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绩效评价的解释与反思_绩效目标论文

政府环境绩效评价的解释与反思_绩效目标论文

政府环境绩效评估的阐释与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绩效评估论文,环境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20年来,作为一种比较有效的环境管理工具,环境绩效评估在国际上已有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少数地方也开展了初步尝试。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洲开发银行(ADB)等国际组织先后开展了许多与环境绩效评估相关的环境评估与发展研究。2005年至2006年,原国家环保局与OECD合作对我国也进行了首次环境绩效评估。但从总体上看,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是一个新生事物,仍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明晰是非和达成共识,在实践中不断地开拓探索和恰当定位。

一、政府环境绩效概念剖析

理解政府环境绩效评估自然需要解释政府环境绩效概念,而后者又首先需要分析与明确政府绩效和环境绩效概念。

简单地说,政府绩效就是政府履行职能或政府管理活动的成绩、业绩和效率、效果。但是学界至今对于政府绩效内涵的具体内容解释仍然存在着不同视角和不同层面的解读,其分歧的关键也主要在于究竟如何定义“绩效”概念。若从语义上将绩效分解为成绩和成效,并认为成绩是指“工作或学习的收获”,突出主观评价之意;而成效则是突出工作或学习所造成的客观影响之意,这无非是强调绩效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之属性。而若将绩效剖析为既包括效率又包括效果的内涵,则意味着绩效既是指产出和投入之比的效率,也是指作为成果与目标相比的效果;而广义地说,“投入”既包括作为人类活动前提或背景的资源“投入”,也包括作为人类活动要素的资源“投入”,还包括人类活动过程本身的“投入”;“效果”既包括作为人类活动直接产物的效果,也包括人类活动引发的其它间接效果;既包括当下表现出来的显性效果,还包括未来表现出来的隐性效果。事实上,所谓绩效就是由这些不同的“投入”和不同的“效果”等各种因素所构成的一种动态过程的集合体,因为这些因素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它们在事实上就是绩效产生或形成的过程因素。故此,笔者认为,界定绩效概念内涵应当适用于逻辑学中的发生定义,即绩效应当被定义为是上述各种不同“投入”和“效果”等系统运作过程因素所形成或所反映的因果关系的总和。

同理,科学和完整地把握政府绩效内涵的具体内容也应当从一般组织绩效产生的逻辑过程出发,而“在特定情境尤其是在各种利益需求的共同作用下,任何组织绩效产生的逻辑链条可以分解为资源、投入、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系统运作过程要素。”① 组织绩效就是组织运作过程的行为表现,这里的运作过程既包括组织执行过程,也包括执行结果。组织的资源、投入、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系统运作过程要素的逻辑整合被称为组织的价值链②。政府绩效在本质上也就是一种组织价值链,即组织系统运作过程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所以,政府绩效的具体内涵就是指政府基于一定的公共目标或满足特定的公共需求,在既定的资源条件前提或背景下的投入、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系统运作过程要素所形成或所反映的因果关系链或因果关系的总和。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主体结构或不同职能等角度来划分政府绩效的内容,如省级、县级、乡镇级政府绩效;或一级政府、政府部门、政府公务员绩效;或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绩效等。若从政府绩效在社会不同领域中的表现,也可将之划分为政府的经济绩效、社会绩效、政治绩效和环境绩效等。

所谓环境绩效至今也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将环境绩效定义为是一个组织基于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控制其环境因素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系统成效。2008年9月28日,我国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在环保部省级环境绩效评估项目启动会上也指出,环境绩效是指特定管理对象或者区域环境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成绩、效果和水平,不单是环境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效果,更包含为环境状况改善所投入的成本因素,是体现环保效率的一个概念。还有学者认为环境绩效的实质是环境目标的实现程度③。

上述定义都是明确地强调环境绩效是“基于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是“环境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效果”,是“环境目标的实现程度”。它说明环境绩效应当是环境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效率与环境效果。所以,要明晰这个概念就有必要区分“环境绩效”与“环境管理绩效”。有学者曾将生态管理绩效的具体体现分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内容,并认为生态效益是最直观和具体的生态管理绩效,生态管理绩效也体现在经济效益方面,生态管理绩效最根本的体现是在社会效益方面④。这也就是说,生态管理绩效不等于生态绩效,环境管理绩效也不仅包括环境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环境绩效,还应当包括由此产生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等。而环境绩效只是环境管理绩效的一种表现,它并不能代表环境管理绩效的全部内容。当然,如果进一步结合绩效的具体内涵,环境绩效也可更具体地界定为是基于一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在一定的资源环境条件前提或背景下的投入、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环境管理系统运作过程要素所形成或所反映的因果关系链或因果关系的总和。

环境绩效一般可区分为项目环境绩效、企业环境绩效、公共政策的环境绩效或政府环境绩效等,而政府环境绩效就是指政府履行环境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环境绩效,它也不应简单地等同于政府环境管理绩效、政府环境治理绩效或政府环保绩效。更具体地说,它是政府基于环境保护目标或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在特定的资源环境条件前提或背景下的投入、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环境管理系统运作过程要素所形成或所反映的因果关系链或因果关系的总和。当然,我们还可以从不同角度或层面对政府环境绩效的内容作进一步具体认识。如从政府不同层级的角度,将政府环境绩效区分为中央政府环境绩效和地方政府环境绩效等等;也可从生态环境不同要素的角度,将政府环境绩效区分为政府水环境绩效、政府土地环境绩效、政府大气环境绩效、政府森林环境绩效和政府生物多样性环境绩效等。

二、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体系构建

一般认为,政府绩效评估就是指基于特定的价值取向,运用科学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政府公共部门的效率、效能、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并对政府管理过程中的投入、产出和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定的过程⑤。它可以从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来理解:从静态的结构来看,政府绩效评估是一个有机系统和综合性的范畴,即特定评估主体围绕提高政府绩效这一目标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和由一系列价值、指标、信息、方法系统构成的有机系统。从动态的程序来看,政府绩效评估是一个系统的操作流程和开放性的体系。一般来说,作为一个过程,政府绩效评估包括确定绩效目标、构建绩效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收集和处理绩效信息等一系列动态的操作过程⑥。因此,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内容既可以指静态意义上的“评估主体、对象、指标、标准、环境等若干要素”⑦,还可以指动态意义上的“由收集资料、确定评估目标、划分评估项目、绩效测定及其评估结果使用等组成的行为体系。”⑧

所谓环境绩效评估也是指运用适当的标准与方法等对“区域环境绩效进行量测与评估的一种系统程序,是持续性咨询收集与评估的过程。”⑨ 在很大程度上,政府环境绩效评估就是对于政府环境公共政策实施后产生的环境绩效进行评估,所以,也可以认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是指对环境政策实施后所取得的环境效果进行阶段性地评估,其目的是力求清晰描述环境状况的优劣、揭示环境政策变化整体形势、提高社会各界的环境意识、衡量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水平的高低。”⑩ 基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一般分析,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体系构建也是一项包含多种要素的系统工程。本文拟着力探讨与阐释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体系中的评估主体、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等主要问题。

1.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主体

政府绩效评估主体是个人或组织,是属于整个评估体系中的主导因素。一般认为,完整的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体系包括内部评估主体和外部评估主体。如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内部主体主要包括上级政府、同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外部评估主体主要有党委、人大、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学者专家和专门性评估机构。就目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体系构建的现状而言,现存的主要由上级政府评估的集权化、主要由政府评估的单一化和社会评估明显不足的内部化应当逐步走向评估主体民主化、多元化以及不断强化社会评估比重。同样,在我国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主体体系构建中,这一趋势也应得到不断地强化与实现。

目前,明确地提出和确立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主体体系意见的并不多见。在1999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中,规定考核是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环保行政部门协助并提供技术支持。许多省市也都将环保绩效考核主体定位在有关党政部门。但在各地环保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考核主体都几乎演变为环保部门,有部门考核之嫌(11)。近些年来,亚洲开发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先后在我国的云南省就环境绩效开展过评估。2006年1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发布了《中国环境绩效评估报告》。对于社会公众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研究,在可检索的文献中还十分少见;大众传媒间或公布诸如国家环保总局或相关机构发布的环保态度的公众调查信息,但往往针对特定的环境事件(12)。可见,对社会公众主体地位的重视程度是很不够的。

针对我国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主体构建的现状,我们必须加强构建科学完整的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主体体系。首先,应当构建合理配置的多元化评估主体体系。“对于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引用360度多元主体评估的机制是绩效型政府的必然。”(13) 一般而言,在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中,政府在环境管理和环境现状等信息的把握上、社会公众对于环境状况感受的真实性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环境管理与环境现状关联的认识和环境现状诊断的科学性上都有各自的相对优势。因此,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党政各级部门、各级人大、政协等部门的评估作用和动员各种社会公众以及独立、中立的专业机构参与评估,还要根据一定时期内各种主体的环境绩效评估意识与能力,综合运用他们各自的优势,充分发挥他们在不同环境绩效内容评估中的特殊作用,并合理设定他们在评估中的权重,从而提高政府环境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应当不断强化社会公众对于评估主体体系的参与程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环境现状感受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是任何其它主体都不可比拟的,即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绩效评估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是政府环境绩效评估的最高主体或最后主体,因为政府环境绩效最终还是要看是否满足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着社会公众环境评估意识与能力的提高,就应当不断强化他们作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主体的地位与分量。再次,应当构建相当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估主体体系。作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主体的专业人才是指既熟悉评估方法和程序又具有专门的环境科学以及环境管理方面知识的人才。因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因此也必须发挥在政府内外各种评估主体中的专家学者的作用,恰当提高他们在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中的权威和权重。

2.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指标

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构建就是对作为评估项目的政府绩效及其内容进行分析与划定,也是对不同评估项目的性质、权重以及绩效等级等进行数值上的规定,是属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核心因素。构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主要任务在于运用一定的评估指标选取方法,从某种特定的角度或维度对所评估的政府绩效及其内容进行分析和划定,因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提出不同结构和特色的指标体系。综观已有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角度:一是主要从绩效内涵的角度,即从绩效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上选择某些关节点构成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若干指标。如从“投入—管理过程—产出—中期效果—长期结果”以及效率与成本效益等维度。二是从绩效外延的角度,即从绩效所包含的不同内容中选择某些内容作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若干指标。如从不同政府职能或不同层次政府的绩效等维度。三是综合运用上述两种角度的角度,这是一种相对比较广泛或全面角度,如所谓包含政府绩效、政府层级和服务职能的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三维立体逻辑框架(14)。这些角度或维度的运用在有关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中也已初显端倪。

目前,国际上关于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成果主要有:OECD的基于P-S-R模型构建的评估指标体系和由美国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共同研究和实施的环境绩效指数(EPI)。P-S-R模型即“压力(pressure)状态(status)响应(response)”指标模型。其中,压力指标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环境状况发生变化的各种变量,如废物排放、资源浪费、砍伐森林等;状态指标是指环境当前状态或趋势,如污染物浓度、物种多样性、森林覆盖率等;响应指标是指人类为终止或逆转环境恶化、保护自然资源采取的各项政策手段与措施,如建立自然保护区、排污收费制度、污染者付费制度等。在这里,压力、状态与响应指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逻辑关系,与组织绩效形成过程中的资源、投入、产出、结果、影响等因素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也具有相当明显的耦合性和一致性,即压力指标包含作为前提背景的环境资源禀赋;响应指标包含环境投入、产出等,状态指标包含环境结果、影响等。可见,P-S-R模型本身的逻辑框架是一种基于绩效内涵的角度。2006年EPI提出了六大政策类别即环境健康、空气质量、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生产性自然资源与可持续能源政策。2008年EPI将六大政策类别中的“可持续能源”一项换成“大气变化”。显然,EPI的六大政策类别本身基本上是以不同生态环境因素为根据来划分绩效内容,是基于绩效外延的角度。当然,无论是基于P-S-R模型的环境绩效指标体系还是EPI指标、指数体系,其具体内容都已经涉及综合运用基于绩效内涵和外延的双重角度。我国有学者基于P-S-R模型的压力指标、状态指标和响应指标,并结合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森林资源、内陆水污染、废弃物管理、水资源和自然灾害等不同环境因素指标来构建云南省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它可以被视作为一种评估指标角度比较全面的尝试(15)。此外,上述的P-S-R模型中的响应指标和EPI的六大政策类别都与政府组织与政府职能关系紧密,但与非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及其作用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中,必须明确独立地强调政府作用或政府职能,强调政府环境绩效的内容,才是真正地属于政府环境绩效指标体系中应有的内容。

科学合理的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既可以反映政府环境绩效形成过程中的资源、投入、管理、产出、结果、影响各种要素的维度,也可以反映出不同生态环境因素或问题的维度,还可以结合不同层级政府或政府不同部门等维度来进行设计和构建。当然,正如并不存在一套完美的普适性政府绩效指标体系一样,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政府环境绩效指标体系构建也应当从不同的环境实际出发,根据特定的环境绩效评估目标要求,对上述各种维度的评估指标进行一定程度的取舍,最终构建各具特色的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目前政府绩效与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构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难点及其研究焦点在于如何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政府职能与环境绩效的统一关系,即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指标应当反映出环境绩效与当下政府职能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应尽力避免将与当下政府关系不大或毫无关系的环境绩效作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的内容。二是显性环境绩效指标与隐性环境绩效指标的统一关系。环境绩效评估往往是对某组织在某一时间内的绩效进行评估,该时间阶段即是评估对象阶段。“显性环境绩效”即在评估对象阶段所释放出来的环境绩效潜力。“隐性环境绩效”指在评估对象阶段之后才逐渐释放出来的环境绩效潜力(16)。构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必须既要重视显性环境绩效指标,也要注重隐性环境绩效指标,如能够反映出政府内部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环境效果进一步变化趋势的指标。三是客观环境绩效指标与主观环境绩效指标的统一关系。客观环境绩效是根据相关指标数据对于环境所做的科学衡量,主观环境绩效是特定评估主体对于环境的主观感知和体验,二者之间往往不一定完全吻合。所以,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既要有客观环境绩效指标,也要有一定的反映人们对于环境主观满意度的主观环境绩效指标。

3.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方法

政府绩效评估方法是在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等,是属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关键因素。作为绩效评估体系中的“软件”,绩效评估方法必然应用于或服务于绩效评估体系中的其它因素或总体构建之中,因而它可以分为侧重应用于评估主体确立的360度多元反馈评估法,公众参与式评估法等;侧重应用于评估指标选取的“3E”评估法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并重的评估方法、平衡记分卡法、标杆管理法、关键绩效指标法等;侧重应用于评估信息采集的客观评价法、主观评议法、抽样调查法等;侧重应用于评估数据处理的权重赋值法、加权综合计算法等;侧重应用于评估结果分析的比较法、目标接近法等;以及侧重应用于评估体系总体设计的信度与效度等元评估方法、理性主义方法等。当然,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也包括评估指标选取方法:常用的有3E评价法、平衡记分卡法、P-S-R(压力—状态—响应)模型等;评估数据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标准化、权重赋值法等;综合评估方法:包括数据包络法和雷达图法等(17)。我国主要应用于环境绩效评估结果分析方法也有“接近目标”法、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法和评估结果的敏感性分析法(18)。事实上,在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方法系统中,不应当存在绝对统一的最优方法。在实践中,各种评估方法的运用都应当从一定的评估具体要求和实际条件出发,坚持方便适用的原则,以科学合理地评估政府环境绩效为根本目标来进行优化选择。

三、政府环境绩效评估功能定位

政府环境绩效评估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将政府环境绩效评估结果与政府及其官员的形象与荣誉,特别是与政府官员的任用联系起来,将环境绩效作为考核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重要依据,就可能有效地激励政府及其官员对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政府环境管理效率与水平。相反,如果无视或轻视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指标的应有分量,或者在“潜规则”中对于政府考核主要还是看经济绩效,那么,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政府环境保护软弱无力和消极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随着经济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众对于环境意识和环境健康要求也会不断提高,从而对于政府环境管理能力与环境绩效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而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主张公众参与评估,以公众环境满意度作为评估指标,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环境绩效信息公开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而且可以促进环境民主的发展、政府环境责任的增强和环境信用的提高。

但是,政府绩效评估功能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的公共管理与企业的工商管理存在着本质区别。首先,政府绩效评估技术存在局限性。由于政府产出的公共性、多样性、矛盾性、无形性、间接性、滞后性以及政府服务的垄断性、受益对象的非特定性、评估信息的稀缺性等,政府管理的内容和效果或政府绩效指标的描述往往难以量化,有的甚至不可能量化,这就为政府绩效评估的定量分析造成很大困难。而主要依赖外部形象感知和服务消费感受角度的主观定性的评估方法也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对政府绩效做出全面、科学的综合评估,或者其本身由于不能具体量化而失去绩效评估应有的精确性优势。其次,政府绩效评估目标存在误导性。因为政府绩效评估是以“企业型政府”构建为直接目标,其根本理念是将政府置于“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政府管理之中,将“成本—收益分析”引入政府管理评价系统,在政府内部或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某种竞争机制。事实上,政府绩效评估目标导向已经内在地承认政府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承认政府追求绩效与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必然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政府绩效评估虽然也特别强调政府的顾客至上和顾客导向理念,但终究仍是实现政府自身利益的手段和途径而已。这样,在政府绩效评估工具本身存在局限性的前提下,政府绩效评估也会引导政府比较自觉地追求评估指标体系中已经设定和容易实现的绩效目标,轻视或忽视没有设定和难以实现但也是政府本应追求的绩效目标,甚至通过弄虚作假追求一些绩效目标。也就是说,“尽管在某些对政府工作弹性要求较低的部门,绩效管理可能是适应的,但是,对于政府整体来说,绩效管理不仅会造成极大的人力、物力的无谓消耗,而且会使政府陷入为了绩效而绩效的泥淖,使政府放弃对自己存在的基本目标和价值的观照,失去政府活动的目标。”(19)

政府绩效评估功能的不完美性或不完善性也必然表现在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之中。因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政府环境绩效形成往往具有多种因果关系,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在因果链上多种因素的指标都难以量化或不能量化。隐性的政府环境绩效也表现为一个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过程,在一定的评估时期内也是难以确定,作为评估指标也往往难以量化或不能量化。主观的政府环境绩效指标虽然能够较好地表现社会公众的环境满意度,但是,一定条件下的公众环境满意度也存在着对于政府环境管理的投入及内部信息了解不够所导致的误差问题,以及自身难以精确量化所导致的模糊问题。再者,政府环境绩效评估目标也会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因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也可能会引导政府及其官员将环境保护工作和实现环境绩效目标当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引导他们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追求环境绩效指标体系中能够彰显和容易彰显的绩效目标最大化,从而可能去追求背离生态环境综合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不可逆性和影响长期性等特征要求的近期的环境绩效目标、固有的环境绩效目标和显性的环境绩效目标,甚至也可能虚假地制造政府环境绩效。显然,上述之不足问题最终必然会使政府偏离乃至失去应有的环境保护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此外,顾客导向下的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也需要强调社会公众的环境满意度指标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但在一定条件下,公众也存在环境意识不高或经济发展愿望远远强于环境保护理性的问题,如果政府一味迎合公众的这种环境意识,在民意导向下的政府也会失去环境保护的引导功能和应有动力。

注释:

① Ellen Taylor-Powell.The Logic Model:Program Performance Framework.http//www.raguide.org,2001.

② Carl DeMaio.Government Logic Model.http//www.performanceweb.org,2003.

③ 曹东等:《国外开展环境绩效评估的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石家庄]《价值工程》2008年第10期。

④ 高小平:《政府生态管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⑤ 傅大友等:《行政改革与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改革的制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7页。

⑥(14) 盛明科:《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构建与制度安排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第124页。

⑦ 邱法宗、张霁星:《关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系统构建的几个问题》,[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3期。

⑧ 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与方法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⑨(15) 曹颖:《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以云南省为例》,[昆明]《生态经济》2006年第5期。

⑩ 王金南等:《环境绩效评估:考量地方政府环保实绩》,[北京]《环境保护》2009年第16期。

(11) 夏光、冯东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调研报告》,[北京]《环境保护》2005年第2期。

(12) 张凤凉、郑方辉:《政府绩效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满意度实证研究——以2007年广东省为例》,[汕头]《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4期。

(13) 刘旭涛、许铬桂:《论绩效型政府及其构建思路》,[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3期。

(16) 蒋雯等:《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中隐性绩效初探》,[杭州]《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年第8期。

(17) 张明明等:《浙江省生态建设环境绩效评估方法初步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2009年第6期。

(18) 曹颖、曹东:《中国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研究》,[北京]《环境保护》2008年第14期。

(19) 张康之:《社会治理的历史叙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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