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卫玠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卫玠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访谈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华大学论文,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访谈录论文,经济管理学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魏老师,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本刊的采访。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有很深入的研究,在您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企业之间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魏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或者说在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有一点是应当肯定的,就是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也就是现在我们常说的服务型政府。为什么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上,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因为利益的创造者、整个社会的创造者,以及生产力的载体是企业,企业是能够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最主要力量,政府要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为企业服务。政府对企业的关系不是管理的问题,是服务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前提。我们看一个地区经济能不能发展,关键是看这个地区有没有能够为政府提供税收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一个地区大量地存在为政府提供税收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这个地区的经济就一定发达。

现在,我们有些人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有些人总认为他就是管企业的。实际上政府不是管企业的,是为企业服务的。这个观念我们一定要转变过来,如果政府不为企业服务,最终市场经济恐怕是难以实现的。所以服务型的政府观念我们一定要树立起来,不树立这种观念,作为生产力载体的企业就不可能得到发展,而且政府自身也不可能搞好。

我和好多政府工作人员聊天,我说如果你不去支持和爱护企业,你这个地方的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GDP就不可能增长起来,因为政府不是创造GDP的主体,创造GDP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不好就不能提供税收,没有企业交税,你这个地方就不会富裕。所以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最大的区别在于,市场经济是企业本位的经济,计划经济是官本位的经济。因此政府要为企业服务,要创建服务型政府。

记者:您说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但在现实中企业有很多问题还要到政府部门去审批。这就使主动权往往掌控在政府部门,审了之后,批也行,不批也行。这种审批与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不是不一致呢?

魏杰:这是一个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问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审批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审批是与服务型政府的身份不相适应的,就是说政府对企业的某些行政管理,不应当是审批制,而是备案制。政府在某些领域,确实拥有一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但是这种对于企业的管理,不是一种审批制,而是备案制。也就是说政府制定准入规则,制定完之后,谁符合规则谁就可以干,到政府备案,不是审批的问题,是备案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很快要放开我们的银行业,那么我们通过一个商业银行法,通过之后谁符合这个条件,谁就可以办银行,到政府备案就行。从前几年开始,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行政审批问题上,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改革,但是现在有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有许多应该是备案的而我们现在还是搞审批。

最近我们搞了一些调查,发现政府和企业好像对这个问题有的还不太理解。一位政府的负责人告诉我,说你们经济学界老鼓吹备案不审批,有些事情不审批不就乱了吗?我说你看一下凡是乱事的都是你们审批过的,企业的行为他得自我负责才行,自己负责才有内在约束,而不是外在强制,他得考虑外在的风险,所以乱与不乱不是你通过审批就能控制的。现在有些地方在取消行政审批改革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但也有问题出来了,有些企业告诉我,说原来我这个企业要盖几十个章子,现在只盖一个行不行,还有点紧张,盖一个章以后管不管用,一下子不被人审批还受不了了。所以,在转轨问题上,政府和企业双方都需要进行观念的调整。

记者:前不久,我们下基层,机关的朋友说他们最近忙坏了,书记、市长带队出去搞招商引资,而且每个部门都有招商的指标和任务,这种情况您怎么看?

魏杰:这种现象可以说很普遍。从理论上讲,政府和企业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活动主体。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一个是社会的生产主体,一个是社会的公共管理主体,各负其责。只要我企业经营没有违反法律,那么和政府就没关系;我政府依法管理,没有违反法律,和企业也没关系,大家的活动平台是法律。在都遵守法律的条件下,各负其责,各干各的,之间都没有关系。但是这一条在现实中还做不到,我们现在政府似乎干预太多了,企业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也和政府没有关系,但是他老琢磨企业和政府有关系,老琢磨要管管你。我下去考察的时候,有的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告诉我他们很累、很忙,我说你是很忙,但是我从来不理解你们,也不同情你们,为什么?因为你们是没事找事,你老跟企业家说,你一年利润要达到多少多少,这是企业的事,不是你的事,你们多管事,所以很忙。我研究过国外一些政府,他们比我们轻松多了,他们是各负其责就行了。比如说他们国家扩大出口的事,我们问他,在这方面政府做什么,企业做什么,他告诉我说政府只做一件事,就是创造良好的出口环境,我创造好这个外部环境,企业怎么出口跟我没关系,你爱出口就出口,我就是创造良好的出口环境,别的事我不管。后来问到他另一个问题,在吸引外资方面,你们的政府做什么,企业做什么,因为发展中国家都要吸引外资。他告诉我,政府吸引外资也是就做一件事,即跟出口一样创造良好的外资进入环境。怎么创造呢?主要修改两个法,一个法是外资法,外资法主要强调国民待遇,外资到了我们这里都是国民待遇,我不会歧视你;另外一个法叫作原产地产品法,什么是原产地产品法,就是你到我们这个地方生产的产品,如果符合原产地产品法,就是原产地的产品,而不是生产者国家的产品。我们是这样吸引外资的,我看你们吸引外资老是给外资优惠,你给外资优惠,对你本国就不公平了嘛,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准则。我想,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实际上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至于企业他怎么吸引外资,怎么出口,不是政府的事,而是企业的事,我们现在政府管得太多了,经常出现一些不该管的事,他非要来管一管。结果一管,不是解决问题,往往添乱。

记者:您谈到了添乱,我想起一件事。前不久一家媒体报道,说是某政府部门因为某企业违背了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就要把企业给封了,就像电视小品中说的要“马上封”,这种做法是不是有些不妥?

魏杰:首先应当肯定,“马上封”肯定是不妥的,政府机构里面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构,另一类是司法机构,凡是没有司法权利的政府行政机构,你不能随便查封企业的财产。如果你发现企业违反法律,你可以向司法机构起诉,但是你不能动手,这是前提。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点,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或者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个要遵守的要点。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对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企业完全可以起诉政府,你政府行政干预过度,我就可以起诉你,你干预失误我也可以起诉你。法律不仅仅是企业遵守的,政府也必须遵守。

记者:在计划经济时期,资源的配置都是由政府来实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提出要由市场来完成资源的配置,但在实际运行中,在很多方面的资源配置中政府还在发挥作用,这离我们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是有距离呢?

魏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再是资源配置的主体,资源配置主体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不是由政府来完成,而是由市场来完成。政府要退出资源的配置,按照世贸组织要求,一个国家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其中有一条标准,你的社会资源中的85%以上由市场来配置的时候,你才是市场经济同家,达不到这个指标不行。当然有些资源还是需要政府配置的,比如全世界讲的三种资源,一个是土地,一个是政府的消费,一个是公共建设项目。这三项资源往往政府会参与配置,但是政府参与配置,也必须采取市场经济的做法,而不能采取行政的做法。比如说土地不能批租,必须拍卖,拍卖是市场经济的做法;比如说公共建设项目不能审批,而是招标,招标是市场经济的做法;再比如政府消费,政府不能随便买东西,要搞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是市场经济的做法。就是说由政府参与配置的资源,土地、政府消费和公共建设项目也必须采取市场经济的做法。

记者:在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尽管权力已经大大地下放了,但在实际问题上仍给人感觉好些事情还是政府唱主角,如政府提出一个目标或者一个模式,然后企业就按这个目标或模式去努力,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魏杰:你说的是企业制度设计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你说的那种现象是正常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就不应再是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政府是仅仅提供外部环境的,企业制度怎么设计那是出资人的事情。现在我们公司法的修改已经沿着这个方向朝前走,已经没有那么多企业内部应怎么办怎么办的规定了,这是公司法修改的重要原则。凡是企业的内部制度设计,基本的秩序,出资人可以决定,政府不再规定你必须这样干或那样干,而是完全可以放开的。

与此相关的,政府不但不应是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而且政府也不应作为国有产权的所有者主体存在,这一点从现实上看是挺难的,因为我们现在这么庞大的国有资产,谁来代表全体人民作为所有者代表,如果不是政府的话,是谁?这方面的改革比较难。在国资委改革的时候,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国资委到底是什么性质,谁来管它。如果它还是政府的话,显然政企不分,政企不分就有问题了。如果国资委仍然是作为所有者跟别的企业竞争的话,你背后还是政府,别的企业没有政府背景就难以进行公平竞争。应该说国有产权代表的主体不应该是这个主体,那是谁呢?有人提出设立非政府法律机构,就是说这个机构不是政府,但是法律赋予它的权利,代表全体人民管国有资产。这个建议非常好,但改革还得慢慢来,估计可能还得需要一段时间。但是有一条是必须明确的,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不应该作为国有产权的所有者代表存在,如果有的企业有政府背景,有的企业没有政府背景,就谈不上公平竞争。当政府作为一个企业背景存在的时候,他肯定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他自己犯规不吹哨子,别人犯规他就会吹哨子。

记者: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上,现在学术界有一个词,叫“挤出效应”,您能不能解释一下?

魏杰:“挤出效应”,说的是企业在投资,政府也在投资,都在投资,在项目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投得太多了,就把企业挤出去了,就叫作“挤出效应”。政府的“挤出效应”一定要受到约束,怎么约束呢?我认为凡是公共产品投资,都应该是政府投资,凡是商务投资,都应该是企业投资,这是划分他们投资上的一个明确的界限。如果政府对企业的“挤出效应”太大,企业就没法发展。所以政府的“挤出效应”一定要受到约束,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记者:通过对您的采访,使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广大读者也会开卷有益,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刊的支持。

魏杰:谈的只是一点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也请你代我向《新长征》杂志的广大读者问好。

标签:;  ;  ;  ;  ;  ;  ;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卫玠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