载力时,拱发生剪切和膨胀破坏,桩端土随之再次涌入管桩内,形成新拱。拱效应将桩底土阻力转变为管桩内壁的法向挤压应力,导致管桩内壁负侧摩阻力的提高,从而削弱了管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魏晋以后州逐渐演变成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州级军事权与行政权由最初的都督、刺史分任,逐渐走向合一。自东晋以后,州刺史大体分化为三种类型:一是带都督的刺史,通常为都督例领所治州之刺史,此类刺史一般都带将军号;二是不带都督,但是带将军号的刺史;三是不带将军号的刺史,通常称为单车刺史。《南齐书·百官志》云:“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⑦ 萧子显:《南齐书》卷16《百官》,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13-314、328页。 又《隋书·百官上》载陈制亦云:“其庶姓为州,若无将军者,谓之单车。”⑧ 魏征等:《隋书》卷26《百官上》,第720、742页。 单车刺史不开军府,南朝宋武帝时张邵任湘州刺史即是如此,“(宋武帝)分荆州立湘州,以邵为刺史。将署府,邵以为长沙内地,非用武之国,署置妨人,乖为政要。帝从之”① 沈约:《宋书》卷46《张邵传》,第1394-1395页。 。严耕望先生对于南朝州刺史与军府关系有精辟论述:“然则刺史之任惟单车者不置府,其余加将军者及加将军且加督者均置军府也。陈制虽无仅加将军不加督之一等,而惟单车者不置府,其余皆置军府。……单车刺史仅得置州吏,如汉制。”② 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3年版,第118页。 单车刺史既不开军府,则无军府僚佐,也就不可能设置城局参军。根据笔者统计数据,南朝有12位城局参军可考府主为刺史,其中带都督者有9人,未带都督但带将军号者3人,没有一位单车刺史。
表2 公府系统13人
再次,北齐城局参军不仅公府、诸州,而且护军府及军镇系统也有设置,范围要比南朝广泛。《隋书·百官中》载:北齐“护军府,……又有统府直兵及功曹、仓曹、中兵、外兵、骑兵、长流、城局等参军各一人”③ 魏征等:《隋书》卷27《百官中》,第759、763页。 。“三等诸镇,置镇将、副将、长史,录事参军,仓曹、中兵、长流、城局等参军事。”④ 魏征等:《隋书》卷27《百官中》,第759、763页。 军镇中城局参军的设置很可能沿用自北魏。兴安二年(453),曾率军夺取过仇池镇的皮豹子在上书中提到:“但承仇池局人,称台军不多”⑤ 魏收:《魏书》卷51《皮豹子传》,中华书局(修订本),2017年版,第1245页。 。此处“局人”中华本校勘记云:“‘局’下原有注云:‘本或作“句”,或作“勾”’,皆疑。”⑥ 魏收:《魏书》卷51《校勘记》,第1257页。 仇池即仇池军镇,此处“局人”很可能就是仇池镇城局所差之人。
实际做法:按照两人一球的方式,让学生进行组合锻炼,先让两个学生之间进行背靠背的方式夹球尝试移动,然后再用头靠头的方式夹球尝试移动。移动的距离均控制为30 m。
结语
城局参军虽初置于东晋,但并非通常认为的“东晋末”刘裕所置,时间至少要在刘裕为相之前。城局参军核心职掌是负责盗贼刑狱等司法事务,因为役使罪徒劳作,又兼具“守城”“城防”的职能,而此类职能仅是负责与修缮相关的事务,并非直接领兵御敌。东晋南朝与北朝城局参军具有不同特点。东晋南朝的城局参军主要设置于王公、刺史等所开之军府中,并非诸公、诸州皆置,其品秩的高低依府主地位不同而存在差异。北朝城局参军设置比南朝范围更广,不仅王公府、将军府和地方州府,而且护军府及军镇中都有设置。北齐州府城局参军特点在于品秩高低由州的等级决定。城局参军一职的剖析,提示我们魏晋南北朝时期府州僚佐是一个复杂的群体,相关的许多问题仍有待于重新检视。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and Functions of Chengju in the Eastern Jin and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ZHANG Yu-xing(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Abstract: The Chengju was an important Military Staff Officers of Officer in the Eastern Jin ang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It was first placed in the Eastern Jin Dynasty,but it was not placed by Liu Yu at the end of the Eastern Jin Dynasty.The core func⁃tion of Chengju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judicial affairs of the thieves and prisoners.Because of its servitude,the criminals work,and they also had the functions of"defense",but Chengju was only responsible for related repairs,and did not directly led the army to fight the enemy.Chengju was mainly placed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ilitary office of the princes and generals.It was not listed in the prince or the local prefecture administration.Its ranks varied with the status of the government.During the Northern Dynas⁃ties,however,Chengju was not only set up in the prince,the general,and the local prefecture administration,and also in the army and military towns.In North Qi,the rank of Chengju participating in the army varied with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prefectures.
Key words: Eastern Jin and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Chengju;military staff officer
中图分类号: K2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3210(2019)00-0078-05
收稿日期: 2018-09-29
基金项目: 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唐五代地方军府置狱问题研究”(52wj184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玉兴(1979—),男,山东滕州人,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魏晋隋唐史。
标签:东晋南北朝论文; 城局参军论文; 军府僚佐论文;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