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元四年以前户部钱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部论文,四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朝后期的户部钱,是由户部司、户部使司相继掌管的一部分国家经费,在支撑国家机器运转中曾起过重要作用。户部钱与户部使的设置以及度支、盐运、户部三头财政管体制的形成,都有密切的关系①。户部钱的设置,《旧唐书·德宗纪》、《唐会要·户部侍郎》、《新唐书·食货志》、《册府元龟·邦计部·经费·俸禄》、《通鉴》卷233等都有大体相同的记载。这里仅摘录《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所载如下:
贞元四年春正月庚戍朔,……辛巳②,李泌以京官俸薄,请取中外给用除陌钱,及阙官俸,外[官]一分职田、[停]额内官俸及刺史执刀、司马、军事(士)等钱,令户部别库贮之,以给京官月俸。令御史中丞窦参专掌之。岁得钱三百万贯,谓之户部别处钱。朝臣岁支不过五十万,常有二百余万以资国用。③
凡是论述户部钱的,都据此认为,户部钱是贞元四年(788)以后才有的④。这似乎是证据确凿,无可非议的了。可是,陈明光同志在《唐代后期并存着两个户部司吗?》⑤一文中提出了疑问。该文说:“贞元元年(785)四月,礼部尚书李齐运请求‘取户部阙职官钱二千贯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厨’(《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这表明户部司不知从何时起已掌有具体钱物,而非单纯与文薄为伍了。”
这里,顺便一说,陈明光同志使用《唐会要》这条材料,疏忽了对所系时间进行考订。这条材料,在《册府元龟》卷506《邦计部·俸禄》里,既载于贞元元年五月,又载于贞元十二年四月,文字完全相同,其中所系时间必有一误。严耕望已作过考证,《唐仆尚丞郎表》卷15《礼尚·李齐运》条,载李齐运任礼部尚书始于贞元十二年,并指出:“又会要93诸司诸色本钱上:‘贞元元年四月,礼部尚书李齐运奏’云云。册府506,同。年份亦误。”据此,礼部尚书李齐运请取户部钱助公厨,应是贞元十二年,在李泌置户部钱之后。
即便如此,陈明光同志提出的问题并不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的提出,使我对贞元四年以前是否存在户部钱,进行了一番思索和考察。结果,发现贞元四年以前户部司确实已经掌有具体钱物,证据就在宪宗末年和穆宗初年的几道诏书之中。
元和十三年(818)正月,宪宗颁发《平淮西大赦文》,宣布放免元和二年(807)以前度支诸道监院所欠钱物,并责令对盐铁、户部诸道监院的欠负进行疏理减放⑥。第二年七月,在《上尊号赦文》中,列举度支、盐铁、户部诸道州府监院的欠负,其中说:
户部从建中三年已后,至元和九年以前,除前制疏理外,诸色欠负钱物,共计五十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四贯石等,并委本司疏理,具[可]征可放数闻奏。⑦
穆宗即位(在元和十五年正月)发布的《登极德音》中又指出:
户部诸州府,从建中三年以后,至元和十三年以前,应欠……五十万九百余贯石等。……州府监院百姓欠负,但不在官典所由腹内者,一切放免。⑧
可能是此令疏理放免并未完全兑现,故长庆元年(821)正月穆宗的《南郊改元德音》中又说:
应度支、盐铁、户部三司所管理诸官吏、所由、人户等,欠负元和十三年已前诸色钱物斛斗等,各委本司尽理勘实。⑨
从这些记载来看,完全可以肯定,至迟在建中三年(782)以后,户部所属诸道州府已有欠负钱物。这种欠负钱物,当然是户部司所管的,是户部司掌有具体钱物的明证。
户部司虽然在建中三年以后就掌有钱物,但数量却比较少。元和十四年(819)宪宗《上尊号赦文》所载三司欠数是:
度支,元和五年以前共欠四百二十八万八千八百贯石。按度支在《平淮西大赦文》中已放免了元和二年以前的欠负四百八十余万贯石,现在所欠当是元和三年(787)至五年(789)这三年的。
盐铁,贞元五年(789)至元和五年(810)共欠负三百三十二万二千一百五十一贯石。
户部,建中三年(782)至元和九年(814)共欠负五十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四贯石。
据此计算,户部司三十年的欠负,约相当于盐铁司二十年欠负的16%,约相当于度支司三年欠的12%。从这个欠负数字的差距,可以窥测三个司所掌钱物的不同份量,户部要比其他二司少得多。所以,尽管户部司在贞元四年以前已掌有钱物,由于数量极少,对于那时国家的庞大开支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因而并不会改变其职事闲简,不被重视的状况。
令人费解的是户部司贞元四年前所掌钱物的来源。众所周知,唐朝前期的户部司是执掌户口、田亩、赋役政令的,并不具体经管钱谷诸事。开元以后,其职事逐渐被使职代替。安史之乱爆发后,“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⑩,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几乎看不见户部司的活动。就是说,户部司成了闲简之司,很少有具体事务可做。直到德宗即位后,其职事才逐渐有所恢复。见于记载的,不过是管理职田和公廨田的薄籍(11)和参议实封事宜(12)。但是,既然上引宪宗和穆宗的诏书表明,户部司确实掌有具体钱物,这些钱物就不会没有来源,史籍虽然没有明文记载,而蛛丝马迹还是可以寻找的。
穆宗《登极德音》中有一段说到户部欠负钱物情况的话:
户部诸州府从建中三年已后至元和十三年已前,应欠在州贫穷并遭水旱逃亡百姓腹内,兼连接淮西、河南贼界并烧劫散失,及赈贷百姓钱物,(共)五十万九百余贯石等。
又在《南郊改元德音》中,令户部等三司对所欠钱物进行勘实时说:
应度支、盐铁、户部三司所管诸官吏、所由、人户等,欠负元和十三年已前诸色钱物斛斗等,各委本司尽理勘实。如是贸易估招,入已(己之误)隐欺,即准条处分。如缘收贮年深,盘覆欠折,水火沈,保累剥征;并缘用兵之时,所在贮备杂物,准拟军需,及贼平之后,不堪上供,勒令回变,因有损折。如此之类,除检责家产及拟征原保外,如实无可纳,空挂薄书,连年囚禁者,宜令各具色目闻奏,并与疏理。(13)
这两段材料各列举三种欠负情况,都涉及户部欠负钱物的名目,不过,时间包括贞元四年以后,并且后者是笼统地对三司而说的,因此,必须排除其不属我们论题的时间和范围之内的东西,才能显示其价值。
前段诏文所说“连接淮西、河南贼界并烧劫散失”造成的欠负,和后段诏文说的“并缘用兵之时,所在贮备杂物,准拟军需,及贼平之后,不堪上供,勒令回变,因有损折”造成的欠负,大体属于同一类情况,即指贮藏在地方的军需和上供钱物,由于该地镇将叛乱,或被抢劫,或遭烧毁,以致形成欠负。可是,度支、盐铁、户部三司都有钱物收贮于地方,而户部在地方收贮钱物始见于元和六年(811)李绛的建议,《唐会要》卷58《户部侍郎》:
八月,户部侍郎李绛奏:“请诸州府阙官职田禄米,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所在收贮,以备水旱。从之。
如果在此之前,户部并无钱物贮于地方,那么这类欠负和贞元四年前的户部钱就没有关系。
后段诏文所说“贸易估招,入己隐欺”,指的应是和籴、和市的欠负。那时,和籴已变成“散配户人,促立税限,严加征榷”(14)的勒索;和市也成为强迫交纳的科配,因此,和籴、和市任务或者不能完成,和籴、和市钱物或被弄虚作假私自吞没,以致造成欠负。可是,和籴、和市多由朝廷派出专使与所在地方官府具体经办,所得粮食物资则归度支作为军国费用,较少与户部司发生关系,尤其是贞元四年以前更是如此。
前段诏文所说“赈贷百姓钱物”的欠负,和后段诏文说的“如缘收贮年深,盘覆欠折,水火沈,保累剥征”的欠负,应是就义仓、常平仓而说的。义仓、常平仓的物资,收贮在地方,或因发放赈贷未能收回,或因历经多年盘覆折损,或遭遇水火灾害损失,以致出现欠负。唐代后期的义仓、常平仓已无严格界限(15)。户部司经管常平、义仓的记载,最早见载于元和十三年(818)正月,职当户部判使的户部侍郎孟简,奏请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的粮食准旧例减价出粜,以石数奏申有司,不再收管于州县(16)。这只是户部使司对常平义仓的一次处理,而户部司开始经管义仓、常平仓,很可能是在建中(780-783)初,齐映表请恢复义仓,赵赞奏置常平本钱(17),当时正值户部司开始恢复职事,把义仓、常平仓归属户部司,是合乎情理的。不过,那时义仓、常平仓的物资,常被移作他用,用于赈贷的有限。如果这样理解诏文的这类欠负没有大错,那么,义仓、常平仓便是贞元四年前户部司所掌具体钱物的一个来源。
前段诏文还说到“在州贫穷并遭水旱逃亡百姓腹内”所致的户部欠负。这句话很笼统,一切赋税都要取之于百姓,百姓由于贫穷或遭遇水旱灾害而逃亡,所欠钱物哪些属于户部司掌管,单凭这句话足无法知道的。但是,结合当时有关情况,还是有踪迹可寻的。贞元四年李泌奏置户部钱时,“阙官俸料职田钱”是重要来源之一(18)。可是,阙官不是这时才有的,其俸料钱和职田的处置早已见诸史文。天宝三载(744)三月敕云:
郡县阙职钱送纳太府寺,自今以后,纳当郡,充员外官料钱;不足,
即取正官料钱分。若无员外官,当郡分。(19)
说明在此之前,郡县已有阙职官,其料钱送纳太府寺;天宝三载规定,阙官料钱改归当郡,作为员外官的俸料钱,没有员外官的,分给当郡官吏。天宝十一载(752)十二月敕云:
诸郡员外官,无阙职处,均取正官料给,钱数不定,颇为劳烦。自今以后,阙料官收,员外官依式取官钱准给。(20)
这时,阙官料钱不再由当郡处理,改成“官收”,即中央官府收管,至于中央什么官府,是否复归太府寺。因史文阙如,不得而知。安史之乱之后,外官俸厚,阙官增加,阙官俸料钱当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是,不见由什么官府收管、作何用处的记载,恐怕是战乱期间,中央政府无暇顾及,实际上多归地方官吏了。安史平定,政治局势渐趋稳定,户部司职事随之开始恢复,因此,阙官料钱很可能就由户部司收管了。当时,地方州县官吏的俸料钱是在两税的留使留州钱物中支付(21)。百姓因贫穷或水旱灾害,无法交纳两税而逃亡他乡,阙官俸料钱自然就无着落。至于阙官职田,永泰二年(即大历元年,766)十一月诏书中就规定:“其阙官职田,据数尽送,仍青苗钱(库)”(22)。这是把阙官职田的收入和青苗钱以及州县官、折冲府官职田收入的三分之一,共作京官俸料钱。大历三年(768)十二月敕规定,京师诸司阙官职田的收入,“自今以后,宜并充修当司廨宇用”(23)。贞元元年(875)九月八日敕又规定,京师诸司的公廨本钱,“其所欠钱,仍任各取当司阙官职田。量事粜贷,充填本数”(24)。大历三年和贞元元年的规定,是对京官阙官职田的处理,而州县官阙官职田的收入,则应仍是送交中央,和青苗钱一起,用作京官俸料。后可能是因青苗库钱常被挪用,故将州县阙官职田收入,和阙官俸料钱一起,由恢复职事的户部司掌管。所以,租种州县阙官职田的百姓,因为贫穷和水旱灾害而逃亡,其田租自然形成欠负。由此可以说,穆宗《登极德音》中的“在州贫穷并遭水旱逃亡百姓腹内”的户部欠负,应包括州县阙官的俸料钱和职田田租的欠负,因此也就说明,这两笔钱物是贞元四年前户部钱的来源之一。
总之,唐代后期的户部司,在贞元四年以前,至迟在建中三年以后已掌有具体钱物,但数量较少,在当时庞大的军国费用中,所起作用甚微。这笔钱物的来源,可能有义仓、常平仓钱物,有州县阙官的俸料和职田收入钱物,这些钱物,在贞元四年李泌设置户部钱时,都继承下来,并加以扩大。不过,贞元四年以前的户部钱物是收贮在度支使司所掌仓库,由度支使作为“岁计”支配,而李泌设置的户部钱,则由户部司别库收贮,由户部司以及后来的户部使司支配,区别是存在的。明确贞元四年前户部钱的存在状况,对于全面准确认识肃代德时期唐王朝的财政经济,无疑是有一定意义的。
注释:
①参见拙文《唐代度支·盐运二使关系试析》。载《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1993),三秦出版社出版。
②贞元四年正月庚戌朔(初一),则辛巳当不在正月,而应是二月初二。故《唐会要》卷58《户部侍郎》和《册府元龟》卷484《邦计部·经费》、卷506《邦计部·俸禄》引此条均作“二月”,当是。
③引文中方括弧内的“官”、“停”,系据《册府元龟》卷484《邦计部·经费》增补;“军事”之“事”,疑为“士”之误。
④见吴丽娱《唐后期的户部司与户部钱》,载《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1989),三秦出版社出版。
⑤载《历史研究》1992年6期。
⑥《全唐文》卷63。
⑦《全唐文》卷63,方括弧中的“可”字,参照《全唐文》卷62《亢旱抚恤百姓德音》增补。
⑧⑨(13)《全唐文》卷66。
⑩《唐会要》卷83《租税上》。
(11)《全唐文》卷54《勘造薄籍敕》和《令二年一造文薄敕》。
(12)《唐会要》卷90《缘封杂记》、《册府元龟》卷506《邦计部·俸禄2》。
(14)《全唐文》卷667白居易《论和籴状》。
(15)张泽咸《唐代赋役制度史草》第7章第3节。
(16)《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
(17)《旧唐书》卷12《德宗纪上》。
(18)《新唐书》卷55《食货志5》。
(19)《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上》,所引时间作“天宝三载十三日”,而《册府元龟》卷506《邦计部·俸禄2》作“天宝三载三月”为是’
(20)(22)(23)《册府元龟》卷506《邦计部·俸禄2》。
(21)《唐会要》卷83《租税上》元和四年度支奏,并参见《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2》裴垍奏文。
(24)《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