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家上学”现象深度分析:中美比较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视角论文,深度论文,现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家上学”(home schooling),亦称家庭学校(home school)、家庭教育(home education)等,通常指基础阶段的孩子以家庭为基础,在家庭内部接受由父母为主来担任教育者的有计划的教学、育人和管理活动,它是一种与正规学校教育相对而言的“非学校形态化”的教育形式。当前,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家上学日趋流行,越来越多的父母将孩子带出学校,选择在家庭中教育自己的孩子。在美国,这种以家庭为中心、父母为主导的教育方式在过去的二三十年时间里经历了非常显著的复兴,K-12的在家上学的学生已经达到了200万①,目前大约占到学龄儿童的3%。此外,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波兰、瑞士、英国等国均呈现增长之势。
一、在家上学现象在中国的兴起与表现
国内学者有关在家上学的著述言论基本上是针对西方国家教育而言的。然而,近年来,“中国式”在家上学现象在我国一些地方已成为一种表征明显、趋势突出的教育现象,在一些一线城市还呈现“暗流涌动”之势。民间自发的在家上学组织以及父母们私下的经验交流、自发组合、资源共享等行为开始变得很活跃,特别是借助信息网络化的便利,越来越多的父母通过专门网站、论坛、QQ群等网络平台在积极寻访、组合在家上学的孩子和在家教育的资源。以著名的“在家上学联盟”网站为例,自2011年创办以来,引来了很多在家上学家庭的关注与参与,会员注册数目及网站日均点击量火爆上升。当然,在家上学现象在中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美国等国家也有着很大的差别,需要做出必要的区分和诠释。从当前的主要做法来看,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形。
1.直接在家自主施教
将孩子放在家里主要由父母自己来承担孩子教育,这是一种外显度高、最为彻底的在家上学方式。以家为室,以己为师,接近“在家上学”的本义。此类在家上学,形成了父母在家教孩子、亲戚朋友将孩子集中起来教孩子以及私塾、家塾、家庭园、孟母堂、学堂等小规模教孩子的不同形式,有童话大王郑渊洁让儿子在家上学等典型个案。“他们或是自己担任全科教师在家教育孩子,或是分科聘请专职老师一对一教育孩子,或是把孩子送进现代‘私塾’,也有人是玩起了‘拼爹’——把几家孩子聚在一起,各家爸爸教自己擅长的学科……”。②一句话,家庭承担了巨大的教育任务。这类父母高度重视子女教育,认为在家自己培养孩子比送到学校去更有意义,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成才,遂拒绝将孩子送到学校去。在家教育者尤其讲究学习知识的“效率”,强调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更多的东西,除正常的各科学习任务外,还会增加大量的教学内容安排,如音乐、美术等各种特长兴趣教育以及相关社会实践等内容。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家长眼中的有天赋潜质、被寄了某种厚望的孩子更会“被”在家上学,在自主完成国家教育所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以外,会根据需要增加更高目标的教育内容,体现出很强的功利性教育色彩。
2.间接购买教育服务
在家上学另一主要形态,也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就是将孩子送到校外机构去接受教育,以家庭为单位大量“采购”教育服务。尽管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实施免费九年义务教育的时代,但是家庭承担的教育份额及其实际教育成本投入却有增无减,尤其是多数城市家庭在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在家上学。它是与接受正规学校教育并行不悖的一种做法,这也是与前一种做法的关键不同之处。对此,教育评论家熊丙奇教授认为,“国外是真正意义的‘在家’,由孩子的父母进行辅导、教学;而国内基本上还是学校形态,诸如私塾、学堂,是父母把孩子送到一个地方集中学习”。③这种形式的教育(确切地说是“这部分教育”)之所以要归入“在家上学”,本文认为有以下理由:首先,它是由家庭付费来承担一切费用;其次,它是由父母主导教育内容的选择;再次,整个校外的教育市场实质上是由家长在培育。总体上看,在家上学的“家”是物理意义上“家”的概念发生演化,即更多意义上体现为"family"而不是"home"的含义。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择校风潮以来,尤其是伴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深入推进,中国绝大多数城镇孩子已在正常学校教育以外辅以大量的校外教育。这种教育起初主要是在青少年宫等社会常设机构补充点兴趣特长教育,进而发展成为与升学考试加分有关的奥数、各科竞赛等特殊需求教育。而今一夜之间,应需而生的所谓“一对一”的各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广泛地开展付费教育。尤其是针对高考、中考、考级考证的“冲刺班”、“提高班”等,充满诱惑性,成为部分学生和家长难以抗拒的强力选择。如《中国教育报》就曾以“天价‘冲刺班’借高考敛财”为题对高考来临前的校外补习教育予以了揭示,指出60个课时收取万余元咨询费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量身定做”也只不过是个噱头。④一些城市还出现了另一种不太正常的现象,就是家长雇佣老师为孩子在校所学知识进行额外的付费辅导,任课教师反倒成了家教主体,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教师集体性“带家教生”的行为,将孩子组织到自己家庭授课,“开小灶”,满足家长的特殊需要,也助长了教育的不正之风。
二、在家上学所涉关键性问题的中美比较
结合国外在家上学情况,我们可以进一步对中国在家上学现象做更深入的分析与解读。首先,我国在“家”的内涵与形式上,一方面不仅局限于家庭,也泛指家庭以外的其他教育场所,如社区周围的各种培训机构等;另一方面,由物理意义上的“家”转向更为抽象意义上的、体现为更为丰富的家庭付费、组织策划以及时间精力付出等含义。其次,从“教育者”来看,美国等西方国家多由父母自己来承担,而且父母通常为具有一定知识文化基础和教育能力的承担者,而中国的父母则更多的体现为“花钱雇人”,依赖与寄希望于他人,小到一两小时的家教辅导大到各种长时段的兴趣特长教育,中国父母基本上是请人代教,通过家庭额外教育费用支出向社会和市场买教育的行为已成为一种风气。中国和美国国情不一样,在家上学尽管还处于发展的苗头,但相关认识仍值得重视,以下通过中美在家上学几个维度的比较来加深对“中国式”在家上学的理解。
1.父母对公立学校教育的态度:不满与没有满足
美国在家上学运动的主要缘由是父母普遍认为公立学校无法提供令他们满意的教育,总体上与美国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的去学校化(deschooling或unschooling)思潮吻合。它是在公立学校体制之外,形成的基于对公立学校不满并构成挑战的学校选择类型(如学券择校、特许学校、磁石学校等)之一,是一种市场竞争相对较弱的私立教育类型,它强化了父母的教育权和教育选择权。如今,家庭学校在北美等地备受欢迎,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在家上学中来。从性质上讲,在家上学可看作是一种微型的私立学校,是美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学校重建运动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自由择校形式。在家上学的父母并无什么显著的群体特征,无经济、文化、地位等的阶层差异等。从结果来看,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父母选择权扩充的自主行动,对公立学校系统还将会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与美国学校重建运动以来的其他改革相比,在家上学相对于特许学校、学券择校等改革运动获得了较少的关注和研究。然而,在家上学却比其他任何现有重建运动对现有教育体制更具冲击的潜力。”⑤
而在我国,在家上学行为的发生发展主要还不是出于对公立学校的不满。事实上,中国父母并没有上升到对公立学校“悲观失望”的程度,可以界定为是一种“没有满足”的状态。所谓没有满足,就是一些家长出于诸如“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等的考虑,不满足于学校教育的给定“份额”,在学校之外给孩子进行“额外”的教育补给,这种不满足未必是不满。这种现象与中国独生子女政策推进以来对子女的高教育期望值密不可分,是父母为了不“输在起跑线”而自发开辟的一个竞争性教育消费渠道和领域。我国基础教育在艰难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壮举之后,始料不及的教育新矛盾、新难题瞬间突出,总体上表现为由上学难转向上好学难,核心问题是人们开始了对绝对性优质教育资源的绝对性抢占。
2.父母对在家上学的认知:理性与非理性
中美家长对“在家上学”的理解进而有了理性认知方面的偏差。美国在家上学的父母及社会风气对此相对比较理性,是出于对孩子特殊教育、宗教信仰、公立学校不适应、校园安危(如公立学校存在的暴力、吸毒、酗酒等不良现象)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伴随在家上学的发展,美国更多的家庭能够理性地看待和选择在家上学,能够明确针对公立学校的弊端施以相应的个性教育与补偿教育,给孩子提供更适合的教育。
而在我国,不少在家上学的父母是盲目跟着风向走,他们对美国等国家的在家上学也略有所知,容易照搬照抄。在家上学的父母多数属于为了取得在校接受教育基础上的“增量成绩”,或者是为了加强特长开发的需要,都是为了在竞争升学和发展中获得先机,体现为在受教育的速度效率和优先权方面的“创先争优”。诸如各种各样的个性化辅导、冲刺班、短期班、速成班等等,多数是不太理智的教育行为,容易违背教育规律。当前,城市择校行为中的诸多竞争方式实质上更为纷繁复杂,竞争程度更加激烈。事实上,在家上学要能有效实施,父母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较高的知识背景和教育教学的方法经验以及足够的闲暇时间是关键,而这恰恰是当今新一代中国父母普遍不具备的条件(如城市70后、80后父母总体上还处于“蜗居”、“蚁族”和“裸婚”的时代)。
因此,不难发现,中美家长在此有了根本性区别:美国在家上学是建立在“给孩子选择适合的教育”的立场,是真正意义上的逃离“批量生产”的需要;而中国父母对在家上学的认知是建立在“比别的孩子多获得教育”、“比别的孩子领先一步”的出发点,寄希望于通过各种形式的“在家上学”途径来获得孩子在受教育上的先发和绝对优势。美国父母相对以平和理性的态度来回避学校教育或多或少存在的问题;中国父母则是以竞争甚至是激进的姿态来主动获取、开拓学校教育以外的资源,理念和认识是不一样的。美国父母把孩子带回家上学,是出于“与自己比”,尽可能找到适合孩子自己的教育,是从满足孩子自身主体性需要出发;而中国的父母在家上学,则是出于“与别人比”,尽可能比别的孩子多获得某种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具有浓厚的与别的孩子进行对阵博弈的逻辑。
3.在家上学的法律问题:合法化与法律无涉
在家上学一度在美国没有获得合法地位,遭到人们的冷遇和公共管理机构的“围剿”。伴随教育多样化、个性化和教育选择权的推进,上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州陆续放宽在家上学的管制条件,在家上学渐次取得法律地位;及至上世纪80年代,在家上学呈社会运动化之势,取得了重大发展;到了1993年,在家上学在美国每一个州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事实上,其他国家的在家上学也经历了类似的从不合法逐渐到合法的变化过程)。如今,全美各州对在家上学都有自己明确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定,对招生、课程、教学、评价等方面都施以不同程度的管制。此外,美国在家上学拥有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如很多州都有自己的“在家上学协会”,负责向家长提供在家上学的指导书,帮助家长找合适的任课老师。在父母的教师资格问题上,起初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父母,其工作的有效性遭到怀疑;但同时一些研究的数据也表明,按照家长是否拥有教师资格来划分的家庭学校学生的成绩之间的差异很小,换句话说,家长是否拥有教师资格与家庭学校学生的成绩没有显著的关系。1994年,“在家上学保护委员会”(Home School Legal Defense Association)通过“电话轰炸”的方式成功游说了国会免除私立学校和在家上学的教师资格要求。总体上看,在涉及到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时,美国在家上学的“合法性”有一个较长的合法化的成熟过程,存在足够的张力和解释空间,这也是它走向成熟和理性的一种标志。
然而在我国,在家上学还基本上是“法律无涉”的,就是说,还没有引起法律上的关注,基本上是一块空白。我国《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关于“必须入学接受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必须使其子女按时入学”的“学”显而易见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包括私立学校),但不包括“家庭”及由“家庭”衍生出的各种组织形式。因此,脱离学校完全意义上的在家上学无疑是违背《义务教育法》的,也会牵涉到学籍、升学考试等诸多麻烦。这也正是我国一些城市出现的私塾、学堂等的办学合法性受到质疑的问题所在。“到目前为止,除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父母作为例外,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未赋予父母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⑥
但是,我国大多数在家上学的孩子仍然在学校就读,会完成体制内的公共教育,因而不触及《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只要校外教育机构能合法办学,作为买方的父母和作为卖方的教育机构所发生的教育关系是一种自发的个体行为。当前,尽管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可注册经营,但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对教师资质、办学基本条件、实际办学行为等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在家上学或多或少存在不规范性和随意性。一些家庭甚至还没有固定的上课时间,缺乏严密的课程安排,甚至也难以做到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多数父母对在家上学能坚持做到什么程度缺乏系统思考,对“红旗能扛多久”没有底气。而《义务教育法》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在学校建设、教师资格、教学内容上都是有规定的,一些在家上学显然是不具备这种资格的,对《义务教育法》的明文规定构成冲击,严格说是违法的。就如同公民具有教育选择权利一样,国家同样具有教育活动监督权,可以对父母或公民的教育选择权进行监督,有权监督在家上学的办学条件、父母是否正确行使教育权以及孩子是否获得合适的教育。
4.在家上学的费用问题:争与不争
在美国,在家上学减少了一部分公立学校招生的数量,因此也就相应减少了州政府给地方学区提供资金的数量。另一方面,在家上学也减轻了公立学校的负担,在一些人口增长地区,在家上学还减轻了新建学校和招聘新员工的压力。与特许学校和教育凭证制有所不同的是,在家上学并没有使得公共资金明显地从原先的公立学校转移到新的竞争机构。在家上学的家庭由于没有使用公共教育服务,每年每个小孩可以平均节省纳税人7000多美元的税收。因此,承担在家教育孩子的重任无疑要影响到一个家庭经济收入和开支,尤其是一方需专注于在家教学任务的家庭。一些父母不舍得放弃他们自认为很有效的在家上学方式,所以就会选择兼职工作来获得一定的收入。在家上学出于对维护自治的考虑,可能会被认为对外界的援助不是很感兴趣。以接受主要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部分上私立学校和教派学校的“儿童奖学金基金”(Children's Scholarship Fund)的援助为例,目前,有24000个孩子获得了1200美元的资助,在这24000学生中只有110个是在家上学的孩子,但却有5700个家庭提出了申请。⑦作为纳税人的家庭学校的家长也在抱怨,纳了税却没有享受到教育的权利,因此政府应该返还税款,或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作为补偿。当然,也有一些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家长,担心如果享受了政府提供给纳税人的权利,就将失去在家自行教育的自由权,因此选择尽可能地与政府保持距离。
而在我国,尽管免费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不能不说是我国最大的教育福利,但眼下,越来越多的家长与这项公共福利渐行渐远,而选择了自掏腰包、自行付费买教育。在家上学所发生的费用早已习惯了由家庭独自承担,似乎成了一个理所当然的事实。中国父母还未从“纳税人”、“合法公民”角度去看待自己享受公共教育资源及费用补偿的权益。与此同时,市面上的教育收费遵循的是一种行业自发定价的逻辑,有一定的垄断性,比方说,30分钟长的一节钢琴辅导课,收费上百元不等。因此,中国在家上学在费用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这也是一个认识和法律盲区。
三、我国“在家上学”现象反思
在家上学在中国的出现既有对国外做法的效仿成分,也有自身的环境基础和利益诉求所迫。在家上学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教育资源,丰富了教育的选择性,激活了民间的教育热情并增添了教育活力,推动父母更深度地参与和更细致地投入对孩子的教育,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家上学的呼声高涨与发展势头无疑对公立学校教育带来了挑战,所触及到的深层次教育问题和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均值得重视。
其一,在家上学体现的对学校教育的不信任问题值得重视。形式多样的在家上学虽说是正规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但这一现象却明白无误地表明了部分家长与社会对学校教育出现了某种不信任,家校关系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如上海出现过的“叫停孟母堂事件”便是典型。尤其是打着“新辍学时代”、“逃离集中营”、“远离体制内学校”等旗号的做法,其态度和行为有一定的偏颇性。家长在学校教育之外通过“非学校化”的方式对孩子予以“恶补”的行为无论做法是否合情合理,但都对学校教育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马休斯(Mathews,1996)等人指出:“一个强有力的公立学校系统对于一个强有力的民主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这个公立学校系统正在弱化而不是日益强大,这是一个制度问题,亦即一个社会问题”⑧,此番言论发人深思。作为有着严格办学章程、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等的法人单位,学校教育的定位与功能理应得到基本的信任和尊重。
其二,在家上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教育不当行为与不正之风。受特殊文化与思想观念的影响,中国家长在对孩子的教养方式、目标诉求等方面普遍存在一定的功利性、盲目性与包办性等共性特点。时下,在学校教育以外,以家庭额外投入为支撑的在家接受教育的方式名目繁多。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父母相互攀比、盲目竞争教育资源的风气异常明显。这些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正常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以满足家长需要的各种补习班、兴趣班,往往成为孩子“增负”的罪魁祸首,为应试教育推波助澜。与此同时,一些教师难以静心于校内本职工作,受利益驱使也纷纷加入校外教育市场,助长了不良教育风气。一些地方出现的教师在家里办班辅导、带家教生等现象更是对师德师风的直接损害,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其三,在家上学存在与公共教育价值取向相冲突的问题。自近代工业化及公共教育问世以来,国家(政府)对教育的控制与影响日益增强,教育的民主化、世俗化进程不断推进。公益性和公共属性是公共教育的基本特征,面向大众、公正、民主、平等是其基本价值取向,任何国家都会对以公立学校为代表的公共教育赋予其履行国家教育权的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基础教育,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且必须完成国家对国民普及基础知识文化与基本价值观的职能,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权的实现。公共基础教育投入是一国国民素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升的一个奠基性工程,我国公共基础教育在体制内决定了它应由国家全面负责,即由政府来决策、投资、生产和分配。不可否认,非社会化(non-socialization)问题仍是在家上学广受质疑的一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主流学校教育的生态环境。尽管父母会注重孩子与外界的交往并让孩子投入到社会生活实践中去,但孩子所接受与认知到的“社会”仍是受制于父母的选择与框设。
总之,近年来,在家上学在我国一些城市悄然兴起的现象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无论以何种形式举办的在家上学形式,它与国家举办的正规学校教育相比,在教育价值观的科学性、教育内容的系统性、教育条件的规范性、教育行为的有效性、教育质量的可靠性以及教育发展的可持续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学界对“中国式”在家上学的内涵、相关法律问题、父母教学资格、教育教学行为以及教育实效及可持续性发展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与明确;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加大对私塾、学堂等自发教育市场行为的掌握和研究,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尤其是要避免出现一些影响到孩子健康成长、公共教育正常运行甚至是非法办学的现象。
注释:
①Brian,D.Ray.Customization through Home Schooling,Educational Leadership,2002,59(7),P50。
②张晨:《“在家上学”大隐于市》,载《每日商报》,2012年2月24日。
③杨成:《让孩子“在家上学”,你敢不敢》,载《广州日报》,2011年12月6日。
④蒋尔夫:《60个课时收取万余元咨询费,多数时间却让学生做卷子——天价“冲刺班”借高考敛财》,载《中国教育报》,2011年5月7日。
⑤Kima Payne Stewart,Richard A Neeley.The Impact of Home Schooling Regulations on Educational Enroll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Education,2005(Winter)。
⑥申素平:《在家教育的法理分析——从我国在家教育第一案说起》,载《中国教育学刊》2008年第7期,第30页。
⑦Greg Beato.Homeschooling Alone,Reason,2005,36(11),P 38。
⑧麦克尔·富兰:《教育变革新意义》,赵中建等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