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典小说中“阶级”的争鸣与确定_小说论文

中国古典小说中“阶级”的争鸣与确定_小说论文

文言小说“类”的争鸣与厘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言论文,小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29(2008)02-0036-06

文言小说的“类”是一个看似清楚而实则模糊,同时又困惑文言小说研究的关键问题。之所以说“看似清楚而实则模糊”,乃因惯常志怪、志人(轶事)、传奇并不是文言小说“类”的确定区分——因为它们之间题材、体裁本就模糊。之所以说“又困惑文言小说研究”,是因为文言小说“类”的区分决定了文言小说“什么是”和“是什么”的问题:“什么是”即弄清哪些属于文言小说,排除“非小说”,在这个比较确定的条件下来探讨文言小说的文艺学特征,即“是什么”。前者是前提,直接牵连后者;后者则是对前者的研判与总结,并回归前者指导前者。二者虽有先后的逻辑序列,但一经生成就模糊时间概念而共生。所以,“类”之区分解决不好,研究文言小说“什么是”和“是什么”都无从谈起。

这个问题也为文言小说类型学研究所重视,于是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一种做法是,把文言小说作为文学体裁概念,坚持“小说”的特性——想象虚构性质的、非真实的叙事文学,以此来区分小说与非小说及其类别,并以作品是否具有构想为标准来区分文言小说的“类”,把文言小说分为二:一为有构想之作品,文学史的线索可从唐人着意好奇到蒲松龄的孤愤之书;一为无构想之作品,文学史的线索可从魏晋以来的志怪志人到明清以降的大量记录性著述。当然,如果仅拘泥于构想,后者则不为小说。但在中国文学中,后者比前者的量大得多,从中国文学的具体情况出发,后者仍应称其为小说。

一种做法是,不纠缠于文言小说的“类”,笼而统之称为“古小说”、“古体小说”或者“文言小说”。当然,语言的文言形式,以故事为主述内容,是阐述的依据。比如,程毅中等编、中华书局版的《古体小说钞》,史仲文等编、北京出版社版的《中国文言小说百部经典》,乃至较早的鲁迅的《古小说钩沉》,可以视为这一做法的直接体现。这种模糊方式本身没有处理“什么是”,所以,研究文言小说者要以此为依据去探讨“是什么”时就难以准确把握。

一种做法是,“面对漫无边界的文言小说史,不妨确定两个坐标:以魏晋南北朝的志怪与志人、唐传奇、再到清代的《聊斋志异》这一文学史家们公认的文言小说主线为纵坐标;以文言小说与白话小说的比较为横坐标。这样,或可大体描述两类小说的基本区别。”[1](P2)这种做法提供了文言小说公认的主线,有利于区分文言小说与白话小说,但没有明确或者忽略了文言小说“类”的厘定。

以上是关于今人如何对待文言小说“类”的最主要办法,“各行其是”为多,似乎没有多少争鸣,更无法求得同一。不过,在这个问题上,从文言小说的初期到高峰到衰微就一直在进行着,其争鸣是在对“类”的不同厘定中进行着。

我们就沿着前人对文言小说“类”的观念与分类做法,探讨文言小说的类目厘定,或许可以得到某些启发。

在中国文学史上,真正具有小说“类”的区分的是班固的《汉书》。班固在所著《汉书·艺文志》中记录了春秋以来与诸子九家并存的“小说家”。列出具体的篇目有:

《伊尹说》二十七篇。(其语浅薄,似依托也。)

《鬻子说》十九篇。(后世所加。)

《周考》七十六篇。(考周事也。)

《青史子》五十七篇。(古史官记事也。)

《师旷》六篇。(见《春秋》,其言浅薄,本与此同,似因托之。)

《务成子》十一篇。(称尧问,非古语。)

《宋子》十八篇。(孙卿道宋子,其言黄、老意。)

《天乙》三篇。(天乙谓汤,其言非殷时,皆依托也。)

《黄帝说》四十篇。(迂诞依托。)

《封禅方说》十八篇。(武帝时。)

《待诏臣饶心术》二十五篇。(武帝时。)

《待诏臣安成未央术》一篇。

《臣寿周纪》七篇。(项国圉人,宣帝时。)

《虞初周说》九百四十三篇。(河南人,武帝时以方士侍郎号黄车使者。)

《百家》百九十三篇。

右小说十五家,千三百八十篇。[2](P1744-1745)

据班固《艺文志序》自述,《艺文志》是根据刘向《别录》、刘歆《七略》“删其要”而成的,故其对于“小说”及其“类”的观念基本代表了刘向至班固这一时段汉人的思想。实际上,班固的上述罗列,范围相当宽泛,应该说文献目录学的意义大于小说“类”的意义。如果要对班固上述罗列寻找小说“类”的分别,有“依托”、“因托”、“迂诞依托”类:《伊尹说》、《师旷》、《天乙》、《黄帝说》;有“考”、“记”的“古史官记事”类:《青史子》、《周考》、《臣寿周纪》;有“问”、“言”意类:《务成子》、《宋子》。其他没有明显提示语者可据“术”、“方说”似乎入于“迂诞依托”类。不过,以上分类相当勉强。由于班固对“小说”分类并无明确意图,也就没有提供分类的依据。加之,班固所列小说十五家,到隋时已经全佚,无法从内容上加以研判。鲁迅认为:“惟据班固注,则诸书大抵或托古人,或记古事。托人者似子而浅薄,记事者近史而悠谬者也。”[3](P166)注释语就成了重要的提示语,显然容易导致揣摩不当。但是,班固锁定了“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以此来界定“小说”,准确说是文言小说,则为历来史学家所沿用。即把不本经典的记录比为“小道”,叫着“小说”,把琐闻、杂记、考证、辨订等无类可归者,一律称为“小说”。

后《隋书·经籍志》也称“小说者,街说巷语之说也”,仍然沿用“道听涂说”,引用“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致远恐泥’”来评价所谓之“小说”。[4](P1011-1012)但是,同样由于没有明确的“类”的区分意图与标准,使得今人认为是小说的作品却并未列入子部“小说”类。比如,干宝《搜神记》、刘义庆《幽明录》、刘敬叔《异苑》、郭子横《洞冥记》、王子年《拾遗记》等入史部“杂传”类,张华《博物志》入子部“杂者”类,像这些作品与所列“小说”类作品很难找到“为什么是与不是”的区分标准。

到欧阳修《新唐书·艺文志》列“小说家类”三十九家,四十一部,三百八卷(失姓名二家,李恕以下不著录七十八家,三百二十七卷)。虽然,对于什么是“小说”《新唐书·艺文志》未置一词,但是把张华《博物志》《列异传》、戴祚《甄异传》、祖冲之《述异记》、干宝《搜神记》、祖台之《志怪》、孙氏《志怪》、荀氏《灵鬼志》、刘义庆《幽明录》、东阳无疑《齐谐记》、吴均《续齐谐记》、王延秀《感应传》、陆果系《应验记》、王琰《冥祥记》、王曼颖《续冥祥记》、颜之推《冤魂志》《集灵记》、侯君素《旌异记》、唐临《冥报记》首次列入小说类中,似乎怪异是其较为明显的标准,收录的牛僧孺《玄怪录》、《补江总白猿传》等唐人作品,就有以类相从的感觉。而把今人认为不是小说的作品诸如陆羽《茶经》、张又新《煎茶水记》、封演《续钱谱》录入小说类,又觉得没有明确的标准。[5](P1539-1543)

可以说,从班固《汉书·艺文志》以降,到《隋书·经籍志》再到《清史稿·艺文志》等史志著录中,有关小说的论述及罗列,观点与方法同班固《汉书·艺文志》大同小异,主要区别在于篇目增加,叙录更细,而对于小说“类”的区分一直还是不十分明确。

唐人刘知几于《史通》中认为:“小说”,“其流有十焉”,这是比较明确的关于小说“类”的论述。刘知几以为小说是“自成一家而能与正史参行”的“外传”,故名之为“偏记小说”。然后对“偏记小说”进行了分类:“榷而为论,其流有十焉:一曰偏记,二曰小录,三曰逸事,四曰琐言,五曰郡书,六曰家史,七曰别传,八曰杂记,九曰地理书,十曰都邑簿。”[6]然后,刘知几对每一类详加说明,并例举作品进行评骘。刘知几一反前人小说入子部惯例,将小说入史部,是他有别于其他史学家的地方,不过这种作法也并未得到后来者的认同。就其分类而论,刘知几自己也面临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无奈之下,只好用“又案”来处理,分类标准也难以科学准确。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要对文言小说进行“类”的把握难度之大。但是刘知几以“偏记小说”为“史之杂”而认定了“以叙事为宗”是其特性,在评论中指出的诸如“言多鄙朴”、“真伪不别,是非相乱”、“诋讦相戏”、“亵狎鄙言”、“罕闻爱异,苟谈怪异”、“务述妖邪”、“烦而且滥,博而无限”等,这些虽为对文言小说的批评之言,但无意中非常接近了小说的特点。可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相当数量的文言小说并不仅仅是“以叙事为宗”,比如,纪昀的作品,蒲松龄作品的部分,等等,作品的叙事性常常为评骘议论所包裹。加之,刘知几所论列,主要是唐人传奇繁荣之前的作品,故其概括的“类”的借鉴价值也就是有限的。

从宋元至明清,随着白话小说的产生,小说的虚、实理论得到更深入的研究。这些理论进一步影响到对于文言小说“类”的观念,胡应麟可为代表。胡应麟给小说以“类”的划分如下:

小说家一类,又自分数种:一曰志怪,《搜神》、《述异》、《宣室》、《酉阳》之类是也。一曰传奇,《飞燕》、《太真》、《崔莺》、《霍玉》之类是也。一曰杂录,《世说》、《语林》、《琐言》、《因话》之类是也。一曰丛谈,《容斋》、《梦溪》、《东谷》、《道山》之类是也。一曰辨订,《鼠璞》、《鸡肋》、《资暇》、《辨疑》之类是也。一曰箴规,《家讯》、《世范》、《劝善》之类是也。谈丛、杂录二类,最易相紊,又往往兼有四家,而四家类多独行,不可掺入二类。至于志怪、传奇,尤易出入,或一书之中,二事并载,一事之内,两端俱存。姑且举其重而已。

小说,子书流也。然谈说道理,或近于经,又有类注疏者;纪述事迹,或通于史,又有类志侍者。他如孟棨《本事》、卢瑰《抒情》,例以诗话、文评,附见集类,究其体制,实小说者流也。至于子类杂家,尤相出入。郑氏谓古今书家不能分有九,而不知最易混淆者小说也。[7](P25)

胡应麟充分认识到了古来小说从概念到“类”的区分相当混杂模糊,不仅涉及到与经史有关的内容,而且还有诸如文学评论的诗话文评等。到底如何界定与划分,胡应麟首先对史籍目录中的小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耙梳考辨工作,比如,对张衡《西京赋》“小说九百,本自《虞初》”说法的澄清、对薛综“小说,巫医厌祝之术”注解的分析、对《汉书·艺文志》所列《虞初周说》的考辨,等等。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对典籍论列的小说作出了六个大“类”的区分。应该说,从胡应麟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极力明确小说“类”的区分的用意,但遗憾的是,胡应麟对于六个类,每一个类只列举了四部代表性作品,没有作出理论上必要的阐述,且继续沿用小说“补”的史家观念,把箴规、辨订一类也列如小说,又可看出其分类的不严密。后来,纪昀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小说家类”中就删除了箴规、辨订类作品。不过,胡应麟承继了唐、宋、元把传奇作为小说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类”的观念,在厘定时继续肯定传奇为小说的一个特“类”,并追其源流“《飞燕》,传奇之首也”。(纪昀把传奇排除在“小说家类”之外反而比胡应麟落后了)特别是胡应麟从小说发展历史角度指出“小说,唐人以前,而藻绘可观。宋人以后,论次多实,而彩艳殊乏”,认识到“纪述多虚”与“彩艳殊乏”是时代更迭,文风变换,而决不是由“虚”到“实”的简单变化。所以,在胡应麟看来,“虚”与“实”似乎不应该成为厘定小说及其“类”的依据。这对于斤斤于“虚”与“实”来认识中国小说应该是有修正意义的地方,值得借鉴。

清代纪昀在编纂《四库全书》时对于文言小说“类”的界定,几乎具有终极的总结意味,一是纪昀在“小说家类”中,白话小说一概不录,所指称者,于文言小说有专门意义;一是作为御书工程和纪昀在文学界的地位影响,《四库全书》对文言小说的归类既代表了官方的声音,也代表了当时大部分文人的共识。

张衡《西京赋》曰:“小说九百,本是虞初。”《汉书·艺文志》载《虞初周说》九百四十三篇,注称武帝时方士,则小说兴于武帝时矣。故《伊尹说》以下九家,班固多注依托也。然屈原《问天》杂陈神怪,多莫知所出,意即小说家言,而《汉志》所载《青史子》五十七篇,贾谊《新书·保傅篇》中先引用之,则其来已久,特盛于虞初耳。迹其流别,凡有三派:其一叙述杂事,其一记录异闻,其一缀辑琐语也。唐宋而后,作者弥繁。中间诬谩失真,妖妄荧听者,固为不少;然寓劝戒、广见闻、资考证者,亦错出其中。班固称小说家流,盖出于稗官。如淳注谓王者欲知闾巷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然则博采旁搜,是亦古制,固不必以杂冗废矣。今甄录其近雅驯者,以广见闻。惟猥鄙荒诞,徒乱耳目者,则黜而不载焉。[8]

根据这个分类,纪昀于书中录有“杂事之属:八十六部,五百八十一卷”,“异闻之属:三十二部,七百二十四卷”,“琐语之属:五部,五十四卷”。纪昀把文言小说烦琐的分类归之为杂事、异闻、琐语三类,去繁就简,易于把握,且如前面所言,把箴规、辨订类作品排除在小说之外,是较为得体的做法。

仔细分析,纪昀的分类似乎首先是以内容为主要依据。杂事类是以记人叙事为主,如《西京杂记》、《世说新语》入杂事类;凡涉鬼神怪异之事,则入异闻类,如《山海经》、《搜神记》;而琐语类较之上述二类则界限又很模糊,可能只是语言更简单,亦更琐屑,如《博物志》、《述异记》入琐语类。但它们在内容上放入前二类又没有什么不可以的,“琐语”为小说的一个大类又显见出分类的不确定性因素。第二,把所谓的“笔法”作为是否为小说的硬杠子,亦即小说的笔法应该是“著书者之笔”,而不能用“才子之笔”。从其门人盛时彦所写《姑妄听之跋》中可以看出,“著书者之笔”是“小说既述见闻,即属叙事,不比戏场关目,随意装点”。“才子之笔”是指“燕昵之词,媟狎之态,细微曲折,摹绘如生”。[9](P182)如此一来,记叙委曲宛转,被众多研究者认为有“真”小说意味的传奇划定在小说之外而不入其“类”,且如盛行一时的《聊斋志异》也由于“用传奇法而以志怪”,“一书而兼二体”未能进入“小说家类”。显失其当。第三,纪昀把小说的功能规定为劝世、补时、资谈助、广见闻,忽视了小说的情感审美特征,又把小说戴上“世教之书”的帽子而遭到非议。比如郭箴一指出,纪昀的要求,使得小说“以说理胜”,“且其目的为求有益人心,已失去了文学的意义”。[10](P445)胡云翼认为纪昀的主张导致其作品“皆属志怪,但体例已不似小说”。[11](P296)基于上述原因,钦定《四库全书》对文言小说的总结性分类,也并未得到后来者的认同。

再就以文言小说集成性图书面貌出现的著述,在文言小说“类”的问题上也相当烦琐复杂矛盾混淆。比如李昉等编《太平广记》五百卷“事以类聚”,全书采摭宏富,用书四百七十五种,按题材分为九十二大类,一百五十多个细目。如此繁复琐碎,让人难以把握,所以冯梦龙在编《太平广记钞》时,“为之去同存异,芟繁就简,类可并者并之,事可合者合之,前后宜更置者更置之。大约削简什三,减句字复什二,所留才半,定为八十卷”[12](P1775)。而就《太平广记》本身,是把没有故事性的一些杂著排除在外,可是明代编《五朝小说》又把《齐民要术》、《古画品录》、《诗品》、《禽经》、《竹谱》等归入小说类。从类书的范畴中仍然难以找到比较同一的规律。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文言小说的产生到发展过程中,对“类”进行区分把握的企图就没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究其原因,文言小说的创作演进到白话文运动之前就没停止过,特别是文人对文言小说的业余休闲及随意心态,使得文言小说从题材到笔法到体裁更加复杂多样,具体的“类”之间的界限也更加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无论官私著录,对于文言小说“类”的厘定标准多不同一,有从语言风格(对应于史家纪实语言)把握的;有从题材内容把握的;有从虚、实构想角度把握的;有从“补”的功能角度把握的。而其间又多所混同,许多区分常常为两可之间。上述现象的出现就不足为怪了。

鲁迅没有非常明确地系统地阐述文言小说的“类”,但我们从其《中国小说史略》的编目中可以得到启示。兹录与文言小说有关目录如下:第一编,史家对于小说之著录及论述。第二编,神话与传说。第三编,《汉书·艺文志》所载小说。第四编,今所见汉人小说。第五、第六编,六朝之鬼神志怪书(上、下)。第七编,《世说新语》与其前后。第八、第九编,唐之传奇文(上、下)。第十编,唐之传奇集及《杂俎》。第十一编,宋之志怪及传奇文。第二十二编,清之拟晋唐小说及其支流。省掉者为话本及章回小说部分。

从这个编目看,前四编属于探源,从第五编开始,我们可以看出鲁迅对于文言小说“类”的观念及处理办法:鬼神志怪书为一类;《世说新语》为一类;传奇为一类(应该注意的是,鲁迅特别区分了“传奇文”与“传奇集”,在鲁迅的表述中二者是有区别的);《杂俎》为一类。此后皆为“拟晋唐小说及其支流”。鲁迅的做法标准仍然不统一,志怪书与他书的区别在于题材,传奇与他书的区别在于文法,《杂俎》与他书之别则在于体裁。

不过,鲁迅把明清以降繁复的文言小说统之为“拟晋唐小说及其支流”。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中国文言小说从其产生到发展,历晋至唐,从笔法文风到价值趋向等方面产生了分野,而这个分野正好作为文言小说“类”的区分,意即“晋类”与“唐类”,后世之作是为追模与发展。当然,它们之间有交叉与互渗,我们不能把两大类理解为两条平行线,但也不能理解为先后承接性的一条线。

“晋类”,篇幅短小,粗陈梗概,仅呈大要,不作情节的曲折构想;语言简淡,不作细腻语与对话延伸;审美特征为回味与妙远。发展线索为由晋至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五种》集其大成。

“唐类”,篇幅曼长,记叙委曲;情节幻设,诡幻动人;语言藻丽,文辞华艳,所谓“施之藻绘,扩其波澜”;审美特征为以情动人。发展线索为由唐至清,蒲松龄的《聊斋志异》集其大成。

这样处理文言小说分类,就可以跳出对题材的繁复纠缠。事实上,文言小说的题材从其产生,就一直为志怪与志人(轶事)二类。虽然“小说亦如诗,至唐代而一变”,但题材本身“不离于搜奇记逸”,这是不争的事实,后来之文言小说也大多如是,所以,把文言小说分为“传奇类”、“志怪类”、“轶事类”或者“传奇类”、“志怪类”、“轶事类”、“杂俎类”,[13](P91-187)诸如此类做法意义不大。

为了使两个“类”的区分更为准确,尚须借鉴前文分析的古人对文言小说分类的几个积极成果。

首先,文本语言的文言形式,这是文言小说的必备条件。但是,并不是以文言所写,形式是文言的就是文言小说。这里必须强调文言小说文言语言的自身特征。班固所说“其语浅薄”、“依托迂诞”,《隋书》及两唐书和一些史书指出语言的可供观览,刘知几《史通》所指“言多鄙朴”、“诋讦相戏”、“亵狎鄙言”、“烦而且滥,博而无限”等,纪昀所说“简淡数言,自然妙远”,这些认识与论述,不仅区分了文言小说与纪实类语言的外在表征,而且也注意到了文言小说的语言个性。

其次,作为小说,必须明确“以叙事为宗”,非此,则不能目之为小说。文言小说虽然以“小”为其明显特征,但其故事的生动性则是史家观念与文学家观念所一致认同。他们在文言小说的分类研究中,无一不认识到文言小说的内容“必有可观”。所以,“以叙事为宗”是区分小说与非小说的界限,如是,则像箴规、辨订、茶经以及考据、典章、制度等实用文体及杂事类中的部分,当不入小说。

要之,区分是否为文言小说,应该把语言特征和“以叙事为宗”两结合;区分文言小说的“类”宜从风格上把握,这种风格是文言小说在发展中不同审美趋尚而自然形成,也就形成了文言小说不同的“类”——“晋类”和“唐类”。再在此大类的统摄下来厘定子目,看似简单化的处理,恰恰把握住了文言小说的发展规律。文言小说分类则不宜从题材上去把握,因为题材(包括许多原型故事)在文言小说中共享通用是客观的普遍现象。比如,志怪、志人题材并不为某一阶段所特有,而是文言小说中具有普遍特征的共同题材。从题材角度去划分文言小说的“类”只能使文言小说的类型研究更为繁琐甚至混乱。

收稿日期: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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