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危险性鉴定与管理方法探讨论文_郑绍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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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510000

摘要:房屋危险性鉴定是关系到房屋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作为房屋鉴定的技术人员肩负着保护房屋安全与生命安全的使命,科学、有效地评价房屋的危险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阐述了作者在实际房屋危险性鉴定工作中的一些思考方法供同行设计人员参考。

关键词:危险性鉴定;危险房屋;危险构件

1 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1.0.2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1、建筑物的日常维护检查与使用功能鉴定;2、涵盖危房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在内的建筑物的安全鉴定;3、建筑物改变使用条件、改变用户或者改造之前的专门鉴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 1.0.2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有些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两种规范适用范围不明确,随意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目前我国大多数鉴定机构的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责是房屋安全鉴定,它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职能部门。因此,鉴定部门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一定要首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的有效性

鉴定部门应按照取得资质的权限进行鉴定,如一些鉴定部门并未取得检测资质证书,那么这些鉴定机构进行既有房屋结构和材料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属违规操作,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检测部门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才能从事检测工作,其只是针对建筑构配件所使用的材料进行物理、化学检测,并出具检测数据报告。房屋鉴定部门根据其检测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才能做出鉴定结论出具报告,这里必须要注意检测部门提供的只是技术数据。

3鉴定机构的职责权限

有些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并不只是原则性的处理意见,而是非常具体的加固方案,有的甚至附有相关图纸,这是不合适的,因为通常鉴定机构是不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所以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只能提出原则性处理方案,具体的处理方案应由房屋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相应的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还有些鉴定机构为方便鉴定工作也准备了一些仪器设备,如混凝土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会为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提供帮助,但是构件的检测数据仅供参考,大多数鉴定机构是不具备检测资质的,因此也就不能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

4房屋结构的全面复核

在房屋鉴定工作中,经常要根据检测报告所提供的数据进行房屋结构构件承载力的复核。笔者认为房屋结构的复核如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则许多房屋结构都难以满足要求,会得出房屋不安全的结论,但实际上可以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因为按照当时设计的规范原结构是安全的,所以既有房屋鉴定可采用如下原则: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既有建筑应按照原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结合实际检测报告复核计算。

(2)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确定并根据其要求进行抗震验算,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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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屋危险性如何鉴定

如何判断房屋的危险程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5.1 地基、基础

地基承载力不均匀或其它地质原因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使得上部结构产生倾斜、位移、裂缝等;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等可评定为危险点。

5.2 砌体

墙体裂缝宽度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砌体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等可评定为危险点。

5.3 木结构屋架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上、下弦杆因腐朽变形,使截面减少达1/5以上;蛀蚀严重,主要节点失效;檩条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高度的1/3等可评定为危险点。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

梁、板产生超过L/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等可评定为危险点。

严格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综合评判方法,全面检查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状况,确定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中的危险构件百分数,在确定危险构件数量时,应考虑危险构件对相关构件的影响。最后通过比较房屋各危险等级下的隶属函数的相对大小确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危险房屋鉴定时,应考虑危险构件的失效或破坏对房屋结构体系的影响。

6 非结构构件安全隐患的处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指出了危险房屋的概念,即: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或者结构受损严重,随时存在承载力无法确保使用房屋的居民的安全性、结构稳定丧失的问题。由此可见,房屋是否危险主要是由承重构件的工作情况以及房屋主体结构的损坏程度所决定的。但是,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的损坏程度、运行情况并不是衡量房屋的危险程度的重要指标。正因为这样,大量鉴定人员在鉴定房屋时往往不重视房屋结构构件的受损状况,同时又会忽视装修、装饰、设施、设备方面的实际状况。在房屋使用当中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方面的损坏同样也可能使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笔者在鉴定工作中就遇到这样情况:锦州某银行办公楼外墙干挂石材局部脱落,幸好下面没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还有一些老、旧房屋的阳台栏杆、楼梯扶手及上人屋面女儿墙高度较低、楼梯数量及疏散宽度不足等均为房屋正常使用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些问题都应予以重视。因此,房屋安全的鉴定人员在鉴定报告中对于非结构构件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应该明确指出并出具原则性处理建议,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会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必须要将其全部排除。

7 结语

总之,房屋危险性鉴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当今时代,科学、有效、准确、全面的做出鉴定结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鉴定人员的责任,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才能使鉴定工作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慧芳,戚正廷[S]《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无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编,1985.

[3]梁坦,王永维[S].《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论文作者:郑绍永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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