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评价清代的农业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经济论文,清代论文,正确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些中国古代史学者,囿于自己的研究领域,明于前而昧于后,对明清时期的经济作出了不适当的贬低的评价。他们认为,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由于人口增长快,土地垦辟少,出现“人满之患”,“民穷财尽”。社会经济陷入长期停滞局面,变为一个越来越贫穷的国家。与唐宋经济,乃至秦汉经济,都无法比拟。这种论断,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实有澄清的必要。清代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峰。全面论述并与唐宋乃至秦汉进行比较,实非易事,也不是一篇短文所能详尽。本文只拟就他们的某些论点与论据,对清代农业经济的几个问题提些看法,与他们商榷并请教。
一、从粮食生产看农业经济发展
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生产对于一个农业国家的经济,特别是对于一个封建国家的经济,具有何等重要意义,人所熟知,不用多述。
粮食总产量,代表封建国家的经济势力。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反映土地利用的效果,是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历代皆无统计。多年来,中外学者作过种种估算与历史对比,发表了许多论文与专著。其数据无庸赘引。但可指出一点,他们的结论,与中国农业科技史学者的结论是大体一致的。这就是,中国传统农业,是“高度用地与积极养地相结合,以获得持续的、不断增高的单位面积产量”。“土地越种越肥,产量越种越高”〔1〕,是它区别于西欧中世纪农业的重要特点。
下面对他们的论证,稍作补充。
1、有的学者指出,西欧中世纪的小麦产量是种一收五,而中国秦时小麦的种收之比就已达1:15。当时精耕细作农业是更典型更先进的。所谓种收之比,就是种子量与收获量之比,是反映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又一种指标。清代粮食亩产量数据,有的学者收集到了一千几百个,不难算出大量种收之比的数据。这里拟主要用一些原始记载,对清代情况作点考察。
在江南苏松地区,《浦泖农咨》说,稻种“每亩需谷一斗二升”。道光以前,“田有三百个稻者,获米三十斗,所谓三石稻田是也”。米三石按官定“一米二谷”比例折成谷,是为谷六石,其种收比例为1:50。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沙田种稻,“计一亩播种十升,谷成得三石”。“每亩丰者四石”。永安县,“土壤肥沃,多上田,无所用粪,种常七八十倍,下亦二三十倍”(《广东新语》卷一四)。种收之比量1比20、30、40、70、80不等。其丰产田的种收之比,则均在1比40以上。
在福建永春州,“土田膏沃,水泉灌溉,率一斗而收六七石”(乾隆《永春州志》卷七)。种收之比是1比60、70。
在湖南,林则徐说,“其田系以石计,布利一斗,半年可得收毛谷六石,次四五石不等”(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卷二)该省安福县,在洞庭湖滨粮产区,“富民买田召佃,斗种岁取石租”。此“石租”应为米,而非谷,因后文说,“贫民五口之家,佃田二石,中熟之年,俯仰足以自给”(同治《安福县志》卷三十)地租率一般为秋粮产量的二分之一,如果为谷,是养不活一家五口的。这是斗种收米二石,即收谷四石。据这些记载,其种收之比是1比40、50至60。
在四川,据康熙间记载,“小民之家,有种数斗而获数十石者,有种二三石而获数百石者”(民国《遂宁县志》卷一)。雍正间,广东总督鄂弥达说,“川省膏腴,每田种一石,可收谷百余石”(《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2辑)。其种收之比,均达1比100以上,可能有些夸大。经过长期战乱,田地失耕,地力得到休养,草木腐朽,也提高了肥力。在这种特殊条件下,这样的高产是有可能的。但在正常条件下,则可能与湖南是大致相同的。
贵州是农业生产比较落后的地区。嘉庆道光间,黔西南的丰贞州,“田以种计,上田每斗种约十五斤,下田八九斤。丰年上田可收草谷十石,稍次六七石”(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八)。黔北的怀仁县厅,“其稻植于山阜弯环处,可斗种而石收。平敞之处,可斗种而二石收”(罗绕典:《黔南职方记略)卷四)。其种收之比是1比10、20、60、70以至100。1比20以下的,明显是下田。
此外,还有两例。安徽望江县,乾隆间,“乡间俗例,每种一石,收谷十石。计种三石五斗,该收租谷三十五石”。广西博白县,乾隆间,“俗例,每种一斗,还租一石二斗”(〈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189、76页)。按地租量为秋粮产量一半计,其种收比例是1比20至24。
以上所说的都是种植水稻。其丰产田的种收之比,一般都在种一收回十以上。种植小麦的北方地区,自唐宋以后,由于气候发生巨大变化,粮食亩产量大幅度降低。又多山区高原贫瘠之地,这种地区亩收二三斗,即是好收成。因拟选择古秦国之地的陕西的高产田,对小麦产量作点粗略考察。
汉中地区,“上地曰金地银地,岁收麦亩一石二三斗”,“兴安汉阴亦然”(《三省边防备览》卷八)。根据上文,斗石是当地“乡斗”,比“京斗”即仓斗大一倍。同州府的白水县,“麦田每一亩,上腴之地,丰年可收一石,次者八九斗,或五六斗”(乾隆《白水县志》卷三)。据《马首农言》 说,种麦一亩,“地混而肥,一京斗(俗以五升为一小斗,亦曰京斗)至多矣”。麦种按每亩五升计,其种收之比,上田是1比20、24、26。其邻近山西省,雍正间,“二麦收成向来半年每亩收一石者,今竟收至一石一二斗”(《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6辑,山西巡抚觉罗长麟奏)。种收之比也是1比20至24。亦可资参考。
清代中叶,外省移民大量涌入陕西南部山区,推广了玉米种植,据长时间在此地作官的严如熤说,玉米“种一收千,其利甚大”(《三省边防备览》卷一一)。他又有诗道:“丰年荷天赐,菽麦长离离。种一收屡百,堆积如梁茨”(光绪《宁羌州志》卷五)。诗中虽讲的“菽麦”,但大豆与小麦“种一收屡百”是不可能的,估计讲的是玉米。
从高产田地的种收之比看,清代高于秦汉,特别是高产作物水稻与玉米,其差距更大。
2、有的学者援引李悝《尽地力之教》说,说当时魏国“五口百亩之家”的农户,一年生产的粮食中,口粮占60%,余下的粮食用来作制衣、交税等开支,余粮率为40%。并说,丰收之年,余粮率还要高,“上熟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余粮率分别是340%,240%,140%,是后世无法想像的。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的余粮率比魏国还要更高。
我们可以按照这个余粮率的思路,来考察一下清代的情况。
先从南方的粮产区说起。在湖南,洞庭湖区发展了双季稻。同治间,黄彭年说,“湖田之稻,一岁再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陶楼文钞》卷二)。湖南省丘陵与山地占全省面积的80%以上,平原不到20%,湖田地区更不到5%。洞庭湖区的余粮率虽难以算出,很高却是可以肯定的。
在四川,该省道光间蓬溪县县令奚大壮说,“蜀中为产稻之区,一岁所出之谷,足备数岁之用”(光绪《应城县志》卷二)。按常理,三年以上才可称“数岁”。该省温江县是,“邑岁产米,可食三年”(民国《温江县志》卷三)。而新宁县更是,“收稻最富,一岁所入,计口足供十年”(道光《新宁县志》卷四)。
在台湾地区,雍正间,闽浙总督高其倬说,台湾产粮,“一年丰收,足供四五年之用”(《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七辑)。其鹿港是,“近山沃衍宜稻,一年耕有五年之食”(陈盛韶:《问俗录》)。蓝鼎元甚至说,台湾地区是“耕一余七”(乾隆《重修台湾府志》卷二四)。
在一些非著名粮产区,也有一些有高余粮率的县,如安徽省,康熙间,有人说,“六皖瘠地也”,怀宁县“地之所产,人倚为命,止一谷而已”。“苟大有秋,本地谷可支本地三年”(康熙《怀宁县志》卷三一)。其来安县,乾隆间,韩梦固说,这里的“圩田宜稻,所获视他田三倍,其值亦倍于他田。故谚曰,‘圩田收,食三秋’,其地利然也”(《清经世文编》卷一一六)。其阜阳县,道光间,周天爵说,该县“沃壤广轮数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备数年之食”(《道光阜阳县志序》)。
就是一些贫瘠山区,有些县与乡的余粮率也颇可观。浙江江山县,地属山区,但其“产米之乡,一秋之熟,可支数年”(同治《江山县志》卷一一)。江西井岗山地区的泰和县,“瘠地也,然山林原隰,树各有宜”,“大约半年之谷,可支一年之食”(同治《泰和县志》卷六)。
在北方,河南省的粮产区,“原隰平衍,膏腴千里,岁果有秋,粟支十年”(同治《汉川县志》卷二十,嘉庆间记事)。其山区的嵩县,“大抵嵩野中熟,产粟可供食年余”(乾隆《嵩县志》卷一五)。丰收年余粮会更多一些。
陕西汉中地区,嘉庆间,“南来之民,耕于汉者,一岁之收,可支数载”(嘉庆《汉阴厅志》卷九)。
从这些记载看,许多地方的余粮率是很高的。并且不只是一家一户的农户,而是大面积的粮食产地。与李悝所述相比,并非无法想像。
上面引述的事例,大都是一些高产田地。实际上,清代粮食生产的发展,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都是由时间上的上升运动与空间上的扩散运动交织而成的。清代谷地粮食亩产的高产纪录,与前代相比,也有提高,只是已发展地区提高幅度小一些,发展中地区提高的幅度大一些。清代粮食生产最突出的成就却是地区扩散,即平均亩产在全国广大地区的普遍提高。这主要由于:(1)多熟复种制度的推广,各地复种指数提高。(2)水稻、玉米、甘薯等高产作物的推广,各地粮食作物结构得到调整。(3)品种改良、栽培管理、肥料积制与施用等精耕细作先进经验,由官府或民间推动,特别是移民的传播,在各地得到广泛交流。(4)开垦荒地、改良土壤,改造低产田、兴修水利和植树造林等农民长期劳动积累的作用,在各地得到充分发挥。
由于上述诸因素的作用,不论余粮区,还是缺粮区,粮食亩产均有大面积的提高。如陕西汉中地区,由于兴修水利,推广了一年二熟制,嘉庆间,“水田夏秋两收,秋收稻谷,中岁乡斗常三石(京斗六石)。夏收麦,城(固)洋(县)浇冬水之麦,亩一石二三斗。他无冬水者,乡斗六、七斗为常。旱地以麦为正庄稼,麦后种豆种粟种高粱糁子。上地曰金地银地,岁收麦一石二三斗,秋收杂粮七、八斗,兴安汉阴亦然”(《三省边防备览》卷八)。由于粮食产量提高,有大量余粮外销。“郡城富商大贾”贩粮,“岁下襄阳,其利数信”(嘉庆《安康县志》卷十)。
江南地区是著名的缺粮区,由于推广一年两熟与精耕细作,清初,张履祥说,“田极熟,米每亩三石,春花一石有半,然间有之,大约共三石为常”(《补农书》)。嘉庆间,陈斌说,“苏湖之民,善为水田,春种豆麦,秋收禾稻,中年之入,概得三石”(《清经世文编》卷三八)。包世臣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安吴四种》卷二六)。道光间,何石安说,“吴中上田亩米三石,春花石半,大约三石为常”(《重刊蚕桑图说合编序》)。姜皋说,松江一带,“产米二石余之田,可收麦一石余”(《浦泖农咨》)。上田丰收年可收稻谷和麦七八石,大面积的一般田地常年产量三石米左右,已成为当时人们的共识。当地民谚说,“春花熟,半年足”。当地农民还可“以小熟,种大熟”。这种农业生产成就,唐宋是比不上的,遑论秦汉。
嘉庆间,包世臣说,“今者幅员至广,其内地北尽边墙,西距嘉峪,东齐海,迄岭而西,南交缅,通以中壤中岁,亩产二石五斗”(《安吴四种》卷七)。这种全国平均亩产量是颇高的,但无统计根据,无疑是不准确的。但包世臣讲求经世致用之学,为封疆大吏重视的幕僚,足迹达山东、湖北、江苏诸地,〈请史列传〉称他“善经济之学”。这个数据又应不是他信口开河,而是对各地平均亩产有普遍提高的一种反映。
清代前期的粮食生产,养活了四亿人口,同时,非农业人口增加,城市和市镇经济发展,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尽管有许多缺粮地区,除了由于土地过于贫瘠之外,大多是由于人口密度过大,工商业发展,或经济作物发展。整个粮价只是持续缓慢上升,道光间还出现二十多年粮价下跌。这都说明,清代前期的粮食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大体平衡的,或者说是偏紧的总量平衡。如果没有粮食平均产量的普遍提高,与出现一批粮食高产地区,这是难以想像的。
康熙间,唐甄说,“四海之内,日益穷困”。“虽年谷屡丰,而无生之乐”(〈潜书·存言〉)。这段话常被人引来论证清代经济的停滞与不景气。实际上,这是康熙朝一个短时间内,因市场缺银,不是物资供给不足,特别不是由于缺粮,唐甄的话本身就说明这一点。因而引发市场萧条。被日本学者称为“康熙萧条”〔2〕)。吴承明教授亦有文论述〔3〕。不久,特别是到雍正间,情况即完全变化。所谓“民穷财尽”之说,是没有根据的。
二、从农民耕地规模看农业经济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秦国和汉代,采用大亩制,“五口百亩之家”耕田合今67市亩。即使明清地主之家,多数也未必达到此数。至于农民的耕地,无论南北大抵都降到十亩以下。农民基本生产条件的这种变化,就是明清时期经济停滞的根源。
明清时期,农民耕地减少,这是不争的事实。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有必要首先重温恩格斯的一段话:“小农,是指小块土地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4〕这是说,个体农民的耕地规模具有自己的天然界限,全家力量所能耕种的土地,是他耕地规模的上限;养活全家所需的土地,是他耕地规模的下限,是不能任意扩大和缩小的,特别是不能任意扩大的。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后,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个体农民的耕地规模一般是趋向扩大。而在封建社会的手工工具条件下,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却会导致农民耕地规模趋向缩小。这是因为,耕作从粗放到集约化,复种指数的提高,粮食高产作物如水稻和经济作物的发展,都要求在单位面积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农民一家所能耕种的土地面积必然随之缩小。正是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个体农民的耕地规模,确比前代大大降低。
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家庭,通常有家庭成员四五人,有一两个劳动力,大都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即所谓“五口之家”,清代也大体如此。为当地自然条件和耕作制度所决定,个体农民的耕也规模在各个地区是不相同的。
在南方各省,如江南地区,康熙间,靳辅经过调查,向皇帝报告说,“臣访之苏松嘉湖之民,知壮夫一丁止可种稻田十二三亩”(《清经世文编》卷二六)。张履祥也说,嘉湖一带,“吾里田地,上农夫一人止能治十亩”(《补农书》)。凌介禧也说,“一夫之耕仅十亩,力或不及,雇工以助之”(《程德安三县赋考》)。嘉庆间,章谦存还说到了佃农,他说,佃农“工本大者不能过二十亩,为上户”(《清经世文编》卷三九)。光诸间,陶煦说,“上农不过任十亩”。“佃农而一家力作,夫耕妇馌,视佣耕者力胜,或可逾十亩以外”(《租核》)。甚至到民国年间,情况也无多大变化。抗日战争前,费孝通在吴江开弦弓村调查,一个普通农户的耕作能力为稻田七亩(《江村经济》)。黄炎培在川沙县调查,大概夫妇二人,两三个幼童帮助,可种田十亩,但农忙时仍需雇工(民国《川沙县志》卷五)。
在湖南,康熙间,长沙县农民耕田,“大率三十亩”(嘉庆《长沙县志》卷一)。到嘉庆道光间,“佃农终岁勤劬,竭一人之力,可种谷百石”(《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六,李象鹍文)。按一般亩产三四谷计,大约为二三十亩。在湖南南部永州、道州一带,“上农夫种田二三十亩”(同治《祁阳县志》卷四),或“大抵上农夫一人止能种十余亩,否则多雇长工,始能毕务,盖其艰如此”(光绪《道州志》卷十)。这是一个农户只能种田十余亩到三十亩。
在江西与四川的平原地区,大致与湖南差不多。江西新城县一带,“中夫治田二十亩,老弱佐之,可以精熟”(《安吴四种》卷七下)。在四川云阳县一带,“大抵良农一人,足耕出谷二十石之田”(民国《云阳县志》卷十三)。这里乡斗比仓斗约大一倍,出谷二十石之田,约为十余亩。
在北方各省,乾隆间,山东巡抚阿里衮说,“北方多旱田,易种,一夫亦不过二十亩”。他反对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提出地主应多召佃户,使“约计一夫二十五亩为率”(《乾隆实录》卷三二三)。河南巡抚尹会一也是这样,要求地主对佃农“量力授田,每佃所种,不过三十亩”(《清经世文编》卷三六)。嘉庆间,朱云锦也说,“一夫之力,耕旱田可三十亩,治水田不过十亩,而亩之所入,水较旱可倍增”(《豫乘识小录》卷上)。河南南阳县就是如些,“凡农治田人三十亩,水田则减三之一,而所收倍”(光绪《南阳县志》卷九)。这说明,种旱田,一个农户力能种二十多到三十亩,种水田可十亩左右。
有些地方自然条件较差,又实际一年二熟,农民耕地还要少一些。如陕西城固县,“农一岁两获,所重惟秋,且土原水深,一夫田不过五亩,农无闲工,亦无余粟”(康熙《城固县志》卷二)。河南嵩县,“水田,上农仅治数亩,人自为力”(乾隆《嵩县志》卷一四)。
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粮食亩产提高,又加以农民种植经济作物,从事家庭手工业生产,附加值高,收益增加。因之农民养活一家人口最低限量土地也必然随之减少。
从南方各省专种粮食的农民来看,在江南地区,靳辅在上述奏折中说,种田十二三亩的农户,“其岁收粒米,肥地不过三十余石,瘠地亦可得二十石。以每人每日食米一升科之,则三十余石者可食九人,而二十石者可食六人”。这是说,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种肥地六亩左右,种瘠地十亩左右,即可解决一家的口粮。
张履祥也说,“荡田虽瘠,二亩当一亩,百亩之土,可养二三十人“(《杨园先生全集》卷五)。这种湖荡滩地之“瘠”,是相对于江南地区的肥沃田地而言的,实际上相当于这里的一般田地。这就是种这类瘠地十余亩,也可以满足一个五口之家的口粮。
在湖南,王夫之说,“以食七人准之,则岁获略止四十九石。今南方稻田,罗获上田不过十二亩,下田不过二十亩”(《噩梦》)。按五口之家折算,种上田八亩多,下田十多亩,也可保证一家口粮。
前面只是说了解决一家五口的口粮需要多少耕地,下面再进一步考察满足五口之家生产与生活消费全部需要要多少土地。仍以专种粮食的农民来看,在湖南安福县,“贫民五口之家,佃田二石,中熟之年,俯仰足以自给”(同治《安福县志》卷三十)。前面说过,田二石约为二十亩。该省醴陵县及其邻近的江西萍乡县,“农夫八口之家,耕不过二三人,田不过十数亩,收不过数十石,完官租,应公役,又私自戚里往来,庆吊相仍。……一家男女长幼衣食嫁娶皆出其中。其俭者析薪数米,尚足自给”(同治《醴陵县志》卷一)。这是十余亩至二十亩即可养活一家。
在湖北,汉川县是“地狭土瘠,八口之家,所耕不过三二十亩。天灾水旱,犹不至如豫者之困,则樽节未忘,而盖藏有恃耳”(同治《汉川县志》卷二十)。这是种田七八亩至十七、八亩,即可养活一个五口之家。
在四川安县,“同治光绪年间,农业最发达,虽佃耕之家,种田二三十亩,或十余亩,皆足以赡家门,而自业自耕者可知”(民国《安县志》卷五十六)。佃农养活一家只要种田十余亩至二三十亩,自耕农要更少得多。
在广东番禺县,“八口之家,耕腴田者须及十亩,方克赡族。硗田则不足矣”(宣统《番禹县志》卷一二)。这可能是亩产量高,又有多熟制收入的关系。
在北方各省,由于自然条件差别大,养活一个五口之家的耕地规模差别也大。在陕西县,康熙间,有井灌和两收之利的田地,农民“十口之家,能灌田三亩,得谷十余石,合以夏获之留余,便可终岁无饥”(雍正《陕西通志)卷九三)。这是只要少量田地即可解决一家日粮。
至于满足全家生产和生活的全部需要,在河南河内县是,“家有百亩,计亩所出,百指之需,足以有余”(道光《河内县志》卷十二)。这是一个五口之家,如果只求温饱,不求富裕,不要五十亩地,即可做到。河北望都县是,“均匀计之”,“须六亩可养一人”。“非有六亩之田,不足供一人之用“(光绪《望都县乡土图志》)。这足三十亩地可养活一个五口之家。
以上说的都是专种粮食的农民,农民如果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家庭手工业生产,养活一家的土地需要量更大大降低。
例一,湖南桂阳县,地属山区,这里上等田亩产谷四石,人有一亩,“八口之家得三十二石,易钱五六十千”,加上”桑麦鱼莱诸物之利”(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五),便可过活。
例二,在江南地区,“民力田,佃十五亩以上者称上农,家饶给矣。次仅五六亩,或三数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何者?男子力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薛福保文,《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一)。
例三,在陕西三原县,“县北二峪左右,水泉滋润,种植蔬果,其利较厚。然中人之家,不能逾十亩,勤力作,犹未为累。一遇旱虐,维正难供”(光绪《三原县志》卷四引康熙县志)。
例四,在河北南宫县,明代已是,“万历邢志云,谷足食,秸足刍。木棉梨枣之饶,估客转贩,岁入不资。十亩之田,一夫力作,可赡足岁”(道光《南宫县志》卷六)。
如上所述,江南种桑养蚕、纺棉织布的农民,养活一家有五六亩田,甚至三数亩田即可。湖南山区,种桑种菜农民,则只要四五亩地。在陕西河北,种蔬果木棉的农民,也只要田地十亩。许多记载,特别是民国间的调查说明,大量农民的耕地,无论在南方和北方,都没有达到他们力能耕种的规模,除了确有一部分贫困农民之外,主要就是由于有了多种经营的收入。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封建社会人口的增加,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但耕地面积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虽可以改良,却不能创造,难以有相应的增加。按人口平均的耕地面积,也会出现缩小的趋势。但是,清代人口与土地的矛盾,是否已经达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出现了所谓“人口爆炸”了呢?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应当看到,随着城市和市镇经济以及手工业的发展,非农业人口增加,平均每个农户耕地下降的程度,并不如平均每人耕地下降程度那么大。江苏浙江两省,是人口密度最大,耕地最紧张的地区,就是到1946年统计,平均每个农户还能有耕地16.9亩和13.2亩,仍大大超过在集约耕作方式下每个农户力能耕种的规模。
同时,由于多熟复种制度的推广,复种指数提高,播种面积,实际上超过了耕地面积,这就会大大缓和人口与耕地的矛盾。从整个清代来说,当时的耕地面积与种植面积,与传统农业的需要基本上还是相适应的。人口与土地的矛盾并不如人们所宣扬的那么大。直到近代还是如此。对此,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的考察〉〔5〕一文中,曾有论述,可资参阅。否则,何以解释基本上仍是传统农业的中国今天: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
清代农民耕地规模的减少,我是将它作为农业生产力提高的一种反映。但一时难以作出与明代,以至唐宋的比较,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但可以肯定,秦国和汉代以67市亩耕地,只养活五口人,是农业生产力低下的一种反映,是不值得称道的。
三、从农民收入看农业经济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据李悝的估计,当时农民为应酬广泛的社交活动,要支出900钱,占其全年收入的1/15。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述的商品经济发达的程度后代难以比拟,以致使一些历史学家把秦汉视为商业资本主义。这两段文字紧密相连,如果揣测不错,作者是认为农民的商品交换活动,支持了当时繁荣的商品经济。西汉初年,确有一段时间商品经济繁荣。这主要是当时的豪强大贾,乘西汉政权崇黄老之术,少干预经济生活的机遇,利用“放流人民”、“亡命者”“奸猾”、“僮”以及“役贫”等廉价劳动力,进行大规模冶铁、铸钱、煮盐和农牧业生产,以致可使“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这当然不是说农民的商品交换活动,对当时的商品经济繁荣不起作用,但不可否认,在当时商品生产与交换中起主导作用的却是豪强与富商大贾。
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生产发展,是清代经济超越前代的又一重大成就。首先是棉、丝、烟、茶、蔗、果、油料等农产品的商品生产有很大发展。其发展水平,因限于资料不足,难以量化。不过当时人对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也作过一些估计。康熙间,靳辅说,“凡方千里之地,实有田三百六十万顷。或其间有种棉花、蔬果、菱荷、药饵之类,以其非系五谷,姑再除四分之一,计地九十万顷外,有田二百七万顷”(《清经世文编》卷二六)。他这是就,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约占全部耕地的25%左右。对当时第一大经济作物的棉花,嘉庆间,吴熊光说,“自木棉之利兴,田亩已去十之二三。然衣食并重,势难偏废”(《伊江笔录》上编)。这是说,棉花种植面积,约占全部耕地的20-30%。烟草,是当时第二大经济作物,同治间,李榕说,“种烟之害,及于稼穑,不过十分之一二,民间之食,不尽出此”(《十三峰书屋全集》卷三)。这大约是说,烟草种植面积不过是粮食种植面积的10—20%。他们的这些估计,只是平日所见所闻的一种概括,并无统计根据,当然很不准确的,实际上是偏高的。但也说明经济作物确有很大发展,足以引起当政者的重视。
其次,手工业生产也出现了一个与农民经济相结合,向农村扩散的趋向。棉纺织、丝织、造纸、榨糖、编织等农民家庭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也有很大发展。这都使农民成为社会商品的主要供应者。
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益。许多经济作物的种植,要占用粮田,因此文献记载中大都参照种粮来计算收益。如棉花,江南棉区是,“利在棉花梭布,较稻田倍蓰”(《安吴四种》卷二六)。河南棉区是,“收花之利,倍于二麦”(乾隆《巩县志》卷七)。河北棉区是,种棉“岁无大水,其利倍入”(康熙《河间府志》卷四)。山东棉区是,“五谷之利,不及其半”(康熙《兖州府志》卷五)。四川棉区是,“民相习植棉,其利倍谷”(光绪《潼州府志》卷九引道光《蓬溪县志》)。这都是说,种棉一般比种粮多一倍左右的收益。
蚕桑的经济收益较高。明万历间,桐乡县知县胡舜允说,“地收桑豆,每四倍于田”(嘉庆《桐乡县志》卷四)。清初,海宁陈确说,“今中田一亩,岁出米麦豆三石以上,腴田出四五石以上,是一夫之食也。若夫桑麻瓜果之田,岁出一二十金以上,是数口之食也”(《陈确集》第336页)。张履祥也说,种桑,“地得叶,盛者一亩养蚕十数筐,最下二三筐,米贱丝贵时,则蚕一筐,即可当一亩之息矣。米甚贵,丝甚贱,尚还与田相准”(《补农书》下)。乾隆间,乌程县施国祁说,“蚕桑利三倍”(同治《南浔镇志》卷一)。蚕桑收益,因年岁丰歉不同,差距颇大,与种稻相比较,一般有三四倍的收益,是大致可信的。
种植烟草的收入也高。方苞说,种烟之种,“视百疏则倍之,视五谷则三之”(《方望溪文集》集外文卷一)。在福建,“种禾只收三倍利,种烟偏赢十倍租”(张凤翔:《种烟行》,康熙间在福建作。《国朝全蜀诗钞》卷八)。在四川,种烟,“大约终岁获利,过稻麦三倍”(彭遵泗:《蜀中烟说》)。在甘肃,“居民业此利三倍,耕烟绝胜耕田夫”(舒位:《兰州水烟篇》)。这是种烟比种稻约有三倍左右的收益。
种植蓝靛收益也大。乾降间,浙江海盐县,农民种靛,“获其价值,数倍于谷麦”(乾隆《海盐县续图经》卷一)。后来种者日多,收益有所下降。嘉庆间,贵州黄平州是,“靛之为利,较之种杂粮者,不啻倍之”(嘉庆《黄平州志》卷四)。道光间,四川仁寿县,种靛“其利倍于种谷”(道光《仁寿县新志》卷二)。同治间,江西乐平县,“种菜种靛,出息更倍”(同治《乐平县志》卷一)。湖北来凤县,“种此者,利倍于农”(同治《来凤县志》卷二九)。收益下降之后,也还有一倍之利。
茶、果、木等产品,在山区、丘陵间种植,大都不占用耕地,文献记载中一般不与种粮食作比较,只是说“利亦巨”,“利甚厚”等等。
家庭手工业生产收益更为可观。如以棉纺织为例,在江南地区,康熙间有人说,“贫民业在纺织者,竭一日之力,赡八口而有余”(康熙《紫隄村志》卷首。)。乾隆间,有人说,“一手所制,若布、若带、若巾帨,易粟足活三口,三手事事,则八口无虞”(光绪《通州直隶州志》卷一引乾隆州志)。还有人说,“一人一日之功,其能者可食三人,次亦可食二人”(《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辑,江苏巡抚庄有恭奏)。
下面补充点具体事例。
例一。种棉。河北省,“直属地亩,惟有井为园地。园地土性惟宜二麦棉花。以中岁计之,每亩可收麦三斗,收后尚可接种秋禾。棉花每亩可收七八十斤,其余不过种植高粱黍豆等项,中岁每亩不过收五六斗。计所获利息,井地之与旱地,实有三四倍之殊”(乾隆《无极县志》卷之末)。这是井浇地种棉种杂粮两熟,比一般旱地多三四倍收益。
例二,种烟。江西安远县,“如田一百把,除牛税谷种及所赚之外,纳租十二桶。种烟,每百把可栽一千本,摘晒可三百斤。价钱每百斤四千文,价贵六千文不等。新稻出,每桶三四百文不等,将烟一百斤以还租,仍获二百斤之利”(乾隆《安远县志》物产志)。按地租为秋粮收获量的一半计。田一百把交租后,剩下粮食十二桶,值三千六百文至四千八百文。产烟交租后,余烟二百斤,值八千文至一万二千文。这是种烟所得为种稻所得的二倍多。自耕农不用交租,则其种烟所得,约为佃农纳租后种稻所得的三倍多。
例三,种蓝靛。河南嵩县,旱田“如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乾隆《嵩县志》卷十五)。因不知粮价,难以具体折算。但从“利反倍多”一语,可知种蓝比种粟至少有一倍以上之利。
例四,棉纺织。山西寿阳县,“布一匹,旧长三丈六尺,今长三丈四尺。健妇一岁得布五十匹。一布余钱可得百五十,计五十匹得钱七千五百余钱,得五十二三丈余布”。布“出本邑者,农人所需较东布(河北产的布,俗称东布——引者)为多。余布鬻于北路,每尺钱二十上下”(《马首农言》)。此段文字,不易读懂,不敢妄解。张履祥说,家有织妇,“织与不织,总要吃饭。不计工食,自然有赢”。一年织布五十匹,总是一个不小的收益。
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和从事手工业商品生产,可以增加收入,以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这就会导致家庭货币开支的增加。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说,“考三代时,民有常业,其粟米布帛鱼肉疏莱,莫非力自致,用钱极少。至李悝平粜法,计民一岁用钱只一千以上,已为多矣。三代尚不及此。今则百货轻重之值皆以钱定。嵩人率耕读两途。士享其租所入,农食其田所出,无他生业也。然以输贡献则需钱,以供宾客修六礼则需钱,一切日用蔬菜柴盐之属,岁需钱十之五六”(乾隆《嵩县志》卷一五)。所以他要求农民既要“务本”,生产“谷米布棉”;又要种植经济作物,以“兼权钱币”。“岁需钱十之五六”颇费解。或可理解为家庭开支中用货币的支出占50—60%,其余部分可以用实物支出。就是撇开这一句不论,从上下文看,清代农民用钱较李悝时农民为多的意思是明显的。
西方经济学中的恩格尔定律认为,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其中用于食物支出的比重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增加,饮食费用在收入中所占比重会越小。后来又经过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如果家庭收入不变,食物支出的比重有增大的趋势。如果家庭收入略有增加,食物支出的比重可能增大,只有在达到相当高的平均食物消费水平时,收入的增加才会导致食物支出的比重下降。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的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即思格尔系数,从1990年的54.2%,下降到50%。我曾经对清代农民的消费作过一点粗略考察,清初,江南农民每年的生活消费支出中,粮食支出约占55%,副食支出约占21%,即食物支出约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76%。到清末,粮食支出下降为54%,副食支出上升为29%,食物支出在生活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也上升为84%(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这是由于农民饮酒食肉增加的缘故。这是属于家庭收入略有增加,食物支出比重可能增大的那种情况。我的这种估算,难说是很准确的,只能说可能反映一种趋势。
根据李悝的那一段记载,这户农民食物支出中的口粮支出,即占其总收入的60%。其粮食支出在生活消费支出中的比重还会更大。并且这户农民钱“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这些都说明,当时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比清代江南农民要低许多。
我曾经说过,到清代前期,自耕农已基本上获得了迁徒、种植、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和产品,以及占有土地等各种自由权利,发展成为土地和其他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在定额租制、押租制和永佃制三位一体的租佃制度下,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得到比较彻底地分离,佃农才以自己所能达到的高度,成为自己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他们才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
我又曾经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这种双重结合是农民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这种生产模式在清代臻于成熟。它能有效地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在维持我国众多人口的生活,和开拓商品市场上,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以上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1993年第3期)。
清代农业经济的巨大成就,与农民经济的上述发展,是完全分不开的。我又曾经指出,封建时代是小农经济的时代。小农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比欧洲封建社会更显得光辉灿烂的根本原因(见《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应当说,不论是明清时期的农民,还是唐宋时期的农民,还是秦汉时期,都曾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毋庸厚此薄彼。
注释:
〔1〕《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585页。
〔2〕岸本美绪:〈康熙年间的谷贱问想〉,见〈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
〔3〕吴承明:《十八与十九世纪上叶的中国市场》《货殖》第三辑。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98页。
〔5〕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