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与民主关系的复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复杂性论文,民主论文,关系论文,多民族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1)03-0074-06
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对多民族国家渗透,民主化浪潮对多民族国家的影响,多民族国家应该采取怎样的一种价值与制度选择,构成了诸多多民族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在此,不少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化浪潮影响下曾经选择了族际政治民主化道路。什么是族际政治民主化?中国学者王建娥曾经对此做过一个描述说明,即“在族际关系中贯彻民主平等原则,用政治手段消除民族歧视和不平等,杜绝任何强迫少数民族遵从主流民族认同和习俗的行为,通过制度设计和建构,保证各民族对国家权力的共享。所有这些,构成了族际政治民主化的基本内涵。”[1](P243、244)作者也进一步解释了族际政治民主的含义,认为族际政治民主是“国家政治民主的一部分,是在多民族国家内族裔和文化多样性存在的特定环境中产生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主政治,是多民族国家为实现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进而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族际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是在承认构成多民族国家的所有民族都是国家权力主体、拥有平等政治权利的前提下,针对多民族存在的情况进行的特殊的政治设计,制定一套符合多民族社会特殊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程序。”[1](P244)现在族际政治民主化成为多民族国家化解族际矛盾的制度选择。
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有的学者对多民族国家推进民主提出了怀疑。林茨指出“在由多民族、多种语言、多种宗教和多元文化社会组成的国家之中,人口越多,政治就越复杂,这是因为就民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将越困难。”[2]同时也不乏有人提出否定的观点,认为多民族国家如果推进民主,容易导致国家的分裂。也就是在多民族国家中,民主和多民族之间的关系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张力,甚至多民族国家不易建立竞争性民主。如马德普教授和柴宝勇博士合写的论文《多民族国家与民主的张力》则含有这种观点。不过在这篇论文中,作者主要集中在对国家层面民主分析上,基本没有涉及族际政治民主问题。而加拿大学者贝丹宁提出,“不那么民主的国家中的政治精英可能会出现比较容易抵制当代人要求制定损害处于弱势的少数群体的利益的政策的压力。”[3]另一些学者结合对中欧国家的经历,认为“在民族矛盾较为尖锐的中东欧国家,民族冲突与民主的转轨相互纠缠、难解难分。民族冲突引发了民主转轨,却不利于转轨的推进;民主转轨激化了民族冲突。却有利于创建少数民族政党通过选举进入议会、进而参加政府的体制环境,缓解民族冲突。而动荡乃至战争更多地起于民族冲突,而非民主转轨。”[4]
上述学者对民主与族际政治整合,族际政治民主与国家的政治民主关系认识上各抒己见,都从不同方面揭示了国家宏观层面的民主与族际政治民主中所含有的矛盾,本文试图从复杂性角度对多民族国家与民主问题做一探讨。
一、族际政治民主与国家的政制民主之间相悖
族际政治民主是国家政治民主的一部分。但从历史事实看,国家的政治民主与族际政治的趋向是相矛盾的。也就是国家在政治上的是民主的,而对不同的差异文化采取了文化同化方式。这种状况出现于近代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发端于西欧中世纪后期,兴盛于18-19世纪,此后逐渐扩展到全球。近代民族国家产生得自于市场经济的推动。由于这一巨大的经济力量作用,西欧国家实现了从封闭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同时也推动了原来由分散的、互不联系的且以族群为基础的地方性社会向政治一体化的转变,它的直接结果就是一个高于国内各种不同组织,其中也包括各个不同族群的政治共同体即民族(nation)或民族国家的产生。
民族国家本质特征就是主权的建立。主权的存在意味着一个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它具有政治统治权力,即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保障和实现国家的一体性。对外,是指国家的独立自主性和领土的完整性,并以军事、法律、外交、经济等方式加以保障和实现。显然,民族国家首先是一个高于国内各个组织,其中也包括高于族群之上的主权组织,其统治权力可以渗透到国内的各个方面。国内的不同族群自然要受到其管辖,不同族群组织自身的规则和习惯最终要合于国家最高主权的要求。
民族国家的发展经历了从王权国家向公民国家或“人民”国家的过程。因为,民族国家的民族是公民的结合体,因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种“人民”的国家体现在个人经过“契约”而形成“人民意志”或“公共意志”。这种“公共意志”作为一般性的意志超越了任何“差异”群体的意志。在此任何“差异文化”最后都要服从于这种共同的意志;这种理论上的预设决定了现代国家以一种“一致性”帝国[5]面目而凌驾于多元文化之上,而任何族群的多元文化最后都削足适履地适应于一种预设的规则下。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性决定了公民身份的普遍性。也就是公民不问出身、财产、教育、种族等等差别,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近代民族国家的这一政治解放过程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它将不同差异文化与群体都置于到一个预设的条件下。从民主政治运行的机制上说:民主政治是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意见的表达需要共同的语言才能得到理解,多数的人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在多数人统治的前提下,少数人群体,特别是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族群只能接受多数族群的意志和要求。民族国家的上述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19世纪密尔提出的民主和多民族状况非兼容定律。
在这种定律下,同质性的多数人实行统治,而少数族群成为被“同化”、“被征服”,甚至是“被屠杀的”对象。在此,北美大陆上的加拿大和美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采取了民主政治的形式,诸如建立宪法,保护人权和公民权,权力分立,民主选举等等。然而同时在族际政治上则通过“盎格鲁——撒克逊遵从”,“熔炉”政策等使那些弱小的族群融合进主流民族的民主政治之中。而另一方面,那些弱小的印第安族群却惨遭驱赶、杀戮。
民主与对待少数族群的强制同化模式的存在根本在于处于民主政治一方的“人民”或大多数人是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占有优势地位,并以征服者身份出现在弱小民族面前的巨人。在这种条件下,民主政治不过成为这些优势的民族对待其他弱小族群的工具。对优势民族自己的民主和对弱小族群的强制构成了这种模式的基础。二战以后,随着民族独立和联合国人权保障法的建立,这种以多数的民主同化少数族群,以民主的“暴政”对待少数族群的行径受到各方面的抵制和批判。但民主与多民族国家如何兼容依然作为问题存在于中外学术界中。
二、多数人民主与对少数民族的强制
与第一个问题联系,引申出第二个方面问题,即民主政治转变为对另一个民族的政治暴力,试图通过一个民族的集体力量而对竞争中的对手采取暴力强制,以获得政治整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运行不少是在多元分化的社会中进行的。在多个少数民族并存的社会中,不同民族之间或以人口众多占有优势,或以控制财富占有优势,或以占有丰富资源占优势,不同力量之间各以力抵力。在社会分化不断撕裂着社会的条件下,民主中的多数原则也就成为某个民族获得政治上优势的工具。在民主选举中,相互竞争的民族或族群为了获得多数选票,以民族主义为动员旗帜,竭尽全力许诺本族群成员,并在获得胜利后兑现许诺。而这种政治行为本身在凝聚和团结了本民族成员同时,却导致了对对手的伤害和剥夺。因此,民主选举的胜利并没有巩固政治整合,而是造成了国内民族矛盾的升级。
民主应该是彼此之间的妥协和协商机制,从理论上说,有了这一机制,有助于国内不同民族或族群之间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实现不同民族的共存。然而,在民族主义笼罩下的民主政治却成为一个民族或族群采用暴力手段压迫和剥夺另一个民族或族群的手段。在此方面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大致分来有这样几种:一种是民主选举中获得胜利的民族或族群为了缓和本民族内部出现的财富不平状况或是为了增进本民族的财富基础,不惜对控制财富的少数族群实施政治暴力。华裔学者蔡爱眉指出,在非西方世界中,“市场和民主的全球扩展是集体仇恨和种族暴乱的一个首要的、使之恶化的原因。在世界上存在着主导市场的少数族群的许多社会里,市场和民主并非相得益彰。由于市场和民主在这样的社会施惠于不同的族群,对自由市场民主的追求便造成了极不稳定的、极易摩擦起火的状态。”[6]二是运用政治上权威给自己的民族或族群以政治特权,试图通过控制政权,为本民族利益服务,换得本民族的认同而对少数族群大加排斥和打压。如上世纪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曾对华人进行公开的歧视,引起民族或族群间的暴力冲突;三是利用民主政治获胜之机,树立本民族的宗教和文化的权威,试图通过本民族的文化霸权,凝聚本民族,增强本民族的认同,同时,对竞争对手采取文化压制。如斯里兰卡1956年大选时,班达拉奈克为了赢得占人口多数的僧伽罗民族的支持,他提出了“只要僧伽罗”的口号。在民主的“多数原则”支持下,班达拉奈克果然在选举中大获全胜。其后,斯里兰卡政府立即通过了“只要噌伽罗”的相关法案以兑现诺言。这个法案伤害了国内另一个主要民族泰米尔人的民族感情,同时也煽动起了僧加罗人的民族主义烈火,成为新的民族冲突的导火索。
三、先有国家的政治民主后有族际政治民主
这种状况主要发生在西方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近代国家的民主政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其间经历了反复和曲折。经过这一过程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备的民主政治制度。由于这一制度的作用,西方国家的主体民族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获得了高度的政治认同。同时由于这种民主制度的软实力作用,也逐渐影响了这些国家内部的异质民族,使这些民族在自己的文化中不同程度地认同了这些民主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政治行为,从而在基本线上达成了某种共识。如在当今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英国等国家。都是具有上百年国家政治民主建设的历史。凭借牢固的民主政治基础,这些国家通过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建立了族际政治民主。即使不同族群之间发生族群冲突,由于国家层面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文化影响,不同族群之间的矛盾能够在民主的制度中得到解决。以加拿大为例。这一国家中,经过了上百年的不流血的革命,不仅从英国的统治下获得了主权,而且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主制度。正是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当这一国家面临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挑战时,对分离主义运动不是通过强制性镇压,而是通过族际民主的方式化解了危机。上世纪60年代,加拿大的这一地区通过了一个被称之为“宁静革命”的社会改革运动,成功地提高了法裔魁北克人的身份和地位。法裔民族主义意识进一步高涨并进而提出获得更大的国家权力的要求。这就使得加拿大国家面临着魁北克民族主义者制造独立的政治危机。面对法裔魁北克人不断高涨的民族认同和独立意识,加拿大政府一方面通过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来维护加拿大各个族群的团结,另一方面联邦政府也加强了对魁北克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全面支持。这不仅使越来越多的魁北克人,认识到留在联邦内部的诸多利益,同时也加强了外来移民和其他族群对联邦的认同感。正如2007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总结时指出的,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致力于种族和族群的和谐以及跨文化的相互理解,反对隔离、仇恨、歧视和暴力。[7]因此,对魁北克问题的协调方式,不仅体现了加拿大政府对国家宪法的尊重以及对多元化族群意愿的平等认同。而且也体现了宪政民主的价值。也就是正是在宪政民主的制度基础上,在社会成员都获得了对自己的公民身份认同的文化与制度氛围中,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结盟民主与族际政治民主和谐共存
民主原始意义上解释是人民的统治。但从近代历史发展状况看,人民是具体的,这里的可以当作是个体的集合时,这里的个体是公民。也就是人民是具有一定数量且享有公民权利的人的集合。因此,这种民主政治本质上是公民政治;从群体的角度看,人民从来又是分为不同集团的,其中包括一定族群、一定的语言或宗教群体的存在。这些具有不同背景的族群或群体且能相互制约、相互补充时,他们之间则可能在政治上相互妥协或承认,从而联合起来。如斯堪地维亚半岛的国家和低地国家。在这些国家,同质的文化并没有形成,社会的多元不仅仅包括组织的多元,同时,还有文化的多元,这些问题一直影响着这些国家的政治生活。与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比较,像荷兰、瑞士这些国家在文化上具有很强的多元特点,“社会按照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民族或种族划分,且界限清晰,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亚社会,这使多数民主模式缺少了必需的弹性。”[8]也正是在这种状况下,这些国家产生了联盟民主。其具体特征是:1,在广泛的联合内阁中分享行政权;2,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平衡;3,多党制;4,比例代表制;5,利益集团的合作主义;6,联邦制、地方分权的政府;7,强势的两院制;8,刚性宪法;9,司法审查;10,独立的中央银行。[9](P33-41)
结盟民主在瑞士等西欧或北欧一些国家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如瑞士就是这方面的代表。在这一国家中,不仅存在着四种语言,而且存在着两大宗教:新教和天主教,在历史上经常发生暴力冲突。然而,1959年,瑞士创立了比例代表制,即“代表不同的亚文化的4个主要政党的代表通常被吸纳进行政机关——联邦委员会或是联邦参议院。”[9](P106)通过比例代表制,瑞士没有像巴尔干半岛那样陷入剧烈冲突,而是在这种制度基础上形成了实用主义、共同意识和民族友谊文化,瑞士成为一个稳定的、团结的多民族国家。瑞士的例子显示,结盟民主之所以在这样的国家中获得成功,一是国家内部的民主已经相当完善;二是国家层面的政治民主、族际政治民主已经和谐地结合在一起;三是发达工业社会状况为这两种民主的运行提供了物质基础;四是民主的政治文化已经深入人心。
五、建立在多元文化对立基础上的结盟民主
在发展中国家中,联盟民主也得到了一定的运用。但这些国家由于内部人口众多,资源紧张,种族繁多、文化多元,利益分化,贫富对立,内部是一个多极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各种力量较量,其中一些具有优势的集团或民族势均力敌,在这种条件下,对立的双方或多方为了共存和发展,只能彼此做出某些妥协。但这种国家在宏观政治层面的政治民主与族际政治层面的民主并没有有机结合起来,甚至国家层面的政治民主之下是彼此对立,甚至相互介蒂很深的种族或民族。西方学者丹尼斯·奥斯丁(Dennis Austin)指出:不少多元文化国家面临社会撕裂的危险。“他们的民主政治带有着暴力的创伤,如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黎巴嫩。其他的一些国家也刚刚从长期的冲突中产生出来。”[10]以印度为例,印度是亚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而且也是一个典型的多种族、多民族、多宗教、多语言、多政党的民主国家。西方学者利弗哈特曾把印度视为采取了“结盟民主”的国家。在这一国家中,印度继承了英国的政治遗产,建立了议会民主制。在这一框架内,国内一些有影响的民族或种族通过他们各自的政党或代表进入政治舞台进行对话,如查兰·辛格谈到国大党在议会中的代表时指出,他是中等种姓的代表。他的党是中等种姓的党。“被选进联邦和邦议会的各派议员中也确实不乏种姓代表,使种姓组织的影响扩展到议会内。”[11]在一定时期对缓和印度多元化,其中包括种族或民族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毕竟印度的民主面临着社会内部多元性、分裂性和传统性的挑战。在种族问题上,种族分离主义困扰着印度。上世纪60年代中期,印度东北部地区的那加人和米佐人先后掀起了反叛活动;70年代末,该地区的特里普里人和阿萨姆人又爆发了种族暴乱;80年代初期,西北部地区旁遮普邦锡克人的暴力冲突越演越烈;目前,印控克什米尔地区和印度东北部地区,一些种族或部落分离主义的武装斗争仍在继续。在教派冲突方面,印度是多宗教的国家,几乎存在着世界上所有的宗教。“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印度教徒与伊斯兰教徒、锡克教徒、佛教徒和基督教徒之间都发生过规模不同的暴力冲突,但最为严重的是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的冲突。”[12]此外,在种姓以及社会内部,各种暴力冲突同样延绵不断。等等这些说明,在印度这样一个高度多元文化的国家,社会内部的断裂与政治上的民主结合在一起。2009年,我在澳大利亚参加国际会议时,碰到一个印度学者,他向我介绍说,在印度这样一个多元文化国家,靠中央集权来整合社会难以奏效,相反,民主政治,特别是像利夫哈特提出的结盟民主在整合社会方面倒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六、威权-民主与同化
民主有不同的形式,走向上也存在着不同。在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仿效西方国家建立了自由主义的民主形式。前面涉及到的民主多为西方式民主。这种民主主要以竞选为核心,因而可以说是一种竞争性的民主或多元民主。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威权-民主政治。在这种形式的民主中,一方面,仿效西方国家,在政治生活中建立了议会、选举、多党等民主形式;另一方面,某一个政党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军队统帅,也就是政治生活中实权人物控制着政治安排并对议会、政党或选举构成了重要影响,即将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完全置于到实权人物的控制和影响下,民主成为政治实权人物的工具。借用这些民主的形式,这些实权人物一方面寻求其合法性支持,以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有强大的政治优势。其中特别是某个政党的优势和行政权力优势结合。澳大利亚学者约翰·芬斯顿指出:“大多数东南亚国家拥有强大的行政体制。在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共产党国家越南和老挝,政府、执政党和行政部门很少发生冲突。”[13](P372)又讲,“在东南亚,行政机构权力强大,而立法机构,即议会,则权力弱小。在缅甸和文莱不存在立法机构。在其他国家,立法机构几乎不能履行他们应有的职能,诸如通过法律、控制预算,以及对行政的监督等。”[13](P373)
威权民主下,由于以行政权或政党权威控制了国家的实权,从而是这些国家有了有效推动经济的力量,同时也使这些国家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发展和国内的政治稳定所要的政治整合资源。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在二战后反对殖民主义统治中独立出来的。在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中,不同的民族联合起来一致对外;而国家独立后,联合的力量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其中不乏不同民族的矛盾上升为国内的主要矛盾,对新生的政权以及政治稳定构成了重要影响。在国内种族或民族矛盾影响下,就是处于统治或强大影响力的民族内部也产生了裂痕和矛盾。在这种条件下,那些控制政权的民族往往运用民主的形式,加强自身的团结,同时对那些弱势的,或具有竞争力的民族展开强制性同化,甚至种族清洗。在印度尼西亚,从苏加诺开始,就致力于共同的文化建立。在独立初,他在《潘查希拉的诞生》的演说中,对一种以共同的民族文化的民族主义做了淋漓尽致的阐释,提出要把印度尼西亚民族主义作为国家的首要原则。[14]此后的苏哈托,更强调了印尼文化的统一性。在这种对统一文化的追求中,两代政治领袖在对自身内部存在的多元文化问题上更强调了“同化论”。这里伴随着两种手法的运用,一种是排华手段。在独立后印度尼西亚的历史上,华人几度受到排斥和打压。另一方面,印度尼西亚的领导人又通过铁的手腕,压制“多数群体的文化表现”。印度尼西亚有1.8亿穆斯林,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多,但苏哈托总统在位的34年(1965-1998)间,建立了“建国五原则”这一适中的意识形态,运用政治权力成功压制了伊斯兰在政治方面的表现,控制住了国家的种族与宗教冲突,创造了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
七、威权民主与族际民主
威权民主对后发国家的国家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毕竟经过威权在国家中的积极作用的发挥,这些国家经济上取得了骄人的成就,政治上保证了政治稳定和基本的民主秩序的建立,文化上确立了一定的共同价值。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这些国家的威权政治中的民主成分不断获得发展,立法权力,政党政治得到相当的发展,行政权力的绝对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不过与西方国家比较,这些国家依然坚持了社会和国家的优先地位,确立了政府或政治领导人在国家的权威地位。依托权威的地位和社会与国家的优先地位,这些国家在民族关系上承认了多元文化存在的合法性,在法律给予不同的民族文化权利予以保护,在政治上建立了比例代表制,少数族群在政治上有了对话平台并在国家的政府部门有了平等的担任公职的机会。在文化上,推进了民族和谐与平等计划。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的族际政治民主往往是在政治领袖往往通过平衡的手法,对多数人民族或族群给予了一定的压制。从而获得国家的政治稳定。在新加坡,一方面这一城市国家建立了“托管式民主”。所谓的托管式民主正如新加坡总理吴作栋解释的:“政府像人民的信托人,一旦在选举中受委托以负责看管人民的长期福利时,它就以独立的判断力来决定人民的长远利益,并以此作为它的政治行动的根据。实际上,新加坡政府的政策从来就不是由民意调查或人民投票来决定的,因此在执行正确的长期政策时,有时难免会产生‘良药苦口’的反应。但是,正因为新加坡采取了这种‘托管式民主’模式,它才能成功地推行一些虽不讨好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15]同时正是通过这种民主,新加坡建立了人民行动党的领导地位以及政治领袖的统治地位。凭借这种地位和这种“不那么民主”有效地压制了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族际和谐。另一方面新加坡推进了族群和谐政策。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如果领导人认为多数群体的文化与国家的目标相冲突的话,他们并不那么受到多数群体文化的制约(与民主国家相比)。[16]”新加坡是多族群、多文化、多宗教、多语言的国家,同时它又是华人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华人的地位和文化很容易使政权将儒家文化作为国家的基本价值,也容易将话语作为官方语言,然而新加坡领导人并没有偏向于华人一方,而采取了一条中间道路。新加坡领导人清醒地认识到,新加坡自然资源缺乏,生存环境受外来因素影响很大。尽管新加坡华人占据优势,但放在与两大邻邦的环境中考察,依然属于弱势族群。新加坡如果采取过激行为对待国内处于第二大民族马来西亚族群不仅带来的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冲突,而且也将带来印尼伊斯兰信众的不满。自然资源的缺乏和邻邦战略地理位置的影响,决定了新加坡在对待国内民族问题上不能采取像邻邦那样的过激方式,而只能走一条中间道路。早在新加坡还是马来西亚的一个州时,李光耀就把各民族的平等作为新马联盟的一个重要原则。1954年,人民行动党举行成立大会时,李光耀在宣布党纲时就把“培养民族团结、自重、自给自足的精神”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17]临近21世纪时,李光耀回忆建国之初的困难情况时,更加明确地阐述了民族和谐的重要地位。指出“……我们的人民……虽然分成几个族群,但是,我相信只要政策公平、不偏不倚,尤其是事业和其他苦难由大家平等分摊,而不是主要落在少数族群头上,他们就会和平共处。确保多种语言、多种文化、多种宗教组成的社会团结一致是尤为重要的。”[18]
八、总结
从上述族际政治整合与民主之间的复杂关系看,民主作为一种趋势确实反映着人类的发展要求。一些国家在族际政治整合中,将民主作为制度选择确实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族际政治整合中的民主机制采用,以及族际政治整合与国家层面的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复杂关系,彼此之间可能是相互支持关系,也可能产生矛盾或反对关系。从总体情况看,随着民主化的发展和影响,民主政治与民主机制越来越多地成为了实现族际政治整合重要路径。族际政治整合中的各个层面的组织安排越来越需要从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把握。然而不能不看到,族际政治整合中的民主机制的选择和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既需要有历史的积淀,也需要现实的摸索,既需要理念上的战略设计,也需要实践中总结经验,既需要制度层面的努力,也需要基础层面的改善。既需要国家政治民主的发展,也需要各个族群自身利益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在这些因素与关系的配合中,社会自身的变革和发展、国家层面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基本价值观念的确立构成了族际政治民主建设的重要因素。而给予这种因素合理联系起来,并使其具有自觉发展方向的,当然涉及到族际政治整合的理念与机制的合理配合。简单地认为多民族国家不宜行民主,或不考虑一个国家多元文化存在的状况而主观臆断地推进民主进程,或以单向度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认识多民族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忽视多民族国家与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复杂关系,对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发展、政治稳定与民主建设都是不利的。
收稿日期: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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